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写在什么文件里|营改增36号文件是什么

Ⅰ 营改增主要是些什么内容对小微企业有什么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主要内容:2011年11月16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及随后发布了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上海市试点通知、北京等八省市试点通知等文件。营改增试点主要涉及几方面内容:一是主要产业方面,本次“营改增”主要选择交通运输与部分现代服务业两大行业作为改革试点。二是税率方面,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和6%两档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三是计税方式,规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政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四是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此外,有关文件还对纳税人、应税服务、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条款做出了相关规定。营改增对小微企业影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分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是按不含税销售额依3%的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因此,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税收负担是增加还是减少,关键看增值税的征收率与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税率谁高谁低。除了交通运输业为3%,其他6个服务业的营业税率均为5%,高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因此,即使不考虑价外税因素,其他6个服务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都会比原来课征营业税时的营业税负担要低。虽然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和实行增值税后的征收率都为3%,但增值税是价外税,征收增值税后,运输业的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即要从其销售额中剔除增值税后作为计征依据,因此,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也要比课征营业税时低。也就是说,“1+6”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其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极好消息,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2、小规模餐饮企业税负明显下降 根据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以年销售额500万元为界限,企业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其中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的办法,不采取进项抵扣的增值税计税办法,直接设定3%的增值税征收率。 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底,国税部门接收并确认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共有1011万户,其中小规模纳税人901万户,占89.1%,营改增后,这部分企业将从过去普遍征收5%的营业税,降为3%的增值税征收率,税收负担总体下降近四成。

Ⅱ 2017年营改增的最新政策,营改增是什么意思

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一)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算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二)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三)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不同的税种,两者在征收的对象、征税范围、计税的依据、税目、税率以及征收管理的方式都是不同的。(四)增值税的税率。基本税率17%,其他税率13%和0%。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6%或则0%的征收率计算征收。(五)营业税的税率。 根据不同的经营项目,适用以下税目税率计算征收。1.某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个人在境内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2.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哪一方是纳税人?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因此,该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3.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哪几类?具体是怎么划分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可以成为一般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5.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还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吗?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6.境外单位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是否需要缴税?如何缴?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7.两个纳税人能否合并纳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8.如何理解目前营改增政策文件中“有偿”的概念?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9.目前的营改增政策中对增值税税率问题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10.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有哪些?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Ⅲ 营改增取消13%这一档税率是哪一个文件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上述货物的具体范围见本通知附件1。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三、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相关货物具体范围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同时废止。五、各地要高度重视简并增值税税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简并增值税税率平稳、有序推进。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附件:1.适用11%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2.出口退税率调整产品清单财政部 税务总局2017年4月28日

Ⅳ 营改增36号文件是什么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