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办发文件201670|《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❶ 不是贫困户没有建档立卡能不能办雨露

不可以。

“雨露计划”是国家专门针对农村贫困人口而实施的一项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脱贫工程,按照“政府推动、学校承办、市场运作、部门监管、扶贫到户、农民受益”的原则,提高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是扶贫必扶智的关键举措。

扶持对象

凡是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均可申请。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

(1)桂办发文件201670扩展阅读

“雨露计划”的对象主要有四类:

1、扶贫工作建档立卡的青壮年农民(16-45岁);

2、贫困户中的复员退伍士兵(含技术军士,下同);

3、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村的村干部和能帮助带动贫困户脱贫的致富骨干。

4、建档立卡贫困子女参加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和高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的。

实施“雨露计划”,要根据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总体要求,采取因地制宜、分类区别对待的方法组织落实。

青壮年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主要采取各级扶贫部门整合社会培训资源,公开认定培训基地,由各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就业和维权服务的办法实施(具体实施指导意见后发)。

复员士兵就业培训、村干部和致富骨干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将分别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后,分类下达实施方案,按照统一规划、分工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雨露计划

❷ 南宁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文件全文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及《关于全区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和操作问题的通知》(桂人函〔2009〕946)精神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规范后的义务教育教师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属市、县(区)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我市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三、绩效工资的分配(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基础性绩效工资在我市义务教育学校中统一明确为岗位津贴项目,标准由南宁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在本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指导下确定分配方式和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设立班主任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学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符合自身发展特点的其他项目。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每年秋季开学后二个月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审批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每学期可分配一至两次。(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内公开。(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四、相关政策规定(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二)根据岗位职责的大小,按工作人员所聘岗位对应的系数确定其岗位津贴。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参照统一的岗位系数计发(详见附表),管理人员参照专业技术人员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人事和财政部门确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我市及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对统一的岗位系数进行适当调整。义务教育学校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前,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津贴暂按基本工资标准对应的岗位执行。完成岗位设置工作后,从重新聘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津贴标准。(三)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四)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五)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发〔2008〕40号文件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要按照自治区教育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由县级以上教育部门组织实施。(七)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八)凡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全额享受岗位津贴;基本合格的,其下一年度岗位津贴按80%发给;不合格的,按60%发给。(九)经组织批准派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享受岗位津贴。(十)新聘人员、调入人员,凡按规定办完编制、人事相关手续的,可从当月起执行单位聘任岗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岗位津贴。(十一)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岗位津贴按比例发给。病假2个月以内的按100%发给;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至6个月以内,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100%;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70%,满10年及以上的发给80%。(十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婚、丧、产、寒暑假期间岗位津贴照发。(十三)请事假连续或累计15天及以上者,停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十四)工作人员受记大过处分且在处分期的,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降职处分的,按降职后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撤职处分的,从撤职的下月起按重新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十五)工作人员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其岗位津贴按90%发给;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重新明确的职务发给岗位津贴;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岗位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岗位津贴2年内按70%发给。离退休人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其生活补贴按90%发给;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生活补贴按80%发给;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其生活补贴2年内按70%发给。(十六)工作人员被判缓刑,缓刑期满重新安排工作的,其岗位津贴按重新安排岗位的岗位津贴标准发给。(十七)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受立案审查尚未有结论的,其岗位津贴或生活补贴暂不发给。待有结论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国家“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政策规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南宁市所辖县(区)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市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各级工资管理制度、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工资管理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在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工资管理规定程序报同级人事部门审批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六、组织实施(一)南宁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70号)的精神,依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后,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二)我市本级及各县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三)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本实施办法,如中央、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相应进行调整。 附件: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津贴分配系数表.doc

❸ 广西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工业化 城镇化人才何时拟任公示

东组示字〔2010〕3号 按照《广西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工业化城镇化人才简章》的有关规定,经县委研究决定,现将罗小三等3位同志拟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0年9月17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达县委组织部干部监督股(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31500;联系电话:5222313)。 拟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名单: 1、罗小三,男,汉族,1981年9月出生,湖南益阳县人,大学学历,2006年7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广西玉林市容县容西乡人民政府党政办主任、团委书记,拟提任田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2、黄 毅,男,汉族,1984年4月出生,四川三台县人,大学学历,2007年6月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任四川金堂县赵家镇大学生村官兼成都金堂县山野菌业食品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拟提任田东县经济贸易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3、莫晓辉,男,汉族,1981年7月出生,广西资源县人,大学学历,2006年7月参加工作,现任百色市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一部项目负责人,拟提任田东县建设局副局长。 群众如实反映拟任职务人选的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中共田东县委组织部2010年9月11日 ================================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柳组公示〔2010〕5号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规定(修订本)》(桂办发〔2001〕24号)和《广西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工业化、城镇化人才简章》的精神,经市委同意,现将姜琦等同志拟提拔任用的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以下同志拟提拔任用,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0年9月23日前邮寄或直接送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45006;联系电话:0772- 12380-1)。 公示名单如下: 姜琦,男,1973年3月生,汉族,籍贯山东平度,199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经济学学士,现任广西武宣县国家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拟提拔担任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陈岳龙,男,1972年1月生,汉族,籍贯广西北流,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现任南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工科科长,拟提拔担任柳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黄中,男,1973年9月生,汉族,籍贯江西于都,无党派,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总工程师、技术科科长,拟提拔担任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2010年9月17日 ================================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规定(修订本)》(桂办发〔2001〕24号)、《2010年广西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工业化城镇化人才简章》的精神,经中共北海市委同意,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对以下同志拟提拔任用,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0年9月23日前邮寄或直接送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36000;联系电话:0779-12380)。 公示名单如下:王培县,男,1974年12月生,汉族,籍贯山东临沂,200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现任广西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调研员,拟任广西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罗远鹏,男,1971年1月生,汉族,籍贯福建福清,1995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广西北海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综合科科长,拟提拔担任广西北海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裴庆科,男,1970年9月生,汉族,籍贯河南清丰,199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管理学硕士,现任河南濮阳市高新区项目中心主任助理,拟提拔担任广西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中共北海市委组织部 2010年9月17日==============================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的暂行规定(修订本)》(桂办发〔2001〕24号)的精神,经中共贺州市委同意,现将参加广西面向全国公开选拔工业化城镇化人才填报贺州市副处级领导职位的吴泽军、刘险峰两位同志拟任职务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其拟提拔任用,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和联系地址,于2010年9月23日前邮寄或直接送贺州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科(直接送的以送达日期为准;邮寄的以邮戳为准。邮政编码:542800;联系电话:0774-12380)。 公示名单如下: 吴泽军,男,1969年8月生,汉族,籍贯广西昭平,2001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工学学士,现任柳州市柳北区审计局副局长,拟提任贺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刘险峰,男,1971年12月生,汉族,籍贯山东菏泽,2002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理学硕士,现任柳州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科副科长,拟提任贺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群众如实反映有关问题受法律保护。 中共贺州市委组织部 2010年9月17日

❹ 社会团体 业务主管单位 有 哪些

这个需要看你注册的社会团体名称和业务范围,跟体育相关的协会要找体育局作为上级主管单位,例如武术协会,跆拳道学会,交谊舞促进会等等。如果跟环保相关就要找环保局作为上级主管单位,例如环保志愿者协会。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和以非营利为目的两类社会团体。前者如合作社、公司等;后者如政治、宗教、科技、文化、艺术、慈善事业等社会群众团体。成立社会团体除需要一定数目的人员组成以外,还要制定章程、到有关机关登记,有的还须依法申请许可等等。

业务主管部门:比如说生产品质控制的业务主管部门是品质保证部,原材料采购的业务主管部门是采购部。

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有:

1、参与销售计划的制订、预测、跟踪;

2、定期分析渠道情况,提升渠道质量和数量;

3、专柜/专卖店合同档案管理;

4、公司及竞争对手促销活动的调查、分析、销售预测及销售信息的反馈;

5、负责所辖区域专柜回款;

6、分公司各类销售数据分析、基础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4)桂办发文件201670扩展阅读:

社会举例如下:

1、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简称“全国学联”,是全国高等和中等学校学生的联合组织,是中国大中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1919年6月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

社会团体是指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数量的社会成员(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组成的并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

2、中国侨商投资企业协会。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华侨、外籍华人、香港澳门同胞境内投资企业和地方侨商组织、知名侨资企业家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务院侨办是协会的主管部门。协会接受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3、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国社团研究会更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宗旨和使命是:动员和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与发展的理论研究,密切社会组织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推进社会组织的自律与诚信,扩大我国社会组织与国际社会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同时争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和促进社会组织规范运作、健康发展。

4、中国消费者协会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宗旨。

5、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成立于1987年5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组织,地址设在北京。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是在中国境内从事汽车、摩托车、零部件及汽车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国性工业行业协会。

6、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是中国钢铁行业全国性行业组织。

7、中国互联网协会成立于2001年5月25日,由国内从事互联网行业的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设备制造商、系统集成商以及科研、教育机构等70多家互联网从业者共同发起成立。

❺ 广西玉林市陆川县2022低保什么时候发

关注地方政府官网即可(一)城乡低保标准方面1.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我市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80元。《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城市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0%以上增幅提高标准”。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城镇困难群众脱困解困工作,2020年度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拟按11.8%的增幅提高(2019年的提标增幅是12.4%),即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680元调整为760元。2.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文件规定:“2017—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每年平均增长15%左右”;《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2020年,各市农村低保标准按照上年度15%以上幅度提高标准”等工作要求,同时也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2020年度我市农村低保标准拟按18.7%的增幅提高(2019年的提标增幅是18.2%),即农村低保标准从现行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550元调整为5400元。(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方面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2-2倍的幅度同步提高”,综合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同时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不应高于我市的最低工资标准1430元/月,2020年度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拟按照城市低保标准的1.8倍的幅度提高,即为1368元/人/月(760元/人/月×1.8=1368元/人/月)。2.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的调整。《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规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在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会同自治区统计局核定的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50%确定”;《自治区民政厅关于提高2020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也要按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2-2倍的幅度同步提高”,综合以上两个文件精神,2020年度我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拟按照农村低保标准的1.4倍的幅度提高,即为7560元/人/年(5400元/人/年×1.4=7560元/人/年)。三、调整结果(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家庭月人均收入680元调整为760元;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家庭年人均纯收入4550元调整为5400元。(二)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1.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1274元/月/人调整为1368元/月/人;2.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原来6743元/年/人调整为7650元/年/人。四、其他事项在调整新标准前,起草单位市民政局先后征求了市发展改革委、司法局、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统计局、国家统计局玉林调查队及各级民政局等单位的意见建议,通过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最终统一了意见。经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与市民政局联合报市政府,经2020年4月1日市五届人民政府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办名义公布。新标准从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即2020年4月1日)起执行,2019年6月6日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玉林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19年调整)的通知》(玉政办规〔2019〕5号)不再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在玉林市确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标准;如因调标产生资金缺口的,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玉政办规〔2017〕3号)要求,相应提高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❻ 残疾人可免交新农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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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开发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十二五”规划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5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桂政办发〔2012〕151号)精神,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对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实行政府全额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对象贫困残疾人补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龄为16周岁至59周岁(不含在校生)的城乡居民;(二)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三)属于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的农村人口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已享受政府全额补助政策的其他残疾人,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补助对象。二、补助办法参加新农保和城居保的贫困残疾人,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选择其他档次缴费的,按照桂政办发〔2010〕3号、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及结算按照桂财社〔2012〕23号文件规定执行。三、资金保障政府对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实行全额补助的资金来源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按照桂政办发〔2010〕3号、桂政办发〔2011〕175号文件规定执行,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四、认定程序(一)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贫困残疾人由县级扶贫、残联部门共同认定。具体认定程序如下:贫困残疾人于每年3月底前,携身份证、户口本、第二代残疾人证等材料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XX年贫困残疾人贫困状况审查表》(附件),经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并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后报县(市、区)残联和扶贫部门审批。(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名单由县级民政部门提供。(三)贫困残疾人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提交贫困残疾人证明等有关材料,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残联和扶贫部门审定的贫困残疾人名单和民政部门提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名单为贫困残疾人办理政府代缴手续。五、工作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妥善解决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问题,将其作为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尽快完成相关工作。(二)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是一项系统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积极协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级残联部门负责组织贫困残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各级残联和扶贫部门要认真做好贫困残疾人认定审核工作,严防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残疾人名单;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贫困残疾人参加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登记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补助资金,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❼ 广西实践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厅以贯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的意见》(桂政办发〔2012〕94号)为契机,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印发了《加强矿产资源监管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实施方案》(桂国土资办〔2012〕161号),明确了以平果铝土矿区、南丹大厂矿区等作为全区开展和谐矿区建设的试点。两个试点矿区积极探索、推进和谐矿区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

(一)矿地关系建设方面的主要工作

平果铝土矿区开展的主要工作有:

(1)采取优先向地方采购各种原材料,积极扶持平果县发展县域经济和特色产业,向县工业区铝加工企业提供生态绿水,发展铝深加工项目。

(2)建成了“中铝(平果)采矿复垦区生态示范园”,引导矿区农民在复垦土地上种植高效经济作物,提高经济收入。

(3)每年定向拨款100万元,对于圣县马头镇古念村、新安镇龙越村进行定点扶贫;积极援建公共扶贫项目,支教助学周边乡镇19所小学。

(4)优先招收被征地农民及其子女进厂务工;优先分包给周边群众能够承担的残矿回收、技改工程和零修等工作项目。

南丹大厂矿区积极开展农民培训,吸纳当地群众尤其是被征地农民到矿上工作;启动异地棚户区改造,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协助县政府解决好大厂镇第二客运站和新农贸市场等建设问题。

(二)典型做法和经验

通过调研了解到,两个矿区在开展和谐矿区的建设过程中探索出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

(1)平果铝土矿区矿山部成立了“企地联建办”,加强企地协调工作,积极开展了“企村结对九联建”活动,包括支部联建、维稳联建、征地联建、就业联建、培训联建、设施联建、项目联建、文化联建、惠民联建,切实解决了矿区群众在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让利于民,增福于民。

(2)平果铝土矿区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能够及时还地于民,经复垦的土地达到保护耕地的目标,较好地解决了因采矿占用土地、导致矿区农民永久性失地的难题,实现了政府、农民和企业多方满意。

(3)平果铝土矿区实施开展文化下乡活动,利用好企业的资源,与周边乡镇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例如2012年举办了中铝(平果)绿色矿山中元节嘹歌大赛,加强与周边群众的交流,增进友谊,促进了矿区和谐文化。

(4)推进矿区种植(养殖)的规模化、科学化和产业化,实现矿区农民的增收致富。平果铝土矿区引导矿区土地流转,以“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即以农业科技公司投资、平果铝土矿区扶持、土地原有权属农户以土地入股、公司,优先雇用农户为示范园工人,公司按月向农户发放工资,待公司收益时农户按股分红的运作模式),打造高效农业产业园,大规模种植金银花、野生葡萄、竹林或大批量养殖猪、鸡和鱼等。南丹大厂矿区计划利用荒山、荒坡建设1万亩核桃种植示范基地。

(5)南丹大厂矿区通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制度、矿山生态环境评价制度、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生态环境保证金制度等,落实了矿山开发生态恢复责任,避免矿业开发规模增大而加剧对矿山生态环境的破坏。

❽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 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有哪些内容

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一)广西扶贫小额信贷进入集中还款期,对风险补偿金的启用已提上日程。

2019年,我区到期的扶贫小额信贷余额168.93亿元,占贷款余额总量(232.74亿元)的82.75%,尤其是第三、四季度,到期扶贫小额信贷33.59万户、152.79亿元,占全年到期贷款的90.44%。部分扶贫小额信贷出现逾期,亟待明确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标准和启用程序。

(二)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指出广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制度不健全。审计发现,某县未按规定制定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8年国家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广西问题整改落实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扶领发〔2019〕7号)要求广西银保监局和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完善自治区层面的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指导县级完善风险补偿制度。

(三)市县及金融机构多次提出调整意见。

随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形势的变化,市县和放贷银行多次要求对原来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农〔2017〕58号)进行修改,以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比例,并明确风险补偿金的启用程序、损失认定标准等事项。

二、修订的目的

本次修订的目的,是为了鼓励、督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依法依规、扎扎实实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的回收工作,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

受上级政策和历史因素的影响,广西扶贫小额信贷在准入时未能严格审核,贷后管理也不如同类商业贷款严格,如果在最后的回收阶段还不能妥善做好问题授信的清收追偿工作,那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巨大损失。

因此,通过本次修订,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政策导向作用,督促各级各单位严格贯彻落实自治区领导在2019年全区扶贫小额信贷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层层压实责任,倒逼工作落实”;督促放贷银行“切实负起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规定严格做好贷款的审核、发放、回收等工作”;督促相关部门用好用足政策、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给予放贷银行最大限度的支持,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和回收处置工作。

三、政策依据

(一)《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

(二)《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

(三)《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

(四)《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

(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

(六)《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

(七)《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75号)

(八)《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九)《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

(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桂开办发〔2016〕70号)

(十二)《关于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补充通知》(桂开办发〔2016〕177号)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八章,共三十六条。第一章为总则,说明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依据,明确了风险补偿金发放的对象和范围;第二章为风险补偿金管理委员会,明确了县级风险补偿金管理机构、议事规则和各单位职责;第三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来源和补充,明确了风险补偿金的来源、补充机制和拨付程序;第四章为风险补偿金的日常管理,明确了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三方共管机制、月报制度和补偿比例;第五章为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明确了损失认定标准、负面清单制度、风险补偿金启用程序和退回机制、业务所需材料等;第六章为风险补偿金绩效考核,明确了考核要求和缓冲机制;第七章为保障和监督,明确了监督机制和问责依据;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文件解释机构以及其他附加条款。

五、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一)风险补偿金的补偿比例。

从外省的情况看,全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较好的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扶贫小额信贷累计投放4.3亿元(其中户贷企用2.24亿元),对户贷户用资金补偿比例90%,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不予补偿。截至6月13日,该县4300多万元的风险补偿金仅启用45万余元。从我区的情况看,自治区扶贫办、金融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均提出应将风险补偿比例设定为70%,而各市对风险补偿比例的意见不一,百色、河池、梧州、崇左、桂林、来宾、玉林、钦州、防城港等9个市同意风险补偿比例为70%,柳州、贺州两市建议按50%—70%执行,南宁、贵港、北海等3个市建议按50%执行。

为达到既合理分担信贷损失、确保不出现系统性风险,又压实放贷银行清收责任、尽量提高贷款回收率的政策目的,综合考虑各方意见以及我区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情况,本办法将风险补偿比例由原来的50%调整到70%,并保留风险补偿金不实行限额管理的规定。

(二)明确风险补偿金和担保金的区别。

中央各部委相关文件多次强调,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风险补偿金来源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为了鼓励相关主体向政策鼓励发展的领域投入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完成特定任务而给予的一种补偿资金。而担保金则是在债务人不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时需承担偿还义务的资金。两者的性质和会计处理方式均有本质不同。按照上述规定,风险补偿资金不能混同于担保金、不能直接代偿贫困户的逾期贷款。否则,将违反中央文件规定,并会触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政策红线。因此,在本办法的相关条款中,明确风险补偿金只是对放贷银行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并确认为银行的收入。

(三)对扶贫小额信贷的合理损失进行补偿。

本办法所称合理损失是指符合扶贫小额信贷经营活动常规情形,剔除了异常因素所致损失之后的贷款损失。政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其本意是对金融机构因放宽授信条件而多承担的风险进行补偿。但是,部分放贷银行在放宽授信条件的同时,也放松了贷后管理的力度,导致扶贫小额信贷风险步步累加,直至出现不良。因此,对扶贫小额信贷所形成的损失,在考虑进政府力推所带来的准入风险之外,还要考虑放贷银行贷后管理松懈、清收不力的影响和个别搭乘扶贫小额信贷便车违规发放的情形。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损失即为不合理损失,由县里根据产生原因和责任划分,自行协调解决。另外,本办法制订了缓冲机制,采取全区各县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横向对比和阈值相结合的方式,对扶贫小额信贷损失率超过10%且高于全区扶贫小额信贷平均损失率的县,其新发生的扶贫小额信贷损失暂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四)风险补偿金的启用时间。

风险补偿金是减少放贷银行损失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呆账认定金额为基础来计算补偿金额。为鼓励、督促各方加快清收进度、加大清收力度,尽最大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风险补偿金的启用以完成呆账认定为前提。如果县级清收工作开展顺利,在较短时间内收集整理出完整的证明材料,即可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呆账认定,并申请风险补偿金。此项制度设计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部分单位消极怠工、放慢清收工作、直接拖延至风险补偿金启动时间的现象。

(五)穷尽追索的要求。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放贷银行应在各相关部门的协助下,查清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财产,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并积极跟进诉讼程序,尽快执行相关财产。上述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贫困户或企业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存款(法律不允许扣划的除外),土地(林地)使用权、相关资源承包权、房产、钢结构厂房、机器设备、车辆、股权、其他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等。

(六)怠于行使代位追索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针对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而言,贫困户未使用贷款且不具偿还能力,企业从贫困户处获得资金而对贫困户负有债务,且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专属债权。这一情形,符合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放贷银行可依此项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并将贫困户列为证人或第三人。如果放贷银行怠于行使代位权进行追索,错失清收时机,致使企业转移财产,造成贷款损失的,不纳入补偿范围。

(七)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

用扶贫小额信贷承接问题授信是指扶贫小额信贷发放时,企业存在资不抵债、征信逾期,或是企业原来的贷款因违法违规被要求收回等情形。这种情况属于非正常发放的户贷企用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由县级协调解决。

(八)对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部分的解决途径。

本办法明确规定,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放贷银行对因不正常、不合理发放而造成风险补偿金不予补偿的扶贫小额信贷进行成因分析、责任划定和组织协调,以确定政银分担比例。这部分扶贫小额信贷的补偿不受本办法约束,不得使用风险补偿金,由县级在充分尊重历史事实、保障各方合理诉求、维护脱贫攻坚大局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制定补偿方案。

(九)其他相关问题。

1.本办法第四条所提“符合条件”指的是发放了扶贫小额信贷且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情形,侧重点在于不存在违法违规发放的问题。

2.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市场化方式处置不良贷款,是指放贷银行依照相关规定将进行债权转让,以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做法,包括但不限于单户债权转让、批量不良转让、不良资产证券化、基金方式进行不良贷款转让等方式。市场化方式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后,放贷银行即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财金〔2017〕90号)进行呆账认定,并完成风险补偿和呆账核销等工作。

3.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所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需在与县里首次开展合作前,以正式文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准入。自治区财政厅在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列入准入名单。自治区财政厅将定期向社会公告准入名单,并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管理水平,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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