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制定规章按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执行。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和呈批,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政府立法程序执行。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第二章立项和起草第七条 政府所属部门认为需要由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请立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以及依据的上位法等作出说明。第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报送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本级人民政府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第九条 政府所属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按照有关立法原则自主确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工作。第十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政府的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所属部门的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第十一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体现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机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机构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机构的意见。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审查。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第三章审查第十五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由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统一审查、修改。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或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查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机构协商的。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审查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机构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审查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和审查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人民政府或本部门决定。
B.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第二章规划和起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第七条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规章内容与几个部门有密切联系的,由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联合起草。省法制局可直接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起草规章草案。第八条起草规章,必须成立专门起草小组,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严格把关;必要时还要组织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论证。第九条规章的内容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法律或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与职责、具体管理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起草规章要注重规范化,规章结构要严谨,表述要准确,文字要简明,有操作性。第十条规章草案必须与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衔接。如果作出与其他规章不一致的规定,或新的规章需要代替过去的规章的,起草部门在报送规章草案时必须说明情况和理由。第十一条部门报送规章草案,必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并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材料。起草说明的内容包括制定的目的和必要性、起草经过(包括协调情况)以及对基本内容的解释等。第三章审核和协调第十二条报送省人民政府的规章草案,由省法制局负责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是否有必要制定;(二)是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三)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四)是否符合立法规范的要求。第十三条部门报送的规章草案,其主要内容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制定条件不成熟的,不予办理。第十四条对于基本符合本规定的规章草案,省法制局应及时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专家、学者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各有关部门、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对征求意见的规章草案应认真研究,按期提出书面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退省法制局。部门或地、市、县逾期不提出意见的,省法制局应予催办;经催办后仍不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第十五条规章草案涉及面比较广的,省法制局应组织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讨论会广泛听取意见。第十六条部门之间对规章草案意见不一致的,由省法制局主持协调。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秘书长或分管省长主持协调。没有协调好的规章草案,不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第四章批准、发布和解释第十七条规章草案修改定稿后,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分管负责人、分管秘书长审核,报分管省长同意后,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第十八条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章,由省长签发或由省长委托副省长签发,以省人民政府令的形式发布,根据需要也可用文件形式发布。省人民政府令均应在《安徽日报》全文刊登。第十九条内容单一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可由分管副省长召开省长办公会议审议后,用省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发布,或授权有关部门发布。第二十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发布后,省法制局要定期向省人民政府反馈规章执行情况。第二十一条规章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授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主管部门认为解释有困难或其他部门对解释有不同意见,需提请省人民政府解释的,由省法制局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答复提请解释的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C. 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司法制服服装吗滁州市
有的。服装式样 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应着正式服装,服装式样统一为。制服佩有肩章、臂章、警号、胸 徽、领花。 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便于司法行政机关更加有效。
D. 安徽交通执法制服配发时间
安徽交通执法制服配发时间为三月份。综合执法制服每年3月份配发。财政部、司法部负责制定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制度,国务院综合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领域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工作。这都是严格规定的。
E. 跪求皖人发〔1997〕76号和皖政办【1998】40号文件的原文
皖人发〔1997〕76号原文如下:关于印发《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人发[1997]76号文件各行署、市、县人事局,省直及中央部属驻皖各单位:现将《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安徽省人事代理办法(试行)第一条__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现代企业和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_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经政府人事部门批准或授权的人事代理工作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业务。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代理该项业务。第三条__省及各行署、市、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是实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本辖区人事代理业务,为委托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服务。第四条__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 对象不发生行政隶属关系。第五条__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开展人事代理业务,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服务意识强并且熟悉人事工作方针、政策和具体业务的专职工作人员;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细则、规章制度和具体措施;建立专门的办公场所和档案资料室。第六条__人事代理范围:(一)按照中组部、人事部人发[1996]118号文件规定:凡辞职、辞退人员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人企业等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均需实行人事档案和相关人事业务的代理。(二)凡安徽省辖区内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均可委托人事代理业务。第七条__人事代理内容:(一)协助委托单位制定人员发展规划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二)为委托单位代办招聘业务;代理人员培训、人才素质测评等相关业务;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归口申报和证书发放等人事业务。(三)管理委托单位(个人)人事关系及人事档案,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的转正定级手续;调整档案工资和计算工龄;出具因公因私出国出境、自费留学出国出境、报考研究生等各种政审材料;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证明材料。(四)为辞职辞退委托管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人员办理原工作身份认定手续。(五)为委托单位(个人)代办社会统筹保险费的缴纳。(六)代管委托单位(个人)党团组织关系。(七 )代管委托单位(个人)户籍粮食关系。(八)为委托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办理合同鉴证。(九)协助委托单位对被代理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十)为委托单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办理流动手续。(十一)为委托单位(个人)及时了解国家有关人事制度和政策规定提供服务。(十二)根据委托单位(个人)要求,代理其他人事业务和人事管理工作。第八条__人事代理程序:(一)委托方向相应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根据具体代理内容、单位性质、个人情况向代理机构提供相应材料:1、企业单位委托,提供县以上工商行政机关发给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2、事业单位委托,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该机构成立的批文复印件。3、个人(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证明本人工作身份的相关有效证件或证明材料。(二)委托方填写人事代理专用文书表格:1、单位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协议书》(见附件一),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见附件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见附件四)。2、个人委托:填写《人事代理合同书》(见附件三)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三)人事代理机构审核委托资格。(四)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五)委托方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1、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单位径向人事代理机构移交档案,也可由人事代理机构向被代理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档。2、个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可通过人事代理机构向委托人原所在单位发函调转,也可派专人送取。(六)委托期内,委托单位对由于解聘、辞聘等各种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脱离本单位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机构,并办理有关中止委托的手续。(七)人事代理机构对委托代理期满,三个月内无任何单位或个人续办代理手续的被代理人事档案关系,可视作单纯存档处理(终止工龄计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务)。单纯存档期满一年后作为无主档案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九条__人事代理机构与委托方实行契约管理,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人事代理书的内容,按国家现行人事法规和规定解决。第十条__人事代理实行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__本办法由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__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5日
F. 警察的制服和狱警的制服有区别嘛 谢谢!
有区别。
1、臂章
监狱系统警服上佩带“司法”字样的臂章。
公安的臂章是写有小字“公安”。
2、胸徽
监狱系统警服上佩带“司法”字样的胸徽(这个“司法”指的是监狱的上级机关的司法部和司法厅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是指司法警察)。
地方公安的胸徽是省份名称、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属单位的胸徽分别是“公安部”和“公直”,行业警察的胸徽是行业名称。
3、警号
监狱系统警服上是七位数警号。
公安和司法警号是六位数的。
其它警服着装区分:
其他四个系统的胸徽就是系统名称、分别是“国安”(国家安全系统人民警察)、“司法”(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检察”(司法警察)
另外司法行政管理部门除监狱系统人民警察以外的工作人员曾经穿过一种非常类似警服的制服,这种制服的肩章上没有警衔标识、臂章上没有“警察”字样,最重要的是这种制服早已经被取消了。
(6)安徽制服文件扩展阅读:
普通人购买使用警用品违法。
关于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器、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等警用品管理,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等都有相关规定。
2011年11月,公安部还发布通告禁止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警用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制式服装、证件和警械等警用品的管理。
就警用标志监制和管理,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警服
网络-警服标志
人民网-普通人购买使用警用品违法
G. 安徽省应急管理制服什么时候配发
9月到11月。安徽省应急管理制服9月到11 月配发。根据国家要求规定,2021年9月1日以前全国范围内完成统一着装。国家人社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全国范围内统一着装执法的通知。通知要求市场监督、交通运输、水利执法、生态环保、安全生产五大行政执法部门,2021年8月31日以前全部换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