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得见的正义版本区别|看得见的正义创作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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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有什么区别

1、属性的区别

程序正义:英美法系的一种法律传统。

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是正义实现的理想状态。

2、含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实质正义:也就是善人(或善行)应该得到善报,恶人(或恶行)必须得到恶报。如果司法制度或公共政策无法体现实质正义,就会被视为欠缺正当性。

3、意义的区别

程序正义:它旨在表达一种最基本的思想: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判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地协商的地位。

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作为自主、负责和理性主体的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辩论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实质正义:意味着追求结果上的公正与公平,不论过程程序如何,实质正义是正义的归宿。

② 看得见的正义创作背景

摘要与其他社会科学不同,法学研究经常受到法律条文的限制和影响。有人就曾对法学教科书作出过悲观的评论:“法律一修改,整箱整柜的法律书籍就得被捣毁。”与教科书一样,假如一部法学专著与法律条文联系过于密切,那么,在法律发生修订或者新的法律颁行之后,它们的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看得见的正义》第二版倒并不存在这方面的问题,它具有浓烈的文化品位,引用了不少典故、历史事件,与法律条文保持了应有的距离。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分析源自某一具体的法律条文,或者引用了与某一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对于这些都需要作出必要的修订。考虑这一点,作者在新版本中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对于所有与过时法律条文有关的案例都进行了替换,以尽量消除那些过时条文的痕迹和影响。

③ 如何理解法律程序是看得见的正义

法律应当是公平的体现,不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都该是正大光明的,就算是十恶不赦的人也拥有最基本的辩护权,让大家心服口服。

④ 看得见的正义 有多少字

“看得见的正义”共有六个字。

⑤ .维护正义是法律的重要使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的是

被称为“看的见的正义”,是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法律文化传统和观念。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这句格言的意思是说,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换句话说,司法机构对一个案件的判决,即使非常公正、合理、合法,也还是不够的;要使裁判结论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裁判者必须确保判决过程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⑥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

程序正义又被称之为过程正义,形式正义,在法律意义上,着重于体现在三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中的正义,它的实现与否是可以为我们明确把握的,比如当事人的平等性、双方的参与性、法官的中立性等等,因此,在西方程序正义又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陈瑞华还专门写过一本书,就叫《看得见的正义》,论述程序正义问题。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相对,指的是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公正,比如在刑事案件中,指的就是定罪准确、惩罚适当,而在民事中,就是实体权利义务确定和分配准确、公正。受法律传统、人文地理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国家重视程序正义,而我国及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正义。这样回答希望你能满意。

⑦ 高分求!《看得见的正义》的读后感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的早期著作,花了一天的时间拜读完了。书很精彩,当然,也打乱了我的计划。有人说,从来不要把自己的生活安排的那么紧凑,因为你始终回避不了一本倾慕的好书会打乱你的生活。陈的这本书就应该在这样的情形下闯入我的生活。认识作者,当然作者并不认识我。是最初在法律媒体上认识的,诸如法制日报等等报刊上得知有这么一个法学学者,其对中国现实的司法体制微词有加,尤其是我们当前的庭审制度,更是令作者感触有加。于是,在这份愤懑或者说不甘中,作者扮演了一个公共知识分子的角色,试图以学者的力量来推动我们身边的一些个制度或者说事情的改革。当然,这种角色,在北大,在法学界,也并非作者一人,象大家都熟悉的贺老师,也是属于这一类别的。他们都怀着一种深厚的西方法治情愫,身体力行,以西方的所谓现代的法制文明理念来启蒙民智,来推进一些事情的演进,并且有些时候,还带有根本性的。这与苏力所倡导的本土资源大概是有些不同。以一种外界的眼光来观察我们这个社会,是他们这些知识分子的共同特征。至今,对陈经常挂在口头上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记忆犹新,这也是在公众场面上,其对于我国司法制度中的一些制度性缺陷的批判,诸如再审制度,实践中的司法审判出现的烙煎饼的现象的鞭挞。之后,到了系统学习刑事诉讼法的时候,主讲人刘老师,更是对其《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赞誉有加,以一种鼓励的语言来鼓动学生们来拜读作者的这部著作,当然,由于某种原因,我至近仍未对该著作有全面的阅读。虽然知道现在已经有了第二版,并且,手头确实也有一本借阅来的一册。但我想,也是以后必读书目之一。也许是由于这时代的出现新的声音的缘故,致使其成为了一种必然。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古老的法律谚语诠释了一种司法的性质或者说司法的理念。也对司法的作了合理的定位,或者说找到了其应该的归宿。司法作为一种活动,应该是过程化的活动,它诸如生产一种产品一样,我们关注的不仅仅是下了生产线的产品,而更应该关注于产品的生产程序与生产过程。司法也具有同样的道理,它应该,甚至是必须向人们,向民众展示出具有产品性的判决书有一个合理的,令人信服的过程。这是我读本书,对司法一个最直观的感触。作者在书中,为我所青睐的还有另外一点,他能够从点出发,谈到面的写作路径也是为我所欣欢的。记得曾经和一位挚友谈论法学类的著作写作方法时,我侃侃表达自己对一种写作方式的倾慕,那便是读者在读一本书时,能够感觉到有一种涓涓溪流入大海的快感。具体来说,是以小见大的写作途径。毫无意味,本书的写作,便具有了如此的特点,无论是作者有意思的加入,或者是一种无谓的关心。作者能够从审判方式的改革来窥视整个司法体制的缺憾,并且对其作出虽未来系统的,但不无深刻的剖析,应该算是本书的一个特色。讨论的范围可以说比较广阔,有司法的性质,诸如司法的亲历性,司法的集中性,司法的被动性。以及执行权的合理定位等等在曾经的学界里鲜为人知的理论,当然,在今天看来,也许并不具有所谓的超时空性,毕竟这些西方的东西已经为学界的人们所熟知,甚至是一个法科学生也知晓。具体问题展示出普遍问题,正是作者独具匠心之处。除了以上几点外,本书最显眼的地方,也在于语言的通俗性,以及案例的选择也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如今,在法学界,以通俗性的语言来阐述精深的法学理论的这样一种文本或者说思路,已经是司空见惯了,无论老师,或者学生,都可以试验做一翻所谓的小规模的出版作业。转借一下作者的话来说,这也许就是司法社会化所带来的法律社会化的效果之一吧。观览本书,我们还可以发现作者所用的话语完全是西方法治式的,这或许也代表了当前人们包括我们法学学者们对我们司法体制改革的一种观察维度,即用一种所谓的现代的,先进的文明制度来改造我们这个社会,来实现除旧推新的理想。但这种思维,自从,我读了有关法治本土资源说的作者论调以后,对此也产生了一些疑问甚至怀疑。如何实现未来制度与我们现有社会结构的有机衔接,却是本书作者未关注的问题之一。也许我们会出现贺老师所说的那种有具体措施导引出法治的理想效果,但这也并不能排除会出现嫁接失败的惨局,而这种双重的结局,也是每一个法学学者必须加以论证与思考的现实但却是长远的问题。极力推崇程序正义,是作者在本书中的思想凝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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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看得见的正义

作者:陈瑞华

豆瓣评分:8.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3-7-1

页数:246

内容简介:

当走向法治成为社会共识

本书用23条法律格言讲解共识形成的必然

当程序正义成为一种流行词话

本书用通俗语言阐述流行背后的深刻

陈瑞华教授十年之后再推力作

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

《看得见的正义》作为一本法学经典著作,时隔十年之后由陈瑞华教授全新修订,本书三分之二篇幅重新写作。在“程序正义”成为流行话语的当下,作者以深厚的学术功底为依托,用流畅的语言讲解“程序正义”的真正内涵,可以说是面向社会进行一场法学理论的知识普及。本书讲述的法律格言,极具传播性,初读令人耳目一新,细读则足以令人受益匪浅。

本书初版于2002年,本次修订版本以法律格言的解读为主线,对全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更新。

本书对法律格言的解读没有采取学术论文的表述方式,而更多地采用即兴而发的方式。通过对一个个案例、故事、典故的解读,作者以一种非学院式的论述方式,或“娓娓道来”,或“循循善诱”,或“旁征博引”,通过对经典法律格言的分析和讨论,深入浅出地揭示了程序正义的理念。

可以说,本书不仅是法学学子、法律从业人员的必读图书,更是对法律感兴趣的一般读者的首选法律读本。

作者简介: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在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和法律程序等方面具有广泛的学术影响。曾被中国法学会评选为“第四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被教育部遴选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在正式的学术研究之余,致力于法律理念的普及和启蒙工作。在坚持“读万卷书”、“行万里路”的前提下,更追求“做万场讲座”,努力向法科学生、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普通公众传播法律人的思维方式。

⑨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各自是指什么

1、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 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

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2、实体正义(效率、目的或者说是目标),又称“实质正义”,它是刑事诉讼法的专有名词,它是指通过刑事诉讼过程而实现的结果上的实体公正和结果正义。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犯罪的人受到刑罚;

2、无罪的人不被定罪;

3、罪刑相适应。

(9)看得见的正义版本区别扩展阅读

中立性

裁判者应当在那些其利益处于冲突状态的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而不得对任何一方存有偏见和歧视、甚至是打压。

这一要求的意义在于确保各方参与者受到裁判者平等的对待。裁判者的中立性是一种通过排除各种不公正、不合理情况而保证程序正义目标实现的公正要求,它有三项具体内容:

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担任该案的裁判者;

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者各方当事人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

3、裁判者不应存有支持一方、反对另一方的预断或偏见。

⑩ 如何理解法律程序是 客观的公正 ,是看得见的正义【急用】

之所以说程序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是因为相对于实体公正,程序公正相对来说更直观、客观,比如审理期限是多少?羁押期限是多少?应该在什么样的场所讯问被告人?这些都有一些非常直观、明确的规定,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只要识文就能够看得懂,只要关注就可以看得清。因此,如果我们的办案机关都能够严格地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就能够直观地展现在全社会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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