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1]59号 请问这个文件从哪里找哪
东营市劳动局:一、 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鲁政发[1991]59号)的效力问题。59号文是在省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91]15号)有关回乡补助金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并不是完全根据《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制定的,目前,该文仍然有效,用工单位应该继续执行。但中央驻鲁企业系统内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本系统的规定执行。二、 关于对59号文件中第四项农民轮换制工人不实行养老保险,但可实行企业内部储备金制度中“可”的理解问题,应理解为应该执行。
② 鲁政发[1995]101号、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原文,那位大侠有啊,请给我瞻仰一下吧
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鲁政发[1995]101号文《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决定》中有关改革我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转发省建委、省计委、省劳动厅、省建管局四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做好我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改革建筑企业劳保费用提取办法,是根据建筑业的实际状况,由过去施工企业按定额直接向建设单位取费,改为由建设单位按建安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统一向建筑行 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的一种行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建筑企业实行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管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统筹的补充。实行这种办法后,各类建安企业仍按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社会保险统筹。第三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标准按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各类建设工程全省统一按建安工程总造价的2.6%计取劳保费用。第四条 劳保费用行业提取的范围凡在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建筑安装、装饰装潢、桩基础、古建筑、单独机械土石方、构件制作安装工程等,不分隶属关系、所有制形式及资金来源,均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和方法,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业主管部门缴纳劳保费用。本办法未包括的工程项目,按实际情况另行制订。收取劳保费用的部门是专门设立的各级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管理结构(以下简称行业管理结构)。第五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办法(一)劳保费用采取开工前预缴,竣工后结算的办法。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开工报告、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必须按规定足额缴纳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然后凭行业管理机构开具的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费用专用收款票据领取《施工许可证》,领取后到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加盖“劳保费用已缴”印章,已备检查。(二)建设项目工期在二年以内的劳保费用,原则上一次预缴。对于投资额较大,工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征得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同意,并签订《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缴纳合同书》后,可分段缴纳。首次预缴劳保费用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对没有缴纳劳保费用的建设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招投标管理部门不予招投标,合同鉴证部门不办鉴证,质监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建筑企业应拒绝施工。(三)在建筑企业中实行劳保费用预收联系单制度。预收联系单是行业管理结构掌握在建工程和拨付施工企业劳保费的主要依据。此单由省统一制发,市地、县(市)行业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凡在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的建安企业,均应执行。第六条 劳保费用是确保离退休职工生活稳定的基本资金来源,必须不折不扣的缴纳。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也不能以减免劳保费用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对擅自开工及有意瞒缴少缴,扩大项目提高标准不补缴或者拒缴劳保费的建设单位,要视其情况,认真查实,除按规定补缴外,并按省政府77号文规定按日加收2‰滞纳金。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并处以应缴额20%的罚款(罚款上缴财政、补缴款及滞纳金及时存入劳保费专户)第七条 劳保费用是建安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建设单位在确定工程造价时,仍按《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计价程序计算,并计入造价内。施工单位统计产值时,应列入总产值。甲方与乙方办理工程财务结算时,应扣除该项费用。第八条 劳保费用的提取执行时间按照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规定,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执行。由于已开工工程中间结算有一定困难,因此,凡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已开工的工程到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仍按原办法执行。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后新开工项目,均按77号文规定时间执行。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所有工程项目(含续建、跨年度工程项目)一律按77号文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计算劳保费用。第九条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项目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项目,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应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金。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死亡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因工致残人员退休后的护理费和死亡后供养亲属的抚恤费;按规定在劳保基金中列支的其他部分费用。第十条 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各级行业管理机构要按照“管理、取费、拨付”相一致的原则,从严掌握。劳保费用拨付补贴的对象和条件是:(一)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确定了资质等级,并取得了资格证书的企业;(二)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动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制度;(三)企业按行业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了登记管理认可手续。第十一条 劳保费用拨付标准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目前起步阶段,主要通过拨付加补贴的方式。即暂按1995年《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劳保基金取费标准并依据企业性质、资质等级、完成产值和工程进度等,分别拨付给建安企业。(一)国有建安企业(六十年代初国营企业,现改为集体按国营管理的企业由市、地核查报省审定)拨付后如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生活费仍达不到当地最低保证数,企业可向当地行业管理机构申请补贴。其补贴数额由各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每年(或半年)一次汇总审查后,报省行业管理办公室审批。部属、省属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管理均由企业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办理。 (二)县级集体建安企业,已建立健全并实行了劳保制度和社会统筹制度的,市地可本着以收定支的原则,参照对国有企业标准拨付。(三)其它未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和未参加社会统筹的建安企业,由行业管理机构督促建立。未建立前可视企业离退休人员情况按实际收取额的20%以内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后,可适当提高拨付比例,其具体标准和方法由市地制定,报省批准后执行。(四)省内跨地区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工程所在地行业管理机构按本条(一)、(二)、(三)项标准直接拨付企业。(五)省外进鲁施工企业劳保费的拨付均由市地行业管理机构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保费用的一定比例返还。(六)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其劳保费用由收取费用的行业管理机构按分包单位具体情况和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计算拨给总分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第十二条 劳保费用拨付的方法和时间各级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机构,要按拨付标准及时给建安企业拨付劳保费用,一般应每季拨付一次,除企业提出要求外,不得滞后拨付。否则造成不良后果要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拨付额度按下列方法计算拨付:(一)属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分四次按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企业包干使用,即基础工程完工时拨付20%,主体封顶时拨付40%,竣工交验时拨付30%,竣工结算时全部结清,多退少补。(二)属跨年度工程的,根据工程进度每季拨一次,工程进度由企业申报,当地行业管理机构核准。第十三条 劳保费用的管理劳保费用是离退休职工的血汗钱、生命钱,各级行业劳保费用管理机构,要严格管理,合理使用;要及时收取,按时拨付、上解,不准截留、挪用,否则要按违反财经纪律惩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一)劳保费用行业管理按照“三极管理、两级核算,统一标准、分别提取,统收拨付、适当积累,平衡调剂,略有节余”的原则进行,并在全省各级行业管理机构实行“五统一”制度,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费用专户”、“统一收费票据”、“统一会计核算”和“统一管理经费的拨付管理”制度。(二)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在银行开立“建筑企业职工劳保费用”专户和“银行存款”帐户,专项储存劳保费用和经费核算。劳保费用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33号文件规定,其劳保费和管理费均不计征税费,“劳保费”专户存款利息按同期城乡居民个人存款利率及实存期限计算,并入劳保费专户。(三)县及开发区劳保费专户由市地统一确定设置,劳保费专户的支出只限于支付劳保费用和上解上级规定费用。第十四条 建立调剂周转金为确保行业劳保费用改革制度顺利运行,本着“促进征收、节约使用,略有积累、以丰补欠、调剂余缺”的原则,建立调剂周转金。各市、地管理机构,应于每月10号前将上月实际收取额的7%,上解省管理机构,作为全省调剂周转金及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第十五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经费(一)根据省政府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由省建委和省建管局成立山东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全省建筑企业劳保费用行业管理工作,下设办公室,在省建管局办公,具体负责全省建筑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工作。(二)市地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依据全省关于劳保费用的管理办法和具体规定,提出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意见,负责本地区劳保费用的审查、收取、结算、上解和下拨工作。(三)县级市设行业劳保费用管理站,在市、地行业劳保管理机构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市劳保费的收取、拨付和管理,其收取和拨付方案,须报经市、地行业管理办批准。(四)行政县及开发区由市地视情况设行业劳保费用收费管理站,负责本县劳保费用的收取和管理,代理建筑企业劳保费用的拨付工作。 各级行业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应于年初向省申报年度经费预算,经费预算经省行业管理机构统一审查,财政厅批准后(基建项目、大型固定资产要专项呈文上报),由省行业管理机构拨入市地行业管理机构。年度计划下达后,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六条 劳保费用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责(一)负责行业劳保费用的收取、管理、拨付、调剂;(二)负责对企业劳保费用的使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三)负责编报劳保费用收支报表、工作经费预决算并及时报告;(四)负责向上级和本地行业管理委员会定期汇报管理和工作情况;(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劳保费用。第十七条 行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所需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表册、凭证等由省统一制发。第十八条 《行业劳保费用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制度》由省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发。第十九条 劳保费用实行行业提取管理后,企业离退休、退职职工的费用发放、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仍由原企业负责。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未涉及到的问题,在运行中由省以补充规定通知。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行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各市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鲁政办发[1995]7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省政府:为解决建筑行业企业之间劳保费用不均衡的问题,使建筑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改革的范围和内容 凡在我省境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建筑安装、机械化施工、市政、建筑装饰、隧道、园林绿化、古建筑、房屋修缮等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企业")和职工,不分所有制性质,均属改革范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企业均应依法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并在当地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指导下,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帐户、手册的管理工作。劳动保险的内容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保险和失业保险等。 二、劳动保险费用的费率标准 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以建安工程费为计费基础,全省按统一费率计取。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率由省建委会同省计委测算后确定,并视具体情况定期予以调整。 从1995年10月1日起,全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统一按建安工程费的2.6%提取。 三、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 (一)凡我省境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项目和土石方工程,构件制作安装、建筑装饰、桩基础、道路桥涵堤防等工程项目,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及所有制形式,均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1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主管部门交纳劳动保险费,并凭交纳证明办理开工手续。 工程投资有增减的,应于工程竣工前20日内按工程实际造价到建筑主管部门结算。办理工程竣工手续时,必须交验结算清单,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手续。 大型工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交纳劳动保险费用有困难的,由建设单位征得当地建筑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分段交纳。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归入劳动保险费。 (二)省内施工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其劳动保险费,按工程所在地规定的取费标准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由企业向省内企业所在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足额交纳,每半年交一次,年终结算;对工程所在地已实行行业劳动保险统筹的,按当地规定办理。 (三)对未按规定交纳劳动保险费的工程项目,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四、劳动保险费用的管理与使用 各级建筑主管部门收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应在银行开设"建筑企业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结算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劳动保险基金的支出包括建筑企业依照法律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应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和未纳入社会保险按劳动保险条例等应由企业直接支付职工的各项劳动保险待遇。建筑企业必须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依法实施的社会保险统筹。社会统筹的建筑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基金、职工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办法,按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规定办理。建筑企业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的劳动保险项目,由企业按上年度实际费用提出预算,报经市地级建筑主管部门审批,实行半年预结,年终决算。劳动保险费用当年结余部分,按省政府鲁政发[1994]33号文的有关规定处理。省外施工企业来我省承担施工任务,经省或工程所在地建筑主管部门注册批准的,其劳保费用,由市地级管理部门按其施工项目所收取劳动保险费的一定比例返还。省内转移施工地点或撤离我省时,按保险基金转移的规定处理。 五、实施与监督 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机构,建立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内部审计等管理制度,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劳动保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逾期不缴社会保险费,虚报冒领社会保险金的,应强制补缴或追回全部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欠付或拒付职工劳动保险待遇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各市地可按国家、省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和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和各部门贯彻执行。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劳动厅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八月十七日
③ 谁有鲁政办[2004]67文件,电子版的,而且必须是红头文件,跪谢。。。
XX省XX市XX区XX字〔200X〕X号 XXX签发 以上是华文中宋二号. 关于XXXX的汇报(请示、批示……) 以上是宋体加黑二号 正文:仿宋三号.其中大标题为黑体、二标题为楷体,三标题为华文中宋.关于红色五角星:点:菜单栏上的“插入”-“特殊符号”(里边有五角星)然后你可以选中它,点“A”字体颜色,让五角星变成红色,并放大到你希望的大小就可以了。
④ 去哪里找鲁政办发[1981]59号文
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81)59号现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十、本规定由国家人事局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⑤ 求 鲁办发 2009 32号 文件
【发布单位】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全文见下方参考资料)【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9〕32号【发布日期】 2009-05-05【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氯碱、农药、化肥、炼化、轮胎、食品、葡萄酒、白酒、啤酒、造纸、自行车电动车、陶瓷、钟表等13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3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我省经济的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实现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保持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省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部署,省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了10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40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13个新兴产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将40个特色产业中的氯碱、农药、化肥、炼化、轮胎、食品、葡萄酒、白酒、啤酒、造纸、自行车电动车、陶瓷、钟表等13个特色产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第一批)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山东省轮胎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和《山东省造纸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请与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全省轮胎工业改造提升促进轮胎行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4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促进全省造纸工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3号)文件一并贯彻实施。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刻认清面临的形势,进一步增强机遇意识、发展意识,积极作为,科学务实,认真执行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优化升级。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围绕《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指导意见》顺利实施。各地区要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确保取得实效。《指导意见》还筛选确定了一批与之相配套的在建和拟建重点项目,由省经贸委另行印发,请一并组织实施。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五日山东省食品工业调整振兴指导意见(2009—2011年)省经贸委省食品工业协会食品工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生命工业,是行业门类多、产业链条长、市场化程度高、劳动密集的传统产业。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快速发展,食品工业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特别是“十五”以来,食品工业快速发展,在提高全省城乡人民生活水平、推动农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扩大劳动就业、带动农民增收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2008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原辅材料及生产成本上升、“三鹿奶粉事件”等不利因素影响,我省食品企业特别是出口食品企业发展遇到了很大困难。为更好地应对和化解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全省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一、现状及面临的形势(一)现状。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7843.45亿元,实现利税657.36亿元,利润421.03亿元,出口交货值989.19亿元,分别占全省工业的12.7%、10.22%、10.97%和14.06%。食用植物油、水产品加工、肉禽加工、果蔬加工、淀粉及淀粉糖、速冻调理食品、味精及谷氨酸、柠檬酸、黄原胶、啤酒、葡萄酒等产品产量均居全国首位。目前,全省大、中型食品企业基本建立了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10012计量管理体系及企业标准化管理体系等,为食品安全奠定了基础。有62个产品荣获中国名牌,412个产品获得山东名牌,40件商标荣获中国驰名商标,446件商标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28个产品获得地理标志。有6家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中心,40家企业被认定为省级技术中心。通过技术改造,我省粮油、肉类、乳品、果蔬加工、淀粉糖、味精、啤酒、葡萄酒、饮料等主要行业的龙头企业技术装备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全省食品工业在加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一是行业结构和产业结构不尽合理。我省食品工业初加工产品居多,精深加工产品较少。农副食品加工约占全省的70%,而食品制造业仅占18%,产品同质化、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等问题也很突出,造成部分行业产能过剩、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低、节能减排压力大。二是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不高。全省中小食品企业占全省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企业总数的90%以上,小企业存在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标准实施力度不够、生产许可门槛低和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在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方面能力较弱,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和隐患。三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我省食品企业科技投入较少,研发能力较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自主创新率较低,企业管理与市场开发创新能力不强,出口食品贴牌比例较高。与国外先进国家相比,整体技术和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市场开发等方面还有很大差距。(二)形势。受国际金融危机和食品安全事件、食品生产成本上升、出口增幅下降、国内需求不旺等各种不利因素的影响,目前我省食品工业发展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一是行业增速放缓,部分产品产量下降。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食品工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5.30%,增幅比2007年下降了5.5个百分点,是2000年以来增幅最低的一年。特别是进入2008年10月以来,乳制品、食用植物油、味精、酱油、白酒、果汁等部分重点产品产量出现了负增长。二是亏损企业亏损额增加,经济效益下滑。2008年全省规模以上的食品企业有300户亏损,亏损总额为9.81亿元,同比增亏32%;其中,农副食品加工业亏损额达5.49亿元,同比增亏119%;食品制造业亏损额2.29亿元,同比增亏37.75%。三是国外需求下降,出口增幅下滑。进入2008年10月以来,受外需明显下降的影响,10月食品交货值同比增长8.52%,11月增长11.65%,12月份增长9.21%,比2008年同期增幅下降5-8个百分点。四是优势地位减弱,面临省外竞争压力加大。近几年来,中西部地区食品工业充分发挥原料、能源、劳动力及生产成本相对较低和税收政策优惠等优势,发展较快,我省也有一些大企业处于战略发展的需要向中西部地区转移,对我省食品工业发展带来较大的竞争压力。五是大多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大。目前,虽然食品原料、能源价格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受外需下降、内需不旺等因素影响,企业市场销售成本增加,销售量增长放缓,企业利润同比增幅下降,部分企业流动资金周转陷入困境,特别是以出口为主的企业和中小企业订单减少,只能微利或保本生产,甚至亏损。进入2008年下半年以来,部分出口食品企业出现了半停产、停产状况。尽管当前影响食品工业发展的不利因素较多,但是我省食品工业仍具有较快发展的基本条件:一是当前国家及省出台的有关保经济增长、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有利于促进食品工业发展;二是食品工业是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相对较小的行业之一,其发展的整体基本面依然保持良好,经济增长恢复较快、抗风险能力较强;三是我省食品工业整体生产制造能力占全国食品工业的五分之一及出口创汇的三分之一以上,中国名牌产品和全国百强企业、龙头企业数量居全国前列,市场竞争能力相对较强。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任务目标(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鼓励优势产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提升企业技术装备和节能减排水平,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食品工业品牌和市场营销体系建设,培育食品加工产业集群,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原料基地建设,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加强食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食品工业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1.突出自主创新。瞄准世界食品加工技术与产业发展前沿,走产学研联合的道路,推进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增强食品工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食品工业,加快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步伐,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2.突出优势产业。充分发挥不同区域的比较优势,加快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向优势产区和优势产业流动,促进产业延伸,培育和发展具有特色的食品加工产业集群。3.发展循环经济。加快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资源精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提高节能减排水平,发展循环经济。4.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积极推广种植养殖示范管理经验,从食品加工源头抓起,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水平。(三)发展目标。力争到2011年实现以下目标:1.食品工业销售收入达到12200亿元,年均增16%;利税920亿元,年均增12%;出口创汇180亿美元,年均增8%。2.创中国名牌产品90个,其中新增28个;省名牌产品500个,其中新增88个。3.年销售收入过10亿元的企业集团100家,其中100亿以下的6家,100亿元以上的4家。4.出口食品企业及大中型食品企业集团(公司)基本建起相匹配的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和完善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5.重点产品目标:小麦粉2400万吨,食用植物油600万吨,鲜冷藏冻肉450万吨,乳制品190万吨,味精65万吨,白酒80万千升,啤酒530万千升,葡萄酒40万千升,软饮料450万吨。三、发展重点(一)粮油及淀粉加工业。粮食加工以小麦、玉米、薯类、大豆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为重点。小麦加工以为生产高质量、高档次主食服务为主,重点发展各类专用面粉,营养强化面粉、预配粉、方便面制品等,继续推进传统主食食品生产工业化。玉米加工以玉米淀粉为基础开发变性淀粉,并向深加工和综合利用方向发展,着力开发玉米酸、糖、醇以及低聚糖系列深加工产品。薯类加工以淀粉、变性淀粉以及粉条、即食粉丝、薯条(片)等方便食品为重点。油料加工以花生油和大豆油为重点,努力提高食用油质量,鼓励发展玉米油、葵花籽油、专用油等新品种,扩大精炼油和专用油比重。大豆加工综合利用重点发展大豆分离蛋白、大豆功能性蛋白、大豆组织蛋白、大豆低聚糖、大豆多肽、大豆异黄酮其他高附加值产品。重点发展小麦加工日处理小麦1000吨以上的企业,淀粉年产量50万吨以上企业,花生油年产量10万吨和大豆油年产量30万吨以上的企业。重点扶持民天、半球、白樱花、发达、利生、泰裕、永乐和鲁花、香驰、渤海、三星及西王、保龄宝、鲁洲、福田等企业。(二)肉禽加工业。重点发展猪、牛、羊、鸡、鸭、鹅、兔等肉类深加工制品,稳定高温火腿肠产量,扩大低温肉制品生产。开发面向城乡市场的放心肉和面向国外市场的分割鸡和分割兔系列产品,增加肉制品的分割品种,积极推行食品国际注册。鲜肉制品向预冻肉、小包装、细分割方向发展。熟肉制品向多品种、系列化、全营养、精包装、易储存方向发展。采取生物技术,搞好猪、牛、羊等动物器官副产品的综合利用和药物提取。重点抓好龙头企业的标准化试点养殖基地,完善肉类加工全程质量控制体系,保障肉类食品质量安全。继续推行定点屠宰,稳步提高机械化屠宰的比重。重点扶持龙大、金锣、得利斯、诸城外贸、新昌、凤祥、盈泰等企业。(三)果蔬加工及饮料。加强果蔬良种的培育,扩大无公害、无污染的果品、蔬菜基地建设,努力开发和生产市场需求的绿色食品。果品加工以浓缩果汁、天然果肉原汁为重点,发展不同规格、精包装、易开启、多口味的新品种,开发果冻、脆片、果酱、果醋等系列产品。蔬菜加工重点发展低温脱水蔬菜、速冻菜、保鲜蔬菜汁、复合果蔬汁等系列产品,同时搞好蔬菜的分级整理包装等初加工,支持发展有机绿色蔬菜,搞好食用菌的开发利用;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果、蔬、茶资源和矿泉水资源,提高生产的集中度,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生产,重点发展果蔬汁饮料、茶饮料、天然矿泉水、乳饮料等产品,并向天然绿色、健康营养型饮料方向发展,提高软饮料行业占食品工业的比重。重点扶持中鲁、安德利、汇源、龙大和普利思、崂山矿泉水等企业。(四)水产品加工。大力发展标准化优质品种养殖基地,扩大鱼虾类、藻类的加工广度和深度,加大低值鱼、藻类、贝类下脚料的综合开发利用率。重点发展速冻调理、即食水产品及深加工水产制品,提高水产加工品附加值。海水产品加工以海洋低值水产品加工为重点,大力开发精制食用鲜鱼浆、风味鱼丸、鱼卷等方便食品,以及人造蟹肉、贝肉、鱼翅等合成水产食品;淡水鱼加工重点发展分割和切片加工,加大鱼糜、鱼片、腌制品、熏制品和调味品等深加工制品的开发力度;贝类加工重点开发贝类调味品、干制品、熏制品、软罐头等深加工制品。利用我省水产品加工技术设备和人力资源优势,积极寻求国际合作,重点做好水产品的来料加工。开发以食品为主、药物和保健制品及其他综合利用产品为补充的新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重点扶持好当家、泰祥、亿路发、京鲁、昌华等企业。(五)乳品制造业。加强和规范奶源基地建设,稳定提高原料奶的质量和产量,全面推广机械化挤奶和分散饲养集中挤奶的模式,配置先进的检测设备仪器,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大力发展消毒奶、灭菌奶、发酵奶,积极研究开发多功能、多营养等高附加值的乳制品,提高配方奶粉的比例,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重点发展巴氏杀菌乳、发酵乳、灭菌乳、功能乳和配方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等,有市场、有条件的地方,适当发展干酪、乳清和奶油等乳制品。重点企业全部建立起与生产相匹配的标准化奶源生产基地。重点扶持得益、佳宝、亚奥特、金宝等企业。(六)调味品制造业。稳步扩大调味品生产能力,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重点发展科技含量较高调味品和面对大众市场的酿造酱油、食醋、酱、味精(鸡精)、调味料等产品,积极推广加铁强化酱油、风味酱油、食醋。鼓励发展年生产酱油、食醋2万吨以上、生产味精5万吨以上的生产企业,味精生产企业节能减排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扶持菱花、齐鲁、阜丰、信乐和玉兔、巧媳妇、德馨斋、欣和、灯塔、富氏等企业。(七)酿酒业。白酒行业要控制生产总量,重点发展芝麻香型和浓香型等名牌白酒,不断提高白酒生产水平和产品档次,积极推进“纯粮固态发酵白酒标准化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和“芝麻香型白酒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啤酒行业以名牌产品为龙头,促进强强联合,发展规模经济,提高啤酒质量和节能减排水平,开发风味纯正的纯生啤酒等。推广无氧酿造、无菌过滤、无菌灌装新技术,提高啤酒风味稳定性和新鲜度。葡萄酒行业以优势企业为龙头,以基地建设为依托,以技术创新为先导,提高产品质量与档次,重点发展全汁发酵干型葡萄酒等高中档产品,积极实施葡萄酒地理标志和证明商标制度。大力发展黄酒,积极开发苹果酒、山楂酒、枣酒、樱桃酒等特色果酒。重点扶持扳倒井、生力源、古贝春、景芝、兰陵、琅琊台和青啤、银麦、烟啤、泰山、燕京(三孔)及张裕、威龙、烟台长城、华东等企业。(八)罐头。充分利用我省丰富资源,大力发展果品、蔬菜、牛肉、水产品罐头产品,要进一步加大出口罐头生产基地建设,重点扶持芦笋、食用菌、桃梨、贝类等具有特色优势产品的生产。开发适合老年人、儿童、幼儿及特殊人群的专用罐头和具有保健功能的罐头。重点扶持康发、安丘外贸、泓达、巨鑫、恒润等企业。(九)饼干。要加强市场调研,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与档次,大力发展威化饼干、夹心饼干、水泡饼干、装饰饼干、蛋圆饼干、果蔬饼干以及适用老年人的无糖低热能饼干、儿童营养饼干等。开发营养型、旅游及特需等新品种。重点扶持青食、青援、正航、益康等企业。(十)方便食品。积极开发适应生活快捷、方便的新品种,重点发展方便面、方便主食品、速冻调理食品、即食食品、配餐配菜等各类方便食品,以满足城乡居民生活需要。四、政策措施(一)组织开展各类销售活动,努力拓宽国内外市场。坚持扩大内需为主和稳定外需相结合,保证重点企业正常生产和有效供给,以满足国内外两个市场的需求。组织食品企业参加省内外重大食品交易会、展销会等促销活动,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发展连锁经营,积极开拓农村市场。重点企业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市场销售网络等先进手段,积极与国际国内流通企业组成战略伙伴联手促销,降低销售费用,提高市场占有率。(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体系,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食品质量安全基础工作,尽快完善食品质量安全预警机制和控制管理体系建设,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继续推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适当提高食品生产许可门槛。借鉴国际食品安全管理先进经验,鼓励食品企业建立召回制度和流通企业食品追溯源制度,提高食品相关标准的有效性,完善检测手段,全面提升食品工业检测和食品质量水平。加大食品行业管理和监管力度,提高市场调控和监管能力,坚决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三)大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集群。坚持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和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思路,用市场化的方法推动名牌建设,从创名牌产品逐步向创名牌企业、名牌生产基地拓展,培育发展九大优势产业集群,即荣成海带、调理食品产业集群,蓬莱、龙口葡萄酒产业集群,莱阳花生油、蔬菜加工产业集群,招远龙口粉丝产业集群,诸城肉禽食品产业集群,沂水饼干食品产业集群,邹平、禹城淀粉糖及功能糖产业集群,金乡、苍山大蒜加工产业集群,曹县、平邑罐头食品产业集群。通过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一批品牌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竞争能力强的知名产品、企业、食品生产基地和产业集群,带动全省食品工业发展。(四)加大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推进食品工业产业升级。加强食品行业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食品工业科技创新平台。大力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增加食品工业科技投入,加强食品行业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工作,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产业化。加大食品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力度,支持食品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设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不断提高全省食品工业的整体生产技术和装备水平,着力推动企业结构优化升级、节能减排和技术进步,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五)建立完善食品工业标准化体系,推进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目标,加大现行食品相关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快地方标准的制订、修订,逐步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食品标准化体系。强化标准的实施工作,加大监督力度,确保食品企业能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重视食品原料专用品种的引进、选育和推广,逐步使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标准化、专业化、规模化、区域化,提高食品原料的质量品质,以适应食品工业发展的需要。(六)落实发展食品工业的扶持政策,增强企业发展活力。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探索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含小包装粮油)应急储备制度和商业代储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满足消费市场的基本需求,进一步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发展食品加工业的扶持政策,切实把扶持政策用足、用好、用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研究制订财政配套政策和税收管理措施,加大对食品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等支持力度,认真清理调整各类收费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保障食品工业平稳较快发展。(七)积极推行“生态效益”科学发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大力推广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发展模式,淘汰落后产能,防止低水平项目重复建设。鼓励玉米深加工(味精、有机酸、淀粉糖等)、酿酒、果蔬加工、肉类加工等企业利用国家节能、节水、治污、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加快企业的技术改造,降低能源消耗和废水废物排放,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推动食品工业实现工业新型化和可持续发展。(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要从维护和促进食品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掌握和研究国内外食品行业的发展动态与趋势,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协调,建立完善风险预警和贸易纠纷法律援助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规划提供参考。制定并实施行业行为规范,建立行业自律机制,重视环保和社会责任,保护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
⑥ 鲁办发[2018]63号文件怎么查
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09-09
⑦ 有谁能告知鲁政发[1995]101号、鲁政办发【1995】77号文件的内容
①鲁政发[1995]101号《关于加快山东省建筑业发展的决定》②鲁政办发(1995)77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委等部门关于改革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提取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⑧ 在哪里可以查到政府发布的公告和文件
需要到当地的政府网站查看。比如查看山西的公告和文件的方法如下:
1、网络搜回索山西省人民政府。
⑨ 鲁建文件在哪里查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 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2.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原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四条 企业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记入信用档案,并通报有关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当前,个别企业和个人有的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有的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致使一些劳动者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尽可能提高办案效率,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结果。各地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大力宣传依法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