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驻村帮扶办文件是哪里找|请问陕办发文件在哪里可以找到

A. 2021年还需要驻村吗

2020年,是脱贫攻坚的收官之年,全国贫困村基本脱贫摘帽,但乡村振兴战略还在起步阶段,政府、企事业单位向农村派驻干部还会继续。对题主的问题,我的回答是:一是现在驻村的帮扶工作队员会撤离,但政府、企事业单位向乡村派驻帮扶干部的政策会延续,会换一批人去驻村。二是新派驻的干部,可能会换一个称呼,比如叫“乡村振兴”队员。下面具体分析。脱贫攻坚标语一、现在驻村的帮扶工作队员会撤离、会换一批人去驻村的原因分析:1、现在全国有近八十万驻村扶贫工作队员,他们从2018年三月开始驻村,到2020年三月,两年的驻村时间已满。按正常轮换派驻要求,他们应该在2020年3月份回到原单位上班。由于疫情影响,经党中央、国务院研究决定,他们的驻村时间被延长一年。在广西,2020年2月份,就已确定了新一批驻村干部名单,上级决定原来的驻村干部延长一年后,新一批驻村干部才没有去交接。2、长期以来,政府有派干部“支援”农村的传统。我所经历过的“向农村选派干部”就有:80年代末到90年代,派干部到农村“蹲点”、二十一世纪开始,向乡村小学派干部“支教”,2015年开始,向贫困村派干部“扶贫”。向农村派“科技特派员”制度也实行了20多年,有的省向农村派“六大员”制度(村情民意调研员、政策法规宣传员、群众信访调解员、富民强村服务员、民主制度监督员、组织建设督导员)也执行了很多年。向农村“派干部”,是政府对农村在智力、人力、物力、财力、政策宣传等多方面支持的有效方式,不会因脱贫攻坚收官而结束这一做法。支教老师带乡村学生参观城市设施3、脱贫攻坚收官,但脱贫的成果需要进一步巩固,贫困户还存在返贫可能,乡村振兴才刚刚起步,农村还有很多工作需要扶持。因此,脱贫攻坚收官之后,向乡村派驻干部的趋势不会变,但派驻的政策、名称、任务可能会有所调整。脱贫攻坚后的乡村新貌二、新一轮驻村干部还可以为农民干些什么?前面说过,驻村干部会轮换,2021年的驻村干部会是“新干部”,而不是“留下来”的驻村干部。根据发展趋势和政治走向,新一轮驻村干部个工作既会有新的侧重点,也有脱贫攻坚政策的延续性。他们可能做的工作主要会是以下方面:1、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帮助贫困户、贫困村从脱贫摘帽向小康生活迈进。2020年,脱贫工作基本完成,但是脱贫的“成色”是否足?是否有返贫现象?一些“边缘户”、“观察户”需要继续扶持、帮助,一些扶贫政策、措施需要跟踪、跟进。脱贫攻坚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不会一到时间节点就马上停止、退出,会有一个巩固期。因此,新一轮驻村干部会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继续推动扶贫政策落实,让贫困户、贫困村成为小康户、小康村。2、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发展。根据国家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乡村振兴分“三步走”:——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要落实“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新一轮驻村干部的工作任务依然艰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在国家层面,会有很多重大驻村、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在乡村层面需要有很多细化、实化工作措施,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落地。因此,新一轮驻村干部的工作重心就是对接乡村振兴,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战略目标。新农村

B. 求2014年中央办公厅14号文件内容

涉密文件啊,谁敢放上来。。。

C. 哪里能找到晋教基文件

山西教育厅。文件内容: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和开学有关工作的意见,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省属中专学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规定统一实施等。山西省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晋教基2018年18号附件,附件:山西省2016年秋季学期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目录。

D. 驻村工作队员晋升政策

法律分析: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农村工作;工作能力强,敢于担当,善于做群众工作,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第一书记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具有1年以上党龄和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队员应优先选派中共党员。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主要从省市县机关优秀干部、年轻干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优秀人员和以往因年龄原因从领导岗位上调整下来、尚未退休的干部中选派,有农村工作经验或涉农方面专业技术特长的优先。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民团体、中管金融企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高等学校,有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结对任务的,每个单位至少选派1名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

法律依据:《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

第十八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十九条 晋升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符合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副乡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三)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担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资格。

E. 晋政发[2010]72号文件怎么找不到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宁政发[2004]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南京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系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合理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南京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一管理本市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计划、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济等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建立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的变化台帐,做好各村民小组农业人员和土地数量、耕地数量增减的统计工作。 第五条 因建设征地拆迁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必须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拖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使用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收支状况。 第六条 政府逐步建立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征地拆迁补偿管理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代表市政府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街道(镇)、村实行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门或单位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街道(镇)、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 第八条 未按照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 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必须服从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腾地,不得阻挠。 第九条 征地各项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完毕。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领钱的除外);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条 因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征地拆迁事务机构与建设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和拆迁事务协议。 第十一条 征地房屋拆迁实施前;拆迁人应当将征地房屋拆迁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批准的必须在被拆迁房屋所在镇(街道)、村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并按经批准的方案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实施前与被拆迁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区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作出后,拆迁人按照裁决实施拆迁,但被拆迁人仍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南京市征地拆迁上岗证》,持证后方可上岗从事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三章 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按土地补偿费综合标准计算。 第十五条 土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总额的70%纳人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二)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0%支付给拥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公积金管理,必须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应按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标准,由建设单位支付土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七条 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所有者所有。 青苗补偿费,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给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树木及名贵观赏树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偿或作价收购。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栽的青苗、树木,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 农田水利及机电排灌设施、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付给迁移费;不能迁移的,由建设单位依据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需迁移坟墓的,应当予以公告。公告费、迁移费由建设单位支付。 第十九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用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由临时用地的使用者负责恢复土地的原使用状况;无法恢复而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对临时使用的耕地,如使用者无法自行复垦的,可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委托复垦协议,并支付相关费用。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条 取土及堆土用地,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补偿和复垦费,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施工完毕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复垦。 取土用地深度超过三米的,应办理征用手续。 因施工需要使用鱼塘部分面积的,必须对整个鱼塘支付相关补偿费用。 第四章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支付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用于因建设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农业人员的安置补助。 第二十二条 以省征地书面批复时间为基准时点,将被征地农业人员划分为下列四个年龄段: (一)第一年龄段为不满16周岁; (二)第二年龄段为女性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男性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 (三)第三年龄段为女性满45周岁不满55周岁,男性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 (四)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满55周岁,男性满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中二、三、四年龄段的,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并按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缴纳费用,同时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一)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或迁入本集体满十年,并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和承担农业义务的常住人员; (二)在被征地集体内世居,依法应当享有但因故没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和不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 (三)夫妻一方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符合《婚姻法》迁入本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的婚入人员; (四)因参与小城镇建设,户口虽已迁出该集体,但其在该集体内仍有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五)入学、入伍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和现役士兵; (六)入狱、劳教前符合本条规定条件之一的服刑、劳教在押、刑满释放人员。 本条所涉及的迁入本集体的时间,从户口迁人之日起,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应安置补助人数(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该组被征用的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人均土地数量=该组征前土地总数量÷该组征前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 二、三、四各年龄段应安置补助的人数=各年龄段人数占二、三、四年龄段总人数的比例×该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 前款计算公式中所涉及的土地面积以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成果为准;所涉及的人员数量以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数量为准,不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所规定的人员数量;所涉及的年龄段以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年龄段为准。 70%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前款计算的应安置补助的总人数平均分配。 第四年龄段人员安置补助费及土地补偿费个人分配额,两项费用合计达不到基本生活保障缴费最低标准的,由建设单位补足至最低标准。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的农业人员,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安置补助费及70%的土地补偿费,不列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范围,只向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一)因征地依法撤销村民小组建制的,该集体内其父或其母为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人员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户口迁入该集体到省征地书面批复之日不满十年,但其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 本办法所称在该集体内已依法获得承包地并承担农业义务的人员,不包括以转包、转租方式获得他人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人。 第二十六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列为被征地农业人员,不发放安置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 (一)户口从外地迁入该集体不满十年或虽已满十年,但在该集体内没有承包地、不承担农业义务的; (二)经有关部门批准退职、退休回乡(含给子女顶职回乡),且领取退休工资的; (三)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中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具体名单,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人数组织产生,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确定。确定后,由村民委员会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按前款规定确定被征地农业人员时,应当遵循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房屋被拆迁者优先的原则;二、三、四年龄段人员的比例,应与征地前上述年龄段人员的比例相同。 市级及其以上的市政道路等线状工程,货币拆迁沿线农户居住房屋,其承包地未被征用的,可发放生活补助费(不含第一年龄段人员),但不列入本次征地安置补助人员,待其承包地被征用时进行安置补助。 第二十八条 征地后农业人员人均实有耕地不足0.1亩的村民小组,经法定程序批准后,撤销该村民小组建制;征地撤组后的剩余土地依法收归国有,原则上纳入土地储备,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合理安排使用。 第二十九条 被征地农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应当纳人全市下岗和再就业人员培训体系;对被征地农业人员,包括本办法颁布前历次征地已进行过安置和保养的人员,凡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均应当将其纳入城市低保体系。 第五章 房屋拆迁补偿 第三十条 建设征用土地,需拆迁农民房屋的,拆迁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 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自拆自建两种。 用地位于鼓楼区、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不含江心洲街道)、下关区,栖霞区尧化、迈皋桥、燕子矶、马群、栖霞街道,雨花台区宁南、赛虹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北范围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 用地位于建邺区江心洲街道,栖霞区八卦洲、靖安镇、龙潭街道,雨花台区板桥街道和西善桥、铁心桥两街道秦淮新河以南范围内征地撤组的,必须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但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可以实行货币拆迁;不撤组且没有条件实行货币拆迁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由农民自拆自建。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三十一条 持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含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的,按本办法给予补偿。 其拆迁补偿款以房屋建筑面积为测算依据。 如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与土地使用证不一致的,以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为准确认房屋面积。 只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建房许可证或只有建房许可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在计算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时,认可每户宅基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建筑容积率不得超过1.25。 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均不具备的,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征地公告后突击抢建的建(构)筑物,不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拆迁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第三十三条 货币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拆迁人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通知有关银行向被拆迁人开具《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 被拆迁人需要以拆迁补偿款支付其购房款的,其本人应当持身份证件向有关银行提交拆迁补偿协议、经备案或者登记的购房合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专项存款证实书》,由银行支付给售房人。 被拆迁人购买房屋价款中的拆迁补偿款部分,可免缴契税。 被拆迁人不需购置房屋的,由被拆迁人向拆迁人提出申请,并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相关公证书,拆迁人应当同意其提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其货币补偿款的基数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三部分组成。 被拆迁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款金额低于本市当年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总价的(同一房产有多份权属证明的,以一个土地使用证为准;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以一个房屋产权证或建房许可证为准),拆迁人应当按照最小户型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总价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三十五条 住宅房屋实行自拆自建的,其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应当增加拆迁补偿款总额的25%作为公用设施配套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包干使用,专项用于公用设施配套建设。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农用地的,建设单位还应当支付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有关费用。 农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35平方米,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续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六条 非住宅房屋拆迁,对用地与建设手续合法、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的产权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货币补偿: (一)拆迁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两部分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补偿款。 (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业的,属于营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给予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的补偿;属于非营业用房的,给予不超过5%补偿。 (三)拆迁非营业用房中的生产用房,其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8%给予补偿;拆迁其他非营业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由拆迁人按照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4%给予补偿;拆迁营业用房,其设施搬迁费用,由拆迁人按赚不超过货币补偿金额2%给予补偿。 如产权人将房屋出租,拆迁人仅对承租人因停业、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迁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 拆迁具有区域功能性的学校、医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费标准的1.5倍计算,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另行复建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用房及连家店的,被拆迁人必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按以下规定补偿: (一)货币拆迁的,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土地用途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货币拆迁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如其土地使用证上所载明的为其它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标准支付拆迁补偿款,但其原房补偿款部分按1.2倍计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业损失等其它补偿。 第三十八条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或自拆自建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家费、过渡费、原房电话、空调、有线电视等设备拆移补偿费、拆除管道煤气补助费和电增容工料费等费用;被拆迁人的原房屋有装修的,拆迁人应当支付装修补偿费;被拆迁人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给予奖励费。 在职职工因房屋拆迁搬家,凭拆迁人出具的证明,所在单位应给予两天公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被征地拆迁单位或有关部门谎报有关数据,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冒领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截留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由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侵占、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阻挠和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执法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土地补偿费、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补助费、生活补助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等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十五条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高淳县、溧水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线以上,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级及其以上建设项目征用前款范围的土地,执行所在区(县)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术语,按下列规定解释: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其他权利人是指被征地拆迁的土地所有权人、房屋所有权人、青苗和附着物所有权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人等。 拆迁人,是指各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区征地拆迁事务机构。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房屋拆迁,包括住宅房屋拆迁和非住宅房屋拆迁。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营业用房和非营业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营业用房是指服务对象接受服务,直接用于商业活动的房屋,包括金融、娱乐、餐饮、服务等类型的房屋。 非营业用房是指除营业用房以外的其他类型的房屋,包括工厂、站场码头、仓库堆栈、办公、学校、医院、福利院、公共设施用房等。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进行的有关补偿安置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已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原协议执行; (二)对已安排在企事业单位的原长期合同工,在到达保养年龄后,其生活费基数不能低于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医疗保养费用执行所在单位的规定,增加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已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已领取拆迁许可证,尚未完成拆迁的,仍按原政策标准实施拆迁。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00年4月20日印发的《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宁政发[2000]86号文)、2001年2月12日印发的《南京市征地房屋货币拆迁补偿细则》(宁政发[2001]21号文)同时废止。

F. 晋交人字和晋交规划字的文件怎么查 在哪里下载 我看过山西省交通厅的破网站 屁没找到 如有高人发链接 拜求

希望有人能帮到你

G.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 鲁政办发[1991]59号 请问这个文件从哪里找哪

东营市劳动局:一、 关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轮换工制度的通知》(鲁政发[1991]59号)的效力问题。59号文是在省府《山东省招用农民轮换制工人试行办法》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和劳动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关于完善煤矿农民轮换工制度若干政策性意见的通知》(劳力字[91]15号)有关回乡补助金的规定,结合山东省实际制定的,并不是完全根据《矿山企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例》制定的,目前,该文仍然有效,用工单位应该继续执行。但中央驻鲁企业系统内另有规定的,可以按本系统的规定执行。二、 关于对59号文件中第四项农民轮换制工人不实行养老保险,但可实行企业内部储备金制度中“可”的理解问题,应理解为应该执行。

H. 中办发[2021]29号这个文件在哪能查到

就是中办发的文件,网上是可以查到的,您可以登录综办网的官方网站,然后在官方网站上面来查找您所需要的文件,一般的情况下按照操作的程序是可以查到的,因为有些文件都是公开的,除非一些不公开的文件列入保密是查不到的。但是。只要是公开的就可以查到。

I. 知道文号如何找文件原文

你可以到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去搜索相关的文号,如果信息公开目录上有的话一般可以查到。但是如果没有在网络上公开,估计只能去当地委办或府办公文管理处室查了。希望可以帮到你。

J. 请问陕办发文件在哪里可以找到

你想找找这些文件的话,可以在陕西省办公厅,发改委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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