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污水处理施工有哪些文件|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建设完成之后还需要注意什么吗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建好后并不意味着一劳永逸,后期运维管理不能忽视,下面是一些注意事项:

https://www.lidinghb.com/

工程竣工资料: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涉及的资料文档: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及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报告、工程调试运行报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文件以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文件、竣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现场验收: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主体建筑完工后,主管及监管部门需要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现场勘查验收。重点勘查工程建设内容是否与规划设计相符、质量是否合格。农村污水处理设备工艺技术与设计是否匹配等。

制定运维工作要求:研究制定污水处理运维管理的各项事务、设施运维单位、管理人员,日常工作的重点内容如:管道维护、设备维护、站容站貌维护、水质稳定达标等。

监管考核措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效果有专职人员定期检查运维工作及设施水质、并及时公布运维中存在的问题,依据运维绩效评估安排发放运维资金,做到按效果付费。

注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管理需要多种不同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机电工程师、水质工程师、市政工程技术员等,这要求运维管理单位建立完整的运维体系。此外采用智能化的智慧水务系统来辅助运维管理是业内的发展趋势。

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方案有哪些

一份完善的农村污水处理方案对于项目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内各地因为地理环境差异巨大,因此项目的方案并不是固定的,不同的环保企业设计单位给出的方案也都有着自己的见解,那么一份优质的农村污水处理方案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

不同工艺的污水处理设备其占地面积是有所区别的,在确定进水及出水情况后。就可以匹配设备工艺了。环保公司的污水处理方案中关于调节池占地、设备占地、人工湿地等都会有具体的数据设计。

污水处理设备清单和报价是方案中的核心内容,涉及到诸多的参数。包括设备罐体材质、厚度、有效容积、主要零件、曝气量、设备功率能耗等等。此外如电控设备,流量计,消毒设备也应适当在档案中体现。如果污水处理设备供应商能提供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那更好。

优秀的农村污水处理方案还应该包含站区平面设计和施工指导。环保公司一般都能根据管网和地貌绘制整个站区的CAD平面图,并且确定各个关键点的标高给后期的施工提供依据。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施工包含多个流程,因此施工质量和项目效果也着紧密联系。方案中最好将体现项目施工具体流程,科学做法以及注意事项。

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方案中不容忽视的便是后期的调试、维修和运营内容了。质保期内环保公司有义务处理所有问题。到达质保期后应该提供准确的调试手册,以及常见故障般判断和维护方案,并且对污泥的处理方式,膜类清洗有所体现。

本文来源:江苏力鼎环保 www.lidinghb.com

3. 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提高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能力,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水,以及从事农村公益事业、公共服务和民宿、餐饮、洗涤、美容美发等经营活动产生的污水。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以下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集中处理设施和户用处理设备,就地处置生活污水的家庭简易处理设施除外。前款规定的集中处理设施、户用处理设备,由户内处理设施和公共处理设施组成。户内处理设施包括户内化粪池、隔油池、污水管道等,公共处理设施包括接户井、污水管道、检查井、处理终端等。第三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行统筹规划、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实现建设规范、设施完好、管理有序、水质达标的目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领导,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条例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负有运行维护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的指导监督,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和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水质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具体制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科技、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报告。村民以及其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村规民约建设改造、合理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有权举报破坏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增强环境保护意识。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资源化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研发机构建设和新技术研发,促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科技成果转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新技术列入建设领域推广使用目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用于下列事项:(一)制定污水处理设施管理相关标准、规范;(二)公共处理设施建设改造;(三)公共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四)支持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的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五)组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知识宣传教育和信息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众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工作。第十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目标任务,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布局、建设改造和运行维护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处理能力不符合实际需求、出水水质不达标或者出现损坏、老化等情形的污水处理设施的更新改造,应当纳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年度计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应当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城镇周边的农村延伸。县(市、区)污水处理设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标准的要求,组织做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和更新改造工作。

4. 污水处理厂有哪些施工资料

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和批准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批准文件;初步设计书;施工图设计书;环境影响评价书及批准文件;劳动安全评价书及批准文件;卫生防疫评价书及批准文件;消防评价书及批准文件;土地征用申报与批准文件与红线;拆迁补偿协议书;招标与投标文件;承包发包合同;施工执照;工程现场声像资料。建构建筑物竣工图;厂区工艺、进出水管线、检查井、压力井、阀门井等竣工图;上水、下水、再生水、供热等管道图;供电、通讯竣工图;自控、仪表竣工图;道路、绿化竣工图;各种设施设备的说明书;单体详细图纸;化验设备设施、各种排气通风设备设施竣工图等。

5. 农村小型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审批流程

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中有相关规定1.总则规定[适用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概念解释] 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政府职责]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部门职责]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义务与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2. 规划与建设[规划与计划]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同步配套建设要求] 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项目立项]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项目建设和改造]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竣工验收]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并通过相关法定专项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档案移交] 建设单位应当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向所在地建设档案机构移交。3.关于污水接纳与处理[管道纳污] 城镇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其排放的污水达到纳管要求的,应当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允许以其他方式排放的除外。鼓励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循环利用;鼓励宾馆、饭店、写字楼、住宅小区等建设中水回用系统,减少污水的直接排放。[行为禁止] 禁止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下列物质:(一)挥发性有机溶剂及易燃易爆物质;(二)氰化钠、氰化钾、硫化钠、含氰电镀液等有毒物质;(三)腐蚀管道以及导致下水管阻塞的物质;(四)不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医疗卫生、生物制品、科研、肉类加工等含有病原体及放射性的污水;其他禁止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因意外事故致使含有前款所列物质的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排水户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排放标准] 污水处理厂的废水排放,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泥处置] 污水处理厂应当具备相应的污泥处置能力,对污水处理运行中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统计报表] 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报表。[经营终止]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整改的;(二)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安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其他情形。有关临时接管的具体方案,由实施临时接管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4. 设施保护和维护[设施的改迁拆]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建、迁移或者拆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设施保护] 禁止从事下列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在污水管道、阀门、检查井等设施上面及污水管道两侧安全保护范围内取土、堆放物品或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擅自在污水管道上凿洞接管排水;(三)阻塞污水管道及出水口;(四)损坏或者移动井盖、井座、阀门井等设施;(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维修养护责任] 运营单位负责污水集中处理厂、管网、再生水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的维修养护。[设备检修]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需要临时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48小时通知排水户。[突发事件] 运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施工安全]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制定中毒、窒息等事故抢救预案,进行有害气体浓度的检测;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指定专门监护人员进行安全监护。[支持配合] 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阻挠和干扰。[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应当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用电需求。因故确需停止供电的,电力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前通知运营单位。[相关工程施工要求] 工程建设涉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向运营单位查询地下污水管网情况。工程施工可能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运营单位协商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施工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5.监督管理[监管要求]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水质检测]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质进行监督检测,对获得的检测数据,应当与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共享。项目乡镇应当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测,如实提供排污排水情况,不得阻挠、妨碍检测。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化验制度,并向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污水处理水质与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信息公开] 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开电话和网站,及时受理公众对污水处理的意见和投诉,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法律责任[转致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法事实和处理结果:(一)向农村污水管网排放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排入的物质的;(二)从事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禁止活动的;(三)相关单位未履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维修养护责任的;(四)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而随意倾倒的;(五)因施工影响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而未与运营单位商定相应保护措施的。

6. 农村污水处理规定

一、污水来源及特性1、农村污水来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我国明显加快了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大力发展新农村或小城镇建设,对于带动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的发展是一大战略。但是,在发展农村经济或小城镇经济的同时,又带来了环境污染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是可续发展的又一大重大举措。我国新农村和小城镇建设,涉及到的环保问题,主要有农村污水污染和农村垃圾污染两个方面。在农村污水污染方面,主要是生活污水污染、畜牧养殖污水污染、农药化肥污染、也有一些工业污染和其他污染。这些污染物与生活污水混合外排,所以农村污水实际上是上述污水的总称。2、农村污水特点⑴、纳污面积小、污水量少、变化系数大、水质和水量波动大。⑵、有些农村的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合流排放,给水质造成一定冲击。⑶、管理跟不上等原因造成雨不分流,有的还有地下水渗入。⑷、农村可能出现跳跃式的发展,近期污水量比较少,而远期污水量较大。⑸、由于经费问题、基础设施不完善、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即使建好了污水处理站,社区也可能难以维持能耗高、维修量大、管理复杂的处理系统。因此,我国新农村污水处理应该选择经济、高效、节能、简便易行、处理效果好、抗冲击能力强,运行稳定的污水处理新工艺新技术。

7. 农村污水改造施工要求

我国目前共有60多万个行政村、200多万个自然村,居住生活着2亿多农户、近8亿人。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重视程度的不断提高,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新型农村的要求,并明确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生”的建设目标。目前全国农村有6亿多人实现了饮水安全和基本安全,但农村排水状况却不容乐观,96%的村庄没有排水渠道和污水处理系统,因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理与资源化设施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水利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我国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途径主要是直接洒向地面、就近排入河道或通过下水道入河等。农村污水排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少农户在新建房屋和旧房卫生设施改造中,虽然建有三格式化粪池,但却没有排放设施,而是依靠土壤渗透,这种方法虽简便,却严重污染了周围的地下水;二是即使有排水系统,绝大多数也是合流制排水,且一般采用明沟排水,由于没有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加之农药的大量使用,畜禽粪便随雨水流入沟渠,一到晴天味难闻,严重污染着农村生活环境;三是农村往往有灌渠贯穿其中,随着各家各户普遍使用冲水厕所,各种污废水未经处理大量排入灌渠,对农业灌溉用水污染颇大。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尚处于起步阶段,污水处理设施不配套或不完善,其建设与运营管理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一方面缺乏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尚无生活污水排放相关控制标准可以。由于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农村生活污水的量和质也相差大,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生活污水量远高于欠发达地区,污水中氮和磷也高于欠发达地区,而有机污染物较欠发达地区的要低。总的说来,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具有面广分散、来源多、增长快、污水成分复杂、水质及水量变化大的特征。农村地区居住相对分散,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千差万别,采取统一的污水处理模式绝无可能,而应该因地制宜,根据村庄的具体实际来确定污水排放模式。结合国外生活污水处理的成功经验和我国农村生活污水的排放特点,总结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的工程实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可以按照分类处理的原则加以选择。靠近城区、镇区且满足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入要求的村庄宜优先纳入城区、镇区污水收集系统,所有的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后,送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梳理。这种模式使用距离中心城、建制镇的城镇污水管网较近,符合高程接入要求的村庄。由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相对运行规范、管理完善,而且污水处理的运行较为经济,污水处理的效果也是更有保障,有条件的村庄应优先考虑这种污水治理模式。对于距离城镇污水管网比较远,或者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投资较大的村庄,不可能把污水收集后输往就近的污水厂去处理,只能走小型化、就地化、分散式处理的方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实践中,最通用、节俭、能够体现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结合的生活污水处理方式是MB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是通过明晰预脱硝区,厌氧区,缺氧区和好氧区的功能定位,优化污泥回流系统和硝化液回流系统的布局结构,将活性污泥法和生物接触氧化法的优势充分结合,在降低COD的同时强化脱氮除磷的效果。工艺流程主要是待处理污水首先经格栅去除较大悬浮物后自流到调节池进行均质均量处理,然后经提升泵提升至MBBR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内,依次经过预脱硝区,厌氧区,缺氧区和好氧区的生化处理后经沉淀区实现泥水分离,沉淀出水最终通过紫外消毒器消毒后达到排放。混合液由好氧区气提回流至缺氧区,沉淀区的部分污泥通脱气提回流至预脱硝区循环使用,剩余污泥排入储泥池,经处理后的污泥可外运填埋或堆肥。该处理模式污染物去除效率高,处理后水质好且稳定,一体化结构设计,污水站土建工程量少,投资少;整个设备处理系统配有全自动电气控制系统和设备故障报警系统,运行安全可靠,平时一般不需要专人管理,只需适时地对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