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财务资料有哪些资料
会计档案的内容一般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等四个部分。 (1)会计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它包括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三种)、记账凭证汇总表、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等。(2)会计账簿。会计账簿是由一定格式、相互联结的账页组成,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全面、连续、系统地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它包括按会计科目设置的总分类账、各类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辅助登记备查簿等。 (3)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是反映企业会计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主要有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4)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属于经济业务范畴,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关数据资料。如:经济合同、财务数据统计资料、财务清查汇总资料、核定资金定额的数据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实行会计电算化单位存贮在磁性介质上的会计数据、程序文件及其他会计核算资料均应视同会计档案一并管理。
② 财务文件有哪些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指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的某些方面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有:1、《企业会计制度》2、《小企业会计制度》3、《金融企业会计制度》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5、《会计档案管理办法》6、《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等。 会计规范性文件与会计部门规章的区别:1、会计部门规章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而会计规范性文件仅仅是一种规范性准则,不具有法律效应;2、会计部门规章所涵盖的范围更广,包含了会计方面各种统一性制度,而会计规范性文件仅仅是就会计中某些方面的问题进行规范。
③ 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顺利进行,加强粮食企业两条线运行后的财务管理,用好国家对粮食企业的财政补贴,更好地发挥财政补贴的作用,根据国发〔1995〕15号《国务院关于粮食部门深化改革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级粮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文件精神,将粮食部门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第三条国有粮食企业要将其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的财务分开,单独核算。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改革,加强两条线运行后粮食企业的财务管理,做好相应的财政补贴工作。第五条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财政、财务管理的原则是:彻底分清国有粮食企业政策性盈亏和经营性盈亏,理顺粮食企业财务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科学、合理核定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到位,管好用好财政补贴,促进两条线运行健康发展。第二章粮油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划分第六条粮油政策性业务包括:国家定购粮、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油的收购、进出口、储存、批发、调运和城镇居民基本口粮及农村需救助人口的粮食供应;军粮、救灾救济粮和水库移民口粮的供应;吞吐粮食平抑市场粮价。第七条商业性经营业务是指第六条所列政策性业务范围之外的经营活动。第八条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主要是农村粮管所(站)、粮库和军供站;从事商业性经营的单位主要是独立核算的粮油零售企业、加工企业、运输企业和其他企业。第九条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任务的同时,有条件的要积极开展附营业务的多种经营,但附营业务和多种经营不得妨碍政策性业务的执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动用政策性粮油进行商业性经营;商业性粮油经营企业接受政府委托,需代理一部分粮油政策性业务时,政策性业务应优先安排。第十条粮食部门在组织实施两条线运行过程中,对主要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的单位的政策性业务要定岗定员,保留一支精干的队伍承担政策性业务,其他大部分人员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第三章粮油政策性补贴范围和标准第十一条国有粮油企业承担粮油政策性业务并发生政策性亏损时,其政策性亏损由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企业不承担政策性亏损。第十二条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不能通过购销价差弥补的部分,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体制,目前中央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国家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国家新增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对地方粮食风险基金的补贴和国务院规定应由中央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三条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的费用,由地方财政补贴,或通过粮油购销价差解决,具体采取何种方式由省级政府决定。按国务院规定的粮油事权和现行财政预算负担级次,目前地方财政应负担的粮油政策性补贴包括:地方储备粮渍费用、利息补贴、国家储备粮油(1979年底以前储备粮油)费用补贴、按规定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军供粮油补贴、国家定购粮价外补贴和按规定应由地方财政负担的其他补贴。第十四条粮油政策性业务费用补贴标准按平均先进原则确定。中央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国务院规定执行;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所需费用补贴标准按本级政府规定执行,同类性质的政策性业务的费用补贴标准参照中央补贴标准制定。第十五条如遇特殊情况,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决定限价抛售国家政策性粮油平抑市场价格时,销售价格低于进价成本的差价由财政给予补贴。第十六条中央和地方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补贴标准确定后,财政部门应按此标准和委托的粮油政策性业务量足额安排预算,及时拨补,不得留有缺口,不得形成新的政策性业务挂帐。第十七条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扶持粮食企业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安排适量专项扶持资金,帮助政策性业务单位改善仓储经营条件、协助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扶持商业性经营企业走向市场,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第四章粮油政策性补贴方式
④ 谁有(国家粮食直补政策 )相关文件
该政策是从2004年开始的,依据是当年发布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另外,05、06、07、08和09这几年的一号文件当中也都涉及到了,详情如下。由于各年文件的内容很多,只节选它们当中涉及直补政策的那一部分。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一)加强主产区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当前种粮效益低、主产区农民增收困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必须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抓住了种粮农民的增收问题,就抓住了农民增收的重点;调动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就抓住了粮食生产的根本;保护和提高了主产区的粮食生产能力,就稳住了全国粮食的大局。从2004年起,国家将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选择一部分有基础、有潜力的粮食大县和国有农场,集中力量建设一批国家优质专用粮食基地。要着力支持主产区特别是中部粮食产区重点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扩大沃土工程实施规模,不断提高耕地质量。加强大宗粮食作物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工程建设,强化技术集成能力,优先支持主产区推广一批有重大影响的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围绕农田基本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扩大农田有效灌溉面积,提高排涝和抗旱能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对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购置和更新大型农机具给予一定补贴。(十七)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从2004年开始,国家将全面放开粮食收购和销售市场,实行购销多渠道经营。有关部门要抓紧清理和修改不利于粮食自由流通的政策法规。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步伐,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完善粮食现货和期货市场,严禁地区封锁,搞好产销区协作,优化储备布局,加强粮食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当前,粮食主产区要注意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要建立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制度。2004年,国家从粮食风险基金中拿出部分资金,用于主产区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其他地区也要对本省(区、市)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要本着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的原则,制定便于操作和监督的实施办法,确保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农民手中。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一)继续加大“两减免、三补贴”等政策实施力度。减免农业税、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农业和粮食生产采取的重大措施,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护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意义重大。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不能改变,给农民的实惠不能减少,支农的力度要不断加大。进一步扩大农业税免征范围,加大农业税减征力度。2005年,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实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在其他地区进一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在牧区开展取消牧业税试点。国有农垦企业执行与所在地同等的农业税减免政策。因减免农(牧)业税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地方,可自主决定进行农业税免征试点。继续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加大补贴力度。中央财政继续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地方财政也要根据当地财力和农业发展实际安排一定的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在主产区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逐步建立和完善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制度和机制。搞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和市场管理,继续实行化肥出厂限价政策,通过税收等手段合理调节化肥进出口,控制农资价格过快上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等各种坑农害农行为。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十三)稳定、完善、强化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政策。要加强国家对农业和农民的支持保护体系。对农民实行的“三减免、三补贴”和退耕还林补贴等政策,深受欢迎,效果明显,要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2006年,粮食主产区要将种粮直接补贴的资金规模提高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其他地区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增加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适应农业生产和市场变化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对种粮农民的支持保护制度。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二)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近几年实行的各项补贴政策,深受基层和农民欢迎,要不断巩固、完善和加强,逐步形成目标清晰、受益直接、类型多样、操作简便的农业补贴制度。各地用于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要达到粮食风险基金的50%以上。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扩大补贴范围和品种。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规模、补贴机型和范围。加大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力度。中央财政要加大对产粮大县的奖励力度,增加对财政困难县乡增收节支的补助。同时,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并逐步完善办法、健全制度。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二)巩固、完善、强化强农惠农政策。按照适合国情、着眼长远、逐步增加、健全机制的原则,坚持和完善农业补贴制度,不断强化对农业的支持保护。继续加大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力度,增加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资综合直补。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种类,提高补贴标准,将农机具购置补贴覆盖到所有农业县。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全面落实对粮食、油料、生猪和奶牛生产的各项扶持政策,加大对生产大县的奖励补助,逐步形成稳定规范的制度。根据保障农产品供给和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需要,统筹研究重要农产品的补贴政策。强农惠农政策要向重点产区倾斜,向提高生产能力倾斜。继续对重点地区、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二)较大幅度增加农业补贴。2009年要在上年较大幅度增加补贴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补贴资金。增加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加大良种补贴力度,提高补贴标准,实现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全覆盖,扩大油菜和大豆良种补贴范围。大规模增加农机具购置补贴,将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机具纳入补贴目录,补贴范围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带动农机普及应用和农机工业发展。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完善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加强农业生产成本收益监测,根据农资价格上涨幅度和农作物实际播种面积,及时增加补贴。按照目标清晰、简便高效、有利于鼓励粮食生产的要求,完善农业补贴办法。根据新增农业补贴的实际情况,逐步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种粮补贴力度。另外还有个直补政策的实施具体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2005年《关于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政策的意见》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04年,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以下简称粮食直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粮食直补机制已初步确立。各地认真贯彻粮食直补政策,措施得力,效果较好。为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推动粮食直补政策的深入贯彻和落实,现就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对种粮农民的直补机制(一)坚持粮食直补向产粮大县、产粮大户倾斜的原则。省级政府依据当地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对种粮农民给予直接补贴。(二)省级政府对当地的主要粮食生产品种进行直接补贴,具体补贴品种及补贴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补贴标准过低、农民意见较大的地区,2005年要新增一部分补贴资金专项解决这个问题。新增资金的分配,必须用在标准确实过低的产粮大县和产粮大户身上,不搞平均分配。(三)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方式,粮食主产省、自治区(指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下同)原则上按种粮农户的实际种植面积补贴,如采取其他补贴方式,也要剔除不种粮因素,尽可能做到与种植面积接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切实可行的补贴方式;具体补贴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四)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方式,可以采取直接发放现金的方式,也可以逐步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的方式,向农户发放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兑现直接补贴可以与农民缴纳农业税同步进行,但要分开操作,缴归缴、补归补,不许采取直接抵扣农业税的办法,也严禁抵扣其他任何税费。具体兑现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农民意愿自行确定。(五)当年的粮食直补资金尽可能在播种后3个月内一次性全部兑现到农户,最迟要在9月底之前基本兑付完毕。具体兑付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六)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对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直接补贴;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也要比照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的做法,对粮食主产县(市)的种粮农民(包括主产粮食的国有农场的种粮职工)实行直接补贴,具体实施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二、粮食直补的资金安排、筹措与拨付(七)保持粮食直补资金规模的相对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的粮食直补资金,不得低于2004年的直补资金额度,有条件的省份,可以适当增加,加大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力度,确保农民已得的实惠不减少。(八)粮食直补资金,从现行中央对省级政府包干的粮食风险基金中优先安排。13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粮食风险基金暂时腾不出来,粮食直补资金不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由中央财政根据其粮食风险基金缺口情况给予借款支持,所借资金3年后逐步归还。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粮食直补后,粮食风险基金不足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九)需中央财政借款支持的粮食主产省、自治区,必须在每年的2月底之前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在审核后,在3月底之前将借款资金拨付到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十)省级财政部门要将粮食直补资金与粮食风险基金的其他开支分开,单独测算补贴额度,单独拨付资金。三、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十一)粮食直补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直补资金通过省、市、县(市)级财政部门在同级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粮食风险基金专户,进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下单设粮食直补资金专账,对直补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县以下没有农业发展银行的,有关部门要在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要确保粮食直补资金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十二)要健全粮食直补财务公开制度。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都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十三)要健全粮食直补基础档案管理工作,粮食直补的有关资料,要分类归档,严格管理。(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直补资金的监管,确保直补资金及时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禁止集体代领。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四、坚持粮食省长负责制,积极稳妥地推进粮食直补工作(十五)实行粮食直补,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省级政府要对本地粮食补贴方式改革全面负责,实行严格的粮食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省级政府要责成省级财政部门牵头,由财政、发展改革(计划)、农业、物价、粮食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组成粮食直补工作小组,分工协作,共同落实粮食直补工作。(十六)省级政府要结合当地的实际,认真细致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保证粮食直补工作的顺利实施。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备案。(十七)为做好粮食直补工作,与直补相关的工作经费,如宣传费、资料费、纸张印刷费、核实种粮面积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经费,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适当补助。地方财政安排有困难的,在从紧控制的前提下,允许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具体列支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报财政部核定。(十八)省级政府要负责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直补所需资金及时筹措到位。粮食风险基金中的地方配套资金应根据直补需要提前到位。(十九)省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将粮食直补资金及时足额地兑现到农民手中。(二十)此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法律条文并没有,因为这只是政府行政政策层面的,而不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属于国务院及其各部委法定行政职权的一部分。因此只需要国务院进行统筹安排规定,无需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制定法律。
⑤ 您好,求助财务管理制度和费用报销审批流程各一份,谢谢
为了更好地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相互监督机制,堵塞跑、冒、滴、漏,严格费用支出,不断完善和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系统实际,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补充规定。一、管理规定1、各单位要本着有利于加强财务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分清职责,严明纪律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四会制度,实行科学管理,民主决策,重大事项要集体讨论决定,相互监督,相互制约。2、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精简人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办事有要求,工作有检查、有监督、有落实;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稽核检查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会计不得兼管现金、有价证券、银行票据以及现金和银行日记账目的登记工作;出纳人员不能兼管印鉴、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单位在银行预留印鉴的印章不得由一人保管。会计档案一般应有主管会计负责管理。对重大事项及发生的一切案件要立即用电话等形式向粮食局报告,同时报送书面材料。3、为了严格会计核算,除收购和销售凭证外,其他一切收付款凭证必须实行“多支笔”审批制度,即总经理(一把手)、监事会主席或财务主管(副职)、经办人等签字和批准,经办人签名时要注明用途和理由,用途和理由要写具体,不能用联系业务、公差、办事等含糊之词,对物料的收取还要另开收料单;对发票中品名未列清的,如只写糕点、食品、电料、配件等,要全部换票或补写附件,附件中要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等,同时还要有原单位的印章,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按照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权责发生制、配比、实际成本、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谨慎性、重要性和实质重于形式等一般会计核算原则正确核算,根据真实的交易或事项取得原始凭证;会计人员有权对不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原始凭证拒绝付款,并要求按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4、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内容填写完整无误,自制的原始凭证要有三人以上的签字证明,每笔业务都必须有足够的、合法的书面凭证或文件作为依据。5、所有基建项目,购建固定资产,一切财产的损失损耗、报废、处置、处理、租赁、抵押、置换,所有的超包干或超标准支出,以及除工资、运杂费、银行利息、电费、水费、电话费、汽车保险费、安家费、丧葬费、遗属定补、取暖费、降温费、税金、计生专干补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粮食局和有关部门核准的医药费等、向劳动部门交纳的“五金”外,一次性开支在500元以上的支出,和本单位新上项目、对外联营投资、临时用工等,必须事先向粮食局写出书面申请(超包干或超标准支出要写追加申请),理由和用途要具体明了,一事一写,并由单位负责人(一把手)审核签字后(签字的主要内容:审核无误,同意上报,签名,年月日),报县粮食局审批,待批准后才能实施或支付,是基建或安装工程的还要验收合格,不准“先斩后奏”。每月的10日、20日和月底为审批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先向局长请示批准,然后补报有关手续,随时审批。呈请的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0天,30天内未开始办理的为过期作废,如需办理要重新申请。6、职工干部因公出差可按预算定额借款,或由自己先垫付,出差回来一周内经有关领导批准签字后再据实报销。各单位的借款,必须注明用途,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支付,借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及时入账。并在本月内及时收回入账。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借据;除本单位的业务外,不准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款或提供担保。7、“现金”、“银行存款”和“备用金”科目,要按照开支范围的规定支付,正确核算,日清月结,实际库存现金余额均不能超过1000元,每天业务终了要将现金存入农业发展银行或经人行批准的当地营业所临时存款账户,不准私自外借、白条抵库和公款私存等;凡因业务往来的资金,要及时存入单位的账户,不准汇(存)入个人卡(账户)中,对结算资金要经常核对,及时清理,不准长期游离、占用、搞体外循环等。8、按照滑县粮食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应由粮食局财计股代管的资金,要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存到粮食局财计股设立的专户,由粮食局统一监管。9、企业必须本着“需要、合理、节约”的原则从严掌握业务招待费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在财务制度规定的比例内控制使用,据实列支,不准超支。报销时要注明事由、来客单位、人数、陪客人数及经办人签字等。10、各单位要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购销制度,按有关规定办理购销手续,粮油购销业务必须有五人以上在场并分别签字,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手续完备、经常核对,确保资金和粮油数量、质量的安全;坚持经常校对磅秤,常年敞开收购、顺价销售,不准赊销,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切实保护农民和企业的利益。11、各项收支手续都必须交会计逐笔及时入账,达到日清月结,做到收有凭、出有据、真实、合法、完整。对收付款凭证还要加盖“收讫”、“付讫”、“附件”等戳记。所有单据、凭证、账簿、报表等的项目填写要齐全,签名必须由本人亲自签全姓名,不准代签。每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要在次月的5日以前向员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12、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并附原始凭证复印件(一般不能超过当年)。13、主管会计要对每张记账凭证进行复核,发现项目填写不全或与附件张数和金额不相符等,要及时纠正,否则,一经查出,除限期纠正外,对责任人和主管会计根据情节轻重,按规定处以1倍以上的罚款。14、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卡、账实、账表相符。对账工作每月至少进行一次。15、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项目的内容和核算方法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16、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17、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财经纪律,保证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总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不得截留、隐匿、非法转移收入和资金、搞体外循环,不得出借账户,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⑥ 财务部应该有哪些文件
1、各个月的凭证(订本的)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表、现金流量表3、存货进销存管理表4、报税资料5、工资明细表6、固定资产汇总表7、折旧计提表8、公司资料(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税务登记证等)9、印花税记录表10、往来账户账本明细11、总账类账本和试算平衡表12、其他账本(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其他说明)
⑦ 四川省粮食局的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做好省级储备粮油(含省级临时储备粮油,下同)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第三条省级储备粮油规模由省政府确定,权属省政府,用于调节全省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突发公共事件。第四条省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第五条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省财政厅管理省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省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政府确定的省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省级储备粮油费用、利息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确定保管、轮换费用标准,按时将粮油费用、利息拨付到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以及省级直属企业,督促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及时下拨到所辖承储企业,并对省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省粮食局规划省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省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省粮食局和省财政厅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第八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省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省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是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省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省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第二章 储备粮油的购入第九条购入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招标采购或按省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省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第十条省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第十一条入库(含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当年收获产新粮食和国家标准四级以上新榨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省粮食局指定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省级储备粮油。第三章 储备粮油的储存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油库集中管理。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原则上为取得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含中央储备粮油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协商相关部门后调整安排。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执行省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省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对省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四)定期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省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二)在省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五)以省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四章 储备粮油的轮换第十六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应严格按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四川省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执行。第十七条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制定和完善,并报省政府备案。第十八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第十九条省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联合下达。任何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省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章 储备粮油的动用第二十条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市(州)粮食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省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油:(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三)省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省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省财政,充实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第六章 损耗与损失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省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第二十五条省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省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告上级粮食、财政等部门,最终经省粮食局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及时拨补到位。第七章 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省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调阅省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市(州)、县(市、区)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省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九条市(州)、县(市、区)粮食部门和存储企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省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省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破坏省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由省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省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省粮食局责令赔偿。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二)未经省粮食局批准将承储有省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三)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省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⑧ 国家粮食局关于免征所得税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海关总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粮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中储粮总公司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金额退付,具体退付办法按《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94)财预字第42号]执行。二、对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对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华商中心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经营中央储备糖、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中国盐业总公司国家直属储备盐库经营中央储备盐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五、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的名单详见附件。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棉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盐业总公司直属国家储备盐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7号)从2006年1月1日起废止。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盐库名单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1.魏善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北京中糖物流有限公司)2.塘沽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物流公司、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塘沽分公司)3.西营门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天津中糖华丰物流有限公司)4.廊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5.霸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北中糖华洋物流有限公司)6.营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辽宁中糖物流有限公司)7.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8.宁波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宁波中糖物流有限公司)9.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10.漳州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漳州中糖物流有限公司)11.青岛国家直属储备糖库(青岛中糖海湾物流有限公司)12.新郑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13.周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河南中糖物流有限公司)14.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l5.顺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佛山市顺德区中糖储备糖库)16.小塘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南海华商实业有限公司)17.北海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广西中糖物流有限公司)18.德阳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四川中糖物流有限公司)二、国家直属储备肉库1.北京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格瑞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大兴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中瑞食品有限公司)3、房山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北京荣丰食品有限公司)4.保定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产业集团保定有限公司)5.台州国家直属储备肉库(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有限公司)6.青岛国家直属储备肉库(华孚信利(青岛)食品有限公司)三、国家直属储备盐库中国盐业总公司新郑206库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财务法律制度一览
一、会计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二、会计制度
1、企业会计制度2、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4、物业管理企业会计制度5、医院会计制度6、保险公司会计制度7、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8、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9、行政单位会计制度10、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1、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2、高等学校会计制度13、中小学校会计制度14、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15、测绘单位会计制度16、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三、财务制度
1、企业财务通则2、金融企业财务制度3、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规定4、证券公司财务制度5、关于对《证券公司财务制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通知6、行政单位财务规则7、事业单位财务规则8、医院财务制度9、地质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0、地质勘察单位财务制度11、工商行政管理单位财务管理办法12、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3、关于执行《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14、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5、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6、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7、农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8、文化事业单位财务制度19、高等学校财务制度20、中小学校财务制度21、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财务制度22、测绘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国家物质储备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四、会计准则
1、事业单位会计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关于深化企业会计核算的制度改革、实施会计准则的意见4、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5、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6、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7、企业会计准则——收入8、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9、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10、企业会计准则——投资11、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1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13、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14、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15、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16、企业会计准则——租赁17、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18、企业会计准则——存货19、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五、审计准则
1、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序言2、独立审计基本准则3、独立审计具体准则(27条)4、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0条
六、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七、会计核算方法
1、汽车运输企业内部单车承包租赁产权转让经营会计核算办法2、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3、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计核算办法5、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6、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7、事业单位住房基金和离退休经费会计核算规定8、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补充规定9、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补充规定10、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11、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八、会计处理规定
1、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2、关于将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3、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关于上市公司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5、邮电通信企业市话初装基金会计处理规定6、邮电通信企业邮电附加费会计处理的规定7、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8、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9、企业代国家储备棉花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0、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11、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12、关于企业资产评估等有关会计处理通知13、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14、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补充规定15、企业基建业务会计处理办法16、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7、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18、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19、就业机构就业经费会计处理规定20、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21、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22、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23、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24、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会计处理规定25、保险公司个人抵押贷款保险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26、关于新增粮食财务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27、关于下发民航国内航线客运收入联营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28、关于改变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和方法的会计处理规定29、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和接受捐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3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暂行办法33、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34、财政部关于印发《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35、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
1、《企业会计制度》实施范围有关问题的规定2、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准则问题解答3、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问题解答4、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5、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规定6、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
十、其他会计制度
1、财政部关于彩票发行与销售机构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2、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内容的通知3、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5、关于贯彻实施《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6、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7、关于对契税会计处理办法请示的复函8、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章程9、国务院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10、关于短期投资收益核算问题的复函11、关于社会保险基金暂收款等有关会计问题的复函。
(9)粮食局财务文件有哪些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