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木炭需要哪些证明文件|木材运输需要办理那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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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 运输林木需要什么证件

1.凡需要运输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国家统一调拔的木材,由运出省所在地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 2.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依据: (1)生产单位运输政策允许自产自销的木材,凭注销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和应纳税费的票据。 (2)运输农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生产的木材或者旧房料,凭基层林业工作站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3)个人搬迁按规定允许携带的木材,凭户口迁移证明或者工作调动证明。 (4)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运输的木材,凭起运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出示的证件和履行手续。 3.具体负责发证的单位和上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出省木材运输申请者提交的依据。凡符合规定的,就及时签发《出省木材运输证》。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有权不签发或者撤销已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从省外运进的木材落地后,如再次起运出省的,凭原证件向当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凡火车、汽车、船、排,以及其他运输工具运输木材的,实行一车一证,并详细填写运输工具的型号、吨位及牌照号码,凡联运出省的木材,必须办理全程有效的木材运输证。中途转运时,应凭起运地的证件在转运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运输工具的证明。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三条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仅制止。 [1986年4月28〕国务院批准,[1986年5月6日〕林业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从林区运出木材,依森林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给的木材运输证件,从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发放运输证件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上管部门规定。 [1987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中发[1987〕20号 4.充实林业基层管理机构,强化林业管理职能,要加县、乡级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机构的力量,以便按照《森林法》的规定和闰家计划直接发放和严格管理采伐许可证,监督木材采伐、运输、销售,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森林档案;掌握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货,监督营林资金的使用。经批准在林区设立的林材检查站,不得随意撤销。木材出县出省,必须有林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否则,交通部门、不得承运。 [1989年8月10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出售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1989年9月21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293号为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林业部发出了《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现就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1.发证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林业部已明确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是发放和管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归口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发放和管理出省木运输证的单位原则上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但是,从减少环节出发,在各级林业行政在主管部门内部只能确定一个管理单位,切不能多头来管,以防发生不必要的混乱。按照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原则,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重点林业(边远)地、市或重要的木材汇集转运他的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但必须经常检查监督,确保发证工作质量。不管是省里发证,还是省里委托地、市发证,各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每个年向林业部报告一次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情况,为便于联系工作,请各省把确定的发证单位名称、主管负责人及其电话于10月底以前报部资源和林政管理司木材流通管理处。 2.发证依据 本着既要简比手续,又要防止弄虚作假,发证单位和工作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地审核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的有关证据。其中别要注意审核和记载足以证明其木材合法来源和符合有关运销政策规定的依据,以及木材检疫证明,努力杜绝非法运输木材或者尚未采取病虫害防治措施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除这些要求和林资字[1989〕23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外,其他具体的发证依据由各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规定,并报部备案。 3.列入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的范围,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地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际准的全部木材.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管理的木材及其制品、对竹林、木柴、木炭、旧房料、诠皮、药材等其他怵产品的运输可以办理使用林业部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但其出省外运的数量是否纳入控制总量,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应计入控制总量的木制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原材的比例,按各地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经林业部批准的运输出省的自产木材控制总量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即上一年度结合的数量不得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以便与年采伐限额的管理相配套。如果有的省委托地、市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应把经批准的本省控制总量分解下达到委托发证的单位。至于出省外运木材的累计数,一是以发证单位进行累计,二是由发证单位填写在《出省木材运输证》的第一联(存根)上。地、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出省木材运输证上所累计的外运数量必须以省里下达的控制总量为限,不得突破。 4.本省产的木材不直接从生产单位调运出省,在省内流通后,再运输出省的,这部分木材在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谁核发运输证,其木材数量就从准的控制总量中核减。 5.《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延期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必须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但不重复计算累计数。为防止涂改有效日期,请各发证单位在《出省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栏里按大写数字填写。 [1989年10月4日〕林业部发布的《关于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凭证运输木才有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 305号为加强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制止非法运输、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现就凭证运输木材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林业部委托吉林省林业厅、黑龙江森林工业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对所管辖的森工企业及其他合法采伐、加工木材的单位发放和管理木材运输证件。 2.对森工企业运输出省的木材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总量包括国拨材和非国拨材两部分。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或本单位的年木材生产总量计划,提出本单位年运输出省、自治区的木材控制总量。并于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业部申报下年的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由林业部核准后执行。国拨材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 3.从1990年1月1日起,森工企业运输非国家计划调拨的木材出省,必须持有林业部规定的《出省木材运输证》。 4.森工企业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运输木材,应办理省内木材运输证件。其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由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参照当地的做法自行决定。 5.申请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时,必须提交有关依据。这些依据必须是能够证明其木材的合法来源和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木材调运、销售的政策规定。 6.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在内部应指定一个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输证件的发放与管理,以便形成上下统一的发放管理体系。对确有困难的边远地区,也可以委托到林管局一级核发证件。 7.运输出省的木材控制总量不结转下年使用。业经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不得延期使用。有效期满仍未使用的,运输木材者应持原证到原发证单位换领新证。 8.林业部委托的发证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于1989年10月底以前将实施办法报部备案。 9.各森工企业的主管部门一定要加强木材运输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构,切实加强木材检查站的建设和管理,努力做到山上管住管好,山下管严,有效地控制森林资源的过量消耗。 10.其他要求按照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及《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林资字[1989] 29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内蒙古大兴安岭的林业管理局在向林业部上报出自治区木材控制总量和发证情况的同时,要抄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部发布的《关于认真执行统一出省木材运输证制度改进发证办法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90] 365号为切实执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木材运输证制度,现将改进发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把发放木材运输证作为依法监督和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一个重要手段,坚持执行好凭证运输木材的制度。各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内部的各有关职能单位之间一定要紧密配合,互相支持,通力协作,认真做好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工作,努力把出省木材的运输总量控制住。 2.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要根据有利于监督检查,有利流通,方便基层的原则,认真研究和改进发放木材运输证的办法,并报部备案。 关于确定发证单位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在内部应确定一个单位管理木材运输证,防止多头管理而产生不必要的混乱。为便于基层办证,本着下管一级,层层负责的精神,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林业管理局发证,林业管理局(包括大兴安岭林业公司)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再委托国营林业企业局或者在国营林业企业局设立代办点承担具体的发证工作。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一级抓一级,定期检查,经常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管证发证的工作质量。 3.关于掌握“一车一证”的问题。各省级林业(国营林业企业)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公司和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管理局,根据本地区及请。配车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发证办法。对批量运输的,原则上可以按“四同一”(即同一起止地点、同一起运时间、同一货主、同一运输工具)发一份运输证的要求掌握。 4.其他问题,仍按林资字[1989] 235号、239号和30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政策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3.《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4.《关于切实做好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工作的通知》。

Ⅱ 做木炭厂需要办什么手续

1、办理木炭生产企业首先需要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然后拿着营业执照去办理税务登记证。

2、开立银行基本账户,去质监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去人行领取机构信用证。

3、建厂需要办理的手续办理土地规划证,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估、雷暴影响评估等等。

(2)运木炭需要哪些证明文件扩展阅读: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注册—网络

Ⅲ 木炭进口报关需要哪些资料复杂吗

一、木炭一般贸易进口流程:1.接单:接到单证后,要检查单证是否齐全与准确,单证:植检证,产地证,熏蒸证明,提单,码单2.换单,接到客户的全套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儿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要看提单为何种形式的提单!3.报检,需要报检委托书,要检查资料是否齐全且准确,木类注意的最多的就是植检证和产地证上的资料是否一致,如产地证,植检证错误或者没有可以申请熏蒸,但是要局长审批,商检计费完成后出到通关单。4.报关,报关资料:提货单,通关单, 箱单、invoice、合同、报关委托书等资料,向海关发送,海关审单,报关资料通过后向海关递单,如果审单中心退单则根据情况重新改过并发送(通常情况为规格,用途之类)。5.放行,拿放行条去船司打提柜单,所有的费用必须结清,需要交押金的要交押金,拖车提柜送货厂家!二、木炭进口清关流程:⒈木炭货物发至港口/口岸⒉、安排换单手续⒊、塑料塑胶进口报关申报⒋、海关出税⒌、海关核税、缴税⒍、放行⒎、派送至指定仓库三、木炭进口报关流程:国外林场(确认货已备齐)—订仓—装柜—海运—到港–支付运费–船代处换单–报检(1天)—报关-(1天,落价格通过既当天出税单)–交纳增值税–查柜/放行—-船公司处打放行条—熏蒸(24小时)—-码头拖柜(消毒一般时间是30分钟,排队消毒)–送货 。四、木炭一般贸易进口需要的时间:1 到港提单换单,半天2 提前申报商检,出商检单,2-3天3 正式报关申报,放行,1天4 港内拖运、排队等候安排消毒检疫、卫生处理、2–5天5 签名,提货离港口,半天(以上为一般作业的工作日损耗,以具体作业安排为准)五、推荐口岸 广东中山港 :由于去年进口木材量为中山,所以给出相关优惠政策,两天放行,免查柜。 深圳盐田港 :(推荐木材:北美材、东南亚(橡胶木)、非洲(亚花梨))方料。 深圳蛇口港 : (推荐木材:南美材)原木 上海洋山 外港 :普通材 单zheng齐全 黄埔港 :(推荐木材:北美、东南亚、南美、非洲)原木、板材 中山港进口:(推荐木材:大红酸枝、大果盾木、马达加斯加卢氏黑黄檀、酸枝、微凹黄檀、小叶紫檀、 大 叶紫檀、奥氏黄檀、红檀香地板料等所有名贵木材) 主要包括:奥古曼、阿尤丝、沙比利、桃花芯、依扬、大斑马、缅茄、非洲柚木、奥砍、巴帝、红花梨、达比马、尼奥维、塔利、红玫瑰、莫阿比、黑檀、小斑马、安东格、乌木、大叶紫檀、鸡翅、皮灰、红檀、小叶红檀、巴花、白胡桃、红铁木、绿丙桑、杜卡、金丝柚、黄云香等。六:费用结构 1 换单费/码头费/柜租场租费, 2 代理商检报关费/报关代理/商检代理/检疫消毒 3 商检查柜手续加收: A口岸费: 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五 B商检规费:千分之二点五/票.

Ⅳ 木炭加工厂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木炭加工厂需要办理的手续有,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环保证。开办机制木炭厂,各地政策不同,合计费用差价不多200元。如果地方查污染问题比较严重,最好要做环保测评办环保证。具体还要看当地的实际法规。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Ⅳ 木材运输需要办理那些证件

木材运输许可证。

申报条件

有木材运输资质的企业和法人

1、属于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木材运输证;

2、所提交的证件及票据齐全;

3、未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失效的证件、票据或提交的证件及票据中的内容一致;

4、按当地木材市场销售价缴纳了育林基金;

5、收、发货单位相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符合广西执行凭证运输木材种类的原木、原条、锯材、芯板、单板、包装箱板、门窗(框)、木炭、商品竹材、树木树蔸,木材起运点相符;

6、购买木材单位明确,木材运输终点地址详细;

7、遵守国家和自治区运输木材有关政策、规定。

所需材料

(各城市地区有所不同,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1、木材属于采伐后第一次运输的,提交林木采伐许可证、育林基金征收票据。

2、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

3、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

4、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和有关的票据。

5、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提交海关进口票据。

6、农村居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需要运输销售的,提交村民委员会、乡镇林业工作站的证明材料。

7、运输树蔸树木,属于野外采挖的,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采挖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提交乡镇林业工作站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8、申请运输的木材或树木树蔸需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和木材检尺码单。

(5)运木炭需要哪些证明文件扩展阅读:

无证运输处罚

1、林区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3、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将没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4、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5、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将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Ⅵ 进口木炭报关注意事项多吗有哪些要注意的

木炭进口报关注意事项:1、木炭,用原木直接烧制而成的木炭,属于资源性产品,国家相对来说是允许进口的,一般关税在10.5%,增值税16%,产地以东南亚和非洲比较多,但是相对来说,东南亚木炭较有优势,我们国家有一个东盟十国的协定税率,只要能提供产地证明是在东盟十国范围内的,都可以享受0关税的政策。

2、木炭属于4.2类危险品(固体易燃物),相对来说进口有些复杂,船公司对于危险品超期的柜租收费比较高,收取较高的柜体押金,根据经验:,一般一个柜子的押金上万元不止,且清关完成之后,对于托运的司机要求也比较高,一般都是要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公司才能托运这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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