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下列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创设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 因此,可以创设行政许可的是: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贰』 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和特定事项,涉及或者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或其管理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行政规范文件的总称。
2、根据《立法法》我国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是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制定部门规章、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地方性规章,除以上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均可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3、范围包括条例、规定、通告、办法、决定五种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叁』 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和发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区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具有普遍约束力,且生效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文件。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的内部事务管理制度、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虽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生效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下列机构:(一)市政府组成部门;(二)市政府办事机构和直属机构;(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市政府工作机构。市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前款各单位内设机构,不得以本机构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和“通告”。第五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前报市政府审查。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发布之后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市法制部门)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和文字技术审查工作。第六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四)不简单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的规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五)与其他行政主管机关的管理职能不相冲突;(六)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推行改革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政府批准。第七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修改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设立或者变更、撤销审批事项;(二)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但物价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价格管理职能的除外);(三)设立或者变更、撤销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四)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五)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强制检测、申报制度,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商品以及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商品和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市场;(六)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定的事项。第八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必须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区政府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在本区政府公报上发布。第九条因发生紧急情况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特别程序进行。但通过特别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生效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必须在其效力终止之前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正常程序征求意见、报送审查、备案和发布。本规定所称的紧急情况是指:(一)发生自然灾害、流行性疾病或者其他意外变故,危及较大范围公共安全的;(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第二章文件制定第十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与市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和对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应当于报送市法制部门审查之前,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拟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或其主要内容,以及征求意见的方式、截止时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在文件制定之前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在正式通过之前依法举行听证会。有确定管理相对人的,必要时,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征求大多数相对人的意见。
『肆』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以四川为例,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加强备案审查人员队伍建设,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1、各级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法律依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内容的针对性、操作性,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伍』 质监局进行查封需要哪些规范性文件授权
《产品质量法》规定,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陆』 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作为行政许可设定权的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创设行政许可。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三)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分配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法律可以在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以外设定其他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比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规范大,但在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时,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能增设行政许可。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但在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因条件、情况发生变化而废止以外,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在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加以设定,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加以设定。4.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有关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只能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5.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6.地方性法规和省级政府规章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7.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柒』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活动,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和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但规章除外。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权限、范围、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和备案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除另有规定外,按照本办法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违反本办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精简、统一和效率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应当规定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二)体现行政机关职权和责任的统一,在规定行政机关职权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责任;(三)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四)符合行政职能的配置原则,避免和减少职能交叉,简化行政管理手续,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细则”、“通告”等,但不得使用“条例”。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第二章权限和范围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四)规范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三)规范本行业、本系统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第十条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所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违反前款规定,单独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十一条授权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十二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的内设机构;(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四)乡(镇)人民政府的临时机构和内设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十三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一)行政处罚;(二)行政强制;(三)行政许可;(四)行政收费或者以基金、会费等名义的收费;(五)限制或者处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权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义务。前款第(四)项规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财政主管部门、省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除外。第三章起草和审查第十四条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工作部门或者两个以上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垂直领导部门组织起草,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两个以上内设机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十五条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行政机关收到建议后,应当研究决定是否立项,并给予答复。
『捌』 友情链接如何授权,其需要的法律文档或规范性的文档有哪些
一,根据互联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5年后,所有的互联网业务(友情链接)都需要经过ICP备案;二,ICP备案: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指出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2,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3,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4,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5,《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于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6,办法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7,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三,ICP备案方式:(一)本人亲自备案:1,即通过空间商进行备案,并提供以下资料:电子档网站负责人半身照片、网站负责人身份证扫面件、网站备案真实性核验单两份、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域名证书复印件两份;2,每个空间商的后台都有很详细的介绍说明,大同小异。(二),请人协助备案:1,可以寻找域名注册商协助办理,花点钱让域名提供商帮助提交备案;2,需要准备当事人的身份证扫描件、填写一份资料表、以及当事人的半身照就可以。
『玖』 行政执法权可以授权吗
可以授权。第一,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二,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够资格授权;第三,被授权组织只能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而不是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第四,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我们总会在法制节目中看到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等术语,我们都知道行政处罚是行政法规对于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那么行政处罚可以授权吗?如果可以,行政处罚授权的相关规定又是什么呢?小编为您解答。一、行政处罚可以授权吗?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可以授权。第一,被授权的组织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第二,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授权,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够资格授权;第三,被授权组织只能在授权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而不是在自身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第四,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并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二、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以上就是关于行政处罚可以授权吗吗?的相关资料,小编就为您解释到这里。行政处罚授权是将行政处罚权授予给组织行使,这些组织要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能力,并且要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此处要注意的是,被授权的组织并不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行政处罚的分工组织不是授权组织。
『拾』 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有哪些
各种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权限主要如下:(一)职权行政立法和授权行政立法根据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行政立法划分为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组织法赋予的立法权,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章,都属于职权行政立法的范畴。授权行政立法是指依据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授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立法受到授权法律的严格制约,必须遵循授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容和原则。(二)执行性立法与创设性立法执行性立法即行政机关专门为执行法律而进行的立法活动,可以表现为职权立法,也可以表现为授权立法,但它不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是由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制定的。创设性立法是行政立法机关根据法律的特别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特别活动。由于创设性立法产生新的权利、义务规范,因此必须有权力机关的特别授权。创设性立法的效力范围、授权界限、效力等级必须有特别授权法的严格规定。(三)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指中央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包括行政法规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行政立法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授权所进行的立法活动,即有权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