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少号文件对产妇福利规定|湖北省产假规定2021官方文件

『壹』 江西省女职工生育可享受188天产假,女职工生育政策一般有哪些福利

2022年7月,江西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修改后的《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这篇规定之中,明确公布了女职工生育后可享誉188天的产假。这项法案的公布也引起了人们对于女职工生育政策的关心那么女职工生育政策具体拥有哪些福利呢?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她们所享有的产假天数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98天再加上各省所规定的天数。除了在放假方面所享受的福利之外,中共江西省委还明确表示在产妇怀孕和产后护理期间,产妇所在的公司因继续支付产妇本应该享有的工资和福利。

一般而言,女性的最适生育期与其职业上升期有高度的重合。许多女性都会在这一时期面临着职业与家庭的两难选择,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如果女性进入生育期,在以往就可能意味着失去了另一个经济来源。而国家这些法律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妇女的利益保障了相应的经济来源,同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国新一代人口的增长。

『贰』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186号规定,到底可以休多少天产假

河南省产假为98天+3个月,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再增加15天,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15天。

『叁』 上海市产假多少天2022新规定

(一)本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二)本市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上海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文件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本市女职工产假最长可达158天。在我国国家的劳动者权益中关于产妇休假有详细的说明,这对产妇来说无疑是最大的待遇福利以及国家对女性合法权益的维护。那么,上海产假多少天呢?按照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规定,工作期间进行怀孕生子的女性,在生产期应当有98天的产假待遇。上海市劳动法规规定的产假为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合法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肆』 湖北省产假规定2021官方文件

湖北省产假规定如下:1、正常分娩产假为12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2、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4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30天产假+15天难产假;3、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4、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5、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产假为45天;6、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特殊保护,女职工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每2个小时应安排10分钟工间休息,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应当暂时安排其从事其他合适工作,或者给予1至2日的休息时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35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与后果、职业防护措施和本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伍』 产假多少天2021新规定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产妇的产假是在90天以上,对于高龄产妇来说,产假的时间更长一些,在4个月左右。对于产妇来说,产妇的身体健康时很重要的,所需要注意的事项也很多。怀孕前三个月对于孕妇与胎儿来说是很关键的,怀孕早期胎儿尚不稳定,这个时候就需要注意自身以及婴儿的身体健康问题。孕妇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要过量的进食。否则的话很有可能会导致热量过剩并且转化为脂肪,再加上这个时候大部分孕妇都不喜欢运动,长期如此势必会导致脂肪堆积从而导致体重过分增长。同时在怀孕的时候,孕妇会出现头晕的现象,那是因为在怀孕期间,孕妇一个人所摄取的营养要两个人用,因此贫血的情况更是时有发生。孕期贫血危害非常大,因此这个时候应该多吃些具有补血功效的食物。如瘦肉,鱼类,肝脏,动物血制品等食物,这类食物中都含有大量的铁,可帮助我们有效的起到补血功效。我国《劳动法》规定: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此做了进一步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关于产假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女职工,应享受自己的工资待遇。

『陆』 山东省产假规定2022

一、山东陪产假多少天山东:陪产假7天根据2018《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陪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同样要向职工支付工资的。陪产工资结算的方式有两种:1、若是用人单位有为职工买生育保险的话,职工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由用人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陪产假期间工资一般是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来支付的,若是职工工资高于当时社会平均工资标准,则由用人单位补差额。2、若是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那职工在休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则是按照职工合同工资的标准来支付。在面对二胎陪产假手续怎么走这个问题时,首先最重要的是孩子的出生证明,男方陪产假一般是7天,但有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在休陪产假时用人单位也会支付工资。综合所述。陪产假一般是针对男性的,自己的老婆在待产前几天,男方可以申请陪同,工资照样能有,但是每个地方的规定,每个公司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假期时不一样,条件也不一样。

『柒』 关于孕妇产假的政策是什么,晚婚晚育的假期是多长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又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
所谓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如果(只要有医院证明就可以向单位请病假,但病假期间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除了90天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由于一些特殊原因,女职工能享受增加天数的产假。
难产、多胞胎的因素,有《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文规定;但是,晚育、独生子女的因素,各地方的规定有所不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在广东省,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生育一胎但生的是多胞胎,不属于独生子女),增加产假35天。
有些单位在女职工产假天数问题上自行制订标准,只要产假天数不短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更强,应当予以认可。
至于产假期间男方能否休假照顾,在广东省,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不论是女职工产假,还是男方看护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标准工资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劳动法律师团

1、产前假(孕期)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产假(产期)
生产女职工的产假:单胎顺产90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另增加晚育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自然流产女职工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内自然流产或者宫外孕者,产假30天;妊娠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自然流产,产假45天。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3、哺乳假(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一条 对妊娠期的女职工,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从事频繁弯腰、攀高、下蹲、抬举、搬运等容易引起流产、早产的工作,或者经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不宜从事原工作的,应暂时调做其他适当工作或酌情减轻工作量。
第十二条 女职工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四条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三)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给予产假三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者,给予产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区、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女职工授乳时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授乳时间及在本单位内授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六条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第十八条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工资照发。按本规定享受的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单位增加工资时,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产前假、产假、哺乳假,应作出勤对待。
4.晚育假(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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