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安徽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以下简称“林业两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林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安徽省实施〈森林法〉办法》、《安徽省林业基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业两金”是国家为保护和扩大森林资源,从林业生产收入中提取或征收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专项资金。第三条“林业两金”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单位负责征收,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或挪用。第四条凡经营消耗森林资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或提取“林业两金”。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有:(一)木材:原木、原条、各种用途的小材小料和旧房料;(二)竹材、毛竹、篙竹、元竹、淡竹、杂竹;(三)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板材、锯材、木炭、木竹制品等;(四)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以及其他林产品:香茹、木耳、茯苓、板栗、山核桃、栓皮、擅皮、矿笆、竹笋、松脂等。第五条“林业两金”按下列标准提取或征收:(一)经林业部门批准的木竹经营单位经营的水材、竹材,按收购后第一次销售价的20%计征(育林基金12%、更改资金8%);(二)国营林场、采育场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提取(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三)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直接销售的木材、竹材,按销售价的25%计征(育林基金15%、更改资金10%);(四)贫困山区县符合本条(一)、(三)项规定的,征收标准可适当降低,但最低不得低于第一次销售价的15%(育林基金10%、更改资金5%),淮北地区所属各县(市)育林基金按10%计征,免征更改资金;(五)经营木竹成品及半成品,按产品实际消耗木材、竹材数量和材种折算的销售价计征;(六)经营林副产品、经济林产品和其他林产品,按其销售价的5%征收育林基金,免征更改资金。第六条部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伐自有木竹,免征“林业两金”,但应按规定的标准自提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林农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自采自用的木竹,免征更改资金。第七条征收“林业两金”,必须持有“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并使用《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林业基金征收员证”、《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第八条多次销售的消耗森林资源的产品,在第一次成交时已缴足“林业两金”的,林业主管部门不得再征。需运往他地的,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在运输证上加盖“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已征”印签,沿途各地要予以放行。没有缴纳或未缴足“林业两金”的,应按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征。第九条育林基金的使用范围:(一)营林调查设计、采种、育苗、迹地更新、荒山荒地造林、低产林改造、封山育林;(二)护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珍稀野生动植物保护;(三)森林资源清查、采伐限额核查;(四)营林基础设施建设、营林设备购置;(五)森林资源培育的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林业教育培训;(六)林业项目贷款贴息、基金的管理费和代征费等。第十条更改资金的使用范围:(一)林区道路建设、森林防火道的延伸;(二)采伐迹地更新与造林;(三)林区简易过坝、河道、楞场、码头、集材场地,通讯线路等设施的修建及更新;(四)木竹防洪、保安;(五)单项价值五万元以下(不含五万元)的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及投资少、见效快的森林工业转产项目、技术改造和多种经营项目。第十一条“林业两金”用于基本建设的,应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其项目按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第十二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确定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林业两金”的管理工作。第十三条育林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育林基金中征收总额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20%(其中淮北地区、贫困山区县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20%,上交地、市林业主管部门10%)。国营林场上交省林业主管部门30%,70%留场自用。
② 苍南县2015年一2019年历年生态公益林补助款标准
摘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③ 基层林业站标准化建设有哪些具体要求
关于编制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全椒、屯溪、宣州、青阳、宜秀、霍邱、埇桥、徽州、太湖、灵璧、枞阳、利辛、巢湖和泾县(市、区)林业局: 随着现代林业建设的深入推进,以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深化,林业站在林业建设中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作用越来越突出,地位越来越凸显。为使林业站更好地履行所担负的职责,充分发挥其在现代林业建设中的基础保障作用,国家林业局决定在实施重点林业工程区林业站建设项目的同时,开展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我省也同步开展省级标准站建设试点,以点带面、示范带动。 最近省林业厅以林计[2011]131号《关于下达2011年中央预算内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通知》下达了今年的投资计划,确定在有关县(区)实施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其中在太湖县和灵璧县各选择1个基层林业站开展标准化建设试点。同时,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1年第二批森林生态网络建设专项资金(指标)的通知》(财农[2011]1527号)安排在枞阳、利辛、巢湖和泾县4个县(市)各选择1个基层林业站开展省级标准站建设试点。根据《安徽省林业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编制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林业站建设的必要性。开展标准化林业站建设是新时期加强林业站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的具体体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农村林业建设和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广大林农靠山吃山、兴林致富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对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的渴望越来越迫切。然而,作为林业主管部门最基层管理机构的林业站,总体看无论机构队伍、人员素质、基础设施、工作手段和服务能力等各方面都难以适应现代林业建设和林业改革的要求,加强林业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势在必行。 二、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投入。每个林业站建设项目县,国家和省投入10~30万元,专门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多渠道筹集配套资金,配套资金比例不低于1︰1,主要用于基层林业站的专业设备、工作器械、交通工具和制度图表制作,以及补充业务用房建设等。林业站所属县(区)、乡(镇)在建设用地、人员编制和待遇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优惠。 三、建设期限。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建设期限为一年,到2012年底前完成。建设任务完成后,在自查的基础上省造经总站将组织对项目建设和标准站进行检查验收。 四、建设目标。通过林业站项目建设试点,项目县(区)必须达到《全国林业工作站建设重点县检查验收办法》之合格标准;标准林业站达到以下标准: 1.业务用房。林业站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办公室、档案室和会议室等布局合理。站容站貌整洁美观,庭院绿化美化,站牌站徽(国家林业局已正式启用全国林业站站徽,可从安徽省造林经营网下载)醒目。 2.人员编制和素质要求。每站定编3人以上,在编人员80%为专业技术人员并达到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45(含45)岁以下人员60%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知识结构优化,年龄结构合理,全员持证上岗。 3.职能作用。按照《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各项职能作用。本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大局”的原则,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林业生态建设、组织群众发展林业生产、林业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4.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办事高效;图表制度上墙,实行站务公开。 5.业务设备。配备与业务工作相适应的微机、电话等办公设备。森林资源与重点工程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 6.交通工具。配备机动交通工具。 7.工作器械。配备必要的森林资源调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防火、林木病虫害防治、林业科技推广等项工作的仪器设备。 8.“双文明”建设。树立“勤、廉、严、实”的工作作风,在当地“双文明”建设和“效能建设”中做出突出成绩。 四、实施方案的编制、上报与审批 标准化林业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尽快按有关要求组织编制,于年底前经省造经总站预审同意后再正式上报,由省林业厅批复。未经批复则不得组织实施。
④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快本省林业发展步伐,实现林业建设第二次创业(自1996年至2000年,以下简称林业二次创业)目标,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林业二次创业实行目标责任制,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分级负责组织实施,分级考核和奖惩。第三条自1996年初至2000年底,各地、市、县(市、区)必须完成以下任务:(一)按责任书规定的年限,实现本地绿化达标。(二)有林地面积、林木蓄积量、森林覆盖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三)经济林、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四)林业总产值和山区林业综合开发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五)年森林采伐量不超过国家下达的采伐限额,中幼林抚育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达到责任书规定的目标。(六)林业案件综合查处率达到责任书规定的指标,不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第四条林业二次创业考核工作采取年度考核和期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年度考核指标为绿化达标、经济林基地建设、商品用材林基地建设和林业总产值,同时检查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2000年对林业二次创业各项指标进行期终考核。第五条省级考核工作由省政府委托省林业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以地、市为单位,期终考核以地、市、县(市、区)为单位,并通报考核结果。第六条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市、县(市、区)和人员,由省委、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年度考核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表彰;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嘉奖。(二)期终考核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授予省劳动模范、省先进工作者称号,其中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记功奖励。第七条经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市、县(市、区),由省委、省政府给予下列处罚;对地、市、县(市、区)党政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下列处分:(一)年度考核1年未达标的地、市,给予通报批评;2年未达标的,取消评优资格;3年以上未达标的,取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评优晋级资格,并可给予警告处分。(二)期终考核未达标的地、市、县(市、区),给予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第八条省级奖惩工作由省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省林业厅按照有关规定具体办理。第九条各地、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林业二次创业奖惩办法。第十条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⑤ 国家林业局的 林规发(2015)57号文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林规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推进规划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依据《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7号)的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见附件),经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15年5月4日附件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推进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总体规划指导国家级森林公园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依据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申报、审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会同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以下简称“场圃总站”)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核、批复和实施监督工作。第四条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规划技术深度必须达到《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规范》(LY/T2005—2012)的要求。规划期一般为10年。第五条 规划编制内容应当包括基本情况、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森林公园发展条件分析、总则、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投资估算、效益评估、保障措施等20个部分,具体见所附编写要求。第二章 规划上报第六条 总体规划编制或者修编完成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和审查。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禁止开发区域的有关要求,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城乡规划、交通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充分衔接。同时,要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交通、旅游等部门及利益相关者意见。第七条 总体规划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文上报国家林业局。上报的材料包括:(一)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二)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的批复文件;(三)总体规划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4份,电子版1份;(四)评审意见;(五)总体规划征求意见情况说明。第八条 计财司负责上报材料的登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齐完善材料。自登记之日起,启动规划审批程序。第三章 规划审批第九条 总体规划登记受理后,由计财司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材料转送场圃总站,并与场圃总站共同进行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第十条 专业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联合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具体运行管理由场圃总站承担。场圃总站收到上报材料后,从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审核专家库抽取相关专家,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体规划送达专家。审核专家于1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审核意见提交场圃总站。第十一条 业务审核。计财司和场圃总站在收到上报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出业务审核意见。场圃总站对专业审核和业务审核意见进行汇总分析,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总体规划的最终审核意见。必要时由场圃总站会同计财司召开总体规划审查会或者组织进行实地审核,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二条 对审核提出修改意见的总体规划,由场圃总站将总体规划修改意见通知单下达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通知单后,于2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文本和相关材料报送场圃总站,场圃总站审核后提交计财司。需要复审的按上述程序办理。第十三条 对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计财司在收到场圃总站最终审核意见后,于15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复文件。第十四条 批复文件下达后,由场圃总站负责在中国森林公园网和中国林业网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进行公告,并建立档案予以保存。第四章 规划实施监督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复后,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建设活动,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批准后的总体规划需要进行修订的,应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将修订后的总体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另行履行报批手续。第十七条 计财司会同场圃总站,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总体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开展总体规划中期、终期评估,提出修编或者新编意见。对于不按照总体规划进行开发和建设的国家级森林公园,责令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总体规划要求的,主管部门将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总体规划编制单位要加强管理,确保总体规划质量。未经上述程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能作为林业审批项目和资金安排的依据。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0年12月31日。凡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附: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编写内容要求一、基本情况的要求。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历史沿革、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等。(一)自然地理条件。包括地理位置、地质地貌、气候水文、土壤条件、森林动植物资源等。(二)社会经济条件。包括人口、经济、交通、电力、通讯等。(三)历史沿革。包括历史沿革、森林公园设立、管理机构建设、资源管理等。(四)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与资源的权属(国有土地要注明林权证上所标明的使用权人)、地类构成、利用程度等,集体林区要说明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林权流转、林地使用及林农合法权益保护等情况。(五)森林公园建设与旅游现状。包括公园内基础设施条件、景区景点建设现状、旅游开展情况等。二、生态环境及森林风景资源的要求。包括生态环境评价、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一)生态环境评价。包括地表水质量、大气质量、土壤质量等。(二)森林风景资源调查与评价。包括自然景观资源、人文景观资源、可借景观资源、森林风景资源质量评定等。三、森林难公园发展条件分析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面临的机遇与挑战等。(一)森林公园发展的优势与劣势。包括地理位置、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适游期等。(二)森林公园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包括国内外旅游发展形势、地方政府重视程度、当地旅游资源供需情况等。四、总则要求。包括指导思想、规划原则、规划依据、规划目标、规划分期等。五、总体布局与发展战略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森林公园主题定位、森林公园功能分区、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森林公园发展战略、主题定位与营销策划等。(一)森林公园性质与范围。性质依据森林公园的典型特征、主要功能来确定,规划范围是森林公园设立的批复范围。(二)功能分区。包括生态保育区、核心景观区、一般游憩区和管理服务区等。(三)分区建设项目及景点规划。包括各个功能区规划建设的项目,涉及资源保护、游憩设施、接待设施、科普宣教设施等。六、容量估算及客源市场分析与预测的要求。包括森林公园环境容量、游客容量以及旅游区位分析、客源市场分析、游客规划预测等。七、植被与森林景观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植被规划、森林景观规划、风景林经营管理规划。八、资源与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重点森林风景资源保护、森林植物和野生动物保护、环境保护。九、生态文化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规划原则、生态文化建设重点和布局、生态文化设施规划、解说系统规划。十、森林生态旅游与服务设施规划的要求。包括森林生态旅游产品定位、游憩项目策划、旅游服务设施规划、游线组织规划。十一、基础工程规划的要求。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排水工程规划、供电规划、供热规划、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旅游安全保障系统与设施规划。十二、防灾及应急管理规划的要求。包括灾害历史、森林防火及病虫害防治规划、其他灾害防治、监测与应急预案。十三、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利用规划原则、土地利用规划及建设项目占用林地情况。十四、社区发展规划的要求。包括居民点分布现状分析、社区发展规划原则、社区发展规划。十五、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环境质量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评估、采取对策措施、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十六、投资估算的要求。包括估算依据、投资估算、资金筹措。十七、效益评估的要求。包括生态效益评估、社会效益评估、经济效益评估。十八、分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包括近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中远期建设目标及重点建设工程。十九、实施保障措施的要求。包括法制保障、政策保障、组织保障、资金保障等。二十、图纸要求。包括区位图(对外关系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森林风景资源分布图、客源市场分析图、功能分区图、土地利用规划图、与其他保护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关系图、景区景点分布图、植物景观规划图(林相改造图)、游憩项目策划图、游览线路组织图、服务设施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给排水工程规划图、供电供热规划图、通信网络广播电视工程规划图、环卫设施规划图、近期建设项目布局图。
⑥ 国家规定每亩防护林农民补贴应该是多少
不同地区不准不一致,请询问当地林业管理机关,获得准确答复。下面是安徽实例:安徽出台林业补助办法 人工造林最高每亩补贴200元省财政厅、林业厅近日印发《安徽省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林业科技推广示范等项目的补贴资金,划定了明确的补偿标准和用途。根据该办法,我省人工造林最高每亩可补助200元。造林补贴是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退化防护林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补贴。《办法》规定,中央财政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其中,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造林,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18个国家级贫困县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退化防护林和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据悉,《办法》规定享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而国家级公益林根据权属将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其中,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省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不分权属统一为每年每亩15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补贴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以及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等。补贴发放形式与造林补贴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