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红头文件需要编文号|公司红头文件是否都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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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业单位二级红头文件可以带文号

如果是以机关文件形式下发的,需要带文号,机关红头文件必须有文号。如果不是以机关文件形式下发的,不需要带文号。“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2. 公司红头文件是否都要编号

一定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编号。“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指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第十一条 公司发文,一定要由行政人事部统一编号。

1、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一律×××字(××年)××号。

2、 公司总经办文,用总经办字(××年)××号。

3、财务部发文,用财字(××年)××号。

4、 工程部发文,用工字(××年)××号。

5、技术部发文,用技字(××年)××号。

6、营运部发文,用营字(××年)××号。

7、 人事行政部发文,用人行字(××年)××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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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1、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为了规范规章、法规的制定程序,国务院颁布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许多部门也制定了本部门的规章制定办法,对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一定的操作规程,经历必要的程序和合理的步骤,使行政机关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做到针对性强,更加科学合理。

2、落实公开、公正制度。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3、严格划分制定权限。对不属本级管理的事务不得越权制定文件,对需要部门协调的及时相互沟通,对属于上级权限的应及时请示,对本部门需要创立规章的不应以规范性文件代替,同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加强内部职能部门的协调,建立严格的会签制度,对涉及法规性内容应当有法制工作部门的意见。

4、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有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经常检查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不合法的文件应当撤销或变更。

3. 红头文件一定带文号吗

法律分析:是的。公文都要文号,公文复文要引述来文日期和文号,长文可先提出要点。公文拟稿一般包括:标题、发文编号、主送机关、正文、机关印章、发文日期、附件、抄送单位、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部分简单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内容。其中标题和正文是写作的重点。

法律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十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4. 哪些红头文件要编号

这个不是编号,是发文字号,简称文号,习惯上也称为文件编号,它是发文机关在某一年度内所发各种不同文件总数的顺序编号。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的收发文机构负责统一编排。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代码、发文顺序号;联合行文,一般的以主办机关为主体依据编制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标识下空2行,用3号仿宋体字,居中排布;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采用四位阿拉伯数字标识的公历年份并置于六角括号“〔〕”中;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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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红头文件不但印制得漂亮,在一些重要会议场合,与会者往往人人手中都有一份。

由于出台和下发一份红头文件非常麻烦,文件起草者并不愿意发文,但一些领导却爱用文件推动工作。人社部一位官员透露,“领导推动的文件稍多一些,要是中央领导批示,就得赶紧做。”一位地方的区人社局副局长也说:“自己单位发文的情况很少,不过,关于人事任免一定要发文。”

按照惯例,当上级出台一份红头文件时,下级必须做出必要回应。“怎么样体现呢?第一是成立领导小组,第二就是再出个文件来贯彻落实。”一位省直机关干部坦言:“它是一个象征。”

2012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八项规定”,其中提到“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精简文件简报,切实改进文风,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5. 公文都要文号吗

公文都要文号,公文复文要引述来文日期和文号,长文可先提出要点。

公文拟稿一般包括:标题、发文编号、主送机关、正文、机关印章、发文日期、附件、抄送单位、机密等级、缓急程度等。部分简单的公文可省略其中一些内容。其中标题和正文是写作的重点。

正文的作用是:直接体现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反映文件作者的意图。发文的目的能否实现,主要在正文的书写。因此,正文的写作应该观点鲜明,内容清楚、简洁、通畅,标点符号准确。正文一般在主送机关之后另起一行空两格书写。

正文一般分为开头、中段、结尾三个部分,不同文种的正文结构还有些细微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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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语言要庄重、准确、简明,为此要注意以下四点:

1、使用规范的书面语言。公文写作一般不使用口语、方言或俗语,使行文庄重;常适当地使用一些文言词语、成语,文白相济,更显简洁凝炼、严肃郑重。

2、广泛使用公文专用语,如开端用语、称谓用语、祈请用语、经办用语、征询用语、表态用语、承启用语、结尾用语,都有沿习下来的一些文言词语。使用这些专用语,增强了公文文体庄重色彩。

3、经常使用介词结构,使表述更为确切。如表目的、原因的,表依据、方式的,表对象、范围的,表时间、处所的一些介词常在公文中使用而一般文章则较少采用。

4、常用对偶、排比、对照、反复等修辞手法,形成整散结合、骈散相间的语体风格,以突出主要精神,强调重要事项,增强行文气势,加强表达效果。

6. 有文号和没有文号的红头文件区别

行政机关红头文件都有文号,没有文号的红头文件无法证明发文机关的合法性。

“红头文件”并非法律用语,是老百姓对“各级政府机关(多指中央一级)下发的带有大红字标题和红色印章的文件”的俗称。

从制定机关的权限来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机关是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19个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直属事业单位。

而一般“红头文件”,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工作需要时就可以制定。可见,“红头文件”实际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涵义

广义的“红头文件”就是从字面理解的带红头和红色印章的,既包括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也包括行政机关不直接针对特定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以及行政机关内部因明确一些工作事项而制发的文件。

狭义的“红头文件”是专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法律用语所称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公众所关心关注的,应该是指狭义上的“红头文件”。大多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紧急文件的别称。

7. 哪些红头文件不需要文号

法律分析:公文都要文号,公文复文要引述来文日期和文号,长文可先提出要点。

法律依据:《岳阳市关于规范统一法律文书编号的通知》

为规范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岳规字(2008)65号《关于认真执行明确规划行政执法办案流程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对外法律文书,必须送市局法规监察科审查备案、统一编号(四位数)后,以市局名义下达。未经审查备案和统一编号的法律文书,不得对外送达。现将有关法律文书文号、编号规则通知如下:

一、法律文书文号

1、《听证告知书》岳市规听告字(200×)第××××号

2、《听证通知书》岳市规听通字(200×)第××××号

3、《处罚决定书》岳市规罚字(200×)第×××

4、《停工决定书》岳市规停字(200×)第××××号

5、《拆除决定书》岳市规拆字(200×)第××××号

6、《复议决定书》岳市规复决字(200×)第××××号

7、《临时建筑拆除通知书》岳市规临拆字(200×)第××××号

二、法律文书编号(四位数编码)

1、市局法规监察科 0×××

2、市规划监察支队 1×××

3、岳阳楼区分局 2×××

4、经济开发区分局 3×××

5、南湖风景区分局 4×××

6、云溪区分局 5×××

7、君山区分局 6×××

8. 公司红头文件的发文号如何编

小规模企业,公司红头文件的发文号可以采用年号和顺序号组成。但企业规模大了就应当采用部门分类,或管理分类(如:质量、经营、生产等)、年号和顺序号组成。例如2011年1月1日起的文件保监发〔2011〕1号,号码一直顺下来到2011年12月31日止,2012年的就是保监发〔2012〕1号。拓展资料:企业红头文件是企业针对不特定的公民和组织而制发的文件,这类文件对公众有约束力,涉及到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也在行政法规、规章以外,因此大多数公司将其作为机密文件、任职文件和紧急文件的别称。在制定企业红头文件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涉及对外有普遍约束力时还应当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增加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与此同时在形成后还应及时公布,便于贯彻执行,更有利于群众的参与和监督。企业红头文件的注意事项1、企业内部由总经理签名向内部发的重要通知,如人事任免等可用红头文件。2、红头文件需由上面向下面发正规的通知,企业、公司给政府部门的文件不能用红头文件。3、对主管部门、上级(总公司)的请示报告类文件,可用上报类红头文件。4、对各部门下发的公司各类决策性文件、各部门负责人任职通知等用下发性红头文件,或者公司老总允许使用红头文件下发(或上报)的其它重要文件。红头文件文号、标题、正文的格式要求:1、文号: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居中排布。文号由发文机关的简称+发+六角括号“〔〕”括入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年份应标全称,发文顺序号不加“第”字,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在阿拉伯数字后加“号”字。如:中办发〔2015〕1号、国发〔1997〕5号、四委发〔2011〕12号等。2、标题:公文标题分为发文单位、事由和文种三个部分,比如,《中共**市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先进总结工作的通知》,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3、正文: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9. 没有编号的红头文件是真的么(3小时内人在)

根据规定,红头文件一定要有发文文号,表明年份和编号,如:〔2009〕**号,如果没有就不是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的,由行政行为案件管辖法院一并审查。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第一百四十七条 人民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制定机关申请出庭陈述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行政机关未陈述意见或者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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