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文件清理什么意思|武汉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房销售管理程序等20个文件被废止

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一、在现行的106件市政府规章中,决定继续有效83件、废止和宣布失效19件、修改4件。二、在现行的101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决定继续有效238件、废止和宣布失效778件,修改1件。三、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四、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建立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长效清理机制。对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相应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或者适时向市政府提出清理建议。六、市政府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查询服务。本决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2.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3.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无锡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1995年2月市政府令第19号2无锡市殡葬管理办法1998年3月市政府令第36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3决定废止的80件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1998年4月市政府令第38号4无锡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1998年6月市政府令第39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5无锡市献血管理办法1999年5月市政府令第44号6无锡市国旗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9月市政府令第48号;2007年12月市政府令第97号修改7无锡市人民防空规定2000年4月市政府令第51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2008年11月市政府令第106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8无锡市统计管理办法2001年12月市政府令第57号9无锡市城市建筑物和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管理规定2002年2月市政府令第58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0无锡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59号;2003年8月锡政发〔2003〕195号修改;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1无锡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0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2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2001年底以前制定的部分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4月市政府令第61号13无锡市生猪屠宰销售管理办法2002年8月市政府令第65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4无锡市燃气管理办法2003年4月市政府令第68号;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修改15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2003年12月市政府令第70号;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修改16无锡市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4年4月市政府令第72号17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部分行政许可项目予以取消或改变管理方式的决定2004年7月市政府令第73号18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11月市政府令第75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19无锡硕放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办法2005年1月市政府令第76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20无锡市档案资料征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79号21无锡市除四害工作管理办法2005年12月市政府令第80号22无锡市市区户外广告管理办法2006年4月市政府令第82号;2012年10月市政府令第128号修改23无锡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2006年8月市政府令第85号24无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2006年12月市政府令第86号25无锡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实施办法2007年8月市政府令第89号26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无锡市历史街区保护办法》的决定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1号27无锡市市区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07年9月市政府令第92号28无锡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市政府令第93号;2011年7月市政府令第122号修改29无锡市粮油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4号;2010年11月市政府令第116号修改30无锡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办法2007年11月市政府令第95号31无锡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实施ǻ

❷ 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重新确定其效力的活动。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长春市人民政府、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应当遵循本办法。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第五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的原则,采取信息反馈与调查评估相结合,内部审查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方法清理。第六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实施机关应当定期向制定机关报告实施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发现存在重大问题、需要做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告制定机关。 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社会公众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实施机关应当在规章施行满4年后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意见报告制定机关;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基本原则;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是否合法适当;是否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成本效益要求等。 评估工作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经济效能的原则,采用科学、民主的评估方法,保证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等字样的,有效期为两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重新制定发布。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九条 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清理。第十条 新的法律、法规施行,上级行政机关提出清理要求的,应当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制定机关根据形势和需要认为有必要清理的,可以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制定机关发现个别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可以即时进行清理。第十一条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统一部署并组织实施。第十二条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公布列入清理范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第十三条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做出处理: (一)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予以废止; (二)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宣布失效; (三)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予以修改; (四)内容合法、适当,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确认继续有效。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和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起草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范围、清理原则和依据、清理程序和方法。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意见和依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审核,提出清理意见,报本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做出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后,应当公布修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集中统一向社会公布。

❸ 公文处理中的清退是指的什么

公文处理中的清退是指将有关办毕的收文按期返归原发文机构或由其指定的有关单位。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三十四条,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六条,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3)政府文件清理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需办理清退的文件类型:

1、绝密文件;

2、仅供征求意见或审阅的文件;

3、被明令撤销的公文;

4、有重大错误的公文;

5、未经本人审阅的领导人讲话稿;

6、其他由发文机关指定清退的公文。

不需清退的文件包括群众文件、过时的文件、仅供领导传阅或审阅的文件。

❹ 沧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处理规范性文件稳定性与有效性的关系,促进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就人事、财务、监察、审计等事项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及工作方案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应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暂行或者试行的规范性文件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安排部署工作有时限要求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不得超过工作时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第四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制定部门或者原起草部门或者执行部门认为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确定其是否保留、修改。第五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原起草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负责指导。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由制定部门(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的评估工作应遵循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科学系统的原则。第七条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评估工作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形成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可以采取公开收集公众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组织实地调查、访谈、座谈,委托专门机构、专家研究等方式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负责评估工作的部门应当纂写评估报告。对评估报告提出的规范性文件保留、修改、补充、完善等意见的,制定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启动清理工作程序。第八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与上位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二)合理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三)协调性,即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四)操作性,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细化的问题;(五)实施效果,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实现立规目的;(六)其他需要清理的内容。第九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坚持经常清理与定期清理、专项清理和全面清理相结合,要把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与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有机结合起来。第十条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清理之后,原起草部门应当将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建议向本级政府提交报告,经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报本级政府决定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制定部门或者执行部门应当就评估、清理情况和处理意见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交报告,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后统一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十一条需重新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为新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沧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制定、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修改的,原起草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案送审稿和相关材料按程序报送政府办公室。部门规范性文件需重新修改的,制定部门应当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将规范性文件修改草案和相关材料报送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审查。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政策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适用的,予以保留。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二)国家政策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与之不相适应的;(三)部分内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五)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六)管理职能发生变更的;(七)其他原因需要予以修改的。

❺ 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隔多少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里面规定的市县政府和部门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❻ 武汉清理政府规范性文件,经济房销售管理程序等20个文件被废止

武汉市政府近日作出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其中保留23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有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的40件,予以修改的12件。继续有效的235件 40件失效根据国家、省相关要求,武汉市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文件,下同)清理工作。经对截至2019年12月31日为止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研究,决定:保留23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宣布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4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失效;对12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对予以修改的12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9件进行部分条款集中打包修改,3件进行全面修改。为什么要开展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武汉市司法局在解读该决定时介绍,一是做好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需要;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需要;三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湖北省委湖北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此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坚持“谁起草、谁实施、谁清理、谁负责”的责任分工,组织市政府各部门按要求开展清理工作,征集了清理意见。严格清理工作标准。主要是明确了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处理原则,即明确哪些情形下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宣告失效、宣告废止、予以修改或继续有效。规范清理工作流程。为确保清理结果合法有效,在清理专班初审基础上、委托专业机构复审,同时对分歧较大的清理意见与相关部门进行了反复沟通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在进一步征求公众意见基础上,最后进行了法制审查。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等情形的予以废止对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分别根据不同情形,作如下处理:具有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者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等情形的,建议予以废止;具有文件已超过适用期,或者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已被国务院、省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宣布失效等情形的,建议宣布失效;具有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等情形的,建议予以修改;无上述情形的,建议继续有效。记者注意到,宣布废止的20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包括2011年出台的武汉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老年人优待证年审的通知、2007年出台的武汉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2017年出台的武汉市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积分入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上述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实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重新公布实施。需要修改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直相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后重新公布。

❼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如何进行,废止、保留、修改的界限如何确定

(一)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失效:1. 适用期已过;2. 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的事项、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宣布废止:1. 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特别是没有法律依据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项目。2. 主要内容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等。3. 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代替。4. 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已废止或失效。5.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三)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修改:1. 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但基本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继续实施;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

❽ 规范性文件清理问答 1,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或者指示等行政规范。

❾ 无锡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由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办法、细则、意见、通告等文件的总称。本规定所称清理是指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要求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作出清理决定的活动。第四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程序规范、民主科学、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制定机关清理与实施机关清理相结合、定期清理与及时清理相结合的工作方式。第五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机关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具体工作。市、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第六条实行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信息公开和反馈制度。制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及时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等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规章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实施之日起每隔2年清理一次。第八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清理:(一)上级行政机关对规章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要求的;(二)制定机关发现规章规范性文件存在重大问题的;(三)制定机关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及时清理的其他情形。第九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应当按照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方式作出清理决定。第十条规章规范性文件符合上位法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需要继续适用的,应当决定继续有效。第十一条规章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修改:(一)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二)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相适应的;(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四)执行程序不规范、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五)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者规章与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修改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废止:(一)依据的上位法废止的;(二)主要内容与新颁布实施的上位法相抵触的;(三)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订后的上位法涵盖的;(四)主要内容已被新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替代的;(五)主要内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废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宣布失效:(一)有效期已满的;(二)调整对象已消失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规章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立法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第十五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共同实施的,由主要实施机关会同其他实施机关提出清理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形成清理决定的草案后,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作出清理决定。第十六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理建议的依据和理由;(二)清理建议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三)清理建议有关问题的说明。第十七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组织清理,并作出清理决定。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