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高法的通知文件在哪里看|在哪里可以查到政府发布的公告和文件

① 人民法院执保文件在哪里查询

1、找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开具判决书的生效证明。 2、带上身份证原件,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判决书复印件。 3、申请查询执行书。 4、到执行局,出示查询执行书说明书。 5、相关工作人员会给你查执行书内容的。一、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即执行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法律文书之一。二、协助执行通知书 1、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的需要,在执行过程中通知有关单位或者公民完成人民法院指定的协助事项的一类法律文书的总称。 2、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身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书,也可以根据协助执行事项的不同分别称为不同的文书,如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边控对象通知书、指定保管查封财产通知书、责令限期追回款物通知书等。 3、协助执行通知书一般为填写式法律文书,而非文字叙述式文书,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或者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序言予以填写。所以,其格式、内容相对比比较固定。三、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 1、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又称为财产申报通知书,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责令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时用的法律文书。 2、其制订根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 3、人民法院在制作本通知书是还应当同时制作《财产申报表》,并同时送达被执行人。 4、本通知书为填写式,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或者各级法院制定的样式根据执行工作的需要填写。

② 最高法答复高院的批复应在哪里查

我也是今天刚刚找到的,特此分享: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处置济南彩石山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请示的答复(2014)执他字第23、2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在办理有关案件中,就“开发商未建成房产时购房者的购房款能否优先于建筑工程价款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债权受偿问题”形成两种意见。多数人认为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购房者享有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和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少数人认为债权应当平等保护,购房者享有的购房款请求权不应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因该问题涉及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下称《批复》)的理解和适用,你院向我院提交(2014)鲁执三他字第9号、第10号两个报告进行请示。因两个报告请示的系同一法律问题,经研究,一并答复如下:一、《批复》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上述两个条文明确规定了房屋买受人的权利优先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体现了优先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二、基于《批复》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房屋买受人的精神,对于《批复》第二条“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应当理解为既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建成情况下的房屋交付请求权,也不得对抗买受人在房屋未建成等情况下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三、综合考虑《批复》的立法目的、相关制度的衔接、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等多种因素,我院认为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更符合《批复》的精神,处理结果更为妥当。我院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四、请你院依照《批复》的规定与精神,以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多数人意见为基础,结合具体案情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同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对于房屋买受人主张的违约金是否优先保护问题,你院应当在兼顾建筑工程承包人、抵押权人等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妥善处理,避免相关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2.与执行程序相比,破产程序能更好地清理债权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批复》关于优先保护商品房买受人权利的规定也应予以适用,请你院考虑可否引导相关案件通过破产程序处理。3.如相关案件债务人不能进入破产程序,在房屋买受人的购房款返还请求权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情况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通过参与分配程序实现其优先受偿。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应注意确保对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程序性救济。你院请示问题涉及到相关案件中大量房屋买受人的利益保护,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山东省委、省政府一直予以密切关注。你院要紧紧依靠山东省委的领导,积极争取山东省政府的支持,坚持司法为民,严格把握法律规定与政策精神,针对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预案,依法妥善处理相关案件,切实防止出现社会性群体事件,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③ 最高检最高法下发的文件去哪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或者微信-支付-城市服务-政务综合-法院,点击最高人民法院,点击公众服务,进入进行选择。点击权威发布,进入下一页,选择查找高法各种类型权威发布信息进行查找观看。

④ 国家出台的各项条例 通知 决定 办法 在哪里看得到

可以在网上搜国*务-院公报、人大常委会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一般公开性的法律文件都大这几个公报上公开刊载。

⑤ 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法[2010]39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2010]395号)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的请示》([2010]黔高法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答复如下: 一、你院请示的在农村宅基地、责任田上违法建房出售如何处理的问题,涉及面广,法律、政策性强。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政策意见和处理办法,在相关文件出台前,不宜以犯罪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从来函反映的情况看,此类案件在你省部分地区发案较多。案件处理更应当十分慎重。要积极争取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效协调有关方面,切实做好案件处理的善后工作,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办理案件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渎职、受贿等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发现有关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存在问题的,要结合案件处理,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 此复。

⑥ 如何查找政府发布的文件

以黄冈市政府网站为例,查看相关政策文件步骤如下:

1、打开黄冈政府网首页黄冈市人民政府,点击进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如下图所示:

⑦ 法院发的公告在哪里能看到

法院公告按程序可分为非诉讼公告和诉讼公告。

非诉讼公告一般采用张贴,刊登,网络发布等几种形式。

您可去当地法院的公告栏查看张贴的公告,或订阅《人民法院报》即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查看公告。还可进入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法院网查找公告。

诉讼公告主要采用送达,张贴,刊登和网络发布等几种形式。

您可在收到法院专用投递公告的信封后拆开查看公告。如果法院无法将公告投递到您手中,一般会在居住地或公司等附近张贴和刊登公告。

(7)黔高法的通知文件在哪里看扩展阅读:

当事人申请法院刊登公告的类别和价格明细: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开庭传票、遗失声明(法院、律所、机关事业单位证件、印章等):普通200元、加急260元、特急600元。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普通260元、加急300元、特急780元。

裁判文书(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公示催告的判决和裁定等):普通300元、加急390元、特急900元。

申请宣告失踪、死亡、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拍卖(落款法院)、无主财产认领公告、司法鉴定书、行政处罚通知书:普通600元、加急800元、特急1800元。

申请公示催告、破产文书(受理、宣告、终结)、清算公告(落款法院)、海事文书(落款海事法院) 、仲裁文书(落款仲裁委员会):普通1000元、加急1200元、特急1800元。

拍卖公告(落款拍卖公司)、清算公告(落款清算组或企业)、其他【行政执法公告、公证书、致歉声明(落款法院)等】、更正:每件50元。

公益诉讼:司法救助、减免诉讼费,不需要交纳公告费。

法院公告办理流程:

1、当事人提出公告要求。

2、承办法官告知公告办理有关规定(等级价格等)以及起草公告文书(加盖院章)。

3、将公告稿件和刊登费用送交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4、法院公告部进行收稿、核款、录入、校对、排版、传版、刊登。

5、人民法院公告网、中国法院网同步发布刊登信息并给承办法官和各级法院立案庭寄送样报(含专版)。

⑧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法律条文在哪里查。。。谢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下发《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05〕3号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区县法院民一庭、民三庭,浦东新区法院、黄浦法院民四庭,宝山法院速裁庭,区县法院各派出法庭:法律条文是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最直接依据。因此,法律条文的援引,不能似是而非、含含糊糊,应当明确、规范。这也是我们人民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环节和要求。但是,在对一些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评选的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裁判文书在援引法律条文时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经研究讨论,我们把相关问题归纳出来,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相关规定要求,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公布的典型裁判文书的格式,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有关法律条文如何援引的问题,提出一些规范性意见,请各法院民事法官在今后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照适用。另外,我们在此还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条文援引的两个目前仍然有效的规范意见一并附后,供大家参考。在适用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附件一关于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援引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规范一、法律条文条、款、项、目等称谓的含义法律条文是按照条、款、项、目等顺序来称谓的。条是指特定数目下整个条文;款是指一个完整的条文分为若干自然段的,每一自然段为一款;项则是指在某款条文下的若干个并列规定;目则相应的是指项下的若干并列规定。因此,在援引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如果直接援引到每个条文的款、项或目的,应当直接指明“根据某某法第某条第某款第某项第某目的规定”,不能混淆称谓。二、条文计数的表述方式为统一文书制作要求,今后无论援引的法律条文是条、款,还是项、目等,其计数方式均应以“一、二、三”等中文表述,不能使用阿拉伯数字或其他计数方式表述。三、对项的援引规范对于条的援引可直接援引为“第某条”;对于款的援引,则可援引为“第某条第某款”。但对于项的援引则与前二者不同。在我国法律的正式文本中,关于项的规定,是以中文加圆括号的形式出现的。因此,在援引到法律条文的某项时,应当依照正式法律文本的表述方式,以“第(一)项、第(二)项”等方式援引。另外,有些法律条文仅有一款,且在该款下分为若干项的,可以直接援引为“第某条第(某)项”即可。如,《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况,但只有一款,下面再分为若干项。因重婚而宣告婚姻无效的,就应当援引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援引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为援引不当。四、法律条文含义重复时的援引方式当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有相同含义的规定,如果该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则援引法律条文时,既不能二者同时援引,也不能仅援引一般法,而应援引特别法的条文。如关于合同无效的有关规定,合同法和民法通则都有相同规定的,应当仅援引合同法的规定。五、法律条文的援引应当具体、有针对性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如发现仅需援引特定条文的特定款项,而不适合援引该条文的全部时,应当具体援引该条文的特定款项,即表述为“根据某法第某条第某款”,而不能全部援引。如处理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确认无效。援引第五十二条的,也属于不当援引。六、对具体法律条文的援引应当完整在援引具体条文时应当完整援引,不能出现“根据某某条第某款前项或后项”、“根据某条第某款前半段或后半段”之类援引方式。这种说法在分析条文构成的学术文章中虽然出现不少,但文章与判决书性质不同,不可混淆、混用。七、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援引顺序在裁判文书需同时援引程序法和实体法时,应当先援引程序法,再援引实体法。八、裁判文书的主文与援引法律条文的关系在裁判文书的主文中,任何一个包含独立法律意义的表述,都应当有与之对应条文的援引。对于判决没有直接和明确的条文依据的,而是法官通过漏洞补充等方式得出结论的,应当在说理部分明确裁判依据的漏洞补充内容及过程。九、援引相反内容条文作出裁判时的表述方式在援引法律条文时,有些条文仅规定了权利的构成要件,对不具备构成要件的情况如何处理,没有相应的条文。如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样。但是在一些案件中,经过审理发现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判决不准离婚的,由于没有其他条文,只能继续援引第三十二条关于准予离婚的规定。从形式上看,这样的表述可能还不够完善。为了使裁判文书的观点更加鲜明、准确,建议在援引此类条文时,首先在说理部分说明,“根据某法第某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如何的主张,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附件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略)附件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略

⑨ 在哪里可以查到政府发布的公告和文件

需要到当地的政府网站查看。比如查看山西的公告和文件的方法如下:

1、网络搜回索山西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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