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上级文件需要转发|如何区分印发、转发和批转

⑴ 如何转发上级文件

摘要
转发上级文件一般是采用转发类通知这个公文文种,就是指转发上级机关或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文件的通知,在承上启下的机关中使用频率是比较高的。

⑵ 转发性通知主要用于什么

转发上级文件。

转发性通知,转发上级的公文,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时使用的文书。转发类通知与批转类通知不同,可以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

常见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职能部门转发上级业务部门的公文,二是综合部门代上级机关以转发的形式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意见等。最常见的形式是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办公厅(室)转发部门的报告、请示、意见等。

(2)哪些上级文件需要转发扩展阅读

《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河南省政府看到后想让各市政府都知道贯彻实施,那得再写个公文递话,标题三要素都得具备,事由部分就是转发

①公文,挪下来就成。

②:《河南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通知》。问题是标题啰嗦出现了“关于的关于”、“通知的通知”,则把“批转”“转发”前面的介词“关于”省略,只留下一个“的通知”,标题中被转发批转的公文一般不添加书名号。

为了标题更简洁被转发公文指向更明确,也可以不出现被转发文件①的名称,只表明其发文字号。eg:《河南省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13〕14号文件的通知》。

⑶ 如何区分印发、转发和批转

在公文处理中,印发、转发、批转类公文使用频率较高。但由于三者词意和作用接近,常出现混用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文的严谨性。现简要谈谈印发、转发、批转三者的区别。

什么是印发、转发和批转

印发是机关单位对本单位公文的办理形式,是一种对内发文的特定形式。当某个机关单位认为本单位的特定公文需要正式发文,或需要将某个特定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上升为机关单位共同执行的事项,即通过印发来完成。

转发是对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公文的处理形式。当一个机关认为上级的文件需要办理,并且表明自己的办文态度、办理方法,或认为平级机关、不相隶属的机关单位的文件值得本单位参照、学习、借鉴时,可以将该文件转发下属有关单位。

批转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公文批复、转发的一种特有公文处理形式。上级机关认为,下级机关所发的公文具有一定参照、指导、借鉴作用,在表明自身态度的基础上,将下级机关的文件发送到其他下级机关单位,要求其他单位学习、借鉴或执行。

从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来区分印发、转发和批转

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如《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党委办公厅(室)系统争先创优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这个办法的来源渠道就是市委办公厅本身。凡来文渠道为本机关的,要用印发,不可使用转发和批转。

转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如《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转变作风全力做好近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原文制作单位系上级机关;《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委统战部关于协助市级各民主党派做好2011年换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原文制作单位市委统战部相对于市委办公厅来说,系不相隶属机关,这个单位有自主行文权,但为了提高公文的规格和效力,引起各部门、各单位的高度重视,促进落实,由市委办公厅转发,更有利于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凡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只可用转发,不可用印发,更不可用批转。

批转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下属职能部门。下属职能部门立足本职、放眼全局,为某项工作和事业提出具有全局性建议、意见和报告,而这个部门就这些意见、建议又无直接行文权,必须报上级机关批准、转发到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

如何区分印发、转发和批转

在实际公文处理中,印发与批转比较好区分,两者不容易混淆,以下主要分析印发和转发、转发和批转的区别。

印发和转发。印发的原文制作和来文渠道是本机关;转发主要用于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但在实际公文处理中,如何界定公文来文渠道是否属于本机关,也需要灵活掌握。比如,《市委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宣传部关于武汉精神主题宣传教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方案是市委宣传部制定的,属于宣传工作范畴,并不属于特别重大、涉及全局的工作,因此用转发;同样是由市直部门起草的《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损害投资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虽然办法的起草者是市纪委、市监察局,不是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但属于代市委、市政府起草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工作,因此不能看作来源于市纪委、市监察局的部门文件,再考虑到文件合适的规格,就以两办的名义印发全市执行。

转发和批转。批转只能是收到下级请示或报告等呈报的公文后作出的公文处理行为,而转发可以是贯彻执行上级机关文件,也可以是学习、借鉴平级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但在实际工作中,某些原本应该由上级机关批转的公文,却改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转发。一般来说,下级机关的来文如果属于比较重要的事项、重大的行动或者关乎全局的问题,往往由上级机关亲自批转;如果属于一般性意见或者比较具体的事项,则授权交由办公厅(室)办理后转发。这样既可以减轻上级机关的行文压力,适当降低文件规格,又可以体现出处理公务活动中的主次轻重。

(摘自《秘书工作》杂志。原题目:《谈谈印发、转发、批转的区别》;作者:吴鹏程、崔文刚)

⑷ 像组织部、宣传部的一些文件,为什么需要党政办公室转发

首先需要纠正一下,不是需要“党政办公室”转发,而只是需由“党委办”转发。您所说的“党政办”可能只是您所在单位的内设机构。 组织部、宣传部的文件,之所以要由同级党委办公室转发,是因为组织部、宣传部只是作为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当它要行使自己的某些职能时,所安排的工作自然不是本部门的事,而是要代表同级党委。所以,这些部门的文件需要转发。

⑸ 如何转发上级文件

摘要
2、进入转发邮件页面,原邮件做为附件自动添加在附件位置,可直接发送或编辑邮件内容后发送。

⑹ 上级开展活动的文件下级转发还是重新制定

下级进行转发。上级开展活动的文件下级转发即可。公文具有借鉴价值,且没有大的区别,不需要大的改动,可直接转发。如有所区别,可在转发通知中提出参照执行的具体意见,行文时,只可用转发,不可用印发。

⑺ 如何转发上级文件

转发上级主管部门政策性规定的,应首先确认被转发的文件中政策性规定是否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一并贯彻实施的,该转发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应当送市法制部门审查通过后,连同被转发的文件由发文单位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二)简单转发不需要提出具体措施或者补充意见的,应当将转发文件及被转发的上级机关文件及时送市法制部门备案后,由市法制部门转送市政府公报编辑机构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实施。

(三)转发文件之后,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进行修改、废止工作;需要相应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转发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进行修改、废止工作。

(四)被转发的文件与我市现行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不一致,或者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有关主管部门在转发实施前,应当向市政府请示。

问题的“红头文件”都会有具备以下共同特点:

一是设定公民义务或剥夺公民权利无法定依据;

二是违反国家行政处罚法,擅自设定行政处罚内容或自行规定罚没款的收缴方式;

三是无行政审批设定权的机关,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和条件;

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上不够规范;

五是强调管理相对人义务多,规定管理机关责任和制约措施少等。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红头文件,深圳市司法局-如何转发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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