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用名公证有哪些文件|请问曾用名做公证要提交哪些材料给公证处

㈠ 请问曾用名做公证要提交哪些材料给公证处

可以做曾用名公证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等级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曾用名公证申办所需材料1.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2.要求户口本上体现曾用名,否则需单独提供户籍部门开具的曾用名证明。提醒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可受理的公证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

㈡ 曾用名公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分析:1、携带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

2、填写曾用名申请表。用名证明在你的当地派出所应该能开,正常工作日,到派出所去,走正常程序就可以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七条 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㈢ 如何办理曾用名证明

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即可开具曾用名证明。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3)曾用名公证有哪些文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㈣ 如何办理曾用名证明

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即可开具曾用名证明。

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4)曾用名公证有哪些文件扩展阅读: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㈤ 如何写曾用名启示,在公证部门办理添加曾用名。

曾用名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在现登记姓名之前,曾经使用过的经法定程序等级或者有公共记录的姓名予以证明的活动。曾用名公证申办所需材料:1、申请人的的身份证、户口簿(集体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页原件及经过户籍所在单位盖章的首页复印件);2、户口簿未登记曾用名的,还需户籍地派出所或档案存放地出具的曾用名证明信;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申请人系未成年人,由父或母代理申请公证,并提供关系证明,如同一户籍且能显示亲属关系的户口簿)。

㈥ 曾用名公证去哪里办理

【法律意见】一、个人身份证;二、户口本;三、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四、填写更名(曾用名)申请表。用名证明在你的当地派出所应该能开,正常工作日,到派出所去,走正常程序就可以了。不知道怎么做就直接问里面的工作证明。但最好是能带上户口本、身份证什么的。必要的话可能会叫你到街道办事处去开个证明。每个地方可能要求会不一样,但是是能开到的。当然你也可以先打电话给当地派出所问好,免得跑空路。曾用名公证办事须知:一、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主席令第39号)、《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103号)二、办事程序:窗口受理公证员审核主任审批窗口办结三、申报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件;2、申请人的户口薄或经查户口档案的户籍证明;3、基层证明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出具,如曾用名未在户口簿上体现的须加盖公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内容为: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曾用名情况;4、记载有曾用名(要证明的)的有关国内档案材料(如户口档案材料、婚姻登记档案、学历档案等)5、申办曾用名公证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应提交《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㈦ 曾用名证明

一家之言。一般复印户口本就可以了。一般涉及到曾用名证明的问题,现在常见的是提供自己的资产证明时,由于名字前后不一导致不能得到有效证明。比如你曾用名使用期间的银行流水,签订的合同,你的信用报告等。上述这些,一般复印户口本你那一页就可以作为老。开证明的,可能就是到你现在身份证上面所提供的户籍地址所在地的派出所开曾用名证明不是户籍证明也不是户口证明,好像去你户籍地的居委会开证明效力也是妥妥的,嗷!

㈧ 曾用名证明怎么写

证明:兹有我辖区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曾用名xxx,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增加“曾用名”的用处:

公证处有“曾用名”和“同一人”的公证项目,但是在出具公证书之前,需要公安部门的配合,核实情况。“如果公安部门的信息能对公证处开放,核实起来很容易”,公证处相关人士表示。“但如果涉及到个人隐私,不方便公开,那么必须要提供公安部门的相关证明才能进行公证”。

“亲属关系证明是公证处最常见的公证项目,尤其是涉外的比如公民出国、留学、移民,都会需要这一类公证”。

㈨ 曾用名证明怎样开

(1)首先准备好申报所需要的材料个人身份证、户口本、过去使用过的曾用名的有关证件(如毕业证、学生证)等。(2)去派出所填写曾用名申请表。(3)等公证员审核以及主任审批。(4)等结果下来后去派出所窗口办结就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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