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吗
不是必须的,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15日期限的规定仅限定在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通常来说,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增加投标证明材料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 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减暂估价的金额,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一般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 通俗点讲,就是不会给投标人已准备好的投标材料带来较大改动的,则不需要提前15日,因为这15日就是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的法定合理时间,如果改动较大,则需要顺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直至满足15日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拓展资料: 招标文件是招标工程建设的大纲,是建设单位实施工程建设的工作依据,是向投标单位提供参加投标所需要的一切情况。 因此,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深度,关系着整个招标工作的成败。招标文件的繁简程度,要视招标工程项目的性质和规模而定。 建设项目复杂、规模庞大的,招标文件要力求精练、准确、清楚;建设项目简单、规模小的,文件可以从简,但要把主要问题交代清楚。招标文件内容,应根据招标方式和范围的不同而异。工程项目全过程总招标,同勘察设计、设备材料供应和施工分别招标,其特点性质都是截然不同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分别提出不同内容要求。 招标文件按照功能作用可以分成三部分: 一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等,主要阐述招标项目需求概况和招标投标活动规则,对参与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均有约束力,但一般不构成合同文件; 二是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条款等,全面描述招标项目需求,既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合同文件构成的重要内容,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约束力; 三是参考资料,供投标人了解分析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参考信息,如项目地址、水文、地质、气象、交通等参考资料。 招标文件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⑴所有采购的货物、设备或工程的内容,必须详细地一一说明,以构成竞争性招标的基础; ⑵制定技术规格和合同条款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的歧视; ⑶评标的标准应公开和合理,对偏离招标文件另行提出新的技术规格的标书的评审标准,更应切合实际,力求公平; ⑷符合本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如有不一致之处要妥善处理。
Ⅱ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投标截止日期前多少天向招标人提出
摘要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Ⅲ 变更公告开标前几天发布
法律分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Ⅳ 招标人需要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应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15天。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拓展资料:《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15日期限的规定仅限定在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情形通常来说,包括但并不限于对拟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所需的技术规格,质量要求,竣工、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投标担保的形式和金额要求,增加投标证明材料以及需执行的附带服务等内容的改变。 对于减少投标文件需要包括的资料、信息或者数据,调减暂估价的金额,开标时间、地点的微小调整一般不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通常不受15日的期限限制。通俗点讲,就是不会给投标人已准备好的投标材料带来较大改动的则不需要提前15日,因为这15日就是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材料的法定合理时间,如果改动较大则需要顺延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直至满足15日的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Ⅳ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发出”的规定
只要该项目属于依法招标的范围且达到了其规模标准,无论其招标形式采用的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均应遵守上述规定,除非项目本身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其投资额没有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
Ⅵ 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投标截止日期前多少天向招标人提出
正常情况下是15天,在不够15天的情况下,你们也可以提出问题,招标人可以对问题不回答,但你们提到招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等实质上的问题时,招标人可能做出回答,做出回答后,开标时间会相应延长,若开标时间不延长,招标人会要求投标人写承诺(承诺内容为按时参加开标会)—实际操作是这样,但法律不允许。总之在据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提问,权利在招标人,招标人可以回答,也可以不回答。
Ⅶ 招投标各个时间节点的时限规定
法律分析:1.邀请招标时资格预审公告期限:少于7个工作日。
2.邀请招标时投标人提交资格证明文件的期限: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
3.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作出。
4.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的期限: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作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Ⅷ 招标澄清要在几天内
法律分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该项条款是针对招标人提出的,并未对投标人有明确时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