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棚户区改造土地出让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摘要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② 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明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四)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一)经营者申请。拟建设施类型、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补充耕地、土地复垦、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用地协议。经营者持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二)乡镇申报。乡镇政府依据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提交的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呈报县级政府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乡镇政府及时通知经营者,并说明理由。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三)县级审核。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审核。农业部门重点就设施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调整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进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农业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规性以及用地协议,涉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级政府批复同意。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乡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等工作。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由农场提出申请,报农场主管部门初审后,送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区、市)自行规定。四、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督管理(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管制。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切实加强用地监管,农业部门切实加强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经营行为和土地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二)建立设施农用地监管的共同责任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加强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的跟踪监管,督促指导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工作;乡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掌握本区域内设施农用地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总结情况、研究问题,改进管理工作。(三)设施农用地使用纳入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范围。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国土所在土地巡查中要对设施农用地开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市县开展卫片执法检查自查中,对设施农用地的利用进行合规性核实,不符合规定的,计入违法用地予以纠正和查处。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有关督察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用地督促地方政府及时纠正整改。(四)严肃查处设施农用地中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设施农用地跟踪监管、土地巡查和卫片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应严肃查处。对于未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规定的,要恢复土地原状;符合规定的,处理到位后确需用地的,按规定完善用地手续。对于已经审核同意的设施农用地,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的,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的,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予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于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恢复土地原状。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要求,进一步制定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对于历史遗留的、尚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设施农用地,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予以妥善处理。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③ 徐州市农村征用土地果树补偿标准应该是多少
徐州市,铜山县,部分领域的四种类型。补偿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徐峥发[2004] 43号)。此外,根据(徐峥发[2004] 84号)的补偿标准规定如下: 徐州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为了到保护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失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证了基本生活的被征地农民,加强管理的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基本生活保障下的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农村土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的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的土地征用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试点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以引进的措施为实施。“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全国农民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企业,为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长期被征地农民,农民集体土地征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要建立基本的生活保障人员,国有。 第三征地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被征地农民在城市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市,县(市),实施这些措施前的人均耕地低于0.1亩的村庄,批准按照法律规定,原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照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煤矿塌陷土地征用补偿按照省委,省政府苏政发[2004]文件执行。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统一领导,由市,县(市),组织和实施。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抓好落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征用补偿方案的制定,批准和签署的协议和职权范围,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建立一个全职的工作人员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财政部门是负责建立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的土地被征用资本账户和募集到的资金资助。监察部门负责征地和移民安置和土地收购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监督和违法案件调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土地征用和移民安置,土地征用和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费用的使用审计,农工业部门在配合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名单审计和城市规划建立在该地区的数据库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第二十县(市),区应建立一个数据库,在城市规划区内,实行动态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数据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名单,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市),区的农民和工人,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 应包括下列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人员,住院,在数据库中,以满足成员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件,才能进入军事院校在校学生,现役的义务兵(不含现役军官和士兵五年以上士官),监狱,劳教所,对符合条件的成员集体经济机构任职之前,家长的囚犯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我的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符合条件的16岁以下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下列人士不包括在数据库中的成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前征地安置人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或机构的在编人员;帐户的帐户,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或辞职,并获得退休或养老金(包括儿童在内的更换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回乡下我的帐户),其他原因户籍空挂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工作人员,临时工作人员。 第六条的台账管理系统。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量的总账的变化,并做好相关的统计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必须建立实施基本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总账;公安部门建立了征地农村居民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总账和良好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七根据土地的价值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按照省的四个地区的分类标准,城市被划分成三,四两个类别和区域。这三个地区,鼓楼区泉山区云龙区,九里区贾汪区,丰县,沛县,铜山县,遂宁市,邳州市,新沂市地区四种类型的。 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补偿。 征地补偿和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计划,由财政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土地的单位,必须提交批准的征地程序之前,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支付的土地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全面。 第九条被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根据以下标准确定:(一)耕地3年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前平均年产值的10倍值。三年的年平均产值的前农地征用中的最低标准:三类区1600元,每亩140元,每亩四个地区的。 (二)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数量计算。需要确定安置被征地农民,土地的数量,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划分由数量征用土地的村民小组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个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三类地区15000元和13000元,四个地区。 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文章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最低标准值的最低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价格水平和公众。 第十一条的土地,其他土地征用补偿费和征用其他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一)费。的精养鱼池收购,其毗邻的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等,根据其8倍的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地种植了不到三年的时间,他们的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种植三年以上附近的农田,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2倍计算。征用其他农用地的,8倍相邻的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征用未利用土地,5倍附近的农田计算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8倍相邻的农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 (二)安置补助费。征用农业用地的安置补助费,计算出据的情节土地补偿标准的70%。未使用的非农业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征用,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来源,包括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收取部分使用政府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的收入补偿;兴趣和第12条它的价值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增值收益,其他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可以使用。 政府应该使用收益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进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土地,享受土地收益基金由财政部门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提取标准计算,按照新征建设用地面积,三个地区每亩不低于10000万元,四个地区每亩不低于9000万元。 土地供土地,公共设施,公共福利的方式转让项目,由同级政府或土地使用保障基金受益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基本的生活前款规定。 缺乏资金来支付基本生活保障,财政部门享受的土地收益,是负责筹集解决。发表第十三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的土地征用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的位置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费和所有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汇同级别的财务账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14必须之日起两个月内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和补偿标准和补偿列表进行宣传的批准。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金管理,必须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生产,发展和公共福利,并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不要挪作他用。后土地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全部成本,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要及时处理,不得延误。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用并没有完全到位,土地给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15个县(市),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一个基本的生活保障,农民的土地被征用资金专户由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帐户。 金融部门应在两个月内从土地,农工业部门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建设一个新的征用土地面积和被征地农民的数量,需要建立基本生活保障的保障金,分配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统筹帐户的第一阶段。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运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分配给保障金标准每月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津贴和它的价值增值部分,以及实施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领取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免税的,按照国家收费的有关规定。 实施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死亡,其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余额在随后的一个月曾定居的合法继承者。 被征地农民名单应该是从1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地农民的数量多征收一些土地承包经营,多余的名额,应优先考虑在被征地的村民组。 失地的农民应审核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域农业产业部门的讨论,并同意以上的村民小组成员的三分之二的土地,配合公安部门的审查,以确定。审查后的名单是确定的,位置的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宣传。 审查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日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服务之日起被征地农民人员名单。第17条的批准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的边界之日起,被征地农民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年龄16岁;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超过16岁至45岁的年龄和男性超过16岁至50岁; 岁以上的妇女的年龄在45至55岁的年龄,岁以上的男性50至60岁; 第四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为55岁以上的妇女,60岁以上的男性。 术语“以上”均包含本数。 失地农民比例的四个时代,应该是与土地征用的土地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年龄段的大致比例。 第18条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个月以来,实施基本生活保障实施不同的安全标准:在第二年龄段人员,不同地区,不同年龄,从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实施的,按月领取生活津贴,三类地区低于140元,每月不低于120元的四个地区一个月,期限为2年,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三年龄段的人的,同月起实施基本生活保障达到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收到每月的生活津贴,这三个地区不低于120元每月,四个地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就达到了。 的第四年龄(领取养老金的年龄)的人员,从当月的基本生活保障,每月的退休金,三种类型的面积不超过160元,每人每月的实施,每四个地区每月不低于140元。 第一年龄段人员,采取一笔过生活津贴,不低于5000元的三个区域,每个的四个地区不低于4000万元。年龄段人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的,基本生活保障系统不再包括在该规例。 被征地农民超过16年的19岁,选择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不想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家庭作为一个单位编写的应用程序的主机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协议,同意并签署了报道,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报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可以收集他们的承包经营,土地征用部分不低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70%。 被征地农民不愿意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和不想获得补偿安置费用,调整的相同数量,质量的耕地,家庭作为一个单元来编写应用程序的同意超过三分之二的村民小组成员可以调整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村民小组的成员。 第20条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1亩,符合与戒断组批准转让戒断组构成,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剩余的集体土地国有化。 二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进行就业前技能培训的被征地农民和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创造了条件,从社会统筹帐户中扣除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失职,渎职,滥用职权,贪污腐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1月1日,第23 土地收购项目批准后,按照本办法。有关部门解释的方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徐峥发[2004] 84号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市: 进一步规范我国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根据苏征发[2003]第14号“的优化配置省委,省政府对土地资源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徐政发[2004] 43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市政府,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补偿安置标准”城中村“根据省苏征发[2003] 14号文件精神,按照城市的城市规划区的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确定,集体土地征用涉及,”城中村“房屋拆迁补偿和安置和标准参照城市房屋拆迁实施这些措施,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低于0.1亩人均耕地在城市三环路以内村民小组的“城中村”范围。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市委,市政府决定调整增加的徐峥发[1999] 155号“市政府关于实施由政府统一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定。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调整耕地,见附件一,补偿标准见附件二附件III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树木和花草。青苗补偿费一般根据上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补偿没有时间表收获。调整后的青苗补偿标准:三个区域,旱地每亩800元,900元,每亩水田,菜地每台1350元万亩;四个区域,旱地700元每亩,800元,每亩水田,菜地每亩1250元。 三,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标准市政府法令第98“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实施方案集体土地和房屋拆迁和移民安置办法原则的规定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来实现该方法的具体标准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在除了上述附件II,III,按照附件四,五,六,七,八中执行的实施。通知是2004年7月1日起生效,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来的征地补偿标准。徐郑发[1999] 155号“市政府关于政府的统一实施土地收购通知有关征地补偿标准与本文件不一致的,本文件为准。 附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价值二,树木和鲜花补偿标准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重新住房一套价格补偿标准房屋一项新的评估说明表 6徙置大厦层微分系数表; 7房屋装修及室内附属物补偿标准<BR / 8,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误工费,成本,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2004年6月25日 你最好的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咨询具体的赔偿标准,因为补偿标准太,经济和社会发展正在发生变化,在2004年的补偿标准的方式,现在我没有最新的,请原谅我。
④ 设施农用地是否应该收取复垦保证金
可以收取的。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规定: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的畜禽养殖项目,由经营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对其中补充耕地和土地复垦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约定。
生产设施用地与附属设施用地区别管理,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占一补一”要求补充耕地。
因此,生产设施用地部分占用耕地的,经营者和农村集体双方协商复垦事宜,可采取向农村集体组织缴纳保证金方式以确保经营结束后能够及时复耕,不是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费用;附属设施则比照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方式解决。
(4)国土资源部155号文件扩展阅读:
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并发挥乡级政府的管理作用,规范用地行为。
(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
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
对于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可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⑤ 基本农田可以盖大棚种菜吗
基本农田可以盖大棚种菜,选择向阳、避风、高燥、排水良好,没有土壤传染性病害的地方搭棚。
扣膜时要尽量避免棚膜的机械损伤,特别是竹架大棚,在扣膜前应先把架表面突出的部分削平,或用旧布包扎好。用弹簧固定时,在卡槽处应加垫一层旧报纸。另外要注意避免新旧薄膜长期接触,以免加速新膜的老化。在通风换气时要小心操作。
薄膜受冻或曝晒,会促进老化,钢管在夏天经太阳曝晒,温度可上升到60—70℃,从而加速薄膜老化破碎。 薄膜使用过程中,难免有破孔,要及时用粘合剂或胶带粘补。
大棚因有塑料薄膜覆盖,形成了相对封闭与露地不同的特殊小气候。进行蔬菜大棚栽培,必须掌握大棚内环境的特点,并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满足蔬菜生长发育的条件,从而获得优质高产。
(5)国土资源部155号文件扩展阅读
大棚覆盖材料有以下几种:
1、普通膜:以聚乙烯或聚氯乙烯为原料,膜厚0.1毫米,无色透明。使用寿命约为半年。
2、多功能长寿膜:是在聚乙烯吹塑过程中加入适量的防老化料和表面活性剂制成,使用寿命比普通膜长一倍,夜间棚温比其他材料高1—2℃。而且膜不易结水滴,覆盖效果好。
3、草被、草苫:用稻草纺织而成,保温性能好,是夜间保温材料。
4、聚乙烯高发泡软片:是白色多气泡的塑料软片,宽1米、厚0.4—0.5厘米,质轻能卷起,保温性与草被相近。
5、无纺布:为一种涤纶长丝,不经织纺的布状物。分黑、白两种,并有不同的密度和厚度,常用规格50克/?,除保温外还常作遮阳网用。
6、遮阳网:一种塑料织丝网。常用的有黑色和银灰色两种,并有数种密度规格,遮光率各有不同。主要用于夏天遮阳防雨,也可作冬天保温覆盖用。
⑥ 基本农田可不可以建大棚
基本农田可以建大棚。
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原则上,基本农田里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大棚(或简称为简易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
拓展资料
在对设施农业规制方面,国土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是否将大棚等农业设施所占土地认定为设施农用地,应当依其是否固化、对土地耕作利用是否产生影响等为标准进行判断。一般而言,不影响土地耕作,仅用于辅助农业种植的简易大棚不属于设施农业。
但如果属于“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或是“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等已固化附着于土地之上,不易复垦,且对土地耕作利用产生影响的农业设施,则应当认定为设施农业,要严格按上述通知执行。
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耕地。应该说,基本农田是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最低需求量。
所谓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占用的耕地,是从战略高度出发,为了满足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而必须确保的耕地的最低需求量,老百姓称之为“吃饭田”、“保命田”。
⑦ 如何区别高效农业和设施农业
问:在巡查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建设项目在农田里施工,有些项目占地规模达十几亩。现场询问,有的项目为高效农业项目,有的项目为设施农业项目。这两种项目有什么区别,如何判断鉴别呢?
答:这个问题超出法律的范畴。高效农业应当是指以市场为导向,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充分合理地利用资源环境,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最佳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而设施农业,则是指在环境相对可控条件下,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进行动植物高效生产的一种现代农业方式。设施农业涵盖设施种植、设施养殖和设施食用菌等。国土资发155号文件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中,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设施建设,确定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用地标准。
两者的分类标准和角度各有不同,一般来说,设施农业不一定是高效农业,只能作为高效农业的辅助措施,而非设施农业同样可以实现高效生产。如果还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咨询一下农业专家。
⑧ 最近国土资源部(或者北京市)新出台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最新变动政策求助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⑨ 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一、充分认识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意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事关国家和人民长远利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的基础地位和引领作用,切实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从严审查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安排,确保各类规划在土地利用上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土地利用的整体管控作用。二、严格依据规划划定和保护基本农田(一)及时划定基本农田。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保护区布局及管制规则,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之后3个月内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划定后,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列入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在不突破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前提下,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规划多划的基本农田时,按一般耕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需另外补划基本农田,但用地单位必须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按占用基本农田标准缴纳税费和对农民进行补偿。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清单的民生、环保等特殊项目,或超出多划基本农田面积额度的,均按占用基本农田认定。(三)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土地整治专项资金向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和整备区倾斜,积极试点探索“以奖代投、以补促建”模式,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改善基本农田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引导基本农田整备区内建设用地等其他土地逐步退出,将零星分散的基本农田集中布局,形成集中连片、高标准农产品生产基地。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一)落实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各地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三界四区”(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尽快将城镇建设用地管制边界和管制区域落到实地,明确四至范围,确定管制边界的拐点坐标,在主要拐点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防止城镇建设无序蔓延扩张。(二)认真执行各项空间管制规则。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在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空间布局可在有条件建设区内进行形态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的调整,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如需调整,应按规划修改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禁止建设用地边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进行调整。四、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一)加强土地利用计划调控。土地利用计划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手段,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计划指标,没有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要积极推进计划差别化、精细化管理,努力化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科学发展用地。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监管,认真做好土地利用计划安排使用登记统计,落实计划安排使用网络直报制度,实时监控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考核,全面落实计划指标奖罚,提高计划的约束力,确保计划有效执行。(二)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强化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查,凡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不得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做好经营性和工业项目出让土地的用地预审,在项目审批(核准)前,必须先按程序进行用地预审,预审意见提出的要求,要作为出让条件纳入出让方案。加强对部委托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管理,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项目用地外,对部有关政策性文件明确的灾后重建等特殊地区的项目用地委托预审事宜,实行一事一报制度。(三)严格依据规划审查各类用地。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交通廊道内,或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独立工矿区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报批用地;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对项目的批准文件,及时修改规划,并将规划修改方案与建设用地报批资料一并报批;未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也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26条规定的,不得批准用地,确需建设的项目,需先修改规划,按规定程序报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城镇村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允许建设区内选址的,按照规定审查报批用地。需要改变允许建设区的空间布局形态,在有条件建设区进行选址建设的,要在确保允许建设区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因城镇化进程加快,超过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规模,需要在允许建设区规模之外使用有条件建设区的,必须在对规划进行定期评估后,在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布局更合理的前提下,编制规划布局调整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审批用地。围填海造地,涉及围填海的规模、用途和布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按照规定审查报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编制规划修改方案,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审查报批。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土地整治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示范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集中区、整备区内安排。(四)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内、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规划修改,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五)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定期评估和适时修改机制,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论证,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示。规划实施评估报告经规划原批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展规划修改。凡涉及改变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改变约束性指标,调整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严禁擅自通过修改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和改变建设用地布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六)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积极推进地方各级土地整治规划编制工作;县(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编制土地复垦规划、后备土地资源开发规划、建设用地再开发规划,补充和深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今后,凡开展土地整治、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五、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一)加快推进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建设。建立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相适应的数据库建设、维护和更新长效机制。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建库、维护和更新的组织指导,严格规范数据的检查和汇交,保障成果质量,保证规划数据库建设各项工作与规划同步完成,并按统一标准和规定时限将数据库成果汇交到部。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土地开发利用、工矿废弃地复垦调整利用等试点的地方,必须将项目区信息上图入库,按规定时限汇交到部。各类规划数据库均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今后,土地审批和执法督察等工作中审核、审查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均以纳入部“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的相关数据为准。(二)制订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各地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条例、规章,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和完善土地利用规划管理的地方配套法规,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管理工作,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宣传力度。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法公告,采用网络、报纸发布和张贴布告、设立公告牌等形式,对规划主要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和解读,让全社会了解规划、监督规划的有效实施。(四)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动态监管。通过“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加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制止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对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行为要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划批地用地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占地新建建筑物,拒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的监督作用。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一个月内,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须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和批准文件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备案。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在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备案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督察意见,并向国家土地总督察报告。(六)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土地利用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专业技术知识更新培训、学历学位教育、实践锻炼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专业人才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管理,进一步稳定、扩大土地利用规划编制机构队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土地利用规划甲级机构审查要求,结合实际,指导省级土地学会积极开展土地利用规划乙级机构的申报认定工作,健全、充实和稳定土地利用规划技术队伍。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⑩ 为什么不让建设鸭棚 我的鸭粪拉走喂鱼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文件规定: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因此鸭棚属于设施农用地。该文件还规定:设施农用地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因此,基本农田上不能建设鸭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