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批准文件有哪些情形配置|长春市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办理条件是什么

⑴ 有什么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予批准:(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五)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改建、扩建高耗水项目;(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变更其名称(姓名)的或者因取水权转让需要办理取水权变更手续的,应当持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和有关取水权转让的批准文件,向原取水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取水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的,应当核发新的取水许可证;其中,仅变更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姓名)的,可以在原取水许可证上注明。法律依据:《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重新提出取水申请:(一)取水量或者取水用途发生改变的(因取水权转让引起的取水量改变的情形除外);(二)取水水源或者取水地点发生改变的;(三)退水地点、退水量或者退水方式发生改变的;(四)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及污水处理措施发生变化的。第三十条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由原取水审批机关注销取水许可证。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原因造成停止取水满2年且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尚未届满的,经原取水审批机关同意,可以保留取水许可证。

⑵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一切取水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前款所称水工程包括闸(不含船闸)、坝、跨河流的引水式水电站、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等取水、引水工程。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少量取水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少量取水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第五条取水许可应当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环境保护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在指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取水顺序。第六条取水许可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全国和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第七条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应当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对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还应当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地下水超采区和禁止取水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城市规划区和城市供水水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出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审议,提出书面意见。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兴办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的,由其主办者提出取水许可申请;联合兴办的,由其协商推举的代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已批准的水工程、机械提水设施设计所规定的取水量。第十三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第十四条取水许可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二)取水起始时间及期限;(三)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保证率等;(四)申请理由;(五)水源及取水地点;(六)取水方式;(七)节水措施;(八)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九)应当具备的其他事项。

⑶ 陕西省取水许可证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及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必须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取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取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条 下列少量取水可不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它方法取水,月取水量不超过50立方米的;(三)为农业灌溉取水,地表水单项工程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10000立方米;地下水单井年取水量:陕北地区不超过2000立方米,关中地区不超过3000立方米,陕南地区不超过5000立方米。第四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地)、县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分级限额审批、发证和监督管理。(一)地表水取水口设计流量3立方米/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日取水量2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与城镇生活取水,省政府批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取水;地下水(含群井,下同)日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方米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三)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管理限额以下的取水,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四)跨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和管理。(五)属于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由取水所在地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和取水许可申请。按分级限额审批权限属于上级审批的,应逐级审核上报。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申请人应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设计任务书,下同)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批准文件。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可直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二)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证程度的分析报告;(四)拟建供水水源地的水资源分析报告或经矿产储量审批机关批准的水文地质勘探报告;(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六)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第十条 申请人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文件:(一)取水许可申请书;(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不需经过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取水,申请人可以只提交前款的(一)、(三)项规定的文件。当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还应提交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协议书。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后,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一)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二)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于三十日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无效。第十二条 大中型建设项目、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水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审批。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三条 对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取水许可预申请或取水许可申请,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建设规划、供水设施布局方面进行审核;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地下水水文地质条件、可开采量、取水层位、井点布局和对水文地质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审核。

⑷ 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2005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国务院《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和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均应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取水不需办理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 (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各项取水,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取水许可证。第六条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应提交相关说明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对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取水许可,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10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公告的地点和方式应当便于利害关系人知晓。第八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国土资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下水分布状况及开采情况,划定地下水的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 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地区,禁止开采地下水,已开采的应当限期停止。具体期限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征求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农业灌溉取水按灌区或行政村为单位申请取水许可。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因情况特殊,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应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取水许可申请人。法律、法规对办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或利害关系人意见所需的时间。 因取水许可申请发生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之前,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办理取水许可申请。第十一条下列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10万立方米以上、自来水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和其他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取水; (三)在大型水库中的取水; (四)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五)水力发电总装机5000千瓦以上的取水。第十二条下列取水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一)农业灌溉日取水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10万立方米以下、自来水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和其他日取水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地表取水; (二)日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上5000立方米以下的地下取水; (三)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河段或区域内的地表取水; (四)在中型水库或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水库中的取水; (五)水力发电总装机1000千瓦以上5000千瓦以下的取水。第十三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放取水许可证。

⑸ 云南省取水许可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必须遵守《办法》,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取水,年取水量1万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年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下的。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报批:(一)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附具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意见。(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三)取水工程竣工后,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审批取水许可申请的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地下取水发放取水许可证之前,需要先经城市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程序,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一)大型水库和大型水电站、火电厂的取水;(二)省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三)地表水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3万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取水;(四)地下水日取水量3000立方米以上的取水。第七条下列取水经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一)中型水库和中型水电站、火电厂的取水;(二)地(州、市)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的取水;(三)地表水设计流量0.3立方米每秒以上不足4立方米每秒的农业取水或者日取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不足3万立方米的其他取水;(四)地下水日取水量不足3000立方米的取水。第八条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取水,由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水许可证。第九条跨行政区域和省内界河上的取水,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取水许可申请和发放取消许可证。第十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防止水污染,保护水资源,还应当装置取水计量设施,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计划用水执行情况等有关资料。第十一条取水许可证的年度审验由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取水许可证可以委托取水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年度审验。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非法取水或者转让取水许可证的,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⑹ 长春市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批准”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报告编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达到设计深度。)2.一般情况需提供: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报告编制依据相关技术规范编制,达到设计深度。)3.一般情况需提供: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4.一般情况需提供: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入河排污口的批准文件,由当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5.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6.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申请人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7.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许可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规范表格要求真实填写,不能涂改,加盖公章。)8.一般情况需提供:取水许可申请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3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规范表格要求真实填写,不能涂改,加盖公章。)9.一般情况需提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立项审批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10.一般情况需提供: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立项审批部门批复的立项文件。)11.一般情况需提供:与第三者关系的说明书,如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双方签字盖章。)12.一般情况需提供:与第三者关系的说明书,如与第三者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提交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递交原件,内容真实清晰,双方签字盖章。)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双创中心 网点电话:0431-8253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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