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标文件有效期
价格必须保证是可以兑现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般要求在投标截止后20天内。答:商务条款和技术规范的逐条应答对应标书中的合同条款的应答针对该项目的技术方案和商务方案招标书中要求的投标书的各项内容一本合格的投标书可以是各个投标书模块的简单集合,但一本优秀的标书却应是完备、专业和具有个性化的。完全针对用户需求提出方案并帮助用户解决问题的标书才是最具竞争力的。答:商务条款的合理性需要有商务经验的人审核,对于非联想标准条款的内容容易产生附加的费用,这些都应在投标价格中予以考虑,对于交货期和付款期的可行性也要给予充分的关注。一般招标方在招标文件中都会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最好的做法是: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和遵守规定的格式。按照要求的顺序完成投标文件的制作。把重点放在评分细则的相应内容上,并在此基础上充分表达和说明自身的优势。注意层次清晰,祥略得当。
❷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
法律分析: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或者距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商务部确定新的有效期后继续适用,并向社会公告。
法律依据:商务部《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草案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该文件的背景、宗旨和必要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务院的决定、命令等有关文件;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其合理性、可行性;
(四)征求意见及对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该文件与此前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并、衔接、替代、废止等关系;
(六)该文件的内容涉及部内其他专项审查的,应说明相关审查情况,如: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评估、政策效果和舆情评估等;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对于需要稳定市场预期并长期执行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是对于上位法的执行性规范,可以不规定有效期,但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或以规章形式发布。
规定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确有必要继续适用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布,或者距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由商务部确定新的有效期后继续适用,并向社会公告。确定新的有效期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至五章相关规定。
❸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般为
法律分析: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招标文件一般有如下规定:“担保人在此确认本担保书责任在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或在这段时间延长的截止期后28天内保持有效。延长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担保人。”许多投标商在向银行申请开具保函时,对于投标保函有效期不够重视,往往会与投标文件有效期混为一谈,出现保函有效期少30天的现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❹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法律分析:规范性文件有效期限为5年,期满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制定机关应当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重新公布;需要修订的,按制定程序办理。
❺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未注明有效期的,有效期是5年。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对文件有效期是否延续进行评估,如需继续实施,由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规范性文件施行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五年;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制定机关认为规范性文件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重新修改,按规定程序报送审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各区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每年应当将按规定程序批准继续实施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❻ 请问试行的法规、规章等有效期限时多长有无相关法律规定
试行的法规、规章之有效期限分以下三种情形:1、该法规、规章本身规定了有效时限,则以此规定为准;2、试行法规、规章的有限期限自正式公布的新法规、规章施行日终止;3、试行法规、规章的有效期限自宣布作废之日终止。此属法理,至今未见专门的法律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第十六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