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航空禁运品有哪些
法律分析:航空违禁品: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指在航空运输中,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主要有以下几类:1、枪支和警械:2、弹药和爆炸物品:3、管制刀具:4、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5、易燃易爆物品:6、毒害品:7、氧化剂、烟雾剂、发光剂、过氧化钠、过氧化钾、硝酸铵、过氧化铅、过氧醋酸等各种无机、有机氧化剂和过氧化物。8、腐蚀物品:9、放射性物品:10、易传播病毒的物品:11、其他危害民用飞机飞行安全的危险物品,包括有特殊刺激性气味的物品和强磁性物品。12、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危险品品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一百零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2. 危险品运输之前需要经过哪几个部门 审批哪些相关文件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0版
3.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应该遵循哪些法律法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号《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R1)已经2012年12月2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 2013年9月22日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内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国内经营人)、在外国和中国地点间进行定期航线经营或者不定期飞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经营人(以下简称外国经营人)以及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有关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2—(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3— 家。(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五条 经营人和其他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应当遵守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及其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民航局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自查制度,对直接关系航空运输安全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管理程序、培训大纲、人员资质等实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关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第二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七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详细规格和程序。第八条 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 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0下载券 519人已下载下载还剩24页未读,继续阅读
4. 航空危险品运输都有哪几类
有9大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物质,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项危险品。哈哈,这都是我在无国界航空培训时候学习到的,都记在脑子里面了。如果考证的话,祝你考证成功哈!
5.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八–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第十次修订版)
国际民航组织修订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11年3月4日,国际民航组织第192届理事会第3次会议批准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的第10次修订。 本次修订源自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1次关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建议1/1,以及危险物品专家组第22次会议关于某些定义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的要求的建议1/1和建议5/1。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在第一章“定义”中,增加了“批准”和“技术细则”的定义,并对有关定义进行了澄清,使其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保持一致。 在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核发豁免和批准相关的修订,澄清了有关要求,即“必须使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达到与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同等的安全水平”。 在第八章“经营人的责任”中关于“货机的装载”部分,对于只许在货机上装载危险品的要求,删除了“其装载必须使机组人员或其他授权的人员在飞行中能够看到和对其进行处理,并且在体积和重量允许的条件下将它与其他货物分隔开”的技术细节,而提及技术细则中的详细要求。 本次修订于2011年7月17日生效,于2011年11月17日开始适用。
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3)
第一章总 则一、修订的必要性(一)现行《规定》的依据发生较大变化现行《规定》主要条款基本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8《危险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2001年7月第三版)》(以下简称“附件18”)和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以下简称《技术细则》)关于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国际标准转化而来。目前,附件18第四版已经正式生效,内容较附件18第三版发生变化,同时《技术细则》基于每两年一次的定期更新,在内容上也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有必要根据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对《规定》进行修订。(二)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发生重大变化现行《规定》主要规范运营人、托运人的行为,而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等主体的安全运输管理内容没有具体规定。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运输分工的细化,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人、销售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实践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相应地也应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现行《规定》仅规范托运人和运营人行为的模式在实践中显得管理力度不够而且部分主体责任缺失。为了确保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全面规范危险品航空运输各相关主体,使《规定》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实践相适应,有必要对《规定》进行修订。二、修订的指导思想和依据修订《规定》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健全危险品经营人、托运人、代理人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危险品运输主体责任;创新危险品运输管理模式,突出持续监督检查,保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 18(2011 年 7 月第四版)和国际民航组织《技术细则(2011-2012 版)》(Doc9284号文件)是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附件18是国际民航组织向各缔约国提供的管理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的原则性规则,《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是对附件18的基本规定的详细阐述,包含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所需的全部细则。以最新的附件18和《技术细则》作为修订《规定》的依据既是我国履行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的义务,也有利于我国危险品航空运输规则与国际规则保持一致,促进国内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三、修订的重点内容(一)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模式发生变化现行《规定》要求在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列明所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不在许可列明范围内的机场,运营人不得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这一许可模式要求民航管理机构对经营人实施危险品运输的机场进行逐一审批,实践中当不同经营人在同一机场实施危险品运输时,民航管理机构通常需要对同一个机场或机场的同一地面服务代理人进行重复审核,以确定经营人在该机场进行危险品运输的地面服务保障能力。修订后的《规定》明确经营人(修订后《规定》将“运营人”改为“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不再列明具体机场,只列明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只要机场在经营人许可经营范围内即可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地面服务代理人备案制度和事后监督检查来确保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二)突出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的管理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代理人包括经营人的代理人和托运人的代理人。经营人的代理人又分为地面服务代理人和货运销售代理人。现行《规定》对代理人的规定仅限于危险品培训的要求,而没有义务和责任以及运营人对其代理人管理责任的规定。随着危险品航空运输分工的细化,代理人在危险品运输活动中承担越来越多的责任,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关系到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安全。修订后的《规定》区分不同性质的代理人,分别对托运人代理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设定了不同的管理模式和相应的责任。1、托运人代理人。托运人代理人直接参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准备工作,全部或部分进行危险品的分类识别、包装、标记标签、运输文件准备等工作,因此托运人代理人行为规范与否直接影响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规定》要求对托运人代理人参照托运人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包括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开展人员培训、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等。2、货运销售代理人。针对当前航空货运销售代理市场现状,《规定》加强了经营人对其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的管理责任,确保货运销售代理人在人员培训、信息提供、货物查验以及隐含危险品防范等方面符合规章要求。《规定》要求货运销售代理人需同经营人签订货运销售代理协议,方可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并由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实施管理。经营人对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开展的销售代理活动承担管理责任。3、地面服务代理人。鉴于地面服务代理人在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中承担了经营人地面操作的主要责任,是经营人危险品运输地面保障能力的主要体现,《规定》对地面服务代理人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并对其提出了保障能力方面的要求。同时,考虑到国内的地面服务人一般隶属所在机场,在航空运输活动中具有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规定》要求地面服务代理人在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时,参照经营人责任的规定管理。(三)加强对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现行《规定》只要求运营人制定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管理机构批准,对其他危险品运输主体不要求制定培训大纲。实践中,培训大纲是相关主体对人员开展危险品知识培训的具体安排,涉及培训计划、培训课程及教 材以及培训要求等,直接影响到危险品培训的质量。修订后《规定》明确要求五类主体必须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这五类主体分别是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国内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其中托运人及托运人代理人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备案,国内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及安全检查机构培训大纲报所在地区管理局批准,货运销售代理人培训大纲由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通过加强对危险品航空运输各主体危险品培训大纲的管理来加强危险品培训,提高培训质量。(四)增加对培训机构及教员管理的相关要求现行《规定》没有针对危险品培训机构的相关规定,但实践中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培训服务的专业培训机构已经普遍存在,而且针对经营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开展了大量的培训工作。为有效规范现有危险品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同时确保危险品培训的组织性,保证危险品培训质量,修订后的《规定》明确了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法律地位,即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均可设立培训机构,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通过危险品培训机构来实施培训。同时对所有开展危险品培训工作的机构和单位以及危险品培训机构教员作了一系列资格和条件的要求,旨在实现危险品培训机构和教员的统一管理,从而加强危险品培训工作的管理力度。(五)丰富了向航空运输旅客提供危险品运输信息的相关内容现行《规定》在向旅客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信息方面仅要求运营人及 机场当局向旅客提供足够信息,告知禁止携带危险品种类。鉴于旅客携带危险品关系到每一位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同时考虑到《技术细则》在这方面增加了相应的要求。修订后的《规定》丰富和细化了向旅客提供危险品信息的相关规定:一是增加了提供信息的主体,由原来的运营人和机场当局扩大到经营人、地面服务代理人、机场管理机构;二是增加和细化了信息告知的环节和方式,修订后《规定》要求在售票、值机环节进行信息告知,并要求通过网络、自助值机、公告、直观示例等多种方式进行。(六)明确了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信息修订后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应当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有关内容。”目的是在国内经营人的运行规范中体现出经营人是否能够承运危险品以及运输危险品的相关限制条件。此项修改主要基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 第一部分的要求。《国际民航公约》附件6第一部分“国际商业航空运输-飞机”第4章 4.2.1.6 规定:“航空运输合格证(air operator certificate)所附运行规范(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应当至少包含附录6第3节的信息,自2010年1月开始,应当遵从附录6第3节的设计。”而附录 6第3节“运行规范”表中包含“是否获得危险品运输许可”的内容。(七)增加了机场管理机构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的相关要求现行《规定》没有对机场管理机构设定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的相 关义务和责任。实践中,制定一套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应急救援预案,从而有效开展危险品事故、事故征候的应急处置工作,对于减少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意义重大。鉴于机场管理机构承担着机场区域的安全保卫、消防等职能,修订后的《规定》就机场管理机构制定和更新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方案,设置应急救援的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做了明确要求,从而使机场管理机构的危险品地面应急救援与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救援有机衔接,共同构筑完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急救援体系。(八)新增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内容现行《规定》没有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为贯彻持续安全理念,加强危险品运输的事后监管,修订后的《规定》专门增加了监督管理一章,对民航管理机构开展危险品运输监管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监督管理的内容以及民航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二是明确了危险品监察员的工作要求;三是规定了监管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四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事件举报、调查制度;五是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违法违规记录制度。(九)完善了法律责任的内容现行《规定》法律责任部分的责任主体只有运营人和托运人两类,在托运人代理人或运营人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运输违法违规行为时,《规定》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造成了相关主体责任的缺失。修订后的《规定》全面丰富了法律责任的相关内容:一是扩大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对经营人及其代理人、托运人及其代理人、危险品培训机 构、机场管理机构违法行为设定了罚则,使危险品航空运输的责任体系更加健全;二是加大对严重危险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修订后的《规定》不再直接对隐报、瞒报行为设置行政处罚,而是根据隐报、瞒报行为可能违反的托运人责任的具体内容进行分别处罚,从而更加科学地界定了隐报、瞒报行为的危险性和后果,从结果上也加重了对隐报、瞒报行为的处罚力度。(十)增加了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运输危险品的规定现行《规定》没有对港澳台地区的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规定。修订后的《规定》结合目前实践,在附则中明确港澳台地区经营人申请在内地(大陆)运输危险品的,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
7. 急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
A章总则 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 (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 (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 (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 (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 (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 (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b)局方可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任何其他证据,确定该单位和个人是否适于继续从事相关航空运输活动;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本规定N章要求追究其法律责任。 B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第276.23条一般原则 除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规范和程序外,禁止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276.25条限制运输 除民航总局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允许运输的情况外,下列危险品禁止装上航空器: (a)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物品和物质; (b)被感染的活体动物。 第276.27条禁止运输 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 第276.29条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 (a)情况特别紧急; (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公众利益需要。 第276.31条航空邮件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 (b)不得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 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第276.41条申请 (a)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格式和方法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含局方要求申请人提交的所有内容。 (b)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为申请人提供咨询信息,回答申请人提出的关于进行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条件的相关问题,为申请人提供法规、规章和其他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申请文件的标准格式。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d)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外国运营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运营人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2)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3)运营人所在国认可的危险品手册或等效文件; (4)运营人所在国批准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5)符合本规定第276.159条(b)款训练要求的说明; (6)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对于本条(d)款中所要求提交的许可、批准及豁免文件,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英文译本。 第276.43条受理 申请人按照本规定第276.41条的要求准备其申请文件,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如受理申请,对后续的审查工作作出安排;如不受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276.45条审查 (a)文件审查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手册和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危险品训练大纲进行初始批准,对危险品手册予以认可。 (b)验证检查 申请人按初始批准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按认可的危险品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训练质量和相关程序进行验证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 第276.47条决定 (a)经过审定,确认申请人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后,局方为申请人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1)危险品训练大纲获得局方批准,危险品手册和相关文件获得局方的认可; (2)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训练大纲完成训练; (3)按危险品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 (4)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手册实施运行。 (b)审查不合格的,局方在作出不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可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听证;作出不许可决定后,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进行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第276.49条期限 局方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时,评审时间不计入前述二十个工作日的期限,局方应将所需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276.51条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局方通过颁发运行规范或批准函的形式给予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许可应包含下列内容: (a)说明该运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局方批准的运行范围内实施运行; (b)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 (c)批准实施运行的机场; (d)许可的有效期及限制条件; (e)局方认为必需的其他项目。 第276.53条许可的有效期 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a)运营人书面声明放弃; (b)局方撤销许可或中止该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性;(c)运营人的运行合格证被暂扣、吊销或因其他原因而失效; (d)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其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 第276.55条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a)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局方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b)危险品航空运输被许可人需要延续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局方应在许可有效期满之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D章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第276.57条一般要求 (a)运营人应制订危险品手册,并获得局方的认可; (b)危险品手册可以编入运营人运行手册或运营人操作和运输业务的其他手册; (c)运营人应当建立和使用适当的修订系统,以保持危险品手册的最新有效; (d)运营人应当在工作场所方便查阅处,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人员提供其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危险品手册。 第276.59条手册的内容 危险品手册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运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总政策; (b)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和职责; (c)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技术要求及其操作程序; (d)旅客和机组人员携带危险品的限制; (e)危险品事件的报告程序; (f)托运货物和旅客行李中隐含的危险品的预防; (g)运营人使用自身航空器运输运营人物质的管理程序; (h)人员的训练; (i)通知机长的信息; (j)应急程序; (k)其他有关安全的资料或说明。 第276.61条实施 运营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运营人及其代理人雇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指南实施。 第276.63条局方通知 局方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运营人对危险品手册的相关内容、分发或修订做出调整。 E章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第276.73条一般要求 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和包装,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第276.75条包装容器 (a)航空运输的危险品应当使用优质包装容器,该包装容器应当构造严密,能够防止在正常的运输条件下由于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或由于振动而引起渗漏。 (b)包装容器应当与内装物相适宜,直接与危险品接触的包装容器不能与该危险品发生化学反应或其他反应。 (c)包装容器应当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材料和构造规格的要求。 (d)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测试。 (e)对用于盛装液体的包装容器,应当承受技术细则中所列明的压力而不渗漏。 (f)内包装应当进行固定或垫衬,控制其在外包装容器内的移动,以防止在正常航空运输条件下发生破损或渗漏。垫衬和吸附材料不得与内装物发生危险反应。 (g)包装容器应当在检查后证明其未受腐蚀或其他损坏时,方可再次使用。当包装容器再次使用时,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随后装入的物品受到污染。 (h)如由于先前内装物的性质,未经彻底清洗的空包装容器可能造成危害时,应当将其严密封闭,并按其构成危害的情况加以处理。 (i)包装件外部不得粘附构成危害数量的危险物质。 第276.77条标签 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危险品包装件应当贴上适当的标签,并且符合技术细则的规定。 第276.79条标记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危险品包装件应当标明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如有指定的联合国编号,则需标明此联合国编号以及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其他相应标记。 (b)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每一按照技术细则的规格制作的包装容器,应当按照技术细则中有关的规定予以标明;不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包装规格的包装容器,不得在其上标明包装容器规格的标记。 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包装上的标记应加用英文。 F章托运人的责任 第276.91条人员资格要求 托运人应当确保所有办理托运手续和签署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的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训练。 第276.93条托运要求 (a)将危险品的包装件或合成包装件提交航空运输前,应当按照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规定,保证该危险品不是航空运输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贴标签、提交正确填制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b)托运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有效证明。 第276.95条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a)除技术细则另有规定外,凡将危险品提交航空运输的人应当向运营人提供正确填写并签字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文件中须包括技术细则所要求的内容。 (b)运输文件中应当有危险品托运人的签字声明,完整准确地列明交运的危险品货物的运输专用名称,表明危险品是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加标记和贴标签,并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 第276.97条使用的文字 国际运输时,除始发国要求的文字外,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应加用英文。
8. 危险品空运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第一看危险品的生产。对象的航空运输危险货物是危险品,确保运输安全危险,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生产。第二看包装。为了保证危险品的安全,《技术细则》对每类每种危险品都有具体的严格的包装要求。除了对包装的一般要求外,有的还有特殊的包装规定。包装不出问题,首先要求包装的容器、材料等生产合格。第三看托运人。托运人是危险品运输的重要主体。托运人要保证其托运的危险品不是禁运的危险品,并正确地进行分类、标记、标签,正确填写危险品运输文件。第四看代理人。代理人包括托运人的代理人、运营人(航空公司)的销售代理人和地面代理人。从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实际看,危险品运输与代理人密切相关。所以,《技术细则》要求,如果某人代理交运危险物品进行航空运输的人或者运营人履行《技术细则》所规定的职责,此人就必须按《技术细则》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
9.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四条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应当取得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并根据许可内容实施。第十五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告知申请人有关危险品航空运输的政策和规定,为申请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提供咨询和申请书的标准格式。第十六条遇灾害运送救援人员或者物资等重大、紧急和特殊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按照民航局的相关要求办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第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说明经营人应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实施运行;(二)批准运输的危险品类别;(三)许可的有效期;(四)必要的限制条件。第二节国内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十八条国内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三)危险品培训大纲符合危险品运输的要求;(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第十九条国内经营人首次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三)拟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五)危险品培训大纲;(六)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培训要求的说明;(七)危险品应急响应方案;(八)符合性声明;(九)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国内经营人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国内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一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国内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危险品培训大纲和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国内经营人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相关管理和操作程序,按培训大纲进行培训。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相关程序和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审查,确认国内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需要进行专家评审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所需的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评审时间不计入作出许可的期限内。第三节外国经营人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第二十三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民航局颁发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二)获得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配备了合适的和足够的人员并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并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第二十四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的类别;(四)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等效文件;(五)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或者等效文件;(六)民航局颁发给该外国经营人的航线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七)符合本规定及《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八)民航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五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开始运输危险品之日6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正式申请,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外国经营人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通知该外国经营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二十六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确认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要求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为其颁发定期航线上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七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外国经营人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定期航线上运输危险品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第二十八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时运输危险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持有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二)若从外国始发,持有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或者等效文件;(三)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按危险品培训大纲完成培训并合格;(四)按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建立了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和操作程序、应急方案;(五)同中国境内符合本规定要求并经备案的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包括航空运输危险品内容的机场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六)有能力按本规定、《技术细则》和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第二十九条外国经营人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外国经营人所在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三)若从外国始发,危险品始发国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或者等效文件;(四)拟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经营范围和危险品类别;(五)同中国境内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六)执行不定期飞行相关人员符合《技术细则》有关培训要求的说明;(七)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在预计飞行日7日前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不符合此时限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第三十一条申请在外国地点和中国地点间的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外国经营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受理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逾期不告知申请人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三十二条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对外国经营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外国经营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条件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为外国经营人颁发不定期飞行运输危险品的许可。经审查不合格,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外国经营人,并说明理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日内进行审查,并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民航地区管理局做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还应当向外国经营人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本节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使用的是中文或者英文以外的其他文字,应当附带准确的中文或者英文译本。第四节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期限、变更和延期第三十四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失效:(一)经营人书面声明放弃;(二)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吊销;(三)许可有效期届满后未申请延期。第三十五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要求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六条经营人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时所提交的材料,在许可有效期限内发生变化的,经营人应当将更新后的材料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或认可。第三十七条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持有人申请许可有效期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中发生变更的材料。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第一节经营人的责任第五十六条经营人应当在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所载明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第五十七条经营人应当制定措施防止行李、货物、邮件及供应品中隐含危险品。第五十八条经营人接收危险品进行航空运输至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附有完整的危险品运输文件,《技术细则》另有要求的除外;(二)按照《技术细则》的接收程序对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进行检查;(三)确认危险品运输文件的签字人已按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培训并合格。第五十九条经营人应当制定和使用收运检查单以遵守本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六十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和集合包装件以及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在航空器上装载。第六十一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在装上航空器或者装入集装器之前,应当检查是否有泄漏和破损的迹象。泄漏或者破损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或者装有危险品的专用货箱不得装上航空器。第六十二条集装器未经检查并证实其内装的危险品无泄漏或者无破损迹象之前不得装上航空器。第六十三条装上航空器的任何危险品包装件出现破损或者泄漏,经营人应当将此包装件从航空器上卸下,或者安排由有关机构从航空器上卸下。在此之后应当保证该托运物的其余部分符合航空运输的条件,并保证其他包装件未受污染。第六十四条装有危险品的包装件、集合包装件和装有放射性物质的专用货箱从航空器或者集装器卸下时,应当检查是否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如发现有破损或者泄漏的迹象,则应当对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或者集装器的部位进行破损或者污染的检查。第六十五条危险品不得装在航空器驾驶舱或者有旅客乘坐的航空器客舱内,《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六条在航空器上发现由于危险品泄漏或者破损造成任何有害污染的,应当立即进行清除。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航空器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任何可接触表面上的辐射程度和非固着污染超过《技术细则》规定数值的,不得重新使用。第六十七条装有可能产生相互危险反应的危险品包装件,不得在航空器上相邻放置或者装在发生泄漏时包装件可产生相互作用的位置上。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装在航空器上。装在航空器上的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将其与人员、活动物和未冲洗的胶卷进行分离。第六十八条符合本规定的危险品装上航空器时,经营人应当保护危险品不受损坏,应当将这些物品在航空器内加以固定以免在飞行时出现任何移动而改变包装件的指定方向。对装有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应当充分固定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符合本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分离要求。第六十九条贴有“仅限货机”标签的危险品包装件,按照《技术细则》的规定只能装载在货机上。第七十条经营人应当确保危险品的存储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第七十一条经营人根据本规定第五十一条要求托运人提供货物符合航空运输条件的鉴定书的,应当告知托运人其认可的鉴定机构,并确保其所认可的鉴定机构满足民航局关于货物航空运输条件鉴定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将认可的鉴定机构报民航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应当将鉴定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第七十二条经营人应当在载运危险品的飞行终止后,将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文件至少保存24个月。上述文件至少包括收运检查单、危险品运输文件、航空货运单和机长通知单。第七十三条经营人委托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其从事与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应当同地面服务代理人签订涉及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所委托的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本规定有关地面服务代理人的要求,所委托的中国境外的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人应当自危险品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所签订协议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第七十四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代表其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应当同货运销售代理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并确保所委托的货运销售代理人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从事危险品收运工作、货物或邮件(非危险品)收运工作的员工,从事货物或邮件的搬运、储存和装载工作的员工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危险品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三)在货物、邮件收运处的醒目地点展示和提供数量充足、引人注目的关于危险品运输信息的布告,以提醒注意托运物可能含有的任何危险品以及危险品违规运输的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这些布告必须包括危险品的直观示例;(四)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危险品被盗或者不正当使用而使人员或者财产受到损害;(六)发生航空器事故、严重事故征候、事故征候时,向调查职能部门报告航空器上装载危险品的情况;(七)其他在经营人授权范围内代表经营人从事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第七十五条经营人委托货运销售代理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相关业务,应当在代理协议中要求代理人对收运货物进行查验或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中隐含危险品。经营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货物查验及相关措施进行认可并定期检查。第二节经营人的代理人的责任第七十六条本规定所指的经营人的代理人,是指位于中国境内的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包括货运销售代理人、地面服务代理人,以及其他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企业。第七十七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代理活动,应当同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安全航空运输内容的航空货物运输销售代理协议。第七十八条货运销售代理人不得作为托运人或者代表托运人托运危险品。第七十九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无论是否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均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拥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并获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准;(三)确保其人员已按本规定和《技术细则》的要求接受相关危险品知识的培训并合格;(四)与经营人签订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在内的地面服务代理协议;(五)制定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程序,其中应当包括地面应急程序和措施;(六)拥有经营人提供或者认可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十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除满足本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一)制定符合《技术细则》要求的危险品保安措施;(二)危险品的储存管理符合《技术细则》中有关危险品存储、分离与隔离的要求;(三)确保其人员在履行相关职责时,充分了解危险品运输手册中与其职责相关的内容,并确保危险品的操作和运输按照其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第八十一条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报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将地面服务代理人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第八十二条地面服务代理人代表经营人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有关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九十四条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经过培训并合格。第九十五条对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人员的危险品培训应当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实施。经营人无论是否持有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都应当确保其相关人员按照本规定及《技术细则》的要求进行培训并合格。第二节危险品培训大纲第九十六条根据《技术细则》的要求,以下企业或者组织开展培训活动应当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一)作为危险品航空运输托运人或者托运人代理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二)国内经营人;(三)货运销售代理人;(四)地面服务代理人;(五)从事民航安全检查工作的企业。危险品培训机构可以代表上述企业或者组织制定危险品培训大纲,但在实施前应当得到委托方认可。第九十七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制定,每种培训大纲应当包括初始培训和定期复训两个类别,并符合《技术细则》的要求。第九十八条危险品培训大纲中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符合本规定和《技术细则》规定的声明;(二)培训课程设置及考核要求;(三)受训人员的进入条件及培训后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四)将使用的设施、设备的清单;(五)教员的资格要求;(六)培训教材;(七)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营人、货运销售代理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的危险品培训大纲还应包括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或者所代理经营人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手册的使用要求。第九十九条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一)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二)、(四)、(五)项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危险品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本规定第九十六条(三)规定的企业或者组织制定的培训大纲,在实施前应当得到所代理的经营人的认可。第一百条危险品培训大纲应当及时修订和更新,并依据本规定九十九条规定报送备案、批准或者得到经营人认可。第三节培训课程第一百零一条制定和持有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应当根据其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当包括:(一)一般知识培训:旨在熟悉一般性规定的培训;(二)专门职责培训:针对人员所承担的职责要求提供的详细培训;(三)安全培训:以危险品所具有的危险性、安全操作及应急处置程序为培训内容的培训。第一百零二条培训课程中应当列明培训的具体内容、计划小时数和考试的相关要求。第一百零三条培训课程所需的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现行有效的《技术细则》的要求。第四节培训要求第一百零四条地面服务代理人按照经批准的培训大纲或者货运销售代理人按照所代理的经营人认可的培训大纲,由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人员,可为不同经营人代理同一类别人员的工作,但经营人应当确保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同等职责范围内,其培训水平足以胜任指定的工作;(二)遵守经营人危险品手册要求。第一百零五条外国经营人应当确保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的人员按下列要求之一进行培训并合格:(一)外国经营人所在国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或者其他等效文件以及中国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培训大纲以及外国经营人的差异化政策。第一百零六条为了保证知识更新,应当在前一次培训后的24个月内进行复训。如果复训是在前一次培训的最后3个月有效期内完成,则其有效期自复训完成之日起开始延长,直到前一次培训失效日起24个月为止。第一百零七条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培训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受训人员姓名;(二)最近一次完成培训的日期;(三)所使用培训教材的说明;(四)培训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五)培训教员的姓名;(六)考核成绩;(七)表明已通过培训考核的证据。第五节危险品培训机构第一百零八条制定和实施危险品培训大纲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无条件设立危险品培训机构的企业或者组织,可以委托依本规定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根据委托方制定并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培训大纲对其人员进行培训。第一百零九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开展危险品培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报民航局备案:(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有委托方提供的经批准、备案或者认可的危险品的初训和复训大纲及为委托方设计的培训课程及教材;(三)具有3名以上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危险品培训教员;(四)具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学设施和设备。自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民航局将危险品培训机构予以备案,并对外公布。第一百一十条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不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条件。第一百一十一条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二)从事民航相关业务5年以上;(三)大专以上学历;(四)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五)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六)具备正确理解国际民航组织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规定的英语水平;(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为本企业人员提供培训所设立的危险品培训机构,其教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熟悉民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政策;(二)教员是本企业的雇员;(三)从事民航相关业务3年以上;(四)通过经批准的危险品培训大纲中第六类人员的培训,并考核优秀;(五)具备相应的授课技能并通过评估;(六)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一百一十三条危险品培训机构的教员必须且只能在一家培训机构注册,应当至少在24个月内进行授课或者参加复训。第一百一十四条危险品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为学员建立培训记录,该培训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并随时接受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检查。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规定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第一百四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空器经营人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参照本规定有关外国经营人的规定执行。第一百四十五条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民航局2004年7月12日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0.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1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品航空运输管理,促进危险品航空运输发展,保证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据职责对全国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危险品”是指列在《技术细则》危险品清单中或者根据该细则归类的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者环境构成危险的物品或者物质。(二)《技术细则》是指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制定的程序而定期批准和公布的《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Doc9284号文件)。(三)“经营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货物、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经营人和外国经营人。(四)“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五)“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货物航空运输销售活动的企业。(六)“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经经营人授权,代表经营人从事各项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企业。(七)“托运物”是经营人一次在一个地址,从一个托运人处接收的,按一批和一个目的地地址的一个收货人出具收据的一个或者多个危险品包装件。(八)“机长”是指由经营人指定的在飞行中负有指挥职能并负责飞行安全操作的驾驶员。(九)“危险品事故”是指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造成致命或者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的事故。(十)“危险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险品事故,但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联,不一定发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坏或者破坏环境、起火、破损、溢出、液体渗漏、放射性渗漏或者包装物未能保持完整的其他情况。任何与危险品航空运输有关并严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机上人员的事件也被认为构成危险品事故征候。(十一)“例外”是指本规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适用于危险品某一具体项目要求的规定。(十二)“包装件”是指包装作业的完整产品,包括包装物和准备运输的内装物。(十三)“集合包装”是指为便于作业和装载,一个托运人用于装入一个或者多个包装件并组成一个操作单元的一个封闭物,此定义不包括集装器。(十四)“集装器”是指任何类型的货物集装箱、航空器集装箱、带网的航空器托盘或者带网集装棚的航空器托盘,此定义不包括集合包装。(十五)“包装物”是指具有容纳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料。(十六)“始发国”是指在其领土内最初将货物装载于航空器上的国家。(十七)“联合国编号”是指为识别一种物质或者一组特定的物质,而由联合国危险品运输专家委员会所指定的四位数字编码。第二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和豁免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术细则》规定经始发国批准可以运输的情况外,禁止下列危险品装上航空器:(一)《技术细则》中规定禁止在正常情况下运输的危险品;(二) 受到感染的活动物。第九条禁止通过航空邮件邮寄危险品或者在航空邮件内夹带危险品,《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险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作为航空邮件邮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第十条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载运《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在任何情况下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物质和物品,不受本规定的限制:(一)已分类为危险品的物品和物质,根据有关适航要求和运行规定,或者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航空器上载运的上述物品和物质的替换物,或者因替换已被卸下的物品或者物质,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进行运输。(二)旅客或者机组成员携带的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的特定物品和物质。第十二条下列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根据《技术细则》的规定批准运输:(一)对于《技术细则》指明经批准可以运输禁止用客机和/或者货机运输的危险品;(二)符合《技术细则》规定的其他目的的。上述情况下,运输的总体安全水平必须达到相当于《技术细则》所规定的安全水平。如果《技术细则》没有明确提及允许给予某一批准,则可寻求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