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属于无效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㈠ 无效投标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以下情形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㈡ 投标文件出现哪些情况,应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㈢ 投标文件无效的情况主要有哪些

投标文件是否无效,基本是从其组成部分谈起。投标文件一般由资格部分,技术部分,商务部分组成(资信,人员,业绩,从本质上是属于商务标内容)。资格部分(合格制),不满足招标文件的基本需求会无效投标,比如,让投标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社保等,如果未能在此部分提供相应内容,视为无效。技术标要分情况来说,一般合格制的话,如果提供内容不满足要求,可能会视为无效。打分制一般情况下不会被断定为无效。但如果暗标形式,标书内容被认定为特殊标记,则有可能废标。商务部分,如果人员,业绩等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报价超控制价,或不满足报价规范,视为无效。

㈣ 如何正确区分“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

如何正确区分“否决投标”和“无效投标”?一、否决投标招标法体系规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采购法体系没有“否决投标”一说。与“否决投标”一词涵义比较接近的表述是“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对于评审中出现的投标文件不被评标委员会所认可的情形,采购法体系没有使用“否决投标”一词。18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从这一规定来看,评标委员会对评审时发现的不合格投标文件不直接采用否决的方式,而是把该投标文件视同为“无效的投标文件”,不再继续对其进行评审。从对投标文件的处理结果来看,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二、无效投标采购法体系与招标法体系关于“无效投标文件”的规定大体一致。18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七部委30号令三十八条第二款和七部委27号令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从严格意义上来看,招标法体系和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是指投标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递交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是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与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的内涵大体相同。总结:1、采购法体系中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否决投标文件”,系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所拒绝,失去了继续参与评审或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的资格。2、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文件被否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3、采购法体系中的“无效投标”基本等同于招标法体系中的“投标无效”,系指投标行为或投标活动无效。想要获取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中国招标网查看。

㈤ 投标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投标无效的情形是,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无效的情形是: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的;

(四)报价超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

(五)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㈥ 无效投标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无效投标的情形有: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另外,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㈦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下列属于无效投标情形的有哪些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㈧ 投标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投标无效的情形是: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等;

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 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

4.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㈨ 在评标环节,评委会对投标文件判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第一、提交的营业执照无效。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未涵盖招标文件规定的采购内容,或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第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质检报告的,供应商未提供、提供的质检报告期限不符合要求、质检报告中的技术参数检测值偏离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者提供质检报告与所投产品不符等。第三、代理商参加投标时提供的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授权书无效。如制造商所盖印章为合同专用章或为销售部印章等,或投标产品与授权书不符等。第四、资格证明文件不齐全导致资格审查不能通过。第五、投标文件签署不符合要求。如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工程投标文件报价封面,造价人员未签字并盖专用章。第六、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造成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如交货期、质保期、付款方式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技术方案、规格技术标准不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列出设备的详细配置、技术指标或复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导致评委会无法比较和评审;开标一览表大写金额与明细报价汇总不一致等。第七、要求提供样品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不全或提供的样品质地、规格明显与招标文件规定的产品不一致。第八、供应商对当前的政府采购政策把握不足。如招标文件要求采购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在最新“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内,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建设工程类项目中,投标人所投工程施工人工工日单价低于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未执行新的费率标准、预备金等暂列金额未计入投标报价内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等。此外,还有供应商因串通投标而导致项目废标,如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以上内容来源优易惠投标技术支持论坛。

㈩ 无效标的具体情况有哪些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未交应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无效投标文件包括:1、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投标文件。2、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多个报价的投标文件。3、投标人名称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投标文件。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字,无单位盖章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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