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金融1号文件|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协会章程

❶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协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Internet Finance Association,缩写SZIFA。本章程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指依托互联网、移动通信和大数据处理等技术手段,提供第三方支付结算、移动支付、网络信贷、众筹融资(股权)、金融产品销售、电商金融、要素平台等金融中介服务的法人企业;以及传统银行、证券基金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设立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机构、电商机构、专营机构和研发中心等。第二条 协会是深圳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联合性组织,由深圳市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专业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相关中介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深圳市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是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深圳市依法登记后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三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相互联系、协商议事,旨在搭建起跨行业、专业性的行业联盟自律平台。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统筹联系、组织协调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重大课题研究、重大决策事项及经费使用。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深圳市众筹协会接受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的统筹指导和协调联系。第四条 协会的宗旨:为会员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规范市场行为,加强交流合作,维护合法权益,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健康发展。第五条 协会依法接受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驻深金融监管部门和深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第六条协会的住所设在深圳市。第二章 职 责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三)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四)制定行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行业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五)对于违反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六)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二)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第九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第十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二)组织开展与市内外从业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三)加强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搭建银企投融资对接合作平台;(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定、市金融办等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协会的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工作接受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律、维权等各项行业管理制度和协会内部管理、财务审计等工作制度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协会的年度性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应每半年报市金融办进行审查,每月工作进展或日常动态及时报告市金融办。第三章 会员第十四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单位名单及增减变更情况须报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五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承认协会章程;(二)自愿入会并积极承担和履行会员的各项责任与义务;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会员、社会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深圳市内登记注册的依托互联网技术手段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以及互联网金融企业。(二)经有关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备案的相关互联网金融分行业领域的社团组织,或管理规范且有意愿加入互联网金融总会的企业社团组织。(三)从事互联网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并具一定影响的社会研究机构。(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单位。第十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家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二)从事互联网金融理论研究并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家学者;(三)关心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各界知名人士;(四)有投融资需求或有其他信息需求的有关人士。第十八条 凡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本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协会活动,按章缴纳会费,均可申请成为协会会员。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申请入会登记表,申请书应当载明承认本章程并参加其活动,申请人的姓名、法定住所;(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第二十条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第二十一条 经协会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会员资格。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有协会提供的服务;(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三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自律公约,执行协会的决议;(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第二十五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第二十六条 会员在一年内连续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终止:(一)自动退会;(二)自愿退会;(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资格;(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第二十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办理退会手续。第二十九条 会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四)取消会员资格。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第三十一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五)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八)决定终止事项;(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二条会员大会每届二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第三十三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下,会员大会可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非会员理事经由主管部门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二年,理事任期届满,原则不可连选连任。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二)选举罢免常务理事;(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对会员遵守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应报会员大会决定;(五)制定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六)审查批准会员的入会申请;(七)审查批准会员的自愿退会;(八)审定行业自律制度;(九)审定协会分支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十)任免协会秘书长;(十一)审定协会副秘书长聘任人选;(十二)审定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十三)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十四)审定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十五)其他需经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经监事会提议也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三十八条理事会人数超过30人时,根据需要从理事中选举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秘书长和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议。第三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会长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第四十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会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第四十一条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原则上不得连选连任。监事长由其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二)列席理事会会议;(三)监督协会会费的收取及财务预决算的执行情况;(四)监督协会的各项业务活动;(五)监督会员履行会员义务;(六)负责组织对会员投诉进行调查取证,也可委托秘书处办理;(七)监督协会依照章程开展工作;(八)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市政府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工作需要,聘请顾问一名。顾问负责组织协调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及监管模式等重大课题;负责组织协调协会换届选举、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负责指导协会秘书处工作,并为协会日常工作、重大决策事项提供指导意见和建议。顾问人选由协会聘任报市金融办备案。第四十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提出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登记主管机关审批后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第四十五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和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精干的工作人员,逐步实现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若工作需要,经协商,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主任所在单位应积极向秘书处派驻工作人员。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其在委派单位的各项合法权益。协会秘书处应为会员单位派驻的专职工作人员出具工作鉴定,委派单位在对其派出人员的职务和薪酬作出安排时,应将其在协会秘书处的工作表现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工资待遇和职务晋升等方面等同本单位同类人员。第四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登记备案。第四十七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监事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二年,会长由理事轮流任职,原则上不连选连任。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第四十六条 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签署协会的决议和有关重要文件;(四)组织、领导协会各项重大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定一名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第四十八条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监事会会议;(二)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三)主持监事会工作。第四十九条 协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每届任期两年、不得连选连任。秘书长由会长、副会长单位各提名推荐一名人选、经理事会讨论研究决定聘任,报深圳金融办批准同意后深圳民政局进行登记备案。协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任免并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由协会聘任或者解除聘任,第五十条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任免秘书处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四)提出秘书处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实施;(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深圳民政局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条件;(二)在互联网金融业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三)在知名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企业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四)热爱协会工作;(五)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六)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十二条协会秘书处一般工作人员(含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工作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可提前解聘。秘书处领导在任期间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领导人或提前改选。第五十三条 深圳金融办对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会议进行业务指导,并派员列席会议。第五十四条会员单位若发生违法违纪、损害行业利益和协会声誉的行为,或面临倒闭以及破产风险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时,以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被监管部门或者行政管理机关处罚时。理事会视情节轻重解除其协会内会员职务或者会员资格并报市金融办批准。第五章 资产管理第五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一)会费;(二)捐赠;(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接受政府拨款或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五十五条 协会会费收取实行预算制,即根据协会业务工作和协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市金融办批准同意后实施。第五十六条 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以外的大型活动,经理事会决议可临时征收经费或专项费用。第五十七条 协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章程规定的业务以及协会的自身建设,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五十八条协会接受捐赠、资助的资产,应按捐赠、资助人的要求使用并报告使用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者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如实答复。第五十九条 协会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应聘请专业机构对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第六十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六十一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市金融办、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须接受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组织的业务指导和财务审计。第六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十四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 深圳市互联网金融协会、深圳市网贷行业协会和深圳市众筹协会的财务独立核算,会费统筹调度使用。第六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第六十六条 协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六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金融办审查同意。第六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深圳金融办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九条 协会经深圳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七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金融办和深圳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日内,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深圳民政局核准。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❷ 深圳经济特区金融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金融业发展,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的国家机关和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相关行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把金融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以多层次资本市场为核心,以深港金融合作为纽带,巩固提升深圳金融中心城市地位,使深圳成为港深大都会国际金融中心有机组成部分,重点突出投融资、财富管理和金融创新功能。第四条促进金融业发展应当坚持改革创新、规划统筹、机构人才集聚、深港合作和风险防范的原则,坚持科技与金融结合、实业与金融互动,在现代服务业中优先发展金融业的方针。第二章金融机构第五条市政府应当整合公共资源,建立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引进集聚和创新的激励机制,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形成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金融机构为核心,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和配套服务企业为基础的金融市场主体格局。第六条市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发展:(一)支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构建由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二)支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探索发行市政债,推进资产证券化;(三)利用深交所交易平台,整合、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四)统筹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上市公司壳资源和优质企业资源;(五)支持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体系;(六)支持深交所在组织形式和交易管理制度等方面改制改革;(七)推动深圳资本市场与境外资本市场合作,吸引境外企业、境外上市产品到深圳上市或再上市,为深港构建联通境内外的统一资本市场创造条件。第七条市政府应当研究建立科学评价体系,对深圳金融机构的发展潜力和经营风险等进行评价,以此作为给予政策优惠的基础。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为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支持总部在深圳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和国有资产重组。第八条市政府应当优化金融环境,采取富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支持措施,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深圳开设总部和分支机构。市政府应当制定阶段性目标,形成银行、证券、保险、基金和期货等业务种类齐全的金融机构聚集区。市政府对技术含量高的金融机构除给予现行相关金融优惠政策外,应当参照高新技术产业政策给予支持。第九条市政府应当对培育和创设新型金融机构给予支持、奖励和保护。鼓励培育和创设社区银行、艺术品银行、银行信贷资产交易中心、养老金保险公司、责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专属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第十条深圳金融机构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的,市政府应当给予政策优惠和奖励。第三章金融人才第十一条市政府应当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制定金融人才政策,加强金融从业人才和金融教育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培育和引进金融家群体。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深圳发展,凡符合金融人才引进政策的,市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第十三条市政府应当依据金融业发展状况和规划,对金融人才需求进行专项调查,对关键紧缺人才由市人事部门与市政府金融发展服务部门制定有针对性的引进及在职培训计划。实行紧缺人才证书管理,对关键紧缺人才给予特殊政策优惠。第十四条市政府支持中央驻深圳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在深圳设立金融研究、教育和培训机构,引进境外金融专业培训机构,培养金融专才和金融复合型人才。第十五条推动金融人才资格认证,引进国际通行的金融人才资格认证体系。支持金融从业人员参与国际通行的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第十六条推广完善金融机构管理层期权持股等激励制度,建立金融机构年金制度。第四章金融创新第十七条市政府应当支持监管机构及金融机构在金融管理体制、金融组织和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市政府应当完善金融创新奖评选机制和激励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管理制度以及金融技术。

❸ 深圳发布2021年新能源汽车地补政策

8月30日,深圳市金融委发布《2021年深圳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金融支持政策》。与国家补贴政策一致,深圳也设置了过渡期,分为三个时间阶段进行补贴: 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上牌的车辆按深圳市2021年补贴政策执行。 2.2021年2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获牌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公交车按2021年深圳市补贴标准的0.7倍补贴,纯电动货车、专用车按相应标准的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3.2021年6月12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已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纯电动公交车、纯电动货车、专用车按中央补贴标准的0.5倍进行补贴,对燃料电池汽车按1:1进行补贴。 车辆要求:已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两年内车辆号牌不得转出深圳。除私人购买、工作专用车辆、民航机场车辆外,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运营 里程 ( 查成交价 | 车型详解 )达到2万公里才能申请补贴。 企业要求:一是保证产品性能稳定、安全可靠;二是售后服务和应急支持齐全;三是加强关键零部件的质量保证;四是确保与《车辆制造企业及产品公告》保持一致。此外,企业应建立监控平台,根据国家相关要求统一接口和数据交换协议,及时准确地报告相关信息。 关于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深圳政策规定,只有单个运营商建设的充电桩总功率达到8000千瓦,才能申请补贴。根据充电设施装机功率,DC充电设备补贴6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300元/千瓦,交流充电设备补贴200元/千瓦。按规划设计要求新建的收费设施不享受本政策的补贴。 关于动力电池回收补贴,深圳政策规定,新能源汽车厂商承担电池回收的主要责任。深圳市发改委将根据需要对汽车厂商专项提供动力电池回收资金给予补贴。按照20元/千瓦时的标准,动力电池回收处置基金专门留出。按要求提供动力电池回收资金的,按审核确定金额的50%对企业进行补贴,补贴资金专项用于动力电池回收。 在深圳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包括在深圳的本地生产企业和外地生产企业的法人销售企业,应设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一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后,及时将电池生产、车辆生产、车辆销售、车电匹配等信息上传至国家监控和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追溯综合管理平台。二是指定不少于5个维修网点负责动力电池的维修、更换和回收,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网点信息。三是维修网络按照“一对一”的方式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在动力电池交车后及时向汽车厂商提交车辆识别码与动力电池码重新匹配信息、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信息和目的地信息。 上述支持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充电设施补贴清算完毕。适用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上牌的车辆、完工验收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且申报主体应在达到条件后6个月内申报。深圳市政府表示,将根据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政策标准。 @2019

❹ 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将要登记,3月起实施

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将要登记,3月起实施

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将要登记,3月起实施,“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网友关注。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将要登记,3月起实施。

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将要登记,3月起实施1

一直以来大家去银行存取款都是非常方便的,5万块钱以内都可以随时存取,不会有什么限制。

但是从2022年3月1日之后,存取款金额超过5万块钱,将会发生一些明显的变化,那就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央行要求:2012年3月之后局限额度超过5万块钱需要登记。

2022年1月26日,央行在官网发布了2022年1号文件《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个文件对金融机构客户的交易记录做出了很详细的规定,其中第10条明确提到: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这意味着从2022年3月1日之后,大家去银行存取款额度超过5万块钱就需要填写详细的信息。

从媒体透露的信息来看,大额现金取款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姓名,卡号,金额,行业类别,取款用途,另外还需要网点负责人审核并签名。

而在这里面有一项内容是非常详细,那就是取款用途,其中对公客户和个人用户尽管用途的登记内容不一样,个人用户登记的取款用途主要有几类:

食品烟酒口;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和娱乐;医疗保健;个人收藏品交易;经营性支出;境外消费;境外投资;境外贸易;其它。

而存款登记的内容跟取款差不多,只不过是在个人用户存款来源当中,内容不一样,主要来源有几种选择:

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收藏品交易;经营性收入;境外金融机构提取;境外兑换机构兑换;前期携带出境剩余;其他。

从这些登记的内容来看,登记的内容还是非常详细的,而且大家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随时可能被监管部门盯上。

实际上大额取现进行实名登记并不是现在才开始,早在2020年的时候,央行就在部分省份和城市开始大额现金登记试点。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开展大额现金管理试点的通知》,决定自2020年7月1日起陆续在河北省、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试点期为2年。

其中河北省从202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存取款,超过10万块钱就需要登记,浙江省和深圳市从2020年10月10日开始实施,其中深圳存取超过20万就需要登记,浙江存取超过30万就需要登记。

为什么央行要求存取现金达到5万以上,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这有些网友可能好奇,为什么监管部门要实施大额现金存取款实名登记呢?

其实这里面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为了打击洗钱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过去几十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洗钱活动也越来越频繁,而且洗钱的行为也越来越隐蔽。

但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现在我国反洗q手段越来越多,通过线上洗钱活动基本已经被堵上,在这种背景之下,很多不法分子就将洗钱行为线下化,通过存取现金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为了打击这种线下洗钱行为,一直以来我国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对洗钱的打击力度都非常大,比如很久之前就推出《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如果用户取现或者转账满足一定的额度,就会被当作大额可疑交易进行上报。

尽管最近几年银行对大额可疑交易的监控非常严,但仍然有很多人通过一些更加隐蔽的手段达到洗钱目的,尤其是通过小额分散现金存取达到洗钱的目的,这让监管很难追溯。

如果洗钱行为没法堵上一些犯罪活动就没法制止,比如最近几年电信诈骗非常猖狂,而这些电信诈骗所得就是通过各种隐蔽的手段洗钱把诈骗所得合法化,这让很多受害者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进一步打击这种洗钱行为,防范一些犯罪活动的产生,在2022年年初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三年行动的牵头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部。

在这个文件下发之后,中国人民银行随即就出台了《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用户存取现金达到5万块钱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大额现金实名登记对大家会有什么影响?还能正常取钱吗?

看到2022年3月份之后,存取现金达到5万块钱以上,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很多朋友可能担心这会不会影响自己的正常存取款。

在这首先给大家一个定心丸,央行出台这个政策,根本目的是为了打击一些洗钱行为以及违法犯罪活动,如果大家存取现金合法合理不会有什么影响,顶多是多了一个手续而已。

央行实施存取现金超过5万块以上要实名登记,这样可以进一步追溯现金的流向,给那些洗钱行为起到很大的震慑力。

一旦存取现金超过5万块钱,需要实名登记,那些违法犯罪所得就不敢明目张胆的通过银行存取现金来洗钱,因为你在填写信息的时候,银行会根据系统的信息进行匹配,如果发现你填写的信息不真实,跟你的交易习惯和交易历史记录有很大的差异,银行就随时将这笔钱上报到央行反洗q中心,到时相关账目随时可能被冻结。

但假如大家的钱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换来的,合法合理,没有任何违法违规,即便登记了对大家也没有任何影响,大家存取款一切照常进行。

但在这需要给大家一个提醒,大家在填写存取现金用途或者来源的时候一定要真实填写,千万不要耍小心思,勾选一个虚假的理由,万一银行系统发现你勾选的内容跟日常交易以及历史记录有很大的差异,你有可能成为反洗q重点关注的对象。

总之,只要大家收入合法合理,而且在存取现金的时候填写真实的信息,那就不会有任何影响。

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将要登记,3月起实施2

3月起,现金存取将迎来新规。

自2022年3月1日起,央行等三部门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应当识别并核实客户身份,了解并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随后,“个人存取现金超5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登上微博热搜,引发关注。

人民币资料图。张云 摄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的办法?

一言以蔽之,是为了反洗q。

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提问时指出,近年来,随着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发生变化,金融行业反洗q工作出现一些新挑战,为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需要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完善反洗q监管制度,加强反洗q监管。

中新财经记者注意到,在《办法》出台的同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等11部门宣布,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坚决遏制洗钱及相关犯罪的蔓延势头。

此前,央行自2020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10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深圳市试点开展大额现金管理工作。河北个人存取款10万元以上,深圳个人存取款20万元以上,浙江个人存取款30万元以上要登记。试点期限为2年。

毫无疑问,反洗q力度在升级。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向中新财经表示,现金具有匿名、不可追踪等特点,大额现金往往被利用来进行洗钱、逃漏税等不法行为,危害国家经济金融秩序。尤其是在如今非现金支付方式十分便捷的环境下,现金使用占比不断下降,普通储户大额现金使用已经比较少见。

董希淼称,所以,三部门出台新规,参照国际通行标准进一步补充完善客户尽职调查的相关要求,有助于完善反洗q监管制度,打击非法的现金使用需求,提高反洗q工作水平,减少洗钱等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

资料图:银行点钞员在工作。艾庆龙 摄

这样一来,是否会给普通储户存取款带来不便?

董希淼认为,新办法对于普通客户来说影响不大,首先,个人存取5万元现金的情况真的不多了,移动支付及试点中的`数字人民币等多元化的非现金支付方式,已经可以满足人们日常的生活所需,不必非要使用现金。其次,就算是需要存取5万元以上现金,目前只是要多填写一份大额现金业务表,取款要勾选用途,存款要勾选来源,未要求出具证明材料,对存取款便利程度影响很小。

“光明正大,行得正、走得直就不怕规定,只要填写清楚就行。”“不做亏心事又有什么好担心的,理解银行的良苦用心。”“防止不法分子洗钱,支持这个决定。”很多网友对于新规也表示了支持。

个人存取现金5万元以上将要登记,3月起实施3

日前,为完善反洗q监管机制,进一步提升我国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印发《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个人存取现金超 5 万元需登记资金来源

《办法》提到,金融机构将对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增加管控,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其中,对个人存取现金、汇款等相关业务作出了规定——即个人办理单笔 5 万元以上存取款业务,需登记资金的来源或者用途。

具体来看,3 月 1 日以后,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 5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将会经过三个步骤:核实身份信息、核实资金来源、核实资金用途。

新规定并不会限制储户的存取款数额,只是在存取现金金额超过 5 万元人民币或者等额外汇时,需要增加一项程序就是填写自己的资金来源或者资金用途。某股份制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客户提款在 20 万元及以上需要联系客户经理提审批以确认现金用途,3 月 1 日后提款 5 万元就需要提审批了。而一家国有大行工作人员则提醒,最好提前一天带好身份证前往银行网点提审批。

合法来源不受限制

” 包括工资奖金、年终奖、绩效等合法收入,以及合理理财收益、自由职业收益或者是养老金、公积金等等,都属于合法来源,虽然会受到审查,但即使超过 5 万也不会受到影响。” 银行专业人士提醒广大市民,今后去银行存取现金,只需积极配合银行工作人员对于大金额存款和汇款的检查工作即可。

记者了解到,对于央行出台的这项新规定,市民看法不一。市民小李认为,虽然手续变得繁琐了一些,但是存取受到的影响不大。有多年理财经验的邹女士表示全力支持,配套措施的落地有助于保障群众的财产安全,打击一些违法犯罪行为。

遏制打击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

记者查询发现,中国人民银行曾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从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已由 ” 20 万元 ” 调整为 ” 5 万元 “。该办法规定,对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 ( 含 5 万元 ) 、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 ( 含 1 万美元 ) 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支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应当报送大额交易报告。

据了解,在大额现金存取的需求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现金的匿名性和不可追踪的特点来从事洗钱、偷逃税、贪污行贿等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银行存取款 5 万元以上要求核实身份、登记资金的来源,是对洗钱等违法行为的重拳打击,根本上是为了维护国家的金融安全、经济安全,同时也维护税收公平、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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