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关于印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吗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而当地政府提出的非城镇户口不能享受住房保障的问题,根据2014年11月4日出台的豫政〔2014〕8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城中村和城郊村失地农民可就地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住房保障政策。且根据2017年2月8日实行的豫政办〔2017〕27号《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为重点,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政策形势,各项条文精神已表明,户籍户口问题作为拒绝安置的理由已不充分。
㈡ 西安市失业保险金5月起上调为1620元
西安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文件,决定按照“同城同待遇”原则,自5月1日起将西安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620元/月,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较之前标准1512元/月,此次提高了108元/月,增幅约为7.1%。领取失业金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累计满一年的。2.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3.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六种情况:(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华商报记者 肖琳
㈢ 国家机关公务员工资实行同城同资
如果说,公务员与事业单位的人员有什么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工作性质方面,公务员从事的主要是国家行政事务性工作;事业单位人员从事的主要是社会公益性工作,或者说是非营利性的工作。 二是工资收入方面,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一般不受国家约定,由各事业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收入比公务员高。 三是保险福利方面,公务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人员享受的保险福利是按照国家有关的社会保障规定执行,一般要逐步实行社会化。一般来说,公务员享受的福利待遇比事业单位的人员要好一些。 四是用人方面,公务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辞职等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而事业单位人员的录用、提升、退休、辞退等是按照国家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但事业单位对人员的管理权限要大一些。
㈣ 发一下这个文件《关于妥善解决驻济省直机关与济南市同城待遇等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5]13号)
文件很容易找到,我就有。如果你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文件规定:发与不发,发多少,单位有权力自己定,所以单位定只发27%,是很正常的,没有什么不理解的。你如果是全额的事业单位或行政单位的公务员,工资如果统发,省财政是不会只发27%的。
㈤ 淮阳撤县划区后2020年1月1日起干部职工落实同城待遇包括退休的老干部吗
淮阳撤县划区后,2020年1月1日起,干部职工落实同城待遇,不包括退休的老干部。
㈥ 同城待遇的详细介绍
外来生纳入区县教育规划北京市已明确要求,区县要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中,而这是区县实施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保障的前提条件。另外从今年开始,北京市已经从市级层面明显加大对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制度保障的力度。北京市教委下发文件,要求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发放《随迁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宣传卡》,并向已经审批和未经审批的打工子弟学校在校生发放《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登记卡》。此卡的发放,要求务工人员提供子女户口簿、在京暂住证,而无需开具过去饱受诟病的“五证”。从这一点看,只要来京务工人员在京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区县就有义务保障其子女在京接受义务教育。根据推算,2010年小学入学人数将至少达到9.9万,小学毕业人数为10.4万人,考虑到有部分来京务工人员子女入学,小学入学人数和初中入学人数将高于上述两个数字。北京各区县差异较大“同城待遇”的保障水平在各区县仍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市教委相关人士曾进行过这样的比喻:如果将“同城待遇”的底线“保证每个孩子不失学”作为一条及格线的话,有的区县已达到了“优秀”水平,有的区县可以打七八十分;但大量接收随迁子女较多的区县,仍在及格线上徘徊。西城区作为进入“优秀”水平的区县,被普遍认为基本做到了真正意义上的“同城待遇”,学生不仅可以享受电脑派位,而且也可以平等地享受推优、特长生等有关小升初的一系列政策。 东城、宣武、崇文等区则采取首先安排户籍学生,之后根据学位的空余情况,采取分配入学等手段,安排学生。城八区的另外4个区,包括朝阳、海淀两个经济强区在内,仍采取以学生家长自行联系为主要形式的小升初入学方式。
㈦ 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及解读
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及解读
最近,河南省正式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这说明2017河南户籍改革正式开始,下面为大家带来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览!
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相关解读:
日前,河南省正式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十三五”期间,全省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要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225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实施方案》提出,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升学学生和参军进入城镇、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落户条件中: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
《实施方案》要求,各大中城市要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为重点,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
户籍人口比重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同时,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在完善配套政策方面,《实施方案》要求,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此外,《实施方案》明确,要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强化专项检查,强化政策效果,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在北上广逐渐收紧户籍政策的同时,河南的落户限制正在放开。
日前,河南省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各地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
《方案》提出,“十三五”期间,全省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225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方案》主要从三个方面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升学学生和参军进入城镇、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二)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
各大中城市要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为重点,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户籍人口比重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除了落户,非户籍人口最关心的还有住房、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政策。
《方案》提到,将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此外,《方案》明确,要强化监测检查,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2017河南户籍改革政策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实施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17〕27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加快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新型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财政、土地、社保、住房等配套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激励机制,推动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推动新型城镇化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决胜全面小康、让中原更加出彩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综合施策,协同推进。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挥政策组合效应,推动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引导增量。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问题,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增强城镇吸纳人口承载能力和吸引力,逐步带动更多新增非户籍人口进城落户。
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统筹考虑城镇承载能力、就业支撑能力、公共财政保障能力和非户籍人口迁移能力,鼓励各地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分类别、有步骤地引导非户籍人口落户城镇。
政策激励,尊重意愿。建立稳定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的长效激励机制,尊重群众自主定居落户意愿,保障进城落户非户籍人口的合法权益,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省级政府层面统筹总体方案和制度安排,完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负总责,科学制定落户目标,全面做好本地方案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
(三)主要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省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年均转户225万人以上。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37%以上,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一)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
进一步研究制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农村升学学生和参军进入城镇、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省公安厅牵头)
(二)调整完善大中城市落户政策。
各大中城市要以解决符合条件的普通劳动者落户问题为重点,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郑州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2年,其他省辖市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1年。户籍人口比重低的大中城市,要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落户政策,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各地均不得将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作为落户限制条件,不得采取积分落户方式。(省公安厅牵头)
(三)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小城市、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省公安厅牵头)
三、制定完善配套政策
(一)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
建立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转移支付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不同时期农业转移人口数量规模、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农业人口流动变化、大中小城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异等,对市县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地区和中小城镇倾斜,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省财政厅牵头)
(二)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
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力度,优先支持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城镇。省级财政在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专项资金时,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省辖市、县(市、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市、县级政府实施相应配套政策。(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
(三)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
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政策,加快推进全省各级土地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的合理用地需求。实行差别化的用地保障政策,优先保障落户人口的保障房、教育、医疗、养老、就业等民生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鼓励盘活存量城镇建设用地,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完善和拓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进一步完善收益形成与返还机制,将指标交易收益用于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省国土资源厅牵头)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
健全债券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发行管理等方面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改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分配方法,积极支持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充分发挥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发性基金、新型城镇化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推动农村资产资源的资本化、流动化,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省委农办牵头,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参与)
(六)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建立购租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健全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推广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将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纳入覆盖范围;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凭无房证明可提取用于支付房租;推进各地陆续接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
(七)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2017年全省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问题,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卫生计生委参与)
(八)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支持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确保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牵头)
(九)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
继续实施扩充城镇义务教育资源五年计划,落实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就地入学政策,保障随迁子女以公办学校为主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接受学前教育,确保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受教育与城镇居民同城同待遇。加快完善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凡在我省就业的非就业地户籍人员子女,具有流入地初中正式学籍,可在学籍所在地参加中招升学考试,普通高中学生符合规定转学条件的可正常转学。(省教育厅牵头)
(十)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加快推进《河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实施,切实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鼓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不断扩大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服务标准,缩小居住证持有人与户籍人口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省公安厅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一)健全落户统计体系。
加快建立与国家统计口径一致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体系准确反映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统计公报。(省统计局牵头,省公安厅参与)
(二)强化专项检查。
通过专项督导、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地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进行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省公安厅、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强化政策效果。
对《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4〕5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62号)等文件和已明确的相关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快工作进度,尽快研究出台。省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省新型城镇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审计监督。
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省审计厅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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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公务员同城同待遇 属地原则
公务员同城同待遇,属地原则如下:按照属地原则分步实施同城同待遇。同一城市不同级次政府机关相同职级人员,原则上应逐步实行大体相同的津贴补贴标准。公务员的工资收入是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发放,并根据国家财政状况进行调资。
㈨ 1998年至2014年公务员工资待遇
http://www.chinagwy.org/html/xwsz/zyxw/201412/21_82456.htmlhttp://www.chinagwy.org/html/xwsz/zyxw/201412/21_82537.htmlhttp://www.chinagwy.org/html/xwsz/zyxw/201412/21_82660.html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管理的权限经历了高度集权到有限分权,再到分权的过程,2006年工资改革再度将工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政府。公务员工资改革陷入央地关系的怪圈: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 60年来历经数次改革的中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在陷入一个各方不满的怪圈之中。 该不该给公务员涨工资?这个话题始终处在公共舆论热点,又始终说不清楚。在停滞八年之后,最新一轮的公务员薪酬改革也已经箭在弦上,但新的争议也再次出现。 这篇文章具有一定参考意义。2013年国家公务员考试中,仍有138万人争夺12901个职位(竞争比例约为107∶1),其中最热门职位竞争比例高达9411∶1。也就是说,即便最近的“八项规定”等挤出了一部分公务员的额外收入,可它依然还是个诱人的金饭碗。中国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在陷入一个各方不满的怪圈:合理的公务员涨薪也可能引起民众的“拍砖”,人事部门长期压制工资增长又会引发公务员的不满,还会导致地方政府变相给员工涨工资。笔者过去六年的跟踪研究发现,公务员工资管理一大症结在于中央地方关系。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务员工资管理的权限经历了高度集权到有限分权,再到分权的过程,而2006年工资改革再度将工资管理权限集中在中央政府。集权的1956年工资制度1956年工资制度是最集权的。全国干部适用同一张工资表,分为三十个工资等级,同一级别的干部收入在各个地区是不同的,全国一共分为十一个工资区。当时的干部平均工资高于全社会平均工资。第一个工资制度的出台是在1956年。之前,为了巩固政权,中央政府集中精力处理解放战争后的一些相关事宜,经济建设的权限就交给地方政府。问题随之而来,人才流失问题在当时非常突出。许多又 红又专的干部选择留在地方政府工作,有些为了照顾家庭从中央政府转到地方政府,有些因为地方政府可以让干部们创新地开展工作。不过,新中国成立后几年,中 央政府开始有意识地逐步收权,提高中央权威,1956年的工资制度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此时的工资制度是最集权的。当时全国的干部适用同一张工资表。这张工资表中,政府的雇员被分为三十个工资等级,工资一至三级是给最高级的领导干部(比如主 席、总理、副总理等)。同一工资级别的干部的收入在各个地区是不同的,全国一共分为十一个工资区。新疆等地的干部收入就比其他地方高。一张工资表,对人事干部来说是再省事不过了。不过,负面效应也层出不穷,人事管理官员无法应付不同的情况。地方上想出不少方法补偿,比如提供房屋、托儿 所、理发室和食堂等。诸如此类的方法变相地侵蚀了正式工资制度的效力。看起来中央政府对工资管理事项有绝对的权威,事实上地方的执行却脱离正常的轨道。值得注意的是,工资管理与财政管理的关系极为紧密。如果地方政府对财政支出拥有极大的支配权,可能会将一部分公共资源用于改善职工的福利。1956年之后 30年的工资制度虽然是集中管理机制,但伴随着财政管理权限多次的变迁–分权和集权交替进行,工资制度的实际执行也出现多次的波动。总的来说,当时的干部平均工资高于全社会平均工资,而干部实际收入与自己的努力和承担的责任关系不大,与所在机构、所在地区的财政汲取能力却有很大的关系。尽管在一张工资表下,这一时期的地方干部工资分配已经出现差异,当然,严重程度上还是远远赶不上后来。有限分权的1985年工资制虽然有限分权,当时社会上的平均主义还是占上风,因此地方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的创新也极其少,“下海”和人才流失问题逐步凸显。1980年代的旋律主要是放权。就工资的分权管理而言,这个阶段国家领导人提出的政府机构改革起到了重要铺垫作用。当时一些领导人认为,中国政府要减员三分之一,地方政府要减员更多,认 为在减员基础上建立一个有效的干部工资制度对吸纳人才极为重要。这些说法现在是常识,当时刚经历“文革”,还是很受抵制。因此,一些开明领导人对干部体制 改革及工资改革的支持的重要性不能低估。改革开放初期,中央政府还批准了数次干部提薪。尽管这些计划有很多阻力、政府的财政赤字也因此扩大,工资改革的思路却已奠定下来。1985年的工资制度与1956年的截然不同,采纳的是结构工资制(沿用至今)。也就是,我们无法简单根据一个干部的工资级别来判断其工资收入水平。工资 分为多个单元,每个单元承担不同的功能。比如1985年的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奖励工资。基础工资是希望能大体维持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 费用,而工龄津贴则是反映一个干部参加工作的年限。1985年也明确了工资分级管理权限。当时的工资改革文件称,“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国家统一规 定。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不超过本方案附发的省辖市、行署、县、乡国家机关行政人 员职务工资标准和国家安排的工资增长指标范围内制定”。之所以称之有限分权就在于中央政府对于工资、奖金、津贴等有原则性的规定。而工资管理(包括确定职务工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主权。尽管是有限分权,但当时社会上平均主义还是占上风。因此,地方政府在工资管理方面的创新也极其少,“下海”和人才流失问题逐步凸显。逐步发育壮大的私营部门实施灵活的工资政策,工资水平与市场基本相匹配。当时民间有说法是“造导弹不如卖茶叶蛋”。这种所谓的“脑体倒挂”与公共部门工资 制度僵化有关。1980年代中,邓小平在深圳河畔的一个小渔村问当地一户农民收入,女儿邓榕怕他听不见,就大声讲:“老爷子,比你工资还高呢。”1993年工资制:继续分权,地区津贴出世地区附加津贴成为地方工资分权管理的重要政策工具,也让公务员工资管理陷入各种批评。比如“自肥”,一些重要部门有各种额外收入,成为公务员津贴的来源。八年之后,进一步分权的1993年工资制度在国家推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背景下出台了。“脑体倒挂”现象因为新增的“地区津贴制度”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但也诱发了更大的负面效应,为之后长达十余年工资管理混乱埋下伏笔。2014年7月30日,河南省濮阳市开州北路与绿城路交叉口附近的绿城小区,市民们习惯称之为“公务员小区”。1991年,时任人事部部长赵东宛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国光联合主持“工资改革理论研究研讨组”,这个课题组的调研意见影响了1993年工资改革。小组的研究报告提出,适当的工资分权管理将会提高公务员队伍的工作效率,有利于人才的吸纳以及公务员队伍的精简。课题组还提出一个工资指数,这个指数与当地的通货膨胀率、财政收入的增长率以及国有企业的增长率相挂钩,让地方政府在调整当地公务员薪酬时有所依据。这个思路与当前许多发达经济体所做的薪酬调查是相当接近的。遗憾的是,这个工资指数没有被采纳。1993年工资改革的序言提到“防止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等现象发生”。这是此前工资制度集权或有限分权的遗留问题–由中央政府制定的工资标准与当地 的生活水平若有极大的脱节,地方政府就想方设法通过高定级别、高套职务工资来满足当地公务员一些合理(也包括不合理)的要求。地方的诉求在1993年工资改革中得到了回应,出台了地区津贴制度。地区津贴又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适用于一些特殊地区,实施过程中争议不大。而地区附加津贴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 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来定,同时还要考虑公务员工资水平与企业职工工资水平的差距,一开始就被赋予极重的任务。要试图弥补中央所定工资与地方实际生活水平的 差距,还要弥补当地公务员工资水平与其他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功能繁重的地区附加津贴成为地方工资分权管理的重要政策工具,也让公务员工资管理陷入各种批评。1993年工资改革的文件明确写明,地区附加津贴的细则在 1994年适当时候出台。迄今为止,这个诺言没有实现。当时的人事部部长宋德福曾经在多个场合解释细则未出台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是经验和人力不足。工资分权管理后,地方政府及用人单位可以灵活运用地区附加津贴来调整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工资,也可以在人事管理方面有所创新,比如深圳政府就曾在人事管理方 面有一定的创新,不过,工资“双重不平衡”的问题依然难以解决,高级人才的薪水远低于企业同类员工的水平,低技能公务员收入却高于企业同类员工。与此同时,地区附加津贴展现了巨大的负面效应,成为“自肥”工具。一些重要部门有各种额外收入,其中一部分就成为津贴的来源。地区津贴与当地生活成本、工资差距关系不大,完全取决于政府部门的汲取能力。重新集权的2006年工资制各种批评下,2006年工资改革进行全面的中央收权。财政部的综合司还加挂了一块牌子,“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结果,2006年工资改革的重要目标就定在了“规范津补贴”上。2006年工资改革文件开宗明义提出:“努力解决当前公务员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矛盾,逐步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各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差别很大。即使是省内,公务员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很大,2001年广东有关部门做了官方的工资水平调查,发现深圳市的科员或者东莞市的科长的工资水平比大多数其他地方的处长还高。乱发津补贴则与腐败有很大的关系。许多部门以权谋私,尽管最终不是部门首长独占私利,而是全局员工一起分享“收入”。政府的掠夺行为与公共服务背道而驰。各种批评下,2006年工资改革进行全面的中央收权。财政部的综合司还加挂了一块牌子,“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办公室”。许多与此相关的工作中,纪委和监察部 门也参与其中,他们的目标是像抓廉政建设一样治理工资和收入分配问题。在此过程中,工资管理出现了一些关键词。比如“阳光工资”“同城同待遇”和“限高、 稳中、托低”等。“阳光工资”意味着所有公务员的工资都是公开透明的,但这个“阳光”主要还是对内。“同城同待遇”是要求在一个城市工作的公务员,如果职位资历相同,不论是在财政局工作还是在文化局工作,都应拿到相同的工资。“限高、稳中、托低”是公务员工资管理中的新词。限高是封顶一些油水部门的额外收入;“托低”就是增加基层和“清水衙门”公务员的工资;“稳中”则是保持原来分配较合理的部门的工资水平。规范津补贴的目标在于实现工资管理内部透明化、部门之间和地区之间的工资差距不能过大。不过,中央政府至今并没有明确列出相应的标准。至于中央政府的收权,则主要是通过工资审批权限进行的。按照现行的做法,地方的津补贴标准要根据“下管一级”的办法报请上级政府审批。也就是县里的津补贴标准要由市级政府进行审批。再度集权之后,“双重不平衡”依旧各级地方政府需要转变职能和改善公共服务,而当前的公务员工资集权管理却是一个重大的障碍。工资管理权限变迁的背后是财政管理权限的变化。1980年代以来,地方政府逐步获得财政管理的重要权限,这些权限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有很大的好处。许多西方学者认为,将权责和激励机制解决得很好的中国式财政分权对中国经济腾飞有重要贡献。公务员薪酬水平&薪酬制定集中度关系。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政府的财政收入端趋向集权,支出端则高度分权。地方政府因此有余地设置各类支出的优先顺序。在此基础上,有些地方政府及部门利用津补贴制度变相给公务员涨工资,引发中央政府于2006年重新界定工资管理的权限。问题在于,再度集权管理后,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过去六年间,笔者在中部和东部地区做过多轮公务员工资管理调研。总的发现是津贴和补贴的规范程度确实上升了,许多“清水衙门”与“油水部门”的公务员工资已经比较接近甚至拉平。但是,2008年,笔者却在某省党报看到这样一份有趣的来信,作者是当地地税部门官员,他认为,阳光工资后收入没有差别,税务人员变得懒惰、懈怠,当地政 府为了激励,在完成一定的税收任务后给予额外的报酬(不一定是货币形式)。换句话说,地方政府在用更巧妙的方法增加公务员实际收入。这样的情况并非个案。“双重不平衡”问题,在集权管理之下,并未得到解决。高级和低级的公务员之间的薪酬差距较小,因此高级干部或者有着居高不下的工资外 福利,或者选择跳槽下海,或者干脆用各种方法“自肥”。另一方面,低级公务员的实际薪酬仍然有着极大吸引力,公务员考试热度依然不减即是佐证。从全球范围来看,公务员工资管理的权限出现下放的趋势,重要原因便是“双重不平衡”–低级别公务员职位的工资比私有部门同类职位高,高技能、高级别职位 则比私有部门同类职位低。从公共部门的发展趋势来说,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是增加的,而一些技术含量很低的工作可以外包给一些私有部门。一套由中央制定、几乎 不重视当地劳动力市场现状的工资管理模式是很难处理“双重不平衡”问题的。因此,许多发达国家要求给基层政府的人事部门放权,各种工资管理创新也在公共部 门展开。为了应对市场经济的需求,各级地方政府需要转变职能和改善公共服务。而当前的公务员工资集权管理对政府转变职能却是一个重大的障碍。在分权框架下解决合法性问题公务员工资陷入中国央地关系的怪圈: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近年来西方国家政府改革的经验表明,三项政府改革至关重要。一是财政管理和预算改革;二是官员队伍内部的组织改造;三是公务员薪酬体系改革。因为公务员薪酬改革极富争议性,多数国家先着手的是前两项,不过,一旦薪酬改革失败,前面改革的成效会大打折扣。对中国来说,公务员工资改革的重要性,无需赘言。最新的消息是,新一轮公务员薪酬改革正在准备当中,总的目标是“调整工资结构,扩展晋升空间,建立比较机制,实施配套改革”。从历史来看,中国公务员工资改革陷入央地关系的怪圈: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要走出当前的困境,中央地方关系的重塑是必不可少。一些研究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学者早已指出,集权和分权不是一种零和游戏。分权并不等于削弱中央的权威,在一些操作层面上的分权反而有利于中央政府对全局的控制。在公务员工资管理事项中,中央政府可以制定工资结构和工资指导原则。更直接的,中央政府可以制定全国和分省的工资总额,地方政府在此约束下再自主决定工资管理具体执行方案。更重要的是,工资制定的合法性基础应该在分权的框架下进行解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要想民众对公务员薪酬有一定的认同度,立法机关对工资方案的事前公 开的审查是极为重要的,此外还需要进入民意机关的辩论和审核。这样,公务员获得相应的薪酬(哪怕是高薪),也有了民意基础和程序上的公正性。这也是此前工 资改革没有抓住的要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