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
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1)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范围不同:(1)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3、表现不同:(1)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⑵ 如何判断是不是规范性文件
根据评估经验,可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是文件中明确排除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二,看文件制定主体,判断制定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例如地方性法规,它的制定主体是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是权力机关,故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三,看文件内容,判断内容上是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例如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之类信息内容上并不涉及外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外部性,故也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四,看是否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区别于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组织针对特定人、特定具体事项作出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例如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处理决定等均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也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第五,看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要加强制发程序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制发工作规范有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⑶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2、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3、范围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⑷ 规范性文件主要什么文件,比如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属于吗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
实施方案,实施意见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初步实现了规范性文件的规范管理。
在我国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现代则有宪法、法律、法令、条例、规章、命令等。与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文件,它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发布的只对个别人或个别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文件。
如判决书、任免令、逮捕证公证书、结婚证书等。非规范性文件是适用法律所产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渊源。
(4)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文件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文件的申请。
此外,国家法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权限正在逐步予以严格规范。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规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条的规定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⑸ 法律类文件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法律文件是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当事人所订的合同,国家机关发布的法律、条例、办法以及为处理公务而发出的文件、文书、公文等等都属于法律文件的范围。 [1] 法律文件可分为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两大类:(1)规范性文件,也叫“法规”,是法律文件的一种。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要人民普遍遵守的法律文件就属于规范性文件。它是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具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约束力.如财政部公布的各种税收的征收办法和省、市政府公布的车船牌照税征收办法等都属于规范性文件;(2)非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就个别事件或个别人发布的法律文件就是非规范性文件。它只对特定的对象有效,不具有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一般规范的性质。它是适用法律的结果,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状、搜查证、户口簿、仲裁书等。 [1]
⑹ 实施方案属于规范性文件吗
各区、县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参考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审查和备案工作。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5日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参考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市卫生计生系统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以下参考意见。一、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规定》第二条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行了明确:“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指本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各级行政机关等依据法定权限,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除规章外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义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文件。”二、认定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点(一)制定主体。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应当是具有法定职权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二)制定依据。制定机关应该按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制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与其不一致或相抵触。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三)制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等有关要求,在对其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由制定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等方式集体讨论决定。(四)调整对象。宜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调整对象不是指规范性文件的主送机关,而是指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五)调整内容。一是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收益性规定。二是规定制定机关的工作任务、工作程序、工作方式等,但执行的过程结果会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六)文件效力。宜从“反复适用”和“普遍约束力”等方面把握。“反复适用”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七)公开发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以及其他相对固定、便于查阅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晓,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公开选项必须为“主动公开”,不得采取“不与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方式发布。三、下列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一)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三定”规定)以及内设机构职责调整的规定。(二)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洁建设等文件。(三)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四)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五)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六)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七)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八)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九)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十一)各类应急预案。(十二)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类文件。(十三)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十四)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十五)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十六)文件内容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但行政主体与文件涉及的其他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并非基于行政管理关系产生的文件。(十七)涉密文件。(十八)其他不符合《规定》第二条要求的文件。四、注意下列文件的认定(一)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但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二)行政机关对存在裁量空间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权力进行细化、量化的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三)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是规范性文件。(四)指导意见原则上不是规范性文件,但文件内容涉及管理职权或者行政措施,而且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是规范性文件。五、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一)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党内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二)文件公文种类和标题一般不作为认定规范性文件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十五种公文种类里,规范性文件较常使用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标题多采用“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知”等,个别采用“公告”“方案”“规范”“规程”“规则”“制度”和“指南”等。(三)以“会议纪要”“批复”“函”等文件形式制定的文件的内容若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需要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当及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外发布。
⑺ 以下不属于会计规范性文件的是( )。 A、《企业会计制度》 B、《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C、《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选D,D是会计行政法规。
⑻ 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区别是
区别如下:
1、定义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文件,它是各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范围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等;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判决书、委任状、逮捕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3、表现不同
①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一般的行为模式和标准;
②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人,规定的内容是特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