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8号文件是指什么|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㈠ 中纪办发(2011)8号文件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监察厅(局):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机制,努力做好群众工作,征地拆迁状况总体是好的。但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征地拆迁规模不断扩大,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问题,个别地方甚至发生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按照十七届中央经委第六次全会的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现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贯彻执行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条例》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先补偿后搬迁,禁止采取暴力威胁迫使搬迁;明确征收补偿标准和公共利益范围;被征收人有权请求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精神,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项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对《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重新组织论证,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二、推动完善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要督促认真落实补偿安置政策规定,做到先安置后拆迁,住房安置要充分考虑农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需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三、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对有关地方政府履行征地拆迁主体责任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严格审批征地拆迁项目,认真履行公告、告知、听证等程序,加强管理监督,依法依规进行征地拆迁。要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管;督促国土资源部门严把新上项目用地预审关,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管;督促农业部门严格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管。要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四、严肃查办案件,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的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工作不力、简单粗暴、失职渎职引发恶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对违法违规征地拆迁行为不制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五、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大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注意加强对征地拆迁社会舆情的分析研判,建立快速的应对机制。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对社会广泛关注的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典型案件,及时公布查处结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出现过度炒作等不利局面。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2011年3月17

㈡ 谁知道 内党发8号文件 的内容。急!!!!!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一岗双责”制度的通知内党发〔2010〕8号 2010年6月17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和企业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局面,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精神,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全区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稳定好转的势头。但是必须看到,随着工业经济快速发展,高危行业、企业逐年增多,风险逐渐加大,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一个事故易发的高风险期,近年来我区发生的多起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单位对安全生产抓得不够坚决、不够细致,安全生产制度不完善、责任不落实、技术手段比较落后,这些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高度重视和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理念,进一步增强作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切实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二、加强领导,完善落实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对所在岗位承担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就是要健全完善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又要对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做到管人、管事与管安全相结合。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规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以及相应的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定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始终做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各项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人、管事必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综合协调和监管作用,定期与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专题会议、联合抽查、突击检查等形式,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强化监管协调职能,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强化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同时对职责规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党政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形成工作常态机制。各级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各级党委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重要的政治责任,要坚决消除“安全生产工作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真正将其当做自己的份内工作。各级党委领导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政府及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地区,党委一把手要经常听取工作汇报,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三、强化监督,完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管理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都要建立“一岗双责”制度。要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形成安全生产内部监管网络,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权益。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切实加大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必需的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提高生产装备自动化水平,不断改善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条件。要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规范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招工和劳动用工管理,依法实行强制性安全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高危企业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职业教育,培养企业急需的安全生产高素质人才。通过落实各项基层基础工作,切实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四、强化考核,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激励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并将安全生产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重要指标之一,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对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和单位要表彰奖励,对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盟市、旗县(市区),发生责任事故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党政领导班子取消年终考核奖励,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企业发生伤亡责任事故的,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对于发生特大事故的盟市、发生重大事故的旗县、发生较大事故的乡镇和企业,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有责必究、有过必罚。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事故查处工作的统一领导,进一步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事故处理决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举一反三,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要充分发挥各级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大对事故隐患的事前责任追究和问责力度,对于不执行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指令、意见,不能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安全生产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负责人、要视具体情况进行责任追究、严肃处理。五、搞好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部署,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举措。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公益范畴,开办公益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专题栏目,宣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曝光安全生产事故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断增强广大公众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级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要发挥各自优势,围绕安全生产,积极开展好“安康杯”、“示范岗”等群众性活动,维护好职工安全健康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各类中介机构和协会、学会、中心等社团组织在促进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要强化社会和群众监督,调动群众依法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维护自身权益。各级政府要设立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畅通监督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努力营造“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生产文化,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氛围。

㈢ 中央8项规定内容

八项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2)要精简会议活动,切实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以中央名义召开的各类全国性会议和举行的重大活动,不开泛泛部署工作和提要求的会,未经中央批准一律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提高会议实效,开短会、讲短话,力戒空话、套话。(3)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4)要规范出访活动,从外交工作大局需要出发合理安排出访活动,严格控制出访随行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一般不安排中资机构、华侨华人、留学生代表等到机场迎送。(5)要改进警卫工作,坚持有利于联系群众的原则,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6)要改进新闻报道,中央政治局同志出席会议和活动应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报道,进一步压缩报道的数量、字数、时长。(7)要严格文稿发表,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8)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㈣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包括哪些要求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包括以下要求:

1、中纪审〔2016〕8号规定,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主要包括:

①违规公款吃喝;②公款国内旅游;③公款出国(境)旅游;④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⑤违规收送礼品礼金;⑥大办婚丧喜庆;⑦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⑧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⑩楼堂馆所违规问题;⑪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2、中纪委审理室《纪律审查证据收集与运用》规定,“下列问题较为突出,应作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查处重点”:

①违反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用公款送礼;②违反有关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③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④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⑤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⑥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比如公车私用;⑦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3、中纪委网站《全国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月报》栏目(汇总表—中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制)提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行为)类型包括——

①违规公款吃喝;②公款国内旅游;③公款出国境旅游;④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⑤楼堂馆所违规问题;⑥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⑧大办婚丧喜庆;⑨其他: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4)中央8号文件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中央八项规定是长期有效的铁规矩、硬杠杠。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题中应有之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已得到明显遏制,我们仍需坚定保持整治力度。现在,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为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需要我们从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高度,进一步在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上下功夫。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主要表现就是不作为、不负责、不担当,从根子上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严重破坏党群关系,危及党的执政基础。

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式对待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仅仅当作口号,实质上是背弃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重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最终将对党和国家事业造成重大损害。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是简单的作风问题,而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来加以解决,把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作为着力点,深入推进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中央八项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㈤ 为什么2011年8号文件里面没有幼儿教师

摘要
《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促进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现就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通知》精神,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办教师工作重要决策的意义,将各方面的认识统一到国办《通知》的精神上来。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地区统筹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实施规划和分年度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落实,保证在本世纪末妥善解决本地区民办教师问题。二、要根据国办《通知》精神,从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和民办教师的实际出发,制定解决民办教师问题工作的各项具体政策,体现正确的政策导向。在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工作中,要加强对民办教师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能力、教育教学水平的考核,并注重本人对农村教育事业的实际贡献。三、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在职民办教师的工资待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教育费附加使用的管理。按农村教育费附加40%计算,其经费能保证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地区,应当首先做到民办教师同工同酬;其他地区要努力加快实现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步伐。目前民办教师的工资至少要达到公办教师工资的三分之二。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拖欠、克扣民办教师工资。四、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有效保障是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重要方面。各地要按照国办《通知》要求,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国家计委、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教人〔1992〕41号文件,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尚未实行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按照国家教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农村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生活补助费的暂行规定》(〔88〕教计字100号)的规定,尽快建立离岗退养制度。已经建立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制度的地区,要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适当提高现行生活补助费标准。五、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财政部《关于禁止在民办教师选招公办教师中乱收费的通知》(教人〔1993〕66号),坚决禁止“民转公”工作中乱收费和变相乱收费的错误做法。无论使用国家专项指标,还是地方指标,均不得巧立名目向民办教师收取任何不合理费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带头执行,并严格监督。六、

㈥ 中央2011年8号文件 {关于民办教师待遇}要原文件谢谢!

一、2011 【8】号(第3条、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辞退未被招聘使用的代课教师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各地参考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很多省级政府部门都会就低不就高,自然而然会选择最低工资标准来补偿。代课教师在如今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是中国最廉价的劳动力已是公认的事实,他们在职时遭受了很多不公正的对待,除工资很低外,还没有任何福利待遇。他们的经济收入早已沦为社会各行业的最底层,如今经历了多年的上访抗争,终于盼得党开恩出台了2011 【8】号,辞退的补偿却一般会按最低工资标准来落实,一个人的价值一般通过钱的多少来体现,如此的补偿标准也就是认为他们的价值就值社会的最低水准。这种补偿贬低了民办代课教师的社会地位与人格尊严。个人认为在补偿上最低也应该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补偿。代课教师被辞退时很多都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或补偿过低,就算按每代课一年给予本年度本县(市)公办教师年平均工资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也不为过。教人[1992]41号明确规定民办教师的工资收入不得低于该县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富裕地区应该解决得更好一些,实现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代课教师与民办教师在本质上没任何区别,只是产生的年代不同,在经济与政治地位上至少应该享受与民办教师同等待遇,在工资待遇上不应低于公办教师平均工资额的2/3。而现实中几乎没有一个地方做到了这一点。国家亏欠他们太久、太多……得到更多一点的补偿一点也不过分。二、(4、依法依规纳入社保。)“法”与“规”本身就相互矛盾,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尴尬,他们教书育人的单位——学校本身就属于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上理所当然列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而2011【8】号却是要求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从1996年1月1日实施,民办代课教师缴纳养老保险金得从1996年开始算起,而此前的工年怎么算?难道都给抹杀?如果补偿按最低工资标准补偿,而补缴费用却按年度月平均工资递增式缴纳。道理何在?在职时绝对的低薪已经令他们穷困潦倒,面对高额的个人补缴部分,就是拿出在职时的所有工资总额也填补不了在职时该补缴的的部分,他们没有能力去“享受”所谓的养老。养老保险双轨制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大的不公平、不合法政策,此政策不废止,民办代课教师就有充分的理由争取纳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三、(8、妥善解决民办教师遗留问题,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等文件精神)。国办发[1997]32号民办教师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广大民办教师为发展我国农村教育事业作出了重大贡献。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就对民办教师做出高度评价,进入21世纪后,各地政府的功绩就是按中央的文件字面意思确实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至于如何解决没人深究。有的在职的民办教师沦为代课教师,或辞退民办教师新聘代课教师了,玩文字游戏,表面看是解决了民办教师问题而实质产生了大批代课教师问题。这是一种极不负责任、自欺欺人的做法。文件要求坚决关住民办教师的口子,口子没关住,产生大批代课教师不是代课教师的责任。可悲的是对代课教师的历史贡献,中央、国务院一直未公开承认他们的功绩,有的只是冷漠的“清退”与“代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这样的头衔。这样的称呼严重的伤害了代课教师的自尊,现实对他们的不公的阴影更会通过他们传递给无数的下一代。国家这样的语气、态度无疑是在给地方政府漠视民办、代课教师问题撑腰,也会影响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的进程与力度。 据现有信息已经出台政策的省份河北是按每教年20元的标准发放养老补助;辽宁、吉林按每教年10元发放养老补助;而全国经济强省浙江仅按每教年10元以内标准发放养老补助,浙江省苍南县的老民代教师,每个教龄每月补贴3.50元。 我们就按最高标准来计算:一位工作20年的民办教师为例,获得的养老补助是400元,而在这漫长的历史变迁中他现在还不能是城镇户口,离开教学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还得现在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才能享受到这400元的补助。这些政策无疑都是在很多“公仆们”的“精打细算”下研究出来的。民办代课教师都是年轻力壮时走上工作岗位,人生最美好的光阴在三尺讲台度过,20年的工年是一个人所有工年的一大半。在物价高涨的今天,400元能解决哪些问题?对于从事教育工作几十年的老民师来说他们期待的是“老有所养”,而不是“老有所补”。凭当地政府单方意愿出台不合理的政策,民办、代课教师们也不能接受,上访与大规模群访会继续上演,广西就是典型的实例。这样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社会稳定。社会的稳定不是因维而稳,是因排堵才会和稳。一直以来“没有文件”这四个字曾经是多少年来、多少部门堂而皇之推诿的理由,可如今2011【8】号文件摆在那里,还有政府部门睁着眼睛说瞎话“没政策”。各项政策不是与生俱来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的不断进步不断推出的,是依据事情的客观发展变化来人为制定的,“没政策”不应该成为不解决问题的托词。各地各级政府的职责是什么?各级政策研究室的工作是什么?这只能证明某些政府无视民生,证明你们渎职。为尽快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建议1、出台政策前希望当地政府能与民办、代课教师代表沟通协商达成一致,真正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我相信广大民办代课教师能体谅政府的难处,不会无理取闹。2、为防止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时滋生新的腐败,党中央国务院成立解决民办、代课教师问题督察小组,对拒不执行国家相关文件的各级领导予以渎职罪查办。对腐败分子严肃查处。不能把要求落实文件精神仅仅停留在纸上,口号上。3、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复杂,为了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在养老问题上可以按 当地公办教师的平均退休工资(或按80%) :平均工年=民办、代课教师退养金:本人工年。

㈦ 2015年中央前十号文件都是关于什么的

一号文件都是农业,其他是有关经济,政治,文化,军事,科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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