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四0,五0人员有什么政策
办理4050可以减免3年养老金。
B. 南京40,50政府补贴每季度几号发放
符合以下条件才能享受四050人员缴社保的补贴政策:(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男一95一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出生,女一9陆一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出生,以档案年龄为准。(二)在二00吧年年底持《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社保补贴两年的人员。(三)持《再就业优惠证》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且未满三年的灵活就业人员。 申报所需资料有:《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灵活就业证明一份、《审核认定表》一式两份、银行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缴纳社会保险费单据。《审核认定表》要求申请人签字确认。 符合条件的人员请在二0一一年一二月三一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进行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非首次申请补贴人员的补贴款,已直接计入申请人所持补贴存折。申请人可持补贴存折,在居家附近西安银行营业中国点查询、领取。二0一二年首次申请人员和误将已领取的社保补贴存折销户人员,在工作时间内(每周一至周五9:00~一漆:00)在西安银行盐店街支行领取。地址在盐店街三吧号,中国吧漆陆一陆三一陆。 领取时,本人需提供身份证、受理卡。如他人代领,还需提供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如需咨询,可拨打西安银行客服中心:9陆漆漆9;市职介中心咨询台:吧二二吧四二吧漆;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热线中国:一二三三三。 四050社保补贴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 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办法按《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 社保补贴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四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享受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的程序 一.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申报就业,并凭《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给本人;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补贴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资金管理通知》制定。 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四050”人员(截止二00吧年一二月三一日,女满四0周岁以上—一9陆吧年一二月三一日以前出生,男满50周岁以上—一95吧年一二月三一日以前出生),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申请人已办理托管或建立社保档案,并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享受时限和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时间从二00吧年9月开始,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以享受到退休,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补贴标准为申请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额。 四050社保补贴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缴纳当年度养老、医疗保险三日后,凭本人身份证、托管合同书和缴费票据原件,在市档案托管中心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受理窗口初审,领取《申请表》和灵活就业证明。《申请表》只需填写一至七栏,贴照片。缴费票号、缴费金额和补贴金额部分不填。 二、灵活就业证明由申办人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盖章。 三、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复核,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劳动保障事务所留存一份)。 四、申请人持《申请表》、《灵活就业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市档案托管中心受理窗口办理申报手续。 5、由市档案托管中心查阅档案,核对出生年月等情况无误后,汇总上报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陆、按照发放时间通知,申办人凭身份证和《受理卡》到指定银行领取社保补贴。 四050社保补贴申报社保补贴时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其中复印件按上级要求统一使用A四纸复印。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 二、《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 三、申办人第二代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四、二00吧年度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5、《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 陆、从其他公共托管机构转移到市档案托管中心的申请人需提供往年度社保补贴享受情况证明。 坐在家里还能领一份社保补贴,如果遇到这样的好事,您会心动吗?5日,市人保局通过本报提醒,这可能是短信诈骗的新方式,市民不要上当。 近日,市民刘女士接到一条短信,称其可享受社保补贴返还的政策,要其拨打对方提供的“社保局”中国号码进行咨询。拨通中国后,对方自称是市社保局经办人员,并“确认”刘女士可以领取二0一一年社保补贴返还款二漆00元,要其拨打“市财政局”某中国咨询领取。在拨打“市财政局”咨询中国期间,刘女士根据对方的要求进行了操作,事后才发现银行卡上的陆000余元存款被骗一空。 人保部门提醒,任何向参保人要求提供账号的个人和组织,基本可认为是诈骗行为。市民如果收到这样的短信,可以报警。若有疑问,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咨询,或直接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灵活就业“四050”人员社保补贴政策 (一)补贴对象暂不作调整 包括以下对象: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政策调整情况 一、取消审批时间限制 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规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符合“四050”年龄条件的审核时限为二00漆年底。 新政策取消了年龄审核的时间限制,符合条件对象随时达到“四050”年龄条件,随时可以申请享受补贴政策。 二、延长补贴享受期限 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新政策对补贴享受期限进行延长:一是对二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这一条是由于金融危机而临时增加的一个优惠政策。举例,如二009年陆月到期的,享受时间就延长到二0一0年陆月。二是从国发〔二00吧〕5号文件发文之日(即二00吧年二月三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二009年起延长至退休。这里有两成意思:一是二00吧年二月三日以前到期的,即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也不再享受补贴;二是即二00吧年二月三日以后到期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是从二009年起开始补贴,举个例,比如有个人是是0吧年陆月到期且符合条件的,0吧年余下的月份我们是不补的,而是从09年起再补贴。 (三)两个问题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如何认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将其档案交社保所,由社保所统一报社保局认定;用人单位吸纳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档案交社保局认定。 二、新增人员申报补贴日期: 对因取消审批时间限制而新增的人员,比如0吧年和09年才满“四050”,请告知这部分人员在明年一月份到各社保所申报。(由于这部分人可累计享受三年,因此,建议各社保所说服他们只申报09年下半年的补贴,而不去补09年上半年的;当然,如果他们强烈要求要补09年上半年的,我们也可以接收) 如果你的档案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存放,并且属于就业困难的“四050”人员,可按相关规定申请社保补贴。在申请办理社保补贴时,要先看清自己的档案编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以免多跑冤枉路。 首次申请需漆种资料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二)《西安市四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一张原件,一张复印件); (三)申请人户口本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申请人所在页,一式两份); (四)申请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正、背两面,一式三份)。 (5)二0一二年度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票据原件及复印件,其中预缴二0一二年度医疗保险人员提供预缴款票据复印件(一式两份); (陆)申请人《档案托管合同书》复印件(一式两份);(漆)《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供查验)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前两页及失业登记栏一页,一式两份)。 非首次申请人员需提供的资料除了提供上述(一)、(二)、(四)、(5)、 (漆)所规定的资料外,对二0一二年内办理退休且符合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供退休证原件(供查验)及退休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女四0岁男50岁可申请 据了解,今年符合“四050”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社保补贴金额为申请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金额的二/三。社保补贴对象是在西安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托管人事档案、就业困难的“四050”人员(截至二0一二年一二月三一日,女满四0周岁,男满50周岁)。持《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领申请表有四种途径 首次申请和非首次申请人员均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和开具《西安市四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 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盖章 申请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和《西安市四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后,在户口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登记,并由社区工作站对《西安市四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审核盖章。 首次申请人员持《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西安市四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到所属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审核盖章。 非首次申请人员向街道(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递交《西安市四050人员灵活就业证明》备案
C. 企业养老保险40号文件
不能享受4050政策。4050政策是针对企业改制买断职工。必须有职工买断协议才可以享受。辞职职工不享受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D. 共产党员只要入党满40年每月就领50元钱的生活补助费,这个政策是什么时候出台的呢是几号文件规定的
明年,122号文件
E. 4050是什么政策
“4050”政策是市政府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
4050政策旨在为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协保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度身定制就业岗位,以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促进这些人就业。
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0岁。4050是指截止至2011年12月31号前,达到4050标准(即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没有单位给交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者。
这些人都可以申请并且参加国家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通常申领年限为三年,女性满45周岁,男性55周岁申请的,补贴申领至退休(就是最长补贴年限五年),达到退休年龄的就没有补贴了。
(5)40五0是多少号文件政策扩展阅读
①.4050政策执行标准,以陕西省为例
关于补贴执行标准。
按照陕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财办社〔2017〕40号)、安康市财政局。
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财社〔2017〕195号)文件规定。
从2017年起,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由原来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调整为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分之一。
由于安财社〔2017〕195号文件印发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此文件要求从2017年3月10日起执行。
而县人社局申报补贴时间是9月份,故2017年度补贴标准仍按2/3执行。所有的就业政策只有中、省才有权制定和修改政策,而市、县一级无权制定和修改,只能照章执行和落实。
②.关于医保报销。
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保险由费改税,目前改革方案没有定夺,暂时先由县人社部门牵头继续征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2019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方案已经拟定,即将印发执行。
从10月份各街道社区开始征缴。可以先申报养老保险补贴,待医疗保险征缴后补交医疗保险票据。
③.2018年度“4050”人员,社保补贴开始申办
2018年11月2号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每年12月31日前,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灵活就业后。
及时申报就业,并由个人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据了解,对于初次参加社会保险,且距退休时间不足10年的,原则上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符合社保补贴政策的人员,补贴标准为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2。
除对首次申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时,由本人持相关资料直接向档案托管机构申请,各级档案托管机构审核个人资料原件,资料原件即核即还,资料留存复印件。
所需资料有:《西安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申请表》(两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包括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
本人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不能按时缴费以及相关凭证资料不齐全的人员不能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凡享受“4050”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在享受期内连续申请,不得间隔申请;在享受补贴期间将档案或社保关系转出至单位的,如再次转入各档案托管机构的,则不能享受。
符合条件但未按时申领的,可在次年递交资料申请补办,补办往年补贴的申请期限不得超过2年。
补贴资金拨付档案托管部门后,各档案托管机构需在本机构或本机构所属人社部门官方网站上对补贴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公示内容包括享受补贴人员名单、补贴人数、补贴金额等。待公示无异议后,档案托管机构才可将补贴资金发放至个人。
我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工作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结束,请需要申办补贴的市民尽快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办理,详细信息可登录西安市人社局网站进行查询。(记者康乔娜、实习生李佳欣)
F. 养老保险的四零伍零政策现在还有吗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6〕48号,以下简称《通知》),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巩固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成果1.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两个确保”的要求,继续把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作为首要任务,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完善各项政策措施,健全“保发放”的长效机制。2.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建立多渠道筹措机制,确保做实个人账户后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二、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3.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范围对象,以非公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为参保重点,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在巩固基本全覆盖成果的基础上向全覆盖推进。4.从2007年7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也可以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0%至300%之间确定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5.要进一步落实“4050”人员和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为他们参保缴费创造条件。6.要重视农民工的养老保险参保工作,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按时足额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延缴期间本人必须按月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8.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且2007年7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当年应缴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准,非本人原因造成的,允许在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补缴,补缴的基数为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补缴的比例为补缴时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养老保险费按补缴时规定的个人账户记入办法和规模一次性记入补缴时的个人账户,并按补缴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补缴年限的缴费指数。2007年7月1日以前已参保的人员,允许补缴2007年6月30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其补缴年限最长为5年,补缴标准同上。9.经劳动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判决,要求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仲裁或判决结果,允许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用人单位的固定职工(有视同年限)新增,必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否则,不能计算视同年限,补缴标准同第8点。三、调整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10.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记录,清理核实个人账户信息,及时纠正个人账户记账不全、不规范的做法。12.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转移时,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浙社险〔1999〕66号文件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手续,其中1998年至2007年6月期间个人账户规模按当时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移,2007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规模(含补缴以前年度的个人账户)按8%转移,同时转移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和实际缴费指数信息。13.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省内跨统筹范围转移时,按照浙政发〔2006〕48号文件规定办理转移手续。四、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一)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4.“新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见附件,下同)执行。15、“中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中人”,退休时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上款相同;(2)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参保人员本人1997年底前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16.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县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退职。退职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与退休人员相同。17.瑞政办〔1998〕91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1998年7月1日前),2012年6月31日前退休(退职)且缴费年限满lO年的“中人”,允许其补足15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补缴标准同第8点。18.上述公式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计算到月,缴费指数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19.2007年7月1日以前已经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办法发给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二)调整相关养老保险政策20.为使基本养老金新老计发办法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办法与老办法进行对比。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执行瑞政办〔1998〕91号(或浙政办发〔2003〕59号)文件规定的,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封定在2006年。21.过渡期内退休(退职)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予以封顶限制,封顶限制的比例逐年增加,具体由省劳动保障厅在每年年底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养老金调整等情况公布次年的封顶限制比例。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的,高出部分按30%予以封顶。2012年7月1日后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再实行新老办法对比,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全部按新办法规定的标准发给。22.未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中断缴费人员,在退休(退职)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其计算基础养老金中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应计入中断缴费年限的指数,中断缴费年限期间的缴费工资指数为零,其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中断缴费人员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全部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指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全部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退休(退职)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参保人员本人视同缴费年限×统筹地的替代指数23.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等称号、2007年7月1日后退休仍保持荣誉的参保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科技成果奖等奖项的高级专家、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1997年12月31日以前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5年以上、2007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浙政〔1997〕15号、浙政办〔1986〕54号、浙政发〔1993〕227号文件规定实行增发一次性补贴,一次性补贴的计算公式为:劳动模范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从事井下、高温、有毒有害工作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20;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次性补贴=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增发比例×180。24.缴费年限不满15年,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25.参保人员在当年尚未公布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前达到退休(职)年龄的,应及时为其办理退休(职)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先预付一定数额的基本养老金,待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正式公布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多退少补。26、继续执行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保障制度。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0%确定。凡企业退休人员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最低标准的,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参保人员,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1)中断缴费的人员;(2)退职人员;(3)执行“前补后延”的人员;(4)本办法实施后未按省里统一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5)上年已按规定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27.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失业后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同等标准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其所需费用在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如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所需费用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五、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8.根据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在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前提下,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1)做实个人账户的基本原则。做实个人账户要实行老中新分开,即:以2007年7月1日为分界点,之前已退休的,退休前已有账户不做实;已经参保尚未退休的人员,以前没有做实的个人账户不再做实,以后缴费逐步做实;之后参保的人员,个人账户从参保缴费开始做实。(2)做实个人账户的目标。根据我市基金结余和财力状况,从2007年7月1日起逐步做实个人账户,起步比例为4%,最终达到8%。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做实个人账户后,要根据财力可能给予适当补助。今后,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做实个人账户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历史隐性债务。(3)个人账户基金的管理运营。个人账户做实基金应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两项基金不能相互调剂使用。(4)做实个人账户指导性意见及具体操作办法,以后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精神另行制定。六、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与监管29.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第1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申报制度,实行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按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分核办法,要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实行“五费合征”,努力提高征缴率。30.凡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少报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处理;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地税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大追缴力度。要强化社会保险稽核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确保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31.逐步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规范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得擅自扩大统筹项目和出台调整计发办法的政策。32.要不断完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建立制度,实行一年一审,严格查处欺诈冒领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行为。33.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混设。34.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建设,调整充实专业人员,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保证基金管理监督制度的落实;加强内部监督,制定内控监管办法,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继续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共同维护基金的安全。35.要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浙政发〔2004〕36号)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加大对社会保障资金投入力度。七、建立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36.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不得擅自出台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待遇的政策。八、积极发展企业年金37.企业年金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增强企业人才的竞争,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要积极推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具有相应经济负担能力的企业,经过集体协商,建立企业年金。38.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制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严格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劳社老〔2006〕22号)规定执行,做好企业年金方案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备案工作。39.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企业年金,其所需费用在不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5%范围内列入企业管理费用支出。40.要加强对企业年金受托机构、托管机构、账户管理机构和基金投资机构的监管,切实做好企业年金基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运作,维护好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九、积极推进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41.要高度重视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巩固现有成果的基础上,确定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加大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的工作力度,使全部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42.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个到位的要求,落实工作条件、充实专业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推进街道(乡镇)社区的工作平台建设。43.要不断拓宽社区管理服务内容,建立起规章制度完备、服务程序规范、服务内容丰富、服务形式多样化的社会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满足退休人员多层次的需要,提高他们的晚年生活质量。十、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能力建设和管理服务水平44.要高度重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经办能力的建设,切实解决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办公场地和工作经费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要抓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队伍建设和装备建设,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工作标准,规范业务流程,提升管理手段,加强人员培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水平,为我市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十一、其他45.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46.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以上内容,希望你对有所帮助,如果还有其它疑问,可以到“养老信息网”保险频道了解更多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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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国家对于社保四零五零参保人员优惠政策的文件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 3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工作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加快就业法制建设,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三)围绕经济发展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及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对就业的影响,积极采取相应对策。 2.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发展第三产业和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第三产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4.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鼓励资源开采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按市场需求发展接续产业,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向城市有序流动。 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四)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具体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确定,并报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备案。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账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即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由各地确定,最晚至2007年底)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六)各地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做好辖区内中央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将这些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中央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发生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核发证件的本省(区、市)范围内适用,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八)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将上述政策(不含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大到城镇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H. 现在社保新出台的四零,五零,政策是怎么回事
"4050"工程是市政府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为特殊历史时期形成的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的下岗协保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度身定制就业岗位,以市场化、社会化的运作机制,促进其就业。“4050社保补贴”是指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灵活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政策,是政府针对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即女性年满16—50周岁,男性年满16—60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出台的就业援助政策,符合条件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按时参加社保的均可申请享受社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