法律制度和法律文件哪个级别高些|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如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各是如何定义的三者间的关系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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❶ 在我国所有的法律规章制度中级别最高的是

您好,当前我国法律体系中级别最高的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望采纳

❷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指的是什么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上述各种法的形式都具有法的效力,但它们的效力等级又是有差别的。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3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6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7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没有无例外的原则。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8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的解决: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9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关: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其法的分类(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应明确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的表达方式;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谨统一等。(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一种立法性质的活动,也可以是立法的准备活动和立法之后对法律、法规进行再整理的活动。它便于查阅,对于司法、执法和守法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法制统一,提高立法的质量。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1、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官方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人们确定现行法的范围。我国政府部门以前曾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起止年限为1949–1963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期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国务院法制局(办)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1949 —1985)》,以后又按年度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进行法典编纂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编纂要求较高的立法技术,因此,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在目的、机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立法活动)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此外,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三)法的分类关于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事实上,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等也是从一定角度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也属于对法的一种分类。但通常所讲的法的分类是指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是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和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2、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是宪法的别称,它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的法律地位。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普通法”与英美法系中所讲的“普通法”不是同一个概念。3、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戒严法、兵役法、教师法等。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毒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4、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也可能有一些程序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实体法是主要的,一般称为主法;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现,称为辅助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法不重要,程序法表明决定的形成必须经过法律所设定的步骤,并且向所有参加者开放,当事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井将参加者、实施者的不同意愿和要求组织、整合为一个结果;这是基本的人权保护机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法律现象给予评判,实现形式正义,因而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❸ 法,通知,条例,办法,规定,意见,决定,解释,批复,细则,公告,这些法律法规的层级

首先,需要明确法律是最高层级的,再往下是行政法规,一般表现为各种“条例”,这些“条例”之后一般都会上升为单行立法。除此之外的规范性文件,从高到低,分别是:规则、制度、办法、细则、规定,另外的“通知、意见、决定、解释、批复、公告”都是和行政行为挂钩而作出的,其效力层级与作出机关的层级有关。法律分析“规则”的性质比较硬,制定者一般也受规则约束,属于行政机关应当共同遵循的基础规则;“制度”一般出现于上级对下级,制定者是判定者,具有变动和修改的权限;“办法”针对行政机关处理的各种事务而定,并不直接约束主体;“细则”一般是对“办法”的进一步补充,对各种事务进行的详细约束;“规定”是针对某种案例而言的,通常时效性比较强,影响范围也不是很大。另外,“通知、意见、决定、解释、批复、公告”根据作出单位不同,层级也有所区别,不可一概而论。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法上是一个颇有争议的概念,具体而言,规范性文件只能作为审判参考,从法院的角度看有时还会进行附带性审查,决定互相之间的效力层级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通常都是直接由作出机构所决定的,因此主要还是看作出机构的层级而定,如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是行政法规,以其他形式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之类的是规范性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条 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❹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效力哪个大

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属于同一效力位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出现冲突的话,由下面的方式进行选择地方性法规或者部门规章:1.先由国务院裁决,如果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则适用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2.但是若国务院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则需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PS: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位阶共有五级,分别是: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❺ 法律、法规和规章他们三者法的层级是什么

您好,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我国的法律层次可分为: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根据行政级别也有高低,比如省级人大的地方性法规高于省政府所在市人大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另外,宪法是根本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颁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总称。

法规指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订),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后施行。法规也具有法律效力。

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制定机关进行划分的。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设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条链接:《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第八十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❻ 法律法规的效力等级怎么排序

我国法律层面一般有4个等级,法律(含宪法)、法规、行政规章(含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法》第七十八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❼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什么区别

一、区别:

1、概念含义不同: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3)规章,是指有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并以法定方式对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一般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狭义一般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体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规,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主要指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规范性文件一般指狭义的规范性文件,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级不同: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5)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互有交叉,无法比较。

二、不能直接写成"卫政法发[2006]228号 《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因为党政机关公文写作,标题的格式应为XX(发文机关)关于XX(事项)的XX(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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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文件有哪些区别

一、法律。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法律可以分为两类,即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但是两者的效力都一样。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不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前提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法律的效力低于宪法,不能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规定了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的事项,包括:国家主权的事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诉讼和仲裁制度;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三、地方性法规(各级政府)。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机关有两类,一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二是由省会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同时应报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还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性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根据制定机关的不同,规章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须经国务院批准,这是行政规章,或者称为部门规章。行政规章要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与地方性法规处于一个级别。另一种规章是地方行政规章,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除了服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外,还要服从地方性法规。

❾ 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标准文件(如管理标准、技术标准、工作标准)各是如何定义的三者间的关系怎样

这三个概来念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是法律上的概念,标准文件是管理上的概念.其中法律法规是法律,规章制度是政策文件,法律法规制定有明确的法律程序,是很严格的,具有时效性稳定性程序性,不能随便修改变更,规章制度呢,主要是行政机关为了加强管理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严肃性弱于法律法规,当然分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标准文件主要是为了为规范某行业内或某种工作而制定的统一标准,以便促进该行业的工作.法律法规高于规章制度,规章制度高于标准文件.

❿ 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什么区别

1、范围不同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这三个的范围不一样,法律法规范围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是单独的。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行政法规则是国务院制定,而部门规章是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等这些部门自己发布的。3、适用对象不同法律法规适用于所有人,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民众;行政法规是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适用普通民众;部门规章同样不适用普通民众,是国务院各部门、各委员会、审计署自己调整内部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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