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招标中就澄清问题怎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x0dx0a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x0dx0a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x0dx0a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B.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要点有哪些
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招标文件发出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或潜在投标人提出疑问后,进行澄清或者修改。2、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澄清或修改内容最终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的收受人,而且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样法律约束力。注意:投标人无权更改招标文件,只能针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招标人自行判断是否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
C. 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吗
投标人可以对投标文件做澄清的,比如说,你投标文件的报价文件中,在单价投标一个单价是1.2元,另一个单价是2.2元,结果你在汇总的时候,汇总从3.5元了,你可以在开标的过程中澄清为3.4元,但是招标文件中,如果要求你汇总价格为投标价格的时候,你就澄清不了了
D.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将澄清和修改内容通知招标文件收受人。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所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4)招标文件如何设置澄清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E. 招标文件的澄清需要遵循什么原则
1、投标人有权就招标文件不清的地方,请招标人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和说明.招标人据此进行的书面回复为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属于招标文件的一部分.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果不限制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的截止时间,将导致招标项目开标时间不断变化.因为需要根据投标人的问题进行回复(即使问题在开标前一天提出),但回复应保证在开标前15天发出(导致开标时间不短延迟).
F.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要点有哪些
1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与修改招标文件发出以后,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以对发现的错误或遗漏,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地或在潜在投标人提出问题进行解答时,澄清或者修改,改正差错,避免损失。2澄清与修改的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按《招标投标法》第23条规定,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1条、第22条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对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和开标截止时间的修改,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3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应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按照《招标投标法》第23条关于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招标人可以直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进行解答和说明,但最终必须将澄清与修改的内容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而且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7条还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和修改的,应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介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