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北京市政府部门发布的规范文件: 京建发与京建法 是什么区别请教各位。
“京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般来说,以北京市住建委明义下发的一般性通知、文件等以“京建发”为发文字号;以北京市住建委明义下发的办法、法规等文件的以“京建法”为发文字号;其他还有京建科教(科技教育)、京建经(经济方面)、京建管(管理方面)、京建开(房地产开发)、京建权(房屋产权),以字面理解即可。备注:以上主要参照字面理解和以北京市住建委的相关文件内容。
Ⅱ 京建发 的文件是哪个单位颁发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Ⅲ 北京市住建委303号文件内容是什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建发〔2012〕303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2012年北京市安全生产重点执法检查计划》,配合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市开展流动式起重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建筑施工特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领域流动式起重机使用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
Ⅳ 京建发2015 258号是关于什么内容的文件 有文件版本吗
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758号)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程序》(京建发【2010】721号)规定,2011年起,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须持,《北京市物业项目负责人考试合格证书》方可上岗,主要是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及项目负责人管理,贯彻落实本市现行规章和政策的具体工作措施,通过建立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为记分和项目负责人考核记分机制,建立全市物业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实现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的日常监管,如果你本人在本市担任项目负责人岗位,或者有志向担任次岗位应当经过考试,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方能任职。
Ⅳ 京建发2012第195号文件
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街道关于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街道(乡镇乡镇)初审环节民主初审环节民主评议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评议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2〕195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工作,完善街道(乡镇)初审环节的民主评议工作机制,按
照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规定,现就街道(乡镇)组织开展资格审核民主评议工作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进行初审时,须对申请家庭
的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二、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社区居委会开展民主评议相关工作,对民
主评议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民主评议工作由社区居委会负责,评议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
员、管片民警、物业管理人员、居民代表等各方人员组成,人数5至9人,评议人员名单须报街
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评议人员变化的,须及时报街道(乡镇)住保管理部门备
案。
评议人员应具有较强的 法律意识和保密意识,为人正直,公道正派,熟悉相关住房保障政
策规定,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能力,敢于发表意见。
三、民主评议人员负责协助核实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享有了解申请人家庭
有关情况、发表评议意见等权利,同时负有如实评议、对申请家庭情况和评议人员意见保密等
义务。
四、在开展民主评议时,可以邀请在申请人邻近居住的3至5名居民代表到会旁听。民主评
议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 一)有投票权的评议人员到会5人及以上的,可以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主持人应由社区
居委会工作人员担任。主持人召开评议会时,应向在场人员详细介绍评议依据、评议程序、会
场纪律等要求。
( 二)入户调查人员逐户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资产等状况进行陈述。
( 三)评议会参加人员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进行讨论。
( 四)讨论结束后,到会有投票权的评议人员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申请家庭得到三分之二
及以上同意票,即通过民主评议。
对于申请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申报情况存在异议的,评议会应根据会上反映出的问
题,于十个工作日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次召开会议,申请人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须到场陈
述,由评议人员讨论决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评议人员讨论决定时,申请人
或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应当回避。
( 五)评议会结束时,每户申请家庭的评议记录应由评议人员签名并与申请家庭提供的其他材
料一并存档。
( 六)通过民主评议的,由社区居委会依据民主评议情况,报 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进
行资格审核下一工作环节;没有通过民主评议的,街道(乡镇)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终止申请并
书面告知申请家庭原因。
(七)民主评议会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对每户申请家庭的评议意见
和评议结果等)应由专人记录,经全体评议人员签字后由社区居委会存档保管。
五、民主评议的有关要求和结果不能违反我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有关规定。区县、街
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民主评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建立完善评议工作的监管评价
机制。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 一二 年四月二十七日
Ⅵ 京建发和京造定是怎么回事关于京造定(2011)2号文件怎么两个单位都在修改
!!!!!!
Ⅶ 在哪里能查到砖砌检查井禁用的规定!谢谢
现在只能查一些地方的《砖砌检查井禁用的规定》比如: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京建发〔2010〕326号文件中包括:砖砌检查井、模塑聚苯乙烯保温板、挤塑聚苯乙烯保温板、金属面聚苯夹心板、金属面板直接与硬泡聚氨酯相接的夹心板、非耐碱型玻璃纤维网布、树脂岩棉、普通单层玻璃和简易双层玻璃外门窗、普通推拉铝合金外窗、单腔结构塑料型材、pvc隔热条和pvc密封胶条、冷镀锌钢管和非镀锌钢管、手动温控阀、以聚乙烯醇为基料的仿瓷内墙涂料、白炽灯、卤素灯等扩大限制使用范围或由限制使用改为禁止使用的16类建材产品,自2010年7月1日起停止设计、2010年9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Ⅷ 京建发文件在哪里找
文件夹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京建发2010391号文件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项目承接查验评估规范试行北京疫情防控工程造价工期人工材料调整的京建发202055号文件于3月下发该京建发202055号文件明确了北京疫情防控工程造价工期人工材料调整方式。
Ⅸ 谁能告诉我北京市建委2011年123号文件是什么
关于印发《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京建发[2011]123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构建质价相符的市场环境,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现将《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及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范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增强物业服务经营透明度,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构建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和谐互信关系,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在全市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推动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实现行业监管模式转变。通过开展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落实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知情权、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透明化;通过开展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实现政府行业监管重心转移,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活动规范化。二、工作目标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应当达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全市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在三月底之前,严格按照规范,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和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二是确保全市所有物业项目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其中,一、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2011年7月1日前完成合同备案。三、检查内容(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执法检查检查物业项目公示情况是否达到“三规范,两积极”的要求。1.公示时间规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2011年3月31日前已经向业主公示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项目收支预算;2.公示场所规范。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将有关情况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3.公示内容规范。检查物业项目收支情况报告是否符合撰写规范;4.积极答复质询。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积极答复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的质询,并有相应记录;5.积极配合审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对物业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时,是否给予积极配合。(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执法检查1.一级、二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7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三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是否于10月1日前完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2.物业服务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与物业项目实际情况是否相符;3.物业项目负责人是否已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四、实施步骤(一)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1.辖区自查阶段(4月1日-4月24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检查内容,采取逐一检查的方式,对辖区内所有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的项目进行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并填写《物业项目收支情况公示专项执法检查表》(见附件1)。检查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达到“三规范、两积极”要求的,约谈物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物业项目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系统,拒不纠正的,及时向社会公示,通过媒体予以曝光。2.交叉检查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之间采取交叉检查的方式(具体安排见附件2),对其他区县物业项目的公示情况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数量不少于10个项目,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5月8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并抄送物业项目属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3.抽查阶段(4月25日-4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项目公示情况进行抽查,组织相关新闻媒体参与,重点抽查业主投诉较多、社会影响较大的18个项目(见附件3),以及公示情况检查后,业主仍然有意见,特别是未按业主要求配合审计的物业项目,抽查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4.总结上报阶段(5月1日-5月15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检查中的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5月25日前将《物业项目公示情况专项执法检查统计汇总表》(见附件4)一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1.检查阶段。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执法检查分两个阶段开展。各区县建委、房管局于7月1日至8月31日检查资质一级、二级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完成情况;10月1日至11月30日检查资质三级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备案完成情况。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时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备案的,要责令改正并实施行政处罚;发现现场情况与信息填报不符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说明原因;物业项目负责人未取得合格证书的,责令其限期取得合格证书。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物业服务合同情况进行抽查,将抽查结果予以全市通报。2.总结上报阶段。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加强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建设力度,对照检查方案,认真统计分析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检查数量、违规情况等,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于12月15日前将《物业服务合同备案专项执法检查统计表》(见附件5)及书面总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五、工作要求(一) 加强组织领导。今年是贯彻落实《办法》的第一年,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高度重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充分认识检查的目的和意义,要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执法检查组,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实施方案、工作步骤和保障措施,认真做好检查前的组织培训,全面部署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和任务到位,全面推进执法检查工作。(二)坚持质量标准。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按照“两个确保”的要求,坚持做到检查对象全覆盖,检查内容真实全面,不缺不漏,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准确,高标准、严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执法检查任务。(三)抓好联动协调。建立“市区联动,协调有序,责任明确,执法规范”的工作机制,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重点抽查,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及时反馈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做好交叉检查的协调配合工作,市、区两级紧密配合、步调一致,确保专项执法检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