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补选参考哪个文件|党委委员届中增补有什么文件规定

A. 党委委员届中增补有什么文件规定

党委委员届中增补文件规定如下:按照有关规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时,可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党员大会 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进行补选的具体程序为:一、分析缺额情况,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增补建议,经支委会讨论后,以书面请示报上级组织审批。二、召开支部委员会传达上级批复,确定委员增补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的方法。三、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也可由支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供 全体党员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初步人选。四、对增补委员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并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组织审查。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增补委员候选人酝酿产生的情况,经大会讨论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B. 支委补选委员程序

法律分析: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缺额时,可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补选,不得由上级党组织指派。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五条 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C. 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2001修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于下列情况出缺的,可以进行补选:(一)在任期内死亡;(二)在任期内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三)辞职被接受;(四)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被罢免;(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第三条补选代表,由原选区或选举单位进行。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选区选民大会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受委托或指定的主持补选工作的负责人召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须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四条补选代表的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提名推荐;也可以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省、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当向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第五条补选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可以多于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进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同应当补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进行等额选举。实行差额选举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至多不超过应当补选代表名额的一倍。如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人数多于上述差额时,选民、代表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对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进行酝酿、讨论和协商,根据较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六条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原选区应当重新核对选民名单,对选民变动情况进行补正,在选举日的十五日前予以公告。代表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十日以前公布。经民主协商后,在选举日三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名的代表候选人数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也可以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一次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第七条补选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第八条由选民直接补选代表时,应当设立投票站或者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参加选举的选民人数超过选区全体选民的半数,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在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或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应当补选的代表名额未选足时,可以重新提名、酝酿、确定候选人,再次进行补选,也可以暂缺。第九条补选结果,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选举完成时,予以宣布。第十条补选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送有关补选的文件材料。第十一条补选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该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认。补选的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其代表资格是否有效。代表资格有效的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告,并发给代表证。第十二条补选代表的任期,到本届人民代表大会届满为止。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D. 如何补选党支部委员

增补程序

增补程序分为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增补程序和除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外的委员增补选举程序。

(一)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增补程序如下:

1.在党组织内部讨论增补事宜,由委员会酝酿提出新任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选;

2.向上级党委报送书面请示,提出增补意见。请示中注明本届委员会基本情况、增补理由、增补候选人名单以及候选人酝酿产生方式等,同时填写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

3.上级党委经研究后任命新增补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除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外的委员增补选举程序如下:

1.在党组织内部讨论增补选举事宜,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酝酿提出新任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2.向上级党委报送书面请示,提出增补选举意见。请示中注明本届委员会基本情况、增补理由、本次增补选举时间、增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酝酿产生方式以及增补选举办法等,同时填写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

3.经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增补选举,增补选举与换届选举程序保持一致。

4.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备案。

(4)委员补选参考哪个文件扩展阅读

增补条件

在本届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内,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缺额,应及时增补:

1.因工作变动、离休、退休、辞职等原因调离本单位,党组织关系转出的;

2.因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4.其他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增补程序

E. 党支部组织委员调离本单位,要补选组织委员应按怎样的程序

一、进行补选的具体程序为:

(1)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充分酝酿和征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拟调整或增补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名单,报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将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选举。

(3)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当选委员得票应当超过参会人员的一半。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将选举结果报党委组织部。

(4)党委发文批复。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五条规定: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条例如下: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5)委员补选参考哪个文件扩展阅读:

(一)增补选支委的条件:

增补选党支部委员,一般是换届改选后的支部委员会,由于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影响了党支部工作的正常开展。此时,要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增补选。增补选党支部委员是在原党支部成员的基础上进行的增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视为缺额,应予增补选:

1、党支部委员因故调离,或本人辞职;

2、党支部委员离休、退休或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

3、党支部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4、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因故调离,而本届党支部委员会任期未满,在这种情况下,上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新的书记或副书记。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二十条的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候补委员等党内职务的选举产生需要实行差额选举。

基层党的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如果不影响工作,可以不考虑增补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补选。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的,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

具体采用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补选的委员候选人应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补选后,应将补选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补选委员一般采取差额选举的方式;如候选人提名集中,也可采用等额选举的办法进行补选。

参考资料:延安大学-关于调整补选各基层党组织委员的通知

F. 有谁知道增补一名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的程序,要详细

一、增补条件

在本届党组织委员会任期内,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其他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视为缺额,应及时增补:

1.因工作变动、离休、退休、辞职等原因调离本单位,党组织关系转出的;

2.因患严重疾病不能履行职务的;

3.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4.其他不能履行职务的情况。

二、增补程序

增补程序分为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增补程序和除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外的委员增补选举程序。

(一)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增补程序如下:

1.在党组织内部讨论增补事宜,由委员会酝酿提出新任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选;

2.向上级党委报送书面请示,提出增补意见。请示中注明本届委员会基本情况、增补理由、增补候选人名单以及候选人酝酿产生方式等,同时填写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

3.上级党委经研究后任命新增补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二)除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以外的委员增补选举程序如下:

1.在党组织内部讨论增补选举事宜,按照不低于20%的差额比例酝酿提出新任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2.向上级党委报送书面请示,提出增补选举意见。请示中注明本届委员会基本情况、增补理由、本次增补选举时间、增补委员候选人名单、候选人酝酿产生方式以及增补选举办法等,同时填写党的基层组织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

3.经上级党委批复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增补选举,增补选举与换届选举程序保持一致。

4.选举结果报上级党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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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必须是本单位党组织党员。

2.委员增补选举程序要符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差额选举。

3.新增补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委员,任期至本届党组织届满为止。

G. 增补党委委员选举办法

法律分析:(一)提出申请。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向学院党委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增补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请示(附件2),教师党支部、学生党支部向所在系党总支呈报关于召开党员大会增补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请示,党总支向学院党委备案。请示的内容一般包括:召开党员大会的理由、时间;党员大会的主要程序;拟补选委员的数额及提选举的办法等。

(二)酝酿候选人预备人选。

学院党委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增补委员的请示批准后,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组织全体党员推荐、酝酿,召开支委会,充分发扬民主精神,根据大多数党员的意见,推荐产生增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

委员增补实行差额选举,按照委员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20%的原则,讨论酝酿增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1名),酝酿成熟后,增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学院党委审批(附件3)。

(三)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增补。

学院党委对增补的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经审查同意后,即可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选举大会由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主持。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方式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方可当选。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报告增补结果。

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H. 党支部增补支部委员的程序在哪部法规中有规范

关于基层党组织和各级基层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I. 党的基层组织补选委员的程序是什么

补选的具体程序为:

1、召开支部委员会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条件,酝酿提名的方法。

2、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也可由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增补委员候选人的建议名单供全体党员讨论,然后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增补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3、对增补委员候选人进行必要的考察,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4、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增补委员候选人酝酿产生情况,经大会讨论通过确定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

5、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9)委员补选参考哪个文件扩展阅读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它主要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开展活动。主要形式有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以及党课、民主评议党员、评选先进党员和党组织等。

党的组织生活的内容一般包括:对党员进行党的知识教育,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业务知识,传达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文件、指示,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展党员,处理违纪党员和不合格党员,开展适合党员特点的各种形式的活动。党的组织生活的形式应当富有生气,丰富多彩,以起到对党员进行有效教育管理和凝聚感召的作用。

J. 党支部如何补选委员

经查询《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第十五条得知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以下是具体选举条例:

第三章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

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0)委员补选参考哪个文件扩展阅读

支部委员,是党支部委员会成员的统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要作分工,除支部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外,有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工作需要,还可设纪律检查委员、青年委员(团委书记)、统战委员、保密委员和妇女委员等。每个支部设哪些委员,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参考资料:中国共产党新闻-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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