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 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⑵ 招标文件优先解释顺序
法律分析:招标文件一般只含合同的主要条款,不会面面倶到,很多内容还是在合同中约定的,比如优先解释顺序,如果专用条款没约定,是否执行通用条款,合同版本不一样是有 区别的。建议在合同中进行具体的约定。如果要约定招标清单、图纸、技术文件的解释顺序,则一般认为,清单优先于图纸和技术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⑶ 招投标中文件效力优先级的疑问
单片机正在执行低优先级中断函数时,高优先级中断到来,就先去执行高优先级中断函数,这就叫中断嵌套。高级中断执行结束,再继续执行低级中断。反过来,就不会响应低级中断了。只有高级中断结束了,才能去响应低级中断的。否则,还分什么高级和低级干什么?虽然中断级别是这样设置的,但实际中,很难就遇到高级中断打断低级中断的情况。因确实,几乎没有高级和低级中断同时发生的情况。通常要求中断函数要短,不能写太多,更不允许在中断函数中延时,要及时返回主程序,以便响应其它中断。这是写中断函数的最基础要求了。
⑷ 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有分歧时,3个文件的先后顺序,先以哪个为准
一般的优先顺序先合同,次投标文件,再招标文件,具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为准。
⑸ 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有分歧时,3个文件的先后顺序,先以哪个为准
一般的优先顺序先合同,次投标文件,再招标文件,具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为准。一、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一一在没有重大变更的情况,应该是招投标文件规定为准。在招标文件没注明没涉及的内容,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二、《招标投标法》“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的规定,遇到如工期、工程量、供货方式….等有重大变化,改变了招投标书内容的情况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当由合同、补充协议为准确立。拓展资料一、相关法律知识: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招标主要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是招标人在指定的报刊、电子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吸引众多的企业单位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选择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招标人根据供应商、承包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这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发布信息的方式不同。公开招标采用公告的形式发布,邀请招标采用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发布。选择的范围不同。公开招标因使用招标公告的形式,针对的是一切潜在的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招标人事先不知道投标人的数量;邀请招标针对已经了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且事先已经知道投标人的数量。竞争的范围不同。由于公开招标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都有机会参加投标,竞争的范围较广,竞争性体现得也比较充分,招标人拥有绝对的选择余地,容易获得最佳招标效果;邀请招标中投标人的数目有限,竞争的范围有限,招标人拥有的选择余地相对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较小,有可能提高中标的合同价,也有可能将某些在技术上或报价上更有竞争力的供应商或承包商遗漏。公开的程度不同。公开招标中,所有的活动都必须严格按照预先指定并为大家所的民程序标准公开进行,大大减少了作弊的可能;相比而言,邀请招标的公开程度逊色一些,产生不法行为的机会也就多一些。时间和费用不同。由于邀请招标不发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使整个招投标的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应减少。公开招标的程序比较,从发布公告,投标人作出反应,评标,到签订合同,有许多时间上的要求,要准备许多文件,因而耗时较长,费用也比较高。由此可见,两种招标方式各有千秋,从不同的角度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在实际中,各国或国际组织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有的未给出倾向性的意见,而是把自由裁量权交给了招标人,由招标人根据项目的特点,自主采用公开或邀请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即可。例如,“欧盟采购指令”规定,如果采购金额达到法定招标限额,采购单位有权在公开和邀请招标中自由选择。
⑹ 专用条款和通用条款冲突优先用哪个
专用条款优先。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条款效力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条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二者存在一定的不同。1、用途不同:专用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是必备的配套条款,不能缺少,否则通用条款和公路行业准专用合同条款就不完善。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2、内容不同:发包人认为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的条款,或根据本地区特点或惯例需增列或删除的条款,例如优质工程的奖励条款、承包人人员、设备不到位时的违约处理办法条款等,也在专用合同条款列出。通用条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内容,专用条款是签订合同的双方针对合同项下的那个工程或者项目所作的有针对性的、不同于通用条款或者将通用条款予以细化的特别约定。3、解释顺序不同:专用条款的解释顺序优于通用条款,必须双方特别约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则不能作为结算依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在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行业标准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要在专用条款或数据表中予以具体规定的数据、信息或与工程所在地具体情况有关的规定(如异常气候条件),项目专用条款数据表是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⑺ 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最具优先解释权的是
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不同,施工合同中有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招标文件各部分效力都是一样的,如果有疑问和冲突,应要求答疑,答疑文件优先于招标文件。至于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公告、投标须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没有明显的效力差别。除非招标文件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和修改,就以招标文件为准。
⑻ 承包方式在招标文件里是以固定单价大包干,而合同专用条款里是固定价格大包干,应以那个为准
应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前面回答的是一般情况按照合同法和招标投标法的优先顺序(这个顺序并非一成不变,也是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进行调整的)。但应该考虑的是,招标文件在先,而协议书及合同专用条款在后。其固定价格也是在经过单价的协商与以及具体工程量核对确认后,双方谈判一致确定的结果,并无矛盾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