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医院的住院部可以学习到哪些东西,从哪些方面进行学习呢
是护理吗?了解医院的运行情况,你在科室的具体工作,了解大概内容,注意操作细节,重要的是工作内容,看看其他人怎么跟患者交流,沟通等
② 医学法律文件有哪些
医疗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精华版《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十八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第三十八条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传染病,根据其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并予以公布。第四条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第四十六条 患甲类传染病、炭疽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第五章 医疗救治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完善传染病医疗救治服务网络的建设,指定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或者根据传染病救治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病历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六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本单位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构。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第三十二条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地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补充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第三十九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能上能下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药品管理法第四章 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到期重新审查发证。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设施、管理制度、检验仪器和卫生条件。第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配制的制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第二十六条 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是指将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给患者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技术。第十七条 未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三级综合医院在同时出现下列三种特殊情况时,经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邀请已取得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来本医院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一)供移植人体器官对血液供应有较高要求(如心脏移植);(二)供移植人体器官不能及时运送至取得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三)患者病情危重。上款规定的三级综合医院应当是人体器官捐献者所在地的医院,且具备手术、重症监护和免疫排斥反应应急处理等条件。具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执业医师在完成人体器官移植手术后,应当待患者病情平稳后方可返回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第二十七条 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医疗机构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必须经捐赠者书面同意。捐赠者有权在人体器官移植前拒绝捐赠器官。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摘取尸体器官的,应当对尸体进行必要的、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处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进行活体器官摘取前,应当由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主持听证,邀请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及其家属参加,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是活体器官捐赠者本人真实意愿、无买卖人体器官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后,方可进行活体器官移植。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在摘取活体器官捐赠者所同意捐赠的器官前,应当充分告知捐赠者及其家属摘取器官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经捐赠者及其家属同意,不得摘取活体器官。活体器官移植不应当因捐献活体器官而损害捐赠者相应的正常生理功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三号公布 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令第8号)《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已经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委务会议、卫生部部务会议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的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当由实施机构三人以上的专家组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第七条 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第八条 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登记受术者身份证,以及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医学诊断结果或相应的证明。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30326 实施日期:19940101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护士系指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经过注册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六条 护士注册的有效期为二年。第十九条 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从事护士工作。第二十五条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第十九条 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③ 医院供应室学习内容有哪些
2009年4月1日,卫生部颁布了有关于消毒供应中心的三项强制性标准简称(两规一标)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1部分:管理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2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技术操作规范 医院消毒供应中心–第3部分:清洗消毒及灭菌效果监测标准
④ 医院感染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医院感染管理制度一 医院感染管理组织制度【制度】1.医院感染管理领导组织(1)组织形式:1)300张床位以上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2)3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应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2)组成人员: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小组)一般设主任(组长)1人,由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副组长)1~2人,分别由医院感染管理科主任兼任,或由预防保健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兼任。委员由医务科、内、外、妇、儿、传染科医师、检验科主任、药剂科主任、供应室护士长、手术室护士长、总务科科长等有关人员兼任,人数可视医院规模、性质、任务而定,一般委员会不少于10人,小组不少于6人为宜。(3)任务和职责: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以及省、市卫生管理部门防止医院感染的有关规定,制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的规划,各项卫生学标准及管理制度。2)负责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的监测,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对策,考评管理效果,研究改进措施。3)负责对新建设施进行卫生学标准的审定。4)负责医院感染管理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供有关技术咨询。5)负责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填报医院感染发病情况监测表。发生暴发流行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2.医院感染机构(1)机构设置:医院感染管理科是医院感染管理的二级机构,也是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医院感染各项计划的实施。2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可在预防保健科或护理部设立感染管理小组,由专职人员组成。(2)人员编制:1)医院感染管理科应设主任、副主任、专职医师和护师、专职或兼职检验师,并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科主任应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担任感染管理的医师,要求是医学院校公卫系毕业或临床医师经专门训练者;担任感染管理的护师,要求正规护校毕业,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经专门训练的护师以上人员。2)按照每人负责250张床位的比例配备医院感染监控护师。3)医院感染管理科在行政上属职能科室,在业务上属医技科室,具有双重性质。该科医护人员享有同级医护人员的一切待遇,如晋升、护龄、卫生津贴等。(3)任务和职能:1)在院长和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拟定全院控制医院感染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2)执行各项监控制度,每月监测、分析、报告发病情况和消毒效果。3)对医院感染流行及时调查分析,向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小组)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发现暴发流行时必须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同时报告上一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4)协调全院各科室的医院感染监控工作,提供业务技术指导和咨询。5)开展医院卫生学管理的专题研究,推广新的消毒方法和制剂。6)开展全员医院感染在职教育,组织对监控人员的培训,举办各种类型的讲座。3.各科室医院感染管理小组为医院感染管理机构中的三级管理机构,由科(副)主任、病房监控医师、护士长和监控护士组成。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指导下做好本科室的感染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1)做好本科室住院病人医院感染的监测工作。经治医师对于医院感染病例应于24小时内以报告卡的形式上报医院感染管理科。一旦发现暴发流行,必须立即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2)做好本科室的消毒、灭菌、隔离工作,防止外源性感染。(3)遵守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原则,做好微生物监测工作。(4)落实各种消毒隔离和感染控制制度。(5)实施本科室职工的医院感染在职教育。【监督检查】市、区卫生局每年组织检查,内容包括:1.设立医院感染管理各级机构的有关文件、培训证书、职称证书等资料。2.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和医院感染管理科的日常工作情况,如会议记录、各项工作记录、医院感染病例监测、消毒隔离监测等资料。3.医院感染控制的各项制度、年度计划、再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文字资料,听取工作汇报,并给予效果评价。第二节 医院感染监测报告制度【制度】1.临床医师发现所经管的病人出现医院感染时,须及时填写“医院感染病例报告卡(登记表)”,并于两天内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或相应职能科室。出院时应在病历首页“院内感染名称”栏上填写医院感染部位的诊断。2.医院感染专职人员至少每2天一次下到病房和微生物室查阅、收集、核实感染病例。确系医院感染后填写“医院感染病例登记表”。3.医院感染专职人员每周到病案室查阅所有的出院病历,发现医院感染病例漏报应及时进行登记,并反馈给漏报科室。4.各病区(科室)加强环境卫生学的自检工作,每月定期做好七项标本的监测(灭菌物品,消毒物品,使用中的消毒液、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空气、紫外线灯管)。特殊科室加强特殊项目的监测(如:供应室对高压锅的监测、血透室对透析器、透析液的监测等)。5.医院感染专职护士每月对重点病区(科室)(如:供应室、血透室、手术室、产房、爱婴区、外科病区、监护病房、治疗室等)进行微生物学监测,非重点科室每季度监测一次。6.为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医院感染管理专职人员应每月对本院住院病人的医院感染发病情况进行统计及流行病学分析,内容包括全院的医院感染发病率、各病区(科室)的医院感染率,各部位的感染发生率,全院及各科室的医院感染病例漏报率,以及医院感染易感因素、医院感染病原体分布及药敏试验结果、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等项目的统计、分析。7.医院感染专职人员每月把统计分析出来的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科室,并及时上报给主管院长和有关部门如医务科、护理部等,并帮助不合格的科室查找原因,提出控制措施。8.每月的医务例会上主管院长应在会上通报上个月全院医院感染的情况,并提出进一步的要求。9.一周内发现同一病区(科室),发生三例同种病原体引起的感染,病区应在24小时内及时上报给医院感染管理科或相应职能部门,并进一步做病原体的分型鉴定。如确定为医院感染暴发流行,医院感染管理科或相应职能部门应在24小时内上报给医院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同时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小组)要立即召开紧急会议,制定控制措施。10.医院感染专职人员以及各病区(科室)如监测出灭菌物品、消毒物品、使用中的消毒液等出现不合格的情况时应在24小时内查找原因,并上报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及时制定整改措施。【监督检查】1.各病区(科室)的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要做好科室医院感染的日常监测工作。2.感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统计漏报率,漏报率应<20%。3.成立消毒隔离小组,每月不定期对全院各临床科室进行清洁、消毒,灭菌质量检查。4.发现医院感染暴发流行时,医院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对不报者将追究各级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三节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制度【制度】1.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应对本单位一次性医疗用品的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和销毁等环节实施监督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和使用安全。2.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的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包装上应当注明批准文号、厂名、批号、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有效期,并附详细使用说明,介绍产品保存条件和使用注意事项等。3.设备科每次购置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进行质量验收,做到推销员证件、定货合同、发货地点及货款汇寄帐号与生产企业相一致,查验每一批号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消毒日期、出厂日期和有效期,作详细登记并保存。4.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储存环境应保持整洁、干燥,要严格防止再污染。消毒供应室负责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发放工作,并作详细登记。各科室在领取后应按用途设专柜妥善保管。5.临床科室在使用一次性医疗用品前,应认真做好查对工作,凡包装破损或过期产品一律不得使用。对产品质量有怀疑时,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设备科和医院感染管理科,监测其消毒效果。6.一次性医疗用品在使用后,必须及时进行消毒、毁形或焚烧,作无害化处理。受到严重污染的,应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密封后直接进行焚烧处理。【监督检查】1.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季度对设备科购置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查验,持省级卫生许可证率须达100%,无不合格产品。2.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季度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用品进行检查,是否做到及时消毒、毁形或焚烧。3.凡不按制度要求购买使用不合格一次性医务用品者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感染者追究责任。4.医院感染科及卫生防疫部门每次检查到不符合标准物品要追查进货渠道,追究采购人员及主管人员责任。第四节 消毒剂管理制度【制度】1.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消毒剂的使用品种,确定供货厂家。购置消毒液或更换消毒液生产厂家,必须经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同意方可执行。2.供货厂家应具有医药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3.药剂科每次购置消毒剂,必须进行质量验收,查验每一批号消毒液的检验合格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浓度、有效期和使用说明等,并做详细登记。4.由医院制剂室配制的各种消毒剂必须标明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浓度和有效期,并经过质检部门检测合格后方能投入临床使用。储存的各种消毒剂必须达到其相应的有效浓度,监测结果应符合国家标准。其他科室不得擅自配制和稀释消毒剂。5.科室领回消毒液后应存放于整洁、阴暗避光处,每次打开后应立即密封,避免挥发和污染,影响消毒效果。盛装消毒剂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灭菌处理。使用消毒液前必须二人以上查对浓度、有效期、出厂日期及领回日期,并有签字纪录。6.临床医务人员应了解各种消毒液的性能、作用、有效浓度、作用时间、使用方法及影响因素,并严格按照对物品消毒与灭菌的要求程度选用合适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不得擅自更改。若遇质量问题,应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和制剂室。7.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监督消毒剂的购置和配制,并指导临床使用各种消毒剂。应每月监测使用中消毒剂的消毒效果。临床上凡不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的消毒剂,必须立即停止使用。【监督检查】1.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季度检查药剂科购置的消毒剂,持省级卫生许可证率须达100%,配制的消毒剂必须经过质检,标明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浓度、有效期,无不合格产品。2.医院感染管理科或有关管理科室每月对使用中的消毒剂进行检查,是否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有无使用不合格消毒剂。3.市、区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对特别的消毒剂定期进行检测,并将结果反馈有关医院。4.凡不按上述制度购买、配制、使用消毒剂者为失职,按有关规定处理,造成院内感染者依情节严肃处理。第五节 医院污水、废弃物管理制度【制度】1.医院应有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管理。2.医院污水排放必须符合标准。3.无机废弃物应定点集中,定时清除外运。4.有机废弃物应采用焚烧处理。焚烧炉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有工作记录。5.焚烧炉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监督检查】1.现场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是否有专人管理,每日消毒工作记录,每日余氯和每季度消毒效果是否达标。2.现场检查有机废弃物的收集和焚烧处理过程。3.焚烧炉应由专人管理,设备应运作完好,工作记录完整。焚烧炉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第六节 医院感染在职教育与培训制度【制度】1.对医院感染科专业人员必须加强在职教育,提高医院感染专职人员的业务素质,每月科内组织业务学习一次,每季专题讲座一次,每年外出学习一次。2.对医院感染监控员的培训。由各临床科室挑选有实际工作经验、有威信的医师和护师担任医院感染监控员,由医院感染科对他们进行定期业务培训。3.做好全员医院感染知识再教育,每年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院感染知识普及教育,强化医院感染预防意识。培训方式可采用学习医院感染管理的文件、书刊或讲义,观看医院感染控制教学录像片,请专家作专题讲座,举办学术报告,医院感染知识考试等。4.凡在临床科室任总住院医师或即将晋升主治医师者,均应到医院感染科短期学习一周。5.新分配来院的医护人员在岗前教育课程中应接受医院感染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6.有针对性的开展各种专业培训班,对其他人员进行培训。如医生抗生素学习班、护士消毒灭菌学习班、行政人员医院感染管理学习班、清洁工的保洁培训班等。【监督检查】医院每年定期逐项检查医院感染科专业人员及其它各类人员在职教育的各种记录。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⑤ 财务实习生在医院住院部可以学习哪些东西
如果在住院部的财务,可以学习医院住院部的结算管理规定及具体的财务结算操作。
⑥ 医院信息系统的维护需要学习哪些方面的东西
医疗行业基础,以及一些计算机,网络知识概述 医院信息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简称HIS)是一门容医学、信息、管理、计算机等多种学科为一体的边缘科学,在发达国家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HIS是现代化医院运营的必要技术支撑和基础设施,实现HIS的目的就是为了以更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加强医院的管理,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改进医疗质量,从而树立现代医院的新形象,这也是未来医院发展的必然方向。 为了满足我国医院发展的需要,为了使祖国医学早日与世界科技接轨,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集中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借鉴国内外HIS的先进经验,并结合国内各家医院的传统管理模式和实际需求,开发了该医院管理信息系统, 2001年《汇源医院管理信息系统》被大连市信息产业局认定为软件产品,该产品是真正适合我国国情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是唯一能在中国境内与IBM医院信息系统解决方案平分天下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医院信息系统。系统设计概述 该系统的实施将在整个医院建设企业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并在其基础上构建企业级的应用系统,实现整个医院的人、财、物等各种信息的顺畅流通和高度共享,为全院的管理水平现代化和领导决策的准确化打下坚实的基础。该系统具有成熟、稳定、可靠、适用期长、扩充性好等特点,可以根据各医院各自的特点度身制作。该系统已成功地运行在普兰店市第一人民医院、庄河市第一人民医院、大连市中山医院、盖州市中心医院、蓬莱市人民医院、丹东市中医院、抚顺市中医院、铁岭中医院、铁岭县医院、黑龙江省呼兰县中医院、大连大学附属医院、瓦房店第一人民医院等一系列三甲、三乙、二甲等医院,为各医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同时也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应用软件功能 (一)、医院各职能部门微机配备表 整个系统由一台服务器和若干台工作站构成一个网络,各个子系统在网络上协调运行,部门间业务查询灵活,又提供严格的权限控制。每个子系统提供一个公用查询功能,每个子系统在此功能下只能使用它有权调用的功能。网络间共享的数据是实时的,避免造成部门间数据不一致的现象。 (二)、医院管理子系统功能视图 医院管理子系统(HIS)通常包含门诊、住院两部分,而管理的主线则为药品和收款金额。 1、视图说明: 以上为医院的各职能部门的功能视图。方框内的部门为配备计算机的部门;平行线内的部门为医院内相关部门。各部门间传递的是数据信息。由于人事科、总务科等相对功能独立,所以未包括在内。 2、功能详细设计见附录硬件平台系统设计 硬件是系统实施的基础,在设计方案中,我们考虑到系统实施的各种要求及特点,同时兼顾医院的实际情况,硬件选型时必须符合系统需求,兼顾系统性能,以性价比最高为原则,使系统达到最优、也最经济的方案。 1.服务器(SERVER) 主服务器是系统的心脏,系统中所有工作站都必须与其进行信息交换,所以必须保证其速度快、稳定、质量可靠。 2.工作站(WorkStation) 工作站的选用是以保证网络的高速度运行、高可靠性为标准。同时考虑到医院的具体实际情况,达到系统的要求并为医院自身节省有限的资金。 3.打印机(PRINTER) 我们选用打印机主要以打印速度快、耐用、运行成本低为主。世界著名的打印机生产商产品完全符合其要求。 4.配电电源(UPS) 电源中断时,如果网络正在运行,可能导致数据丢失、设备损坏从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必须保证机器的不间断运行,但仅能提供一段很短的时间,并发出警报。网络设计 医院管理系统是一个综合性的系统。因此,在设计方案中,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考虑到管理面广、部门多、信息交换要求及时等特点,同时兼顾医院的实际情况,网络采用国际标准的星型的网络拓扑结构,其具有扩充灵活、维护方便、运行稳定、互连性好、性能价格比合理等特点,是计算机网络系统采用的最优、也最经济的方案。 1. 综合布线 缆线是计算机网络的生命线,是传送信息的动脉,线路如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损坏,将会使网络全部瘫痪,而停止工作。因此,我们在设计中采用楼宇自动化的综合布线方案,严格按照综合布线的技术要求,以此提高线路的质量和稳定性。同时可用于语言传输,便于用户自由选择,根据现场情况,线缆可连接于RJ-45插座于墙面上,也可用RJ-45插头直接连工作站,这样便于维护和扩充 2. 网络设备 网络设备主要是交换机(Switch HUB) 和集线器(HUB) ,它们是连接主服务器和工作站的中间设备。交换机(Switch)是网络中的核心设备,它提供服务器、工作站之间的交换式的快速连接,网络中还有一个硬件设备,就是网络适配器,又称网卡,用于连接每一个工作站与线缆。因为网卡是每一个工作站与网络连接的主要设备,为了使工作站稳定的工作,兼容性好、可靠性高的网卡是一定要保证的。 3.网络管理 我们使用以上的网络方案是为了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便于管理与维护。在规划中我们使各工作站不互相依赖, 但又互相联系。即一个工作站的运行状态的好坏并不影响其它工作站的正常运行,提高了网络的可靠性。数据库系统和系统管理平台 1、 数据库系统 医院管理信息系统因其数据量巨大、实时性强,所以在数据库系统选型时必须选择高效、稳定的大型数据库系统。 2、 网络操作系统 网络操作系统是网络硬件设备基础上的一层软件平台,没有网络操作系统将不能构成合理的计算机网络系统。 网络操作系统是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其稳定并与数据库系统配合紧密。工程服务 1.网络安装 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网络工程安装,遵循EIA/TIA568B布线标准,安装内容如下: ● 提供网络拓扑设计图 ● 安装服务器及网络适配器 ● 安装工作站及网络适配器 ● 安装Switch HUB 、HUB ● UTP 及所有接头 ● 安装服务器网络操作系统 ● 安装工作站应用软件 2.网络调试 按照标准调试每一个节点,保证每一个工作站能正常运行,并进行严格的安装后测试,减少每一个点的不良隐患,使网络能稳定的运行。 3.网络管理 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保证定期派工程技术人员对网络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使用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服务 1.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培训 网络管理人员是高级操作人员,网络正常运行必须由网络高级管理人员随时维护,因此对高级操作人员要求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及网络维护水平。本公司提供对网络管理人员为期两个月的技术培训,使其达到能独立维护保养网络的能力。 2.工作站管理人员培训 工作站管理人员是维护管理应用系统软件的中级人员,必须能够管理整个系统及各部门子系统的衔接和调用。本公司对中级人员提供30天的培训,使其能够了解各部门子系统的调用,及时为各部门提供维护和系统的正常运作。 3.工作站使用人员培训 工作站使用人员培训是单机工作站的操作人员,只能了解本部门的子系统的操作,不必也不能接触其它子系统,本公司提供30天的培训,学习单机单系统、本部门的相关操作。系统维护与支持 大连汇源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用户网络及硬件设备一年质保,软件系统自交付使用后一年内免费维护。对网络和软件系统提供终身技术支持,我们承诺并保证24小时时刻响应用户的呼叫,及时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⑦ 学习临床试验都需要学习哪些文件
临床试验进行中必需文件包括: (1)更新的研究者手册; (2 )所有试验文件的修改版(试验方案及方案修订以及 病例报告表;知情同意书、其他给受试者的文字资料、受试者 招募广告); (3 )伦理委员会对相关文件的批准文件(试验方案修订; 对下列文件的修订:知情同意书;向受试者提供的其他文字 资料;受试者招募广告;任何其他批准/同意意见文件);对 试验的继续审阅(如必要); (4 )管理当局对试验方案增补及其他文件的授权/批准/ 通知; (5 )新研究者及协作研究者简历; (6 )试验方案中各项医疗/实验室/技术操作或检验更新 后的正常值/正常范围; (7 )更新的医疗/实验室/技术操作或检验的证书或认证 或已建立的质量控制或外部质量评估或其他证明(如要求); (8 )试验用药物及试验相关物品的运货单; (9 )新批号试验用药物的药检证明; (10)监查报告; (11 )除临床试验中心访视外的其他联络文件:电子邮 件,信件,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等;。
⑧ 医院医疗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哪些
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级文件(基础管理制度)、四级文件(各种管理表格)
⑨ 本人刚到一所医院工作,负责公文写作,请问应该看看哪些杂志和书籍 谢谢!
医药健康报,中国医药或报到书店买本公文写作的书看看,先学公文格式,然后照着别人的模仿
⑩ 医院可以全员学习的法律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医疗事故处理办法4、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5、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9、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1、中医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