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行政和解出台哪些文件|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A. 亻行政执法申请法院执行需要什么文件

怎样申请强制执行一、哪些法律文书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多少?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三、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文件和证件?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写申请执行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应当制作笔录,由申请执行人签字或盖章。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四、哪些案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l、本院第一审的裁判文书执行案;2、被执行方住所或财产在本院辖区内的未经人民法院审判的下列执行案:(l)涉外或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执行案;(2)申请执行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值外币的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仲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3、依法应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五、执行中需缴纳哪些费用?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六、特别规定有哪些?1、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方的财产或责令其完成一定的行为,不能强制执行其人身;2、中止执行后,只要发现使执行延迟的情况消失或被执行方重新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

B. 近几年中央出台了哪些关于政治协商的文件

中新社北京3月2日电 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2日在北京举行。大会新闻发言人赵启正在回答媒体提问时表示,中国多地出台规范政治协商的制度性文件,“这些创新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问,近两年中国多个省市地方中共党委相继出台文件,促进政治协商制度化、规范化。这是否表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正在以政协为突破口?赵启正指出,关于加强人民政协的工作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已经颁布5年,各地在贯彻当中都有些创新。浙江省委2009年制定了全国第一个专门规范政治协商的制度性文件,在此之后,还有12个省级或者副省级的党委出台类似的文件。赵启正举例说,《中共广东省委政治协商的规程》规定了需要政治协商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明确了政治协商每个程序的责任部门、工作职责,并把是否重视政治协商纳入党政领导的政绩考核内容。中共广东省代表大会和委员会全体会议的重要文件要列入事先协商内容,还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制定和修订建议,区域总体规划、行政区域的重大调整,事关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等都列入了程序化,事先征求意见和讨论。

C. 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试点开展证券期货领域行政和解工作,规范行政和解实施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和解,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行为进行调查执法过程中,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与其就改正涉嫌违法行为,消除涉嫌违法行为不良后果,交纳行政和解金补偿投资者损失等进行协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并据此终止调查执法程序的行为。第三条实施行政和解,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第四条实施行政和解,应当遵循公平、自愿、协商、效能原则。中国证监会不得向行政相对人主动或者变相主动提出行政和解建议,或者强制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第五条行政和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第二章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与条件第六条行政相对人涉嫌实施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欺诈客户等违反证券期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的行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适用行政和解程序:(一)中国证监会已经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二)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实现监管目的,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四)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试点期间不适用行政和解程序。第七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得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和解:(一)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三)中国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行政和解的。第三章行政和解的实施程序第一节申请与受理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和解,由专门的行政和解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和解实施部门)负责,与中国证监会的案件调查部门(以下简称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案件审理部门)相互独立。第九条行政相对人自收到中国证监会送达的案件调查通知书之日起,至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第十条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和解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行政和解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申请人就其涉嫌违法行为提出改正或者减轻、消除危害后果的方案;(四)中国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行政相对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规定所作出的关于申请行政和解的内部决定。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和解,应当如实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十二条对于行政相对人提交的行政和解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并向行政相对人出具行政和解申请接收凭证。需要行政相对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和解实施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和解实施部门在申请人提交全部补正材料后出具行政和解申请接收凭证。第十三条和解实施部门应当在出具行政和解申请接收凭证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就案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等书面征求案件调查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案件调查部门应当自收到和解实施部门征求意见书面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相关材料:(一)案件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明确意见;(二)截至反馈意见时,案件调查的具体情况以及是否掌握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的部分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材料;(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案件调查部门在向和解实施部门书面反馈意见后,行政和解申请受理前,发现新的事实、证据,认为案件不再符合行政和解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和解实施部门。

D. 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复议可以和解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E. 行政复议书面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书面和解协议就是双方已经达成了某种协议而拟定的书面文件。

F. 哪部法律法规中有对行政调解 人民调解 仲裁调解的具体解释

【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中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人民调解】人民调解 ,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附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仲裁调解】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附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G. 简答:我国的行政复议和解制度是什么急!!!!在线等

我国《行政复议法》没有规定和解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和解进行了规定: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第四十二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第42条的规定,就和解的条件、程序、限制、效力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阐述。

H.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它既不同于由行政机关单方决定的行政决定,需要由行政机关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的,共同约定协议的内容;又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平等性,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双方是完全自由的,在执行和解中,行政机关居主导地位,被执行人即使不同意订立执行协议,也要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执行协议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作出行政决定是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为目的,执行协议虽然是执行机关与被执行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但协议的内容以不能自由约定,不能违反行政决定所要实现的目的,不能放弃行政机关的责任,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协议内容也就是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可以协商的内容,分为两种: 一是就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时间进行协商,可以约 定分阶段履行义务。如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如果该违法建筑的 居民还正在使用中,居民需要找到新的居住用房,需要有时间找房、搬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协议可以约定执行的期限。 二是对于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 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本金。多数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 为都规定了罚款,部分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责令改正和其他处罚,加处罚款是当事人不主动缴纳罚款时对当事人额外增加的负担,如果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主动消除违法后果,或者在催告期间内主动缴纳罚款,可以免除加处罚款。加处滞纳金是当事人不缴纳税款和行政性收费时对当事人额外增加的负担, 如果在催告期内当事人缴纳了税款或者行政收费,执行机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I. 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适用和解、调解:(一)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二)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三)涉税举报奖励;(四)上位法不明确,税务机关主要依据政策调整作出决定的案件;(五)依法可以和解、调解的其他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除税务机关及时进行自我纠正外,行政复议机关只能裁决,不能做和解、调解处理。复议机关可以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下达《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征询和解意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复议和解建议书》之日起3日内将和解意愿书面或口头通知复议机关。口头表达和解意愿的,复议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作回复的,视为不同意和解。

J. 国发[2014]43号文件出台后, 各部委陆续出台了哪些文件贯彻执行

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部门,地方债与其他部门关系不大。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以做好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今年又下发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64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中,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可以发行一定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券置换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达了1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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