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新房限价文件多少|海口新房限价政策

Ⅰ 海口新房限价政策

法律分析:一、外省户籍

1、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口只能购买1套住房。

2、自2018年3月30日后购买的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禁止转让。

3、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实行限购政策的区域购买住房,需提供至少一名家庭成员在我省累计五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4、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在海口购买住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七成。

5、本市城区有两个限购区域:第一个是主城区,滨江西路以西、长彤路以东、南海大道和红城湖以北区域;第二个是南部生态保护区,主要在椰海大道以南、绕城高速以北、铁龙路以西、粤海大道以东范围,按照多规合一,这是海口重要的生态保护带。

6、限购范围包括普通住宅、高档公寓、低层住宅和酒店式公寓,以及产权式酒店和二手住房。

7、暂停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出售商品住宅(经批准的企业人才周转房除外)。

8、2018年4月22日20:00后户籍迁入海南省的居民家庭只能购买一套商品住宅(引进人才落户购房除外)。

二、本省户籍,对在我省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省户籍和常住居民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停止向其销售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市场化商品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Ⅱ 海口房产税征收标准

法律分析: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年税率(1.2%)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金收入×12%。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文件中所说的房产余值,在房产税暂行条例中有规定,是指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扣除比例各地略有不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Ⅲ 海口市盘活房地产市场若干办法

一、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建房、安居房,下同)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经济适用房建设,按建设立项、规划报建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列入经济适用房计划的,实行政府最高限价销售,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价格构成包括以下八项因素:(一)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三)建安工程费;(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五)(一)至(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六)贷款利息;(七)税金;(八)3%以下的利润。二、住宅小区竣工,实行综合验收制度。市房管部门要按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参与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监督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质量,推行住房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制度,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允许私人依法购地建房。市规划、土地部门可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出一定规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作为低层独立式居住区,允许建设多样化的、满足不同对象需求的独门独院式的低层住宅。低层独立式住宅建设必须节约用地,按规定期限建设完工。四、对已具备一定配套设施、适销对路的商品房收尾工程项目,各商业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给开发企业提供贷款,完成收尾工程,使其具备居住条件,促进销售,盘活资金。五、“停建”工程主体已完成或需要调整规划达到主体工程完成的,经市规划、城建部门出具符合规划和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意见后,可向市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注明“房屋主体工程完成”的房屋所有权证,作为抵押贷款的凭证,待工程项目全部竣工后,再交还此证领取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经市规划、城建部门批准,开发企业可将“停建”工程分层装修出租。六、对以土地、房产作价联营、合作、入股、项目转让等方式继续建设的,不视为交易行为,直接办理土地、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七、城建、规划、土地、房管等部门要联合组织对已竣工的房屋开展验证工作,加快办证。对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在验证一个月内予以办理。八、把盘活空置商品房与实施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结合起来。经市房管部门核准,将空置商品房转化为解危解困、拆迁安置、经济适用房的,按照《海南省城镇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省政府第57号令)第二十六条办理。购房者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房屋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九、商品房交易过户时,销售一套,完税一套;销售一幢,完税一幢,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十、鼓励个人购房,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市场化。凡个人向开发商或中间商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实行先征后返还的优惠。纳税人凭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向市财政部门办理返还契税手续,财政部门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十一、各商业银行要积极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业务,放宽贷款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提高消费者购房能力。贷款额度最高为拟购住房合同价值总额的70%,贷款期限最长可至二十年,贷款利率按现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各商业银行可为购买期房的消费者提供按揭贷款,市房管部门为其办理他项权利登记。十二、鼓励房改房和其他享受优惠政策所购的住房上市买卖、租赁、抵押和交换(具体规定另行发布),激活二、三级房地产市场。十三、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引导、鼓励物业管理发展规模经营,并推行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清理无资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推行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和监督,优化小区环境,提高居住质量。十四、设立和培育房地产中介、法律服务机构。建立集中、公开的房地产有形市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沟通供求双方的信息连通,促进房地产的流通,盘活房地产市场。十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Ⅳ 招标文件最高限价32万大概多少钱能中标,有没有计算方法呢

只要不超最高限价都有可能中标,这个你得看评标办法是怎么打分的。中标是各方面的,不一定就是价格低就可以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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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发布于2016-01-28,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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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海口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有哪些优惠政策

我们大家都知道,购买首套房的政策和二套房是不一样的,比较直接的体现就是在首付比例上。随着海口旅游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想在海口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关于海口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有哪些优惠政策?这个问题就引起了许多人的重视,下面就看看吧!

我们大家都知道,购买首套房的政策和 二套房 是不一样的,比较直接的体现就是在首付比例上。随着海口旅游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想在海口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那么关于海口 首套房首付比例 是多少?有哪些优惠政策?这个问题就引起了许多人的重视,下面就看看吧!

海口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

1、 商业贷款 :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是首次购房,可以贷到 房屋评估价 的70%(评估价一般比市场价低。

2、 公积金贷款 :以家庭为单位,如果是首次购房,可以贷到房屋评估价的80%(90平米以内,超过90平米是70%)。注意:公积金如没有评级,一般多只能贷80万,但要看您的 公积金缴存 额和缴存比例。

3、首付计算方式: 首付款 =总房款-客户贷款额;贷款额=合同价(市场价)×80%(首次贷款额度高可达80%)

4、总的来说,按照现有的首套房执行标准就是: 新房 商业贷款首付比例是三成,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首套房90㎡(含)以下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20%,90㎡以上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

海口 首套房贷款 有哪些优惠政策?

1、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海口 普通住房 ,享受 契税税率 下调到1%的优惠。

2、海口首套房暂时免征收印花税和 土地增值税 这两种税。

3、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 基准利率 的0.7倍,还有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4、个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都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

5、 买房 人将购买超过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买房人不用负担营业税。

6、免收买房人购买普通住房的住房登记费,还有买卖存量房的住房转让手续费。

7、对于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 购房贷款 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买二套房时,房子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8、对于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海口首套普通自住房时,低首付为20%;如果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时,低首付为3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我国城市居民在购买第一套住房时享有 按揭贷款利率 的优惠。

以上即是我整理的关于海口首套房首付比例是多少?有哪些优惠政策?的相关资料,首套房的优惠政策给首次置业的朋友带来了福利,也间接地调整了 房地产市场 交易。所以我们在进行首次购房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购买首套房的优惠政策以及享受 首套房优惠 政策的条件。

Ⅶ 海口楼市政策升级!新房严禁滞后网签

海南在近一年内成为全国楼市的焦点,从投资客涌入,到楼市调控政策出台,再到后期各种”补丁“政策跟进,可见相关部门对于稳定海南楼市、打击炒房行为的决心。而在近日,海口市住建局再次印发通知,要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进行网签备案,严禁滞后网签。根据《关于规范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管理的通知》,每月1日至25日,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提交当月销售房源网签备案资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当月25日后销售的,可在次月申报办理网签备案手续。逾期申报网签备案的,需重新进行审核。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确定购房意向前,应先到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核查购房人资格,确认符合购房条件后,方可签订认购协议(购房合同)及收取购房款;在提交网签备案资料时,应当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

Ⅷ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是指经海南省或海口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以下均简称房产经营者)兴建而用以买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建筑。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商品房房产权(简称房产权),是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经营者投资开发的房产,房产权归经营者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购买的房产,房产权归购买者所有。第四条房产经营、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等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商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凡座落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商品房产,均适用本规定。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房产的管理。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房产经营者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产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房产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第七条房产开发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优化城市环境的原则。第八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的双方应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九条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征用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产时,被征用单位必须服从,征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第三章房产预售(预购)第十一条凡房产经营者在未领取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与房产购买人(含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下同)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的,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均视为房产预售。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二)已签订房产建筑施工合同;(三)除付地价款外,投入该房产建筑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建筑物设计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房产预售前,须先由房产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三)预售房产的建筑施工合同;(四)经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投入该房产建筑预算投资总额25%以上的验资证明或完成建筑物设计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的有关证明;(五)预售房产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第十三条房产经营者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四条房产预售必须由房产经营者和房产购买人双方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其内容应包括:(一)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房产的建筑面积、结构、座落地点和四至;(三)房产的价格和付款方式;(四)土地的使用面积(或占用份额)和年限;(五)房产交付使用的日期;(六)违约责任;(七)售后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房产预售(购)契约签订后一个月内,房产经营者应会同房产购买人持《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和房产预售(购)契约及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预售登记。房产预售(购)契约自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未经办理房产预售登记而擅自签订的房产预售(购)契约无效。第十六条房产预售(购)契约生效后,房产经营者可以预收购房款。预售款应由房产购买人存入房产经营者在金融机构开立代收房产预售款的帐户,预售款的存储进度及额度由房产买卖的双方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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