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税优政策来自哪个国家文件|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有哪些

Ⅰ 税优政策

法律分析: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Ⅱ 中国第一项商业保险税优政策出台

2017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在我国正式推行,此项政策意在鼓励大众投保商业健康保险。如果民众购买了指定的税优保险产品,可享受每年2400的税前扣除福利。尽管健康险税优首次明确的额度与此前预期相比偏小,但在业内普遍看来,2400元背后是一个重大的信号:标志着我国第一项商业保险税优政策出台。

中国第一项商业保险税优政策出台

个人税优健康险是个新东西,它是对个人健康保险给予税收优惠,纳税人在购买商业健康险后,就目前来看投保人可以享受每年2400元(每月200元)予以税前扣除的福利。也就是说,相当于纳税人的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提高到3700元。

税优险有哪些特征?

1.允许带病投保

税优型健康险不得因为既往病史拒保,而且保证续保。

2.无等待期

一般而言,商业健康险都有等待期,重疾险的等待期一般是90-180天。而税优健康保险不设等待期,这是传统健康险没有的优势。有哪些好的重疾险推荐,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十大保险公司“值得买”的热门重疾险盘点!

3.高保额

政策规定,税优型商业健康险的保额不得低于25万元人民币,终身累计赔偿限额为80万元。

4.高报销比例

在个人自付药费中,社保目录内100%报销,目录外80%。

那么如何购买税优险呢? 

个人购买: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税优健康保险茶农,应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而且是取得工资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才有资格购买。

单位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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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商业保险可享受个税优惠,该项政策实施后,很多市民都在咨询关于保险抵扣个税的相关内容。我在此提醒大家,个人只有购买具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才能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个人要买税优险,找个好单位很重要

现今,由于税优型健康险的推出,不少消费者表示很心动,但保险公司出于风控原因,目前还没有对单个消费者开放。税优型健康险政策的实施对目前市场具有一定程度上的撬动效应,为了能更好地观察其对市场的整体影响,所以需要运行一段时间才可逐渐看清。保险公司哪家强,我刚好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最新榜单!全国十大保险公司排名

Ⅲ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文件都有哪些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3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执行标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336号 3、《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80)财税字第189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54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 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籍职员的在华住房费准予扣除计算纳税的通知》[88]财税外字第021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实物向雇员提供福利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15号基本就这些了,这些是我平时积累的。

Ⅳ 税收优惠有哪些

现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和政策: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税[2009]69号文件 3、财税[2009]133号 文件 4、财税[2011]4号 文件 《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七、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Ⅳ 税优健康险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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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好处:减少自付医疗费和个税购买国家政策大力扶持的税优健康险,有何好处?有关专家介绍,好处有两个,一是获得医疗保险,减少自付医疗费用;二是购买税优健康险的费用可税前扣除,降低了税负。“该项政策,是对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体系的一次破冰。”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税政一科科长贾春起表示,原来保险方面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个人购买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等,对于商业保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很少。税优健康险的推出,标志着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也可以获得税收优惠。记者了解到,税优健康险产品由保监会特殊设计,经过改造,具有半公益性质。这项政策推出的初衷,就是用市场的规则来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改善,用税收政策撬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发展,也是落实“建设健康中国,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要求的重要举措。贾春起介绍,商业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为保险标的,保证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对直接费用、间接损失进行补偿,赔付一定医疗费用的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保障保险和长期看护保险。目前税优健康险产品主要包括疾病保险和医疗保险。“阳光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70%的员工已购买了税优健康险”,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丁喆告诉记者,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是惠民利民的政策。保监会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盈利作出限定,这些产品利润非常薄。保险公司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承担了部分社会公益责任。他表示,商业健康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效补充。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发生住院医疗情况时,社保名目内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社保名目外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为80%,通算报销比例不低于90%,低于部分将补齐差额。也就是说,个人投保后,这部分医疗费用的自付比例将不高于10%,大大减轻了投保者的负担。“税优健康险产品最大的优点在于,该产品采用医疗健康保障账户和个人万能账户两个账户,这让购买者拥有健康保障的同时,也能够实现储蓄积累,是‘今天+明天’的双重保障。”丁喆介绍,参保人投保后,一部分保费会作为风险保费用于医疗保障,余下的部分将全部进入个人万能账户实现长期积累,且保险公司不得收取任何账户管理费。根据国家监管要求,保险公司税优健康险年度简单赔付率低于80%时,保险公司还要将差额部分返还到所有投保人的个人万能账户中。参保人退休后,个人万能账户可用于被保险人退休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支出。简单来说,参保人在退休前,若发生需要住院治疗的情况,那么医疗健康保障账户就起了作用,根据不同病征适用不同保额,年度保额为20万元。与此同时,个人万能账户还有一个收益增值的过程。个人万能账户采用日计息月复利的计息方式,每天计一次息,每月复一次利,一年复利12次。根据阳光人寿保险公司的核算,该公司个人万能险的目前年化收益结算利率是5%,最低保障利率是2.5%。丁喆还表示,税优健康险的另一大优点在于:税优健康险保险合同中写明保证续保,且既往症者也可以投保。目前行业标准一般是投保人可续保至退休年龄,也就是男60岁,女最高到55岁。阳光人寿的健康税优产品投保期可更长,在41岁前投保可续保至75岁,41岁后投保可保证续保至65岁。也就是说,税优健康险对个人的健康保障可以覆盖发病率最高、医疗费用支出最高的年龄段。“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由试点地区推广至全国实施,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个人来说,利好是毋庸置疑的。”首佳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王文岗为我们做了一个简单估算:对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相当于最多将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额上浮至3700元。B购买:三类人群适合购买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不是所有商业健康险产品都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优惠。根据《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规定,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开发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该产品需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各保险公司的税优健康险产品一般在名称中会有“个人税收优惠型”字样。“目前,北京市共有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人保健康等23家保险机构获得了开展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资格。”北京市地税局税收管理一处副处长付春江提醒纳税人,在知道哪些产品是税优健康险产品之后,还要注意适用税优健康险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中,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通俗地理解就是“拿工资的”“拿劳务报酬的”和“搞个体经营的”,这几类人群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一年最多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2400元(200元/月)。根据购买人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具体怎么购买税优健康保险是许多纳税人最为关心的问题。丁喆表示,每家保险公司的销售方式各不相同,纳税人想要购买税优健康险,可以致电公司客服电话咨询。另外,如何在众多税优健康险产品中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他建议,纳税人投保前要重点关注产品保障范围。就阳光人寿保险公司而言,有A、D两款税优健康险产品可供纳税人选择。两款产品各有特点,A款产品保障性范围广、延展性好,涵盖了目前将近98.5%的社保目录外药品,而且未来新研发药品或新进口药品,只要未列入负面清单,均可报销。与A款产品不同,D款产品采用列举的方式列明哪些药品是可以赔付的,相对来说延展性弱一些,因此风险保费较低。纳税人在选择税优健康险产品后,根据不同年龄段,适用不同的费率,随着年龄的增长,每5年提高一次保费,五年间价格恒定,缴费方式分为年缴和月缴。举例来说,如果记者现在想要投保阳光A款税优健康险产品,那么对应年龄16岁~25岁,适用保费为489元/年,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为489÷12=40.75(元)。3年后,年龄为27岁时,那么保费就适用于26岁~30岁,709元/年,每月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费用为709÷12=59.08(元)。根据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费金额表,46岁~50岁适用保费为3039元/年,50及以上年龄段的人,适用保费更高。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符合规定的人群购买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必须取得税优识别码才能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购买此类保险时,系统自动赋予税优识别码,作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税优识别码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个人所得税优惠业务的主要凭证,纳税人参保后,核验一次即可,无须每月核验。”贾春起表示,辨别一款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主要看其购买时能否取得税优识别码。C扣税:购买后应及时申报一般来说,纳税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保费都由个人承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多存在企业为员工代买税优健康险的情况。据付春江介绍,在实际处理中,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个人直接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及时向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号。另一种是企业统一为个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把投保人员名单信息交给保险公司。根据《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税优健康险产品,视同个人购买,按照单位为每一员工购买的保险金额分别计入其工资、薪金,并在2400元/年(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司长邓勇在参加中国政府网和新华网联合推出的在线访谈节目时提醒纳税人,一旦购买了该保险,要尽快把发票、保险单等凭证交给自己任职或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财务,以便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另外,采取核定征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也能享受此政策。只要个体工商户业主在购买保险后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情况表即可。购买税优健康险的纳税人,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有扣缴义务人的个人自行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税优健康险,扣缴义务人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应将当期扣除的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支出金额填至申报表“税前扣除项目”的“其他”列中(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其中,个人自行购买税优健康险,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保单凭证,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为其税前扣除,不得拒绝。个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且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只能选择在其中一处扣除。个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于未续保或退保当月告知扣缴义务人终止税优健康险税前扣除。第二种,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购买税优健康险的支出,在年度申报填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享受税前扣除时,应将税优健康险税前扣除金额填至“允许扣除的其他费用”行(需注明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金额),并同时填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自行于当月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第三种,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后,也能适用该优惠政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相应调减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纳税人未续保或退保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终止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税务机关提示,购买了税优健康险的纳税人,如果没有按规定完成申报流程,那么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付春江表示,由于目前税务机关与保监部门未建立信息共享,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和比对纳税人的参保信息,因此,纳税人购买税优健康险享受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主要依靠纳税人在获取税优识别码后按规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

Ⅵ 税收优惠政策内容有哪些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一、流转税1、《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2、《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文)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3、《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进一步明确:(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按照财税〔2014〕71号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免征营业税。(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间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4、《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微企业如何享受优惠政策(一)流转税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纳税人,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或审批,可直接在相关申报表免税收入栏中填报。(二)企业所得税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1、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3、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4、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5、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营改增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通知明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按省政府批准的该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主要包括: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同时,纳税人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Ⅶ 增值税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免税销售限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免征范围变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合计销售额超出规定限额的不享受免征优惠。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销售限额如何适用

销售额为不含税金额,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四、代开专用发票与免征增值税的关系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同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减免额度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销售额。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7)5税优政策来自哪个国家文件扩展阅读: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中央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

Ⅷ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都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如下: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95%的企业都属于小微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5%;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10%;3、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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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文件都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一)、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二)、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九)、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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