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集体土地需要哪些文件|征地拆迁需要哪些文件

Ⅰ 合法征地拆迁政府应出示什么文件

法律分析:应出示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Ⅱ 吉林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区及开发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等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时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拆迁管理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工作。市拆迁管理机构负责集体土地上宅基地及占用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延期)通知书的发放,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确定,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查;(二)拆迁委托合同的备案和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的管理;(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四)拆迁裁决;(五)违法拆迁行为的查处;(六)拆迁单位的管理;(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房产、工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集体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五条建设单位需要拆迁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的,应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核准文件;(三)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四)规划批准文件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五)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六)安置用房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文件;(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将通知书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予以公告。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定,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占用集体土地时实施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由拆迁人拟定,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市拆迁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一)拟拆迁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等普查、资金测算及保障情况;(二)拆迁计划、拆迁时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安置地点、标准、安置时间等情况。第八条规划部门确定集体土地拆迁界限后,市拆迁管理机构按照规划批准的拆迁界限,核准拆迁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核准拆迁期限。拆迁人必须在拆迁通知书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拆迁界限需要变更的,拆迁人必须到规划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管理机构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管理机构应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第九条拆迁人必须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订立拆迁委托合同,并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管理机构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后,方可上岗。第十条自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附属物、地上附着物、装修装饰等;(二)新种植青苗、林木、其他经济作物等;(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四)租赁房屋、土地;(五)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六)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市拆迁管理机构应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暂停期限内,发生前款所列事项的,拆迁时不予认定和补偿。第十一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拆迁管理机构统一监制。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租赁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必须将被拆迁房屋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等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方可实施拆除。各相关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

Ⅲ 拆迁需要哪些手续

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4)根据辽宁省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被拆迁房屋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拆迁人的安置意见;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给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关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Ⅳ 集体土地拆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拆迁集体土地的注意事项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及其他法定资质证书应当真实;该拆迁项目的 集体土地拆迁 许可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土地使用权 批准文件应当齐备;拆迁整体方案应当明确; 征收补偿标准 和征收补偿方式应当合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Ⅳ 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需出示哪些文件资料

房屋评估汇报一样都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件,这一份文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确定的被征收人最后的赔偿。590命令中要求,市、县市级市人民政府做出房屋征收确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要求,房屋征收单位理应将分户的基本评估结果在征缴范畴内向型被征收人公示公告。公示期间,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理应分配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基本评估结果开展当场表明表述。存有不正确的,房产价格资产评估机构理应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该文件必须要以书面形式的方式贴到在非常显眼的地区,并且文件具体内容必须要详细,不可以模糊不清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理应包含征缴范畴、征缴目地、进行土地资源现状调查的计划等具体内容。集体土地征收预公告理应选用有益于广大群众了解的方法,在拟集体土地征收所属的乡(镇)和村、村委会范围之内公布,预公告时长不少于十个工作中日。

Ⅵ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具体哪些文件有规定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现行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上述三条规定在修正案草案中均作出修改。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修正案草案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3、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二、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怎么补偿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是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2、土地补偿的标的是土地使用权,一般分为2种形式:一是货币补偿,二是置换补偿。货币补偿就是根据相关补偿标准,对你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多少钱直接付钱给你;置换补偿就是在规划的安置区域按不同低价折换成多少平方米对你进行安置。还有就是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这个补偿的标的是物产所有权,包含了你所有的房屋、构筑物、相关设施、树木蔬果等等,在补偿标准实施方案上应该是一栏一栏非常细非常清楚的,这个你可以向征地方要来看看。这项补偿一般就只有一种补偿方式了,就是货币补偿。3、现行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4、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是指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的被拆迁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价,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按照前述区域内农村房屋建设情况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内确定。户均安置面积,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体标准由区县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水平、农民居住情况确定。

Ⅶ 关于拆迁有哪些文件

法律分析:(1)房屋拆迁首先相关拆迁文件要齐全。(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等

(2)房屋拆迁需要有《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现公布)。(30日内进行审查,颁发拆迁许可证。)

(3)房屋拆迁的拆迁人委托评估【发送评估报告及通知(5日)】。(评估委员会由三名以上国家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组成。)

(4)改办发【2000】39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市场确定附属物价格。

(5)房屋拆迁需要制定拆迁补偿细则。(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

(6)房屋拆迁要做好宣传/讲解政策。(国务院305号令和辽宁省145号)

(7)房屋拆迁要与被拆迁人反复协商,做工作。

(8)房屋拆迁需签定拆迁补偿协议。

(9)房屋拆迁对未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一方申请行政裁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裁决申请书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拆迁房屋估价报告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10)受理裁决先期工作【行政裁决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是否同意听证会通知,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调解/听证(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价格)。

(11)下达房屋拆迁裁决书(15天)。(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裁决到期之日下达听证会通知书(7日内)。

(12)申请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迁人的安置意见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被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安置周转用房权属证明和补偿资金提存证明于对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的请示)

(13)县政府下达限期迁出决定书(15天)。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Ⅷ 征地拆迁需要哪些文件

合法的征地拆迁必须看到哪些文件:第一个看到的文件是拟征收公告,在公告期内被征收人民可以放映情况和意见;第二个就是结合群众意见修改后的正式征收决定,在决定期限内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最后一步就是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了。【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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